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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昆山砍人案,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带来的社会意义与思考。

英雄剑 英雄剑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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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注,永远为公平正义发声;客观理性,永远坚持提供独立思考的观点。这就是英雄剑原创平台的基因,感谢广大剑客们的关心支持与鼓励。正因为英雄持续关注崔永元事件,为正义的力量呐喊;正因为持续关注昆山砍人事件,才更清晰的为大家提供理性分析的观点。


正义是最强大的力量;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是圣地。广大网民关注的,往往就是正义的圣地。近些天,广大国人围绕昆山砍人反杀案是不是正当防卫,展开了一边倒的讨论,英雄剑也先后推出了三篇文章,每一篇都是客观理性,观点鲜明。【原创 | 是否正当防卫?昆山“小电驴”砍死“大宝马”的阶层悲悯!】【原创 | 反杀案当事人,如果他4年前在昆明火车站会怎么样?】遗憾的是其中有一篇文章《“反杀案”若定有罪,历史将为这个时代定罪》,不知道何故,通知说“用户投诉,文章被平台删除”。


倾心之作,删除总是觉得可惜,不过英雄剑微博中此文章还在。不管怎么说,有了亿万国人的关注,昆山“反杀案”最终是认定为“正当防卫”,法律维护了公开正义,维护了案件当事人于海明依法实施的防卫权力!无数社会底层的弱小之众,长期生活在恶霸强盗的欺凌面前,常常是喊冤无门,总是用“猪养肥了有人杀”的阿Q的精神胜利法来忍气吞声。


先看看昆山反杀案,警方和检方的最新情况通报吧,如果你已经看过,就直接到下面本期的“剑阅锐评”!记得分享点赞...



最新消息: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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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阅锐评:


自8月28日起,舆论顾不上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顾不上“高铁座霸男”视频秀,高度关注着的苏州昆山“反杀案”的最终认定。广大网民一边倒的认为是正当防卫,也有法律界人士说这个案件适用“无限防卫权”。上述,由公安和检查机关发布的情况通报:“正当防卫、撤销立案”!再一次引爆舆情,这是一片叫好和点赞之声。英雄剑也不禁要为这样的认定点赞叫好!


点赞叫好之余,围绕本起案件,也有很多值得社会思考的地方。

 

一、案件堪称教科书式,极大推进法治文明进程。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具体案件总会围绕“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进行激辩。昆山“反杀案”之前的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由一审的“故意伤害罪”判无期徒刑,到二审的“防卫过当”判五年有期徒刑,不得不说,同样的法律适用,弹性也太大了点吧。此前,英雄剑在相关文章中也提到此案。这次昆山“捡刀反杀案”,在网民的广泛关注下,在舆论的强大攻势中,公安和检查机关,通过对案件的侦办,给出了“正当防卫、撤销立案”的认定。不得不说这是我们法治进程中的一大文明,因为在此之前的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案件,极其罕见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所以国人为昆山“反砍杀人”案的正当防卫认定,认为这是法律为正义撑腰!

 

公众为什么如此肯定的支持正当防卫?缘于公诸于众的那2分50秒案发现场视频。英雄剑在第一篇文章中《原创 | 是否正当防卫?昆山“小电驴”砍死“大宝马”的阶层悲悯!》,就提到“感谢视频”,正是这段视频的完整记录,成了客观铁证。在此篇的文章中,英雄剑就很坚定的认为,宝马车主在车上拿出长刀后,乱砍一通,至少有三下砍中电动车主。根据警方今天公布的情况通报:“连续用刀击打颈部、腰部、腿部”,与英雄剑的观察完全一致。提及这一点,并不是标榜自己的观察仔细,而是想说,那位在媒体采访时说:“故意伤害,要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律师,这下被打脸了!以后看来我们所谓的权威人士,也不要乱说话,特别是在央媒采访中,一定要谨慎发表观点。


