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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 王伟:《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机制比较研究 —— 域外经验与中国实践》

王伟等 源点credit 2022-03-29

写在前面


自2013年至今,我国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措施,如: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缴改认缴、年检改年报、先照后证、照后减证等,极大地释放了企业活力。改革迸发出来的力量是强大的。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排名于2019年提升至第31位,成为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之一,成就令人惊叹。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和新动力的关键之举,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要求、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在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法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修改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根据,从而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2014年,国务院结合自身国情、遵循基本法理和法律逻辑,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是一部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包含了较多的中国元素,与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保持同步。条例是商事制度改革过程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通过专门立法形式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进行规定,是条例的鲜明特色和重大创新,也是我国对企业信息公示机制贡献的“中国方案”。
与此同时,我国也正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国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创造性地引入了信用监管制度,对违反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主体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信用监管措施,信用体系之网越织越密。当前,信息公示、信用监管已经成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基础。发挥好信用监管的积极作用,让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硬通货”,一个诚信中国必将渐行渐近,我们也将在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中累积更多实力。


《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机制比较研究——域外经验与中国实践》

王伟等 | 著

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第一部比较研究著作


——全方位比较研究:对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比较研究。


——多维度实证分析:从立法体系、制度框架以及现实运行情况等多个维度全面进行实证分析。


——跨法域协同考察:具有英、德、法、韩、日等多种语言优势的法学专家对不同法域的制度和实践开展协同考察。


——精细化内容展现:运用表格、图示等方式对域外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具体实践、重要网站进行详尽分析。


内容介绍


作为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领域的第一部比较研究著作,本书从学理上阐述了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的基本理念,并以我国企业信息公示立法为蓝本,对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奥地利、法国、日本、韩国、中国港澳地区等10个国家和地区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及监管实践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1.域外企业信息公示的制度框架;
2.域外企业信息公示的实践情况;
3.域外制度及实践与中国的共性与差异;
4.域外制度及实践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同时,附录还以表格的形式,结合条例规定,对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和制度、信息公开范围等重要问题进行了简洁明了的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本书对我国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机制进行了分析检讨,提出了相应的修法建议。

本书共计十二章。各章目录如下:
前言:研究的缘起与分析逻辑第一章  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机制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美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与实践研究      第三章  加拿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与实践研究——以联邦及十个省为中心的分析     第四章 英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与实践研究第五章 德国、奥地利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与实践研究      第六章  法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与实践研究      第七章  日本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与实践研究      第八章  韩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与实践研究      第九章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与实践研究      第十章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与实践研究第十二章  我国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机制的法治创新

作者介绍


本书主要作者均系企业治理、信用监管、市场监管等领域的专家,多数具有海外研究或留学经历。
 主要作者包括(按章节先后排序):
王  伟 | (本书主编及作者)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石新中 |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编审宋凌巧 | 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研究人员刘仙河 | 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巴黎高管商学院国际法硕士、波尔多四大欧洲法硕士)
栗向霞 | 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博士后、法学博士齐虹丽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横滨国立大学访问学者熊文邦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博士研究生金善明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全玲贤 | 韩国国立济州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金银玉 |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尔大学法学硕士)沈云樵 |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斯睿 |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研究员、法学博士王文婷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副教授刘南斗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干部
本书主编王伟教授主要从事市场监管法、社会信用法、金融与保险法等领域的研究,出版《市场监管的法治逻辑与制度机理——以商事制度改革为背景的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等多部专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信用立法研究”首席专家,中央党校创新工程项目“信用法治研究”首席专家。近年来,多次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专家建议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专家建议稿)、《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建议稿)、《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专家建议稿)等立法建议文本。
本书的出版,承蒙相关单位及专家在调研、咨询、评审等方面提供了强大的专业支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期待本书能够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的制度基础


一、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机制
商事制度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至今,我国不断推进这项重要的制度变革。与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我国市场监管制度也在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监管将贯穿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高强度的行政管理手段不同,新型监管机制突出了信息、信用这两个关键词。在企业信息公示过程中,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示信息,直接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在我国的企业信息公示立法中,除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机制外,还创造性地引入了信用监管机制,对违反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主体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信用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的法治保障,是实现市场监管法治化的重要要求。
二、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内在逻辑与外在表达
市场经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运用信息公开机制矫正信息不对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与传统的市场新监管机制相比,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首先以信息公开为基础。从市场监管工具的强度来看,管理强度较大的工具是行政许可,管理强度处于中间状态的是标准,而管理强度较弱的规制形式则包括信息规制、激励性监管等。信息公开虽是一种管理强度较弱的监管工具,但却是较为有效的市场监管手段,是现代市场监管的重要监管方式。按照现代商事制度的基本逻辑,我国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其内在逻辑与域外制度并无实质差异。但在立法表达、具体规则等方面,我国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却有着自己的特色。
一是信息公示立法模式不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信用公示立法和制度在形式上相对零散,主要分布在三个领域:
(1)商事登记立法。即在商事登记制度中规定企业登记信息的公示事宜,并作为商事登记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如法国、德国、奥地利、澳门、台湾等。
(2)公司法。在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商事登记主要问题规定于公司法中,公司法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公示相应的企业信息,如:美国、加拿大、英国、香港等。
(3)政府信息公开法。相关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将其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由此,政府在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的企业信息,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因此,我国是通过专门立法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予以规定的。从域外的立法来看,较少有关于企业信息公示的专门立法。在我们所比较的国家和地区中,唯有加拿大安大略省针对公司年报制定了一部专门法律,即:《安大略公司信息法》,并作为公司法的延伸和特别法,要求公司履行相应的年报报送和披露义务。
二是信息公示和利用方式不同。根据我们的考察,对于企业信息的公开,域外主要有如下几类方式:
(1)网络免费公开;
(2)数据库查询(多为有偿);
(3)现场查询;
(4)其他方式:如纸质媒介公开(包括政府公告、公报等)。
因此,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普遍形成了“网络免费公开+数据库有偿查询+现场有偿查询”为特点的机制。其中,网络免费公开的信息多为基础信息,而通过数据库进行查询则是一种更加普遍的实践,可以获得比网络免费公开更有价值的丰富信息。相比较而言,我国当前的企业信息公示机制,更加注重对企业信息在网络上的公开展示,对于这部分信息,任何人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由查询,免费利用。
三、企业信用监管:企业信息公示机制的重要保障
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在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以信息公开为基本手段,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基础。运用信用监管机制对企业遵循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实施管理,对企业不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行为实施失信惩戒,是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重要创新,也是信用监管在信息公示领域的具体应用。
自本世纪初,我国逐步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基本背景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但是社会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在现实中,各类违约违法行为不断发生,破坏着市场运行所需要的社会信任基础。有效实施社会动员,借助于社会信用的制约,更加能够有效地弥补法治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重塑信用观念,重构信用机制,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的诚信问题,促进信用主体更好地履行约定义务、遵守法定义务。
我国当前所探索的信用监管机制,是由监管部门根据相关立法对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其以构建良好的信用秩序为目标。我国在信息公示领域引入信用监管机制的重要考量,就是要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基于企业信息公示立法所规定的信用监管措施,如: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依法限制或禁止违法失信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以及其他信用管理机制,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由此推动企业遵守法定信息公示义务,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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