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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超越方法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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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关于方法论议题最具洞察力的评述,可见于他在《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学报》中对方法论战的评论。「方法论战」一词指的是,十九世纪后半叶德国学界对方法论议题所展开的争辩。传统上,人们将这场论战描述成或想象为两个对立阵营之间的争辩。一派学者认为,只要规画得宜,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都应该仿效自然科学的方法论策略,另外一派则坚持,人文科学所探索的主题与自然科学不同(这只是部分理由),所以应该采用有别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然而,从分析的角度来说,这场争辩里有两个议题要先区分开来。首先是关于研究社会及历史现象的学科的「价值中立」(value-neutrality )争议。鉴于社会世界的本质,此问题的重点在于,研究者是否有可能严格区分实然(亦即,客观有效的发现之集合)及应然(价值判断之集合)。其次则是关于「律则的」(nomological)知识是否适用于社会领域。此问题的重点在,社会及历史现象是否受法则(在形式上能媲美物理法则)支配。
 
价値中立的议题本身还包含两个不同问题。第一个问题环绕着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重点在于,价值判断是否必然会干扰社会世界的经验研究。几位支持诠释学传统的学者坚持,价値判断必然会干扰研究,并由此推论,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达到像自然科学那种层次的客观性;其他学者则不同意前述看法,而认为社会科学是绝对客观的事业。第二个问题则是关社会科学的「实践效力」(practical efficacy)——核心问题在于,研究者是否能从社会世界的经验研究里取得关终极价值的判断。有些学者(明确地或不明确地)相信,社会研究的任务就是要向人们传达美好生活及理想社会;其他学者则认为这不可能做得到。
 
关于客观性的议题,韦伯藉由区分研究问题与研究过程本身,来采取一种中间立场。他同意部分诠释学派学者的看法:研究者所信奉的价値及规范,确实会影响对议题或研究焦点的抉择。如果分析必须独立任何能影响并组织现象的观点,那么并不存在对文化的「客观」分析。此立场的基础在下述主张:社会科学面对的是「绝对无限性」,即使研究者只研究单一客体(例如,某种特定交换行为)。「生活就其非理性的现实及其丰富的可能意义而言,是无穷无尽的。」韦伯坚持,人们及研究者只能将此无限世界的一小部分描述为「文化」,藉此他想要指出,人们的核心价値只关注于此无限世界的一小部分。面对这一个无限世界,研究社会的人必然选择性地运用及呈现那些取决于自己价値导向的素材,因此只有一小部分的现象得到阐释。当研究者阐释某种特定现象的原因时,前述选择过程仍会产生作用;要全面研究某种现象的原因,既不可行也无意义。韦伯的说法是,研究者「研究经验资料时,若不先以任何预设为手段,就不可能发现……什么是有意义的」,而且研究社会文化现象「包含了『主观的』预设,因为研究者只会关心现实中的某些特别要素,而且这些要素与我们赋予其文化意义的事件有某种关联,不论这种关联性有多间接」。鉴于用来解释社会的社会—文化科学的理论旨趣,与特定且任意的价値集合有某种关联性,因此任何社会学的解释都是不完整的。它们永远都只是部分的解释。只要这种解释与一些人的关怀有关,它们就一直是不完整的。
 
韦伯也用类似论点来攻击这个广为人知的信念:只要社会科学能揭露法则,社会科学将变得「客观」;其论点的重点在,我们对于某一特定社会现实的知识,跟我们对于它的法则的知识,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后者或许是达成前者的手段,但社会现象的知识与发生于具体情境的事件的意义紧密相连,任何法则都无法揭示这些事件如何以及在什么情境下能具有这样的意义。追寻社会文化的法则(类似自然科学的法则),结果将产生缺乏任何经验内容的荒谬抽象公式。韦伯对于研究者的预设与历史研究之间的紧密关系的看法,有助于解释他赋予理念型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单纯地呈现「具体的关系」是一种无意义的作为,研究者需要分析上的概念,以帮助自己根据现象的文化意义,来筛选及范畴化现象。当然,有人可能会反驳道,史学家的任务就是去查明这些受采用的概念的意义是否为「实存的」(real)及「与事实相符的」(true),但韦伯的论点是,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不同研究者可能用不同方式来定义相同的理念型,而且终究只会根据自己的认知旨趣来研究不同议题。虽然一切理念上的类型学概念都无法掌握生活的「无限丰富性」,但每一个理念型都能随意地化约现实世界的复杂性,而「为混乱带来秩序」正是进行理解的必要前提。
 
