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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首发|执法、规制与治理: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实践暨第八届新法学青年论坛在我校成功举办

中南大宪行学科 中南大公法 2022-09-13

2018年12月1日至2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科、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协办的“执法、规制与治理: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实践暨第八届新法学青年论坛”在我校文治楼二楼会议室成功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苏州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东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梧州学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云南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执法、规制和治理问题。

开幕式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胡弘弘教授主持,王广辉教授、童德华教授、翟志勇教授分别致辞。王广辉教授首先对校内外青年才俊的参会表示热烈欢迎,而后指出本次论坛在议题、视角和参会主体等各方面都具有亮点,不仅关注新情况、新问题,且主要由青年学者参与。童德华教授代表刑事司法学院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并对论坛提出自己的期待,一是青年学者应该以多元视角关注社会新问题,二是现有研究应该加强哲学反思。翟志勇教授在致辞中则谈及了发起新法学青年论坛的初衷,即通过创建多样化的形式促进青年学者之间的交流,他特别感谢会议主办方和协办方对此次论坛的支持和辛勤付出。


第一单元主题报告

会议第一单元由田国宝编审主持,在简短开场白后,由蔡宏伟博士报告论文《作为限制公权力滥用的比例原则》。他以陈景辉教授的“比例原则普遍性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为切入点,从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分析、逻辑纰漏、论述片面引用、阿列克西的理论渊源等角度分析了陈景辉教授学术观点存在的问题,认为比例原则应作为限制公权力滥用而存在。

报告完后,资琳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她指出,该论文在梳理比例原则的思想源流、限定比例原则的概念领域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贡献。但她也强调,这一批评可能忽略了陈景辉教授论述中的“必须限定情形”即在必须限制基本权利时,将比例原则作为平衡基本权利冲突的工具是有必要的。

冯威博士作为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报告了论文《尊严、人的形象与宪法解释——以康德和拉德布鲁赫为起点》。一方面,他追溯了康德非功利义务论伦理学的概念源流,区分了裁判原则与执行原则、意志与选择、本体之人与现象之人,以此界定出人的自我立法与道德自治特征。另一方面,他梳理了拉德布鲁赫的个人三分论,界定了社群中的人、个体的人、社会中的人,以此统一社会法与个人法。基于上述梳理,他认为上述梳理能够应对人权概念过高及过宽泛的情况,且能从强规范性与弱规范性两个层面对个人尊严进行道德规范性分析。

报告后,王旭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指出,权利不是描述的对象,而是证明的对象,中国宪法中“人口与政策相适应”这一政策性描述应给予道德论证使其成为基本权利。另外,对尊严问题的讨论会扩展出其他问题,如尊严概念的空洞性与冗余性应如何加以填充,在两个人格尊严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解决。

 

 

第一单元发言结束后,听众对报告人提问。第一个问题针对蔡宏伟博士的论述,质疑其论证存在断章取义的嫌疑。蔡宏伟博士回应认为,陈景辉教授的论文为达到论证目的,可能错误地运用了比例原则的理论建构。第二问题针对冯威博士的论述,一是从自由意志与外在形象能否理解尊严,例如机器人拥有自由意志能否有尊严?以及仿真人能否拥有尊严?二是作恶者将犯罪作为自己本真表达时是否拥有尊严?冯威博士对此回应认为,拉德布鲁赫的形象定义是一种法律拟制,不能等同于外在形象。同时,也可以从阿列克西提出的三要素(情感要素、自我定义、自我反思)与康德理性说两个维度界定人,故机器人拥有尊严需要从上述维度界定。他指出,作恶者犯罪时只是现象之人而非本体之人,故不应享受到本体之人应有的人格尊严。

第二单元主题报告

会议第二单元由谭冰霖副编审主持,在简短开场白后,由陈明辉博士以《什么样的共和国?——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与内涵》为题作报告。他指出,以自由主义价值为核心的规范性宪法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语境,需要追溯中国宪法的精神根基与合法性源泉。为此,需要考察中国近代史与毛泽东等建国者的论述。他认为,民主共和国是中国近代的政治理想,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斗争夺取了合法性与话语权,承接民主共和国理想,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宪法中,集体价值同个人自由相融合,国家目标作为对个人主义的辩证超越而存在。他表示,该研究的理论贡献有两方面,一是因为构建国家认同与进行国家机构研究需要澄清“建立怎样的共和国”这一理论前提,二是有助于探索个人自由是否能作为中国宪法的价值目标,以此作为理解国家政策的前提。