舆论高度关注是好事,正好可以普及法律知识。案件本身是一起“杀死人”悲惨案件,是社会的悲剧性色彩的事情。但是,案件发生后,总要断明是非曲直,公平正义。之所以说这是“教科书”式,是因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权的规定。这个恶性攻击危害骑车男子人身安全的案件,就像是“实景演练一样,先是拳打脚踢,再拿刀行凶手无寸铁的无辜者于海明,于海明捡刀进行自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本案中指刘海龙)伤亡的。


这下子《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派上用场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多年来,怎么样把握防卫的度,一直是困扰国人的地方,本案于海明“以身试法”,给正当防卫一个情景演示。事发后,于海明害怕对方打电话叫人来报复,在对方车上拿了对方手机,一直等候警方到来把刀和手机交给警方。于海明没有因为害怕而逃离现场,足以给正当防卫一个充分认定的理由。


于海明反砍自卫就是一个教材,其社会意义是让人们在遇到他人行凶进行人身攻击的时候,知道怎么样去进行自卫。同样也会对那些社会上无数的恶贯满盈的“花臂男”一个警示和震慑,以后不要太过作恶,不要总是欺负弱小,弱小在法律的护佑下,也有反击的能力!


二、“龙哥”是死在自己之手还是死在于海明之手?

 

英雄剑这样问,肯定很多人会说:“当然是于海明砍死的”。对!是于海明砍伤、失血过多不治身亡。但是纵观案件经过,及刘海龙的“五进宫”犯罪前科,完全可以说刘海龙是死在自己的无法无天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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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还敢驾驶。从警方的通报了解到,龙哥当日醉酒驾驶。在我国醉驾入刑已经很多年了,近年来“酒驾”治理力度不断加大,酒驾、醉驾逐渐减少。龙哥醉驾的胆是谁给的?在当下还敢醉驾的人,一般都是有“通天”本领的人!


2、车藏管制刀具。龙哥随车带一把刀,且是双刃砍刀,其杀伤力可想而知。令人费解的是,在视频中,这把砍刀好像是在驾驶室拿出来的。如果这把刀是防身之用吗?现在是文明社会,和平时代,请问14亿国人中有几个会用一把“全长59厘米,刀身长43厘米”的大砍刀拿来防身?如果不是防身之手,那就是为行凶他人而备。在这个案子里,砍刀就是凶器。龙哥最终没有砍死他人,而让自己送命在自己的砍刀之下。这把刀以前有没有“嗜”过人血,也是值得疑问的。


3、可谓屡犯不改。龙哥15岁开始混迹社会,走向社会的21年之中,就有五次违法犯罪被判刑或拘留,时间长达九年半,而这九年半没有悔过自新、浪子回头,且是变本加厉。通观本案:醉酒驾驶,违法;实线变道,违法;拳打脚踢,违法;拿刀行凶,违法。一个人的心中没有法律的敬畏感,总人一天还会进去。这不,人没进去,让他所袭击的人利用法律的正当防卫给解决了。


龙哥的行为不是一天养成的,正是这些恶习,让他应验了那句“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古话。这样一说,你还认为龙哥是死在于海明之手吗?就算那天于海明没能抢先捡刀反杀,刘海龙酒后拿刀杀死了于海明,他同样是“走向不归路”。再假设如果警察出警,面对手拿砍刀的人,如不能放下凶器,也会有当场击毙的可能。还是“死路一条”。


逝者于斯,不多议论。刘海龙用他的死,让民众知道了什么是正当防卫,也让那些一贯恃强凌弱、恶贯满盈的不法分子有了警醒和敬畏法律之心。从这一点上讲,龙哥也算是用这种方式的死,为社会和法制文明做了点贡献。


龙哥,安息吧。突然想起你也是为人子,就这么走了,油然而生为你的生身父母一阵莫名的酸楚和痛心。如果有下辈子,一定要好好做人!


英雄剑独立思考理性客观正确导向以笔为鉴关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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