根据前文提到的预设能引导研究,部分诠释学哲学家急切地推论,就社会研究而言,研究过程本身必然是「主观的」。在此韦伯与他视为不必要的失败主义态度保持距离。「经验事实」的眞理价値(truth-value)不同「实践评价」(practical evaluation)的有效性。经验事实指的是对社会现象<通常包含人们以价値为导向的行动)的观察,而实践评价则是去判断这些被纪录下来的现象是否为令人满意的(satisfactory)或有益的(beneficial )。当然,研究者如果想要解释社会现象,先理解被研究者对自己的行动的评价,通常会使解释变得容易(而且,事实上,这种理解通常是解释的必要前提),但这不代表研究者认同或同意这些评价。韦伯坚持,当研究者操作自己的研究、收集资料及描述时,他们将受到普遍的规范性规则及程序的束缚,这些程序不只在他们的脉络中适用且充满意义,对任何追寻眞理的人来说都是有效的。因此,对韦伯而言,一切经验知识都是「客观有效的」(objectively valid):虽然对现实进行「主观」排序是形成经验知识的前提,但经验知识只导向那些相信科学眞理具有重大价値的人或文化圈,并且只对这些人或文化圈有意义韦伯对于科学客观性的信奉,充满在其著作的各个其他面向;例如,他企图使自己在「逻辑意义」上所使用的理念型,与在「实践意义」上所使用的理念型相互区隔开来。虽然韦伯的理念型是用来协助经验研究的逻辑工具,但是理念型的实践意义指涉一种「模范型」(model type)——从研究者的观点来看,模范型包含了一种现象具永恒价値的特征。逻辑意义上的理念型是比较研究及历史研究的必要前提,而实践意义上的理念型则用来对现实做出价値判断。韦伯建议,任何科学上的努力,都应该寻求逻辑意义上的理念型的协助,同时避开实践意义上的理念型的诱惑。此外,还必须确保能时时区分这两者的差别,因为它们太容易混在一起。韦伯以相同方式反复抨击那些认为史学不属经验科学领域的人。一些支持诠释学的学者强调,史学洞见仰赖直觉天分——一种神入(empathize with)他者的能力——而且关于因果关系的宣称是众所皆知的不可靠。对韦伯而言,诠释学派的这种武断信条,把伴随史学推论而来的心理机制,与史学知识的逻辑结构两相混淆。正如同自然科学的研究,史学家也可以藉由灵光洞见或想象力来发展假设,但他们仍必须用逻辑上有效的程序去证实(validate)这些假设。虽然历史研究仰赖反事实推论(去推想如果某些条件改变的话,事件的发展将会发生什么不一样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研究是主观的、任意的或是异想天开的。最后,韦伯对科学客观性的坚持,也与他在书中对历史教学的准则的看法一致,韦伯在书中主张,授课者在授课时应尽全力向听众澄清,自己的哪些陈述属「根据观察经验事实而来的陈述」,哪些又属「实践评价」。要求教师完全冷静是不必要的(而且不可取),但是当自己的陈述从事实转向价值时,教师确实有责任向学生解释清楚。
 
至于社会研究的实践效力,韦伯相信「存在性知识」(关于「实然」的知识)永远无法让人得到「规范性知识」(关于「应然」的知识)。「从存在性知识推论出规范性知识是可能的」这种谬误看法,通常是基于相同的错误信念:社会研究包含揭露不变的法则及趋势,而这些法则及趋势都是理想的且不可避免的。对韦伯而言,历史虽有趋势,但它们绝非超越人类施为的不可反转铁律,也无法清楚指引我们什么方向是更可取及可欲的。有些史学家运用含糊的词汇「进步」,来重构及衔接历史的发展,从而将应然与实然混为一谈,韦伯对这些史学家更为不满。这样宣称是无意义的:存在着「终极评价」(ultimate evaluations)领域中的进步;「进步」一词只有到了确切终点才有意义。因此,只有技术意义上的进步。韦伯充分认知到,存在性知识承担了「技术批判」的责任——亦即,这种知识可以告诉我们,哪些手段较能达成特定目的,各种不同路径可能会产生哪些非意图后果,以及哪些目标可能会相互矛盾。。然而,韦伯也坚持,虽然从规范性规则或价値判断里可推论出「实践活动」的指导方针,但规范性规则及价値判断并不取决于存在性知识。毕竟,价値判断是一种信仰问题,而永远不可能在经验科学的基础上决定价値,同样的,任何「技术批判」的运用终究是具有行动力且自愿的个人所需承担的责任。简言之,「评价性理念」(evaluative ideas)帮助人们从生活的无限性里进行抉择,并且从经验上去研究对自己有意义的事物,但所有这种经验研究都无法有效地为这些评价性理念辩护,也无法有效地支持它们。甚至当人们遇到根本的问题­例如,各种不可欲的后果是否应该列入考虑、目的能否证明手段是正当的、应该用哪个标准来衡量相互矛盾的目 社会科学也无助于减轻重担。「在此,没有任何一种(理性或经验的)科学程序,能为我们提供决定。社会科学作为严格的经验科学,最不适合假定能帮个人免除做出抉择的困难,所以也不该制造出自己能办得到的假象。」
 