报告后,翟志勇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民主共和国与社会主义国家都指向一种状态,而非一种追求的价值,应将分析落脚点落在“国”上。二是文章中的社会主义概念侧重于描述性还是规范性这一问题未加以澄清。三是对宪法的历史性追溯需要关注现行宪法的规范体系。           

段瑞群博士作为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报告论文为《人民检察“法律监督机关”宪制定位与历史解读——一般监督职权的争论史(1955-1957)》。在报告中,他对一般监督权的具体实践进行了历史性考察,涵盖概念定义、发展历程、内容变动等方面;同时,对一般监督权的争论进行了历史性考察,从检察院首要职能说与检察院补充职能说、一般监督权试点论与一般监督权终止论等角度对该争论进行了分析。最后他总结到,需要在特定时空背景下考察法律移植问题,同时,通过考察中国检察制度的演变为检察体制改革和完善提供指导。

报告后,田夫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首先,他肯定了该论文研究主题的新颖性,当前学界对一般监督权的考察较少。其次,他指出我国引入一般监督权后所面临的水土不服的局面对指引当前检察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作用。

唐冬平博士作为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报告论文为《家庭的宪法构造及其实现——一个社会系统理论的视角》。在报告中,他指出当前宪法条款的学理解释难以统合现实家庭及其制度实践的复杂性,为此需要引入社会系统论来理解家庭。他界定了“爱/不爱”作为符码加以运作的亲密关系系统,且认为家庭可从建制化的亲密关系系统这一角度加以理解。他探讨了宪法构造家庭的路径,认为宪法功能在于构成与限制,为此一方面需要考察社会分化进程中的家庭演变,家庭虽然从多功能复合体转变为个人生活的场域,但仍受到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的侵蚀。另一方面宪法对家庭的构成与限制在于既要维持家庭系统的功能自治,又要防止家庭系统逻辑的扩张。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在宪法层面保持家庭系统的开放性,不排除婚姻、生育与法律拟制外的家庭构建形式。二是法律应维护家庭系统的自治性逻辑,法律制度与公共政策干预应以家庭自身逻辑为准则,不应盲目引入外部逻辑干预家庭自治。三是应通过法律限制家庭逻辑的过度扩张,防止消极之爱泛滥所引起的“弱公共性难题”。

报告后,陆宇峰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首先,他肯定了该论文选题的新颖性与写作方法,不仅弥补了国内家庭系统研究领域的空白,同时又能从现代性视角考察家庭的变迁。其次,他也指出,家庭系统的建构具有两面性,在中国这种人际联系强烈的环境下,抽象化、非人格化的家庭系统建构具有必要性,但在弱人际联系环境下,家庭则能作为个人进入市民社会的中间环节与抵御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工具。此外,他还提出进一步需要思考的问题,一是家庭系统应归入卢曼理论中的何种系统,二是现代社会使亲密关系摆脱外部系统的干预而使亲密之爱成为可能,家庭系统的功能在于有助于平衡内部自我与外部自我,间接促进个体稳定的自我呈现。

周蓉蓉法官作为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人,报告论文《心证过程:认知科学助力裁判文书充分说理论要——以W高院1394件改发案件裁判文书为实证分析样本》。在她的报告中,一是指出当前文书说理不充分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说理心证过程不明晰,为解决该问题而需要借助认知科学探索心证过程规律,以此指导裁判文书写作。二是借助改判发回文书实证分析指出,当前改发原因主要集中在事实不清、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证据不足等方面,这些因素直接导致文书说理不充分。三是基于认知科学理论提出三点优化建议:一是在文书制作层面,应符合信息加工的经济原则,对关键信息及时记录以节省认知资源,可省略当事人陈述。二是在文书写作层面,应基于证据形成案件事实系统,可单列证据认定说理。三是在文书创作层面,可遵循一种问题空间模型所提供的梳理模式,从固定争议焦点起步逐层分析、记录与说理,实现心证过程的外化表达。

