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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人应对新加坡疑欠赌债负责吗?(反击必杀技)

周小龙 法学硕士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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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内地,赌博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活动,因赌博所形成的赌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孔令辉等明星、大腕们对新加坡疑欠赌债应负责吗?面对新加坡赌场经营公司入禀香港法院催讨赌债,香港法院判决生效后在我国内地能否被执行?孔令辉应如何反击? 明思涉外团队善意忠告:准备接招,依法反击!




赌场为什么选择香港起诉?有以下几种可能:

1.财产或身份在香港;

2.约定香港法院管辖;

3.担心在新加坡、中国内地诉讼败诉而被动选择香港;

4.香港裁决便于在大陆执行。

中国与新加坡虽签有《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该条约并不包括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此,新加坡的法院判决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中国内地与香港则在2006年7月14日签署《》(法释[2008]9号),对一方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安排向对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但需注意的是,由于赌博在中国内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赌博所形成的赌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该安排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中国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中国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国内地法院将裁定不予认可。故即使香港法院判决生效后,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原则上也无法实施。


孔令辉是赌债债务人的可能性极小

1.孔令辉已声明是其友人玩耍,其完全可以在中国内地单独以友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非常快捷),申请裁决确认其并非债务人,并通过确认债务人以恢复其行政管理上的名誉。

2.孔令辉完全可以友人为被告,居间人、赌场(或疑似债权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确认债务无效。

3.其友人完全可以孔令辉为被告,居间人、赌场(或疑似债权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确认债务无效。


新加坡赌债在中国内地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内地审理因涉外赌博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案件,涉及我国内地与外国法律冲突的问题,需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规定加以判断准据法。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所采取的评判标准不一。部分法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选择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以澳门赌债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宋恺与李世隆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52号】中认为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赌债特征的博彩机构经常居所地及与赌债有最密切联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认定其法律效力。该案实际上是对澳门赌债在中国法院开了一个合法特例。

    但大部分法院则是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之规定,审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以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如
在徐文与胡贵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2015)黔高民三终字第7号】中,贵州高院在先确认该案应适用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后又认为因适用澳门法律承认合法则违背我国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认为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认定赌债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无论孔令辉或其他明星在新加坡的赌债在人民法院审理时均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认定赌债无效(不考虑仲裁的复杂性):

1.虽然中国最高法院对澳门赌债在中国法院开了一个合法特例,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而改判例非指导性案例。

2.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合同法皆认定赌债无效。

3.对准据法的选择,应以法院审理的具体情况而定,但若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以我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即应认定赌债无效。

4.澳门是中国允许实行一国两制的地区,对个案认可有其合理性,但新加坡是外国,不可能开特例。


疑似债务人的反击方式

1.以触犯反洗钱规定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及其他监管机构一并投诉举报赌场和资金银行,以促成和解或确认债务无效。

2.以反洗钱、涉嫌教唆犯罪向中国内地公安投诉举报居间人,以追回或索赔已支付的损失。

3.以诉讼手段向赌场提起名誊权诉讼索赔,以促成和解和间接确认债务无效。

4.先仲裁确认实际债务人再以诉讼手段向居间人(被告)、赌场(第三人)提起相应索赔诉讼。

 

作者简介:

周小龙律师:明思所青年律师,法学硕士,主攻金融、财税法、涉外法律专业。擅长处理商品房买卖、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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