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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务要点

夏晶 建纬律师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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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晶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专业律师,拥有多年大型国企、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经验。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房地产、资本金融、公司治理、政府事务法律服务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执业以来,夏晶律师主要为绿地集团、金地集团、新城控股集团、旭辉集团等大型房地产企业在全国多个城市的房地产收并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同时,其在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领域也为光大银行、鑫沅资产等多家专业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顺利协助其完成产品备案、发行等工作。



一 私募行业近况概览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部委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更有效地防控金融风险。

在《资管新规》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审核也趋于严格。加上近期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接连爆出负面消息,“从严监管”的政策已逐渐在整个私募行业各个方面开展。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2018 年第 6 期)》,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903 家;已备案私募基金 73854 只。自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以来,协会在新系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7969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27次; 协会在新系统备案私募基金33404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57次。笔者逐一比对了2018年上半年度的相关数据,虽然在退回补正次数上,监管尺度并未收紧,但是在每月新增的登记机构数量上,已较2018年年初缩减近一半。

在上述“从严监管”的背景下,笔者将在本期的文章中结合近期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与各位做一个初步的分享与交流。



二 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反馈要点概览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出资能力

1)协会反馈意见示例:

请申请机构(即指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以下相同)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银行存款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评析:

本条为今年第二季度起协会重点核查的范围,旨在核查申请机构股东的对于注册资本的实缴能力(包括已实缴部分和尚未实缴的部分)。协会通过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相应的出资能力证明,核查该名股东是否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股权的情况,或是否存在使用过桥资金充实注册资本的情况。

3)解决方案(以自然人股东为例):

(1)已实缴部分注册资本:首先,建议先释明已实缴部分资金的缴纳情况,可通过提供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等文件,表明股东已履行该部分资金的实缴义务。其次,就该部分资金的来源进行说明,例如:来源于薪资收入所得、对外投资所得[1]。最后,对于该等资金来源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其中,关于薪资收入所得,建议提供股东薪资收入的银行流水及税单,对应期间及金额总和应与已实缴的注册资金相匹配。关于对外投资所得,建议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投资协议、如投资系在金融机构进行的,可一并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

(2)未实缴部分注册资本:就未实缴部分的资金,可参考已实缴部分的证明方式。除此之外,还可提供股东名下的金融资产、实物资产等。其中,金融资产可以是股票、债券等,但需由相关金融机构提供证明文件;实务资产可以直接提供股东名下的房产信息,并同步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文件(如有)。需注意的是,本条中的资产价值,建议能够完全覆盖未实缴部分注册资本的总值。


2、私募基金管理人外包情况

1)协会反馈意见示例:

申请机构在基金行政事务、尽职调查、项目估值等基金业务环节是否已有合作的服务机构?如有,请提供相关正式合作文件。

2)评析:

2017年3月,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私募基金的托管、外包等服务市场进行规范。《办法》发布后,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阶段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阶段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根据《办法》第二条约定,外包服务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具体而言,可分为:行政服务、基金销售支付业务、份额登记业务、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投资顾问服务、基金销售业务、评价服务、其他外包服务。

通常情况下,如申请机构自身员工人数不足[2],会被协会要求与外包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根据一般实践,如协会提出相关要求的,则尽职调查、项目估值和份额登记为必须签订外包服务的项目。

3)解决方案

关于尽职调查外包可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并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需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尽职调查的服务范围;关于项目估值和份额登记外包,则需由在协会备案的业务机构提供,建议申请机构在协会公示的业务机构名单中选择,否则存在选定的服务机构不被协会认可的风险。同时,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尚不存在具体的私募基金项目,因此可就项目估值和份额登记外包与业务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待管理人开展基金募集工作时,再就单个项目与业务机构签订《专项外包协议》。


以上为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分享。在下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会就近期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的新规定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1]实践中,有存在以夫妻共有财产、父母资助资金作为出资来源的,这两种方式依然存在被认定为代持的风险,故不建议使用。若资金来源确实来源于此,建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点进行释明,并由股东、夫妻、父母出具《无代持承诺函》,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2] 实践中,已发生员工人数为10人,但仍被要求签署外包协议的情况。因此,对于员工人数多少的定义,一般由协会根据申请机构的情况来确定,目前暂无明确标准。


本文作者  夏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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