报告后,泮伟江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提出如下四点疑惑:一是文中运用的认知科学研究是事实性研究还是规范性研究,如果是事实性研究,那么如何转化为规范性研究?二是文中所形成的普遍性认知规律如何迁移到具体司法实践中?三是事前的法官推理思考与事后的法官结果控制如何区分与界定,事前的法官推理思考对最终结果是否有影响?四是文中认知科学方法的运用是否需要通过一种对比来标明其优势与合理性?

第二单元发言结束后,听众对报告人加以提问。第一个问题针对周蓉蓉法官的研究,质疑法官说理能力不足这一理论前提,认为可能是法官应对裁判风险的自我保护行为导致了这种说理不充分的现象。对此周蓉蓉法官回应到,一是自己所用的材料是不公开的审理报告,具有一定的专有性与私密性;二是自己的研究目的在于对审理过程进行规范性考量,以认知科学促进审理过程更加规范,同时在学理上亦可作为平衡社科法学的解构性取向与法教义学的限制性取向的重要媒介。

第三单元主题报告

会议第三单元由张青波副教授主持,在简短开场白后,由谭家超博士以《依法治国视域下农村自治的法治化研究》为题作报告。首先,他指出了乡村自治的历史沿革与法理基础,分别从基层权力真空与自由平等价值扩展两个层面论述乡村自治的兴起与发展。其次,他分析了当前乡村自治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行政权力型治理、黑恶势力治理、宗族势力治理与能人型治理的混合使乡村自治偏离了法治轨道。另一方面,农民民主意识增长与自治现实的冲突、行政权与基层自治权并存的冲突、村干部与村民利益冲突、国家法律超前与滞后的冲突等因素扭曲与削弱了基层自治实践有效性。最后,他提出应对的措施,一是推进一种政府社会互动型基层自治模式,二是加强配套立法、转变基层职能。

报告后,曾韬博士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乡村治理所带有的非理性特征使得在乡村场域内谈论自由平等较为脱离实际。二是该论文的选题过于宏大,但分析又太重视局部细节,造成理论目的与具体论述间存在鸿沟。三是提出几个改进意见,比如需要在文章中重视区域差异分析,又比如可以从制度创新主体角度分析地方权主体,以此回应地方性实践需求。       

印子博士作为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报告论文《综合执法的协同治理模式及其法治化改革》。首先,他指出当前我国综合执法领域存在执法不严现象,学界提出的诸多观点,如既有的法律制度不完备论、执法主体趋利论、嵌入式执法论等对该现象解释力不够。其次,他分别从合作困境与协同治理科层化两个角度分析该现象。他指出,该执法困境源于执法“孤岛现象”、条块分割的执法管理体制及一线执法人员的弱势地位。他分析了综合执法的深层逻辑,认为党委领导下的协同治理模式虽然对执法进行了科层化再造,起到了整合行政资源和提高执法效率的功能,但同时也导致执法能力不充分、执法主体权责不匹配、执法与管理不协同等问题。最后,他提出了相应建议,从理清综合执法部门与委托部门关系、强化执法过程管理、强化党委领导等角度对综合执法过程加以优化。

报告结束后,刘启川副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该论题与论述内容脱节,文章逻辑衔接不畅。二是文中把综合执法与联合执法概念、行政处罚概念与行政命令概念相混淆。三是该论文仅从科层化角度加以探讨,未从行政法角度对程序正当性、法律依据、主体适格等问题进行探讨。

