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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1-02-01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17日-28日(7个工作日),请将相关反馈意见于7月28日前发送至邮箱snyncwzjd@tj.gov.cn。


附件:《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农业农村委

2020年7月17日


(联系人:艾栩;联系电话兼传真:28450502)


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资源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规划资源局: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居住保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各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全面履职尽责,不断强化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结合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新增建房需求等因素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 规划资源部门要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接磋商,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属地责任。根据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进行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宅基地审批原则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各区应优先利用现有村庄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申请情形和条件


申请情形:新建住房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房。


申请条件:参见《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本区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具体标准。


(二)申请审批和用地管理程序


1. 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2) 两层及以上住房建设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设计方案(3份)或住建部门推行的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


2. 村级审查。村级组织收到农户书面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重点看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资格和申请理由是否合规、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初步审查通过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人、申请理由、用地类别、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材料、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政府。


3.乡镇审查。乡镇政府负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需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全部要求。乡镇政府对要求提供的材料列明清单,履行告知义务。


4.现场勘查。受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查看现场土地利用情况,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了解地块相邻权利人意见。


5.联合审查。乡镇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1)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涉及林业、生态环保、交通、水利、电力、文物等部门的,乡镇政府征求各部门意见。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查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见附件3)。


6.乡镇政府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合审查结果,乡镇政府按照“三重一大”程序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准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见附件5,有效期2年),同时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件4)。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政府以适当方式公开宅基地申请审批结果,村级组织及时将宅基地申请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批放宅基地。申请人收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同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8.竣工验收。申请人建房完工后,向乡镇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通过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6),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流程图见附件7。


(三)其他事项


1.资料归档备案。乡镇政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备案。


2.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相关材料,向区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3.有关费用。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区农户申请建房涉及的农地转用、验收测绘(不动产登记)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农房建设管控。农户住房建设和安全要遵守国家和我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工作要求


各区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指导乡镇政府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国家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 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区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乡镇开展工作,积极推动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承担好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监督管理。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处置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取得宅基地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注重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联审平台,将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纳入我市行政审批系统,乡镇政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逐步实现审批、监管、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街道办事处如有宅基地审批业务,可依据本通知,比照乡镇政府审批程序办理。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流程


关于转载和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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