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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实战应用

2017-12-31 警营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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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整理自百度、搜狗、360等网络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机关】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原则】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第五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和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

第七条【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第十四条【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条文释义】


  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的智力和知识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年满18周岁即标志着这种能力达到了完备的程度。但是,人也有可能由于视能、听能、语能等重要生理功能的缺失或者丧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开发智力和学习知识,从而影响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这些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对他们像一般正常人一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显得不够公正。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是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盲人,是指双目均丧失视力的人。通俗地讲,盲人就是双眼看不见东西的人。聋,是指因听觉器官存在疾患而没有听觉。哑,是指发声器官存在疾患,或者发声器官虽无疾患,但因先天性耳聋而不能讲话。又聋又哑的人,是指同时缺失或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的人。

对于聋人或者哑人,由于他们并非同时缺失或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所以不能适用本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多数是先天或者幼年即双目均缺失或丧失视力,或者缺失或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按照本条的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里的“不予处罚”与第12条和第13条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规定的“不予处罚”不同,它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依法本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对其不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时,要结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以及是选择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选择不予处罚。


  该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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