宋维志博士作为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报告论文《社会冲突生成过程中的角色分析与行动逻辑——以两起暴力执法事件为分析样本》。首先,他对特定冲突场域内两起执法事件中的各方角色进行了分析,将角色划分为当事人、执法者、围观群众与儿童。在执法的动态过程中,当事人从抗法者向被同情者转变,执法者则从文明执法者向强硬执法者转变,围观群众聚集把执法现场变成舆论场域,儿童则对舆论强度与同情强度有放大作用。其次,他从博弈论与经济学角度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分析,指出在该行动情境中存在一种博弈悖论,执法者与被执法者都不会选择最优行为解。此外,他还指出为何执法者一开始选择抵抗执法?他批判了法治意识不强这一说法,转而关注当事人行动背后的“闹大逻辑”,即当事人通过激烈行为、引起关注、公开矛盾将事情闹大,将个体性困境建构成社会秩序型困境,从而将责任转移给国家与执法者。最后,他总结到,应该完善法治机制,制止“闹大逻辑”,使社会冲突成为科赛意义上的“社会安全阀”。

报告结束后,王勇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提出四点意见,一是肯定该论文的分析进路,通过案例分析宏大问题,将基层执法作为撕裂社会共识的焦点。二是指出社会行动分析需要回到社会结构分析上,而社会结构分析中需要着重关注社会权力结构。三是该论文主要侧重于执法者与守法者二者间的横向分析,忽视了一种纵向分析,需要将执法者置于官僚体制中加以考察以理解其角色的转变。四是该论文对执法者作了同质化处理,需要分析执法者的差异性。

吴凌畅博士作为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报告论文《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进章程》。首先,他对党组织参与国企公司治理的合法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就合法性而言,公司法对党章的援引,使得党内法规向国家法规转变,促使党组织在公司内部起领导核心作用且享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就可行性而言,党组织从制度建构、事项决策、人事任免三个维度参与公司治理,且党组织从以往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转变成作为独立机构内嵌入公司治理中。其次,他对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展开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多数国企章程援引了党章或体现党章精神,同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往往通过事项决策与人事任免等方式。最后,他总结到,应明确国企章程制定的法定依据与党组织参与国企治理的具体程序。

报告结束后,刘峰铭博士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党组织与董事会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在现实中应该如何处理?二是应该如何追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所出现的责任问题?三是如何完善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实质合理性?

第三单元结束后,由报告人对评议人的意见进行回应。谭家超博士肯定了评议人的意见,认为自己的研究应该平衡宏观理论目标与微观研究进路二者间的关系,需要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宋维志博士肯定了评议人的意见,认为自己的下一步研究应该对执法者内部的异质化加以关注,区分不同类型的主体所产生的情境。吴凌畅博士认为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实质合理性在于一种制约作用,防止董事长一权独大。


第四单元主题报告

第四单元由王虹霞副编审主持,在简短开场白后,由于龙刚博士报告论文《诉访关系的组织形态与功能分析》。首先,他回顾了当前诉访关系研究中的权利救济论、审判监督论、国家治理论等学说存在的问题。为弥补不足,他从组织视角切入来探索诉访关系的形态。其次,他将诉访关系描述为:一方面作为“程序型分离与政策型融合”相统一的复合形态,即虽然信访与审判程序相互独立,但信访考核会进入审判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作为“功能互补与功能冲突”相统一的复合形态,即信访能弥补日常监督不足与促进法院内外资源整合,但也会加剧司法过程中的角色张力、规则冲突与目标替代。此外,针对诉访政策性融合这一样态,他从司法的科层运作与信访的反科层运作入手,指出司法的科层运作所面临的回应性困境与碎片化困境可以借助信访的反科层形态加以弥补。但这种弥补也会再生产出处理困难、目标替代、审判秩序混乱等问题。最后,他提出了信访法治化改革的建议,一是推进诉访分离,二是切断诉访循环,三是建立甄别无理信访的机制。

报告结束后,李涛博士对该论文进行评议。首先,他肯定了该论文的优点,包括材料充实、问题精准。其次,他也指出了该论文的缺点,包括逻辑性稍显欠缺、引入理论与问题分析贴合度不够、缺乏对诉访分离前与诉访分离中两个时间节点的分析。                                    