至于律则知识(即关法则或法则般概述的知识)的议题,韦伯也采取折衷立场。他不同意历史学派(Historical school )的成员,特别是因为他们建议,史学家的任务就是去累积经验规律的知识,以便最终能发展出一种无所不包的演绎科学。相反的,韦伯主张一种介于文化科学及自然科学之间的特殊方法论他本可以像部分反自然主义者那样,在存有论的基础上,主张社会及自然界的本质差异致使需要不同方法论,进而否认科学探究具有一致的本质。然而,他并没有这么做,而且事实上,他断然拒绝这么做。他认为社会科学的方法应该有别于自然科学,该主张建立在「价値论的」(axiological)基础上:建立在人们对充满意义的行动的理论旨趣(取决于理解或诠释的旨趣)的独特性之上。韦伯支持诠释学的见解:从自身文化意义的角度来筛选及组织社会现实,完全不同从法则及普遍概念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现象,而这两种角度没有任何逻辑关联性。举例而言,研究者可能会对货币交换感兴趣,因为这在现代社会中随处可见。不论有多重要,研究交换的一般特征仍只是前期的准备工作,该研究本身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交换(尤其是货币交换)如何在现代变得如此重要。此例是为了说明,由研究是从自身的文化意义观点来操作,故其目的无法藉由揭露规则或普遍概念而达成。当然,因果法则的知识或许能成为厘清个别现象之原因的踏脚石,但其本身绝对是不充分的。此外,法则越是抽象或普遍时,它们的价値就越低,因为它们的内容将会越空洞,因而也就更远离现实的丰富性。透过以价値论为基础来捍卫其反自然主义立场,韦伯预示了实用主义观点:只有当我们能确定所讨论的研究想要达成什么时,才能处理方法论问题。然而,与实用主义不同的是,韦伯并没有进一步详加说明认知旨趣的作用。
 
这并不是说韦伯支持这项观点:研究社会取决于一种深不可测的直觉能力。前面已提到,他极为严厉地质疑此观点。它无法「提供一种可检验的标准,来区分因果上的『必要』(essential)及因果上的『非必要』(inessential)。一个外国城市可让我们产生毫无道理的「整体感」——与该城市住民『生活风格』之因果解释的根本要素毫不相干」。坚持设身处地的(empathetic)理解与要求证明及检证(verification)互不兼容,而证明及检证对历史探究的逻辑又是如此重要。认为韦伯主张统计上的规律与社会学分析毫不相干,也是一种误导。事实上,他认为统计上的规律有其存在空间,但他也坚持「意义的恰当性」与「因果的恰当性」必须同时得到履行。各种观察到的规律要有意义,必须从「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来理解它们。相反的,任何从可理解的主观意义所进行的重构,只有当它得到经验观察的证实才是有效的。如果我们因为韦伯批判实证主义,就推论出社会领域的知识必然是非因果的,那么这种推论同样是错误的。他坚决拒斥部分同代人所采取的立场。与社会现象有关的知识,同样能针对因果机制提出强而有力的洞见,就像自然科学的知识所能办到的一样,而且导入人为概念后,也有助揭露整个因果网络。同样的,韦伯对社会学的定义证明了其信念,即社会学的主题并不会妨碍因果解释。对于韦伯而言,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它之所以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理解」,是为了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因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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