石肖雪博士作为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报告论文《关联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审查——以城市再开发领域为分析样本》。首先,她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没有前后继承关系的行为之间,能否成为关联行政行为进而引发违法性的“传染”,且行为共同要件有何种意义。其次,她结合杭州地铁开发案例,分析该案例中横向关联行为的内在逻辑,一方面横向关联行为中的各行为间不存在违法性继承;另一方面横向关联行为中的共同要件具有证据认定与判断原告资格的功能。最后,她指出横向关联行为在司法审查上的困境是共同要件及关联性的认定,为避免该情形,应回溯至行政过程,理顺各关联行为之间的逻辑顺序,设定共同要件的认定环节,从而明确司法审查的介入节点。

报告结束后,丁丽红副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首先,她肯定了该论文具有良好的问题意识,选题具有新颖性与现实性。其次,她结合自身经历指出多阶段行政行为的现实合理性。

梁君瑜博士作为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报告论文《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意涵与应然面向》。首先,他从实然层面考察我国立案登记制。一方面,他对支持立案审查制的“司法资源有限性说”与“防止诉讼累积说”进行了批判,认为立案审查制的症结在于过滤要求畸高及缺乏程序性保证。另一方面,他梳理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立案制度类型,一是绝对模式,起诉即告受理,立案后才审查立案要件;二是相对模式,立案前只审查起诉要件,对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不审查。其次,他分析了我国当前立案登记制的问题,一是起诉条件高阶化与实质审查封闭化双重影响下立案难度上浮;二是立案庭事实上已经对诉讼要件乃至本案要件进行了审查,立审分离弱化。最后,他从应然层面对改进我国立案登记制提出了相应建议,一是应实现起诉条件的低阶化回归,二是应完善诉状审查相关制度。

报告结束后,袁博博士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肯定了该论文的选题新颖性,同时也赞同作者对立案要件的划分,但他也指出该研究对诉的合法性问题论述不够透彻,需要进一步深入。

李浩博士作为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报告论文《论行政诉讼期间的暂时法律保护——兼论行政诉讼法的若干修改建议》。首先,他肯定了行政诉讼期间暂时性法律保护具有防御行政行为时间提前、进行事前保护的功能。基于此,需要根据行政争议的不同类型划分出不同类型的暂时性法律保护,理清各种暂时性法律保护之间的转化逻辑。其次,他将暂时性法律保护划分为三种:一是行政行为期间中止执行,是否中止执行取决于执行利益与延缓利益的权衡;二是诉讼保全制度,对相关财产权益实行暂时性保护;三是先行给付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先行履行一定的补偿义务或赔偿义务,保证对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报告结束后,马建强博士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肯定了该论文的问题意识及类型化方法的运用,但同时也希望作者能对该问题深入思考,在这一提纲的基础上完善思考。

第四单元结束后,由听众对报告人进行提问。有多位听众对于龙刚博士的论文提出疑问,包括:对法院作出科层化理解是否符合实际?诉访分离下案件再生产逻辑如何理解?作为群众路线理念载体的信访是否可以被法治化?该文所引用的政策文件与法律文件不够全面,需要进一步扩充。对上述问题,于龙刚博士一一回应。他认为,论文对法院科层化的理解依据的是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划分,从行为规则化、分工专业化与组织层级化等层面理解法院组织结构,另外,诉访分离下的案件再生产根源在于司法机制难以解决的案件又会导流进信访程序,形成恶性循环,故应该着手提高司法程序的纠纷解决能力。最后,他表示对群众路线的探讨作为一个宏大问题,还需要时间进一步思考。


第五单元主题报告

第五单元由江登琴副教授主持,在简短开场白后,由陈国栋教授报告论文《新时代行政法治发展之展望——以社会主要矛盾变迁为背景》。首先,他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为根本前提,探讨新时代行政法治的发展方向。一是需要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为此需要立足于再分配调节机制,进一步对市场加以规制。二是需要解决发展不充分问题,为此需要立足于开放市场机制运行空间,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规范政府的权力运作。其次,他探讨了我国当前行政法治在应对社会主要矛盾上的不足。一是在平衡性问题上,民生立法保障不足,对公共资源的公平分享关注不够。二是在充分性问题上,未能规范政府权力运作,导致政府权力侵蚀市场领域。最后,他总结了新时代行政法治的发展路径。一是确保公民对公共资源的基本需要型分享权,二是在市场化公共资源分配体制中保障公民的公平竞争权,三是建立以民生为导向的二次分配的财政资源分配给付机制,四是发展基于公平分享权的行政诉讼机制。

报告结束后,张力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文章未对行政法治进行界定与划分而使得概念模糊,且行政法治的权利指向不够清晰。二是手段应与目标相适应,需要在识别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对相应手段进行正当化论证。三是文章立场不够清晰,究竟应该以市场还是以政府为规制重点?究竟是政府失灵问题还是市场失灵问题?

刘启川副教授作为该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报告论文《以权责清单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法理与进路》。首先,他探讨了权责清单与机构编制法定化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二者在规制路径、性质定位、制度功能与外在形式等层面具有共通性。其次,他探讨了当前权责清单所存在的问题对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产生的影响。在静态层面,表现为权责清单的衔接性难题、权力清单的制度缺陷以及责任清单的制度缺位;在动态层面,表现为权责清单编制行为的法治风险。最后,他探讨了如何完善权责清单以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一是明确权责清单的内涵与性质,二是需要扩充权责清单的规制范围与细化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三是优化权责清单的建构模式及其内部构造,四是推进权责清单编制规则的法治化建构。

报告结束后,张力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权责清单和机构编制法定化缺少法律化的逻辑,二是应区分法治化与法定化两个概念范畴,三是需要进一步澄清权责清单的载体。

 

查云飞博士作为该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报告论文《对警察信息措施的行政法规制——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控权功能》。首先,他提出一个问题,即在信息措施被警察机关大量运用的背景下,警察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其次,他从国内外具体实践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在警察法中缺位的状态。一是我国出现警察法限制公民权利条款不断增加与公权力限定条款缺乏并存的局面,二是传统德国警察法所依循的危险防止教义学结构中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再次,他进一步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浪潮下警察法的变革问题。一是警察法任务的转变,从危险防止到信息前瞻预防。二是警察法合法性问题,即危险防止教义学难以应对信息前瞻预防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三是信息自决权逐渐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宪法权利而使得对警察权力的约束成为必要。最后,他提出我国警察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路径,一是需要以危险防止教义学作为理论基石约束警察权,界定警察的核心职能。二是以脱警化作为约束警察权的制度保障,使警察成为最后的辅助执行机关。三是以控权为指向构建我国公法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报告结束后,张新宇博士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提出两点意见,一是信息前瞻措施中分属刑事与行政的部分应界定明确;二是该文章所提出的问题不仅是法条问题,更是现实问题,单纯从法教义学对该问题进行回应缺乏实践说服力。

第五单元结束后,由听众对报告人进行提问。针对查云飞博士的议题,有听众指出其论述需要置于中国语境下加以考察,中国警察面临更加庞大的社会管理任务而需要不断扩张权力。也有听众指出其方案应该立足于中央地方关系这一前置条件,探讨如何协调各个地方的不同做法。

第六单元主题报告

第六单元由祁春轶副教授主持,在简短开场白后,由柳立清博士报告论文《基层执法越界裁量的发生机理——以水务执法为例》。首先,他提出一个问题,即如何认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越界裁量。其次,他对行政裁量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梳理,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控制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混合控制论三个维度理清了国内研究脉络,但他认为已有研究都停留在一种规范限制立场,难以应对中国问题与现实复杂性,因此他试图采用语境论研究进路与行为主义法律观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再次,他以水务执法为案例,逐层分析越界裁量的背景、条件与手段。第一,基层执法部门面临任务刚性与资源有限并存的组织困境;第二,基层执法部门把行政裁量权作为克服组织困境与完成执法任务的工具;第三,执法部门通过灵活运用罚款与整改两种手段同相对人讨价还价以促使行政目标的实现。最后,他总结到,需要从组织路径对基层执法进行再造,以此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能力。

报告结束后,刘杨博士对该论文进行评议。首先,他肯定了该论文的经验研究方法与问题意识;其次,他也指出了该论文的一些问题,比如文献梳理内容与主题匹配度不高、应该从经验观察再到宏观分析、文章的某些论述与概念界定不够严谨等。

张文波博士作为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报告论文《功能、身份与政治——人民法院党组的治理机制》。首先,他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通过分析法院党组治理机制来理解党政格局的内在逻辑。其次,他分析了法院党组的组织特征与权力架构,从组织生成、人员构成、党内地位三个角度展开。再次,他着手分析法院党组的运作方式与权力逻辑,从党管政法模式与党组归口管理模式两个角度描述了“党组核心、集中管理”的图景。其四,他分析了法院党组的功能形态与治理技术,包括精英吸纳功能、政治动员功能、权力整合功能,从而实现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为司法公信赋予权威资源、巩固法院垂直领导关系等目标。最后,他总结到,司法运作嵌入到党组政治的逻辑中,故司法改革需要调适政党意志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张力。

报告结束后,孙建伟博士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肯定了该论文选题的新颖性与论证的严密性,围绕法院党组政治这一话题,论述层层推进。同时,他也指出该论文需要在开篇对权力概念进行界定以为后文提供概念基础。此外,该论文对历史梳理过多,对现实与未来的关注较少,应增加政策性、措施性思考。最后,他认为社科法学离不开法教义学关照,应在论述中增加一些法教义学思考。

罗世龙博士作为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报告论文《正当防卫限度的合理认定》。首先,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正当防卫认定过严的现象,这一现象需要追溯到正当防卫认定的“折衷论”通说。其次,他对折衷论展开批判,一是该说采用的双重标准易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二是该说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易演变成实质的法益衡量说,而法益衡量说存在忽视特殊情境、缺乏有效限制标准、忽视价值常识等问题。再次,基于上述批判,他倡导行为必要说,以防卫行为是否必要作为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以此克服事后衡量弊端、实现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最后,他还探讨了“法益极端失衡”情形下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应将该问题的解决诉诸于正当防卫的基本原理。

报告结束后,李强博士对该论文展开评议。他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刑法解释学需要跟随法律条文的变化而变化,故基本衡量说不可与法益侵害说划上等号;二是法益衡量说与行为必要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转化关系;三是文章不应有太多主观性、情绪性表达,这种表达会影响文章中立性。


闭幕式

闭幕式由泮伟江教授主持。他指出,新法学青年论坛的特点在于,一是参与者年轻,代表中国法学研究的新锐力量;二是关注学术前沿,代表中国法学研究的新话题与新路径。

田夫教授对此次会议进行总结致辞。首先,他回顾了新法学青年论坛的历史与发展,指出新法学青年论坛始终致力于对中国问题进行研究,但也致力于中国问题与世界问题的交融与碰撞。其次,他总结了本次会议中每个人的研究话题。就中国问题而言,陈明辉、段瑞群、谭家超、印子、宋维志、吴凌畅等人分别从中国宪法精神梳理、一般监督权的历史演变、农村自治的运作逻辑、综合执法的协调治理模式、执法过程中的角色分析与行动逻辑、党委参与国企治理等角度展开研究;而就世界问题而言,蔡宏伟、冯威、唐冬平、周蓉蓉等人分别从比例原则的价值内涵、德国古典哲学与新康德主义、卢曼亲密关系社会系统思想、认知科学等角度展开研究。其三,他也表达了自己的期望,希望大家既要讨论曾经的法学问题,同时也要开创新的法学领域,促使中国法学不断向前发展。

陈国栋教授对此次会议进行总结致辞。首先,他指出此次会议不仅有助于大家相互交流思想观点,同时邀请编辑老师点评也有利于大家从行文结构、写作修辞、论述方法等层面提升大家的写作技巧,便于大家今后的论文写作与论文发表。其次,他指出在当前法学研究中应促使个案分析与规范分析、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等方法的融合,实现各种观点与方法的交融与碰撞。最后,他肯定了本次会议的议程安排,能为各位青年学者相互交流提供空间。

会议最后,刘启川副教授代表第九届会议承办单位东南大学欢迎大家参与下一届新法学青年论坛。就此,第八届新法学青年论坛圆满落下帷幕。


综述整理:蔡震  陈劲哲  刘智弘  王玮  谭期公

审定编辑:唐冬平

会议图片:法学院新闻中心

本会议综述根据现场实录整理,未经发言人审核,如有错讹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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