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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匠心开创新纪元!建纬总所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

9月19日下午,建纬总所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此次会议的工作总结与展望,凝心聚力,共谋发展。会上,管理合伙人魏来律师通报了律所的党建工作情况,韩如波副主任介绍了利益冲突和风控情况,宋仲春副主任展开介绍了律所的品牌宣传工作情况;会上还通报了上海、北京、南京三地业务创收及人员情况,建纬总所及直营办公室的各项业务持续发展、稳中有进,取得可喜成就;管理合伙人陈军律师随后介绍了建纬全国专业委员会(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管理合伙人史鹏舟律师重点介绍了建纬与各大院校的沟通联系,课题合作和人才吸引战略;建纬青工委主任俞斌通报了开展青年律师工作的情况;最后,朱树英院长报告了建纬研究院课题研究情况,并号召全体合伙人抓住机遇、认真研习,更多地参与到课题研究以及律所发展建设中来,共同开创建纬新的纪元。通过本次会议,建纬全体合伙人凝心聚力,进一步提振了士气,明确了方向。下一步,建纬人将继续发挥“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实干品质和“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的奋斗精神,秉持着“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法律服务理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体现建纬责任和担当,以优异的业绩、崭新的面貌,向建纬下一个三十年阔步前行!END编辑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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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开拓动员会成功举行

2023年8月20日,建纬律师事务所“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已正式成立。9月19日上午,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第一次开拓动员会在建纬所举行。本次动员大会由建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建设工程部主任、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史鹏舟律师主持,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律师、王民律师、豆鹏亮先生、韩金朝律师及其他全体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共同参加,本次会议线上线下同步举行。会议议题:(一)如何确定消防法律服务的目标客户;(二)如何开拓消防法律服务目标客户;(三)如何研发消防法律服务产品,进一步拓展行业影响力;(四)如何引进消防法律专业人才;(五)如何对消防法律服务工作进行分工。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豆鹏亮先生及建纬总所韩金朝律师分别就上述会议议题发表了重要看法和观点。建纬上海总所聂华锋律师就如何备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建纬上海总所高级顾问、律师王民博士则以保险为切入点,分享了消防法律服务中心的发展方向。最后,朱树英院长强调了建纬应始终坚持“专精特新”的发展之路。建筑消防领域法律服务中心将成为建纬专业法律服务的新特色、新增长点,这是建纬发展之路的重要一步。END来源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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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荣誉 | 邵万权主任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并荣获第五届“东方大律师”称号

好消息!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上海展览中心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邵万权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并摘得“第五届东方大律师”荣誉称号,值得祝贺!本次大会,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吴清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亚宏,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勇出席会议。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邵万权律师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张鹏峰、陆胤、金冰一、聂卫东、徐宗新、黄宁宁、韩璐、廖明涛律师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林海律师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曹志龙、屠磊律师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聘任唐洁为秘书长,潘瑜为副秘书长。本次大会对获评“第五届东方大律师”“2019-2022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2019-2022年度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等集体与个人颁授证书。邵万权主任被授予“第五届东方大律师”,可谓实至名归。这也是建纬律师所获得的第二尊“东方大律师”奖杯。2007年,建纬所创始主任朱树英就曾被评为“第一届东方大律师”。时隔十六年,建纬所自2021年焕新传承后的领军人物邵万权主任为建纬再度摘得“东方大律师”荣誉,也是建纬新老传承、生生不息的完美写照。一家专业律所,两座“东方大律师”奖杯,这是属于建纬所无与伦比的成就,也是律师行业对建纬“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的认可。我们将不负所托,认真履职,践行社会责任。建纬荣誉第五届“东方大律师”名单(10名)(按姓氏笔画为序)邵万权第五届东方大律师邵万权律师自1998年7月入职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开始律师工作,其首次执业时间为1999年9月2日。执业24年以来,邵万权律师深耕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旭辉集团、金茂集团、华润置地、新城控股、金科地产、中梁集团、新希望地产、阿里巴巴集团、美的集团、好世置业、中船置业、远洋地产、远东租赁、信义置业、平谦国际、申通地铁、南方航空、蔚来汽车、招商银行、南粤银行、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等多家大型企业持续提供法律服务。执业以来,为多个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收并购项目提供过全过程法律,包括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中国电信信息园项目、中船置业有限公司陆家嘴滨江金融城(二期)项目、好世系列房地产投资项目、美的集团上海研发中心项目、上证所金桥技术中心基地项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上海数据中心项目、远东宏信广场项目、天境生物抗体药物商业生产基地项目、上海报业集团解放大厦项目、莘庄南广场项目、上海市嘉定新城成片开发项目、洛克菲勒外滩源项目、旭辉与银盛泰山东房地产战略合作项目等。邵万权律师作为上海市黄浦区人大代表,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主导开展淮海中路街道《关于推进民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关于养老问题的研究》课题调研;参加黄浦区人民法院“我们走进法院暨公开日活动,听审劳动纠纷案件”活动;参与“关于民宿的争论”微信约谈;参与黄浦区公安分局“牢筑城区安全底板”活动;参与“推进老式小区助老服务和养老模式”微信约谈活动;为“淮海大厦”居民违建纠纷提供法律分析意见等。其参与修改立法文件12篇,合计提出过135条修改意见,并起草过10项人大议案或人大代表建议。同时,作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党总支书记,定期组织所内党员律师走入社区,开展普法和法援工作;与各市区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办进行交流,为上海市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梳理和校订,更新相关规定;与各家律所支部委员会开展交流学习工作,共同探讨相关社会、法律热点,组织相关课题,形成报告向党、国家和人民汇报等。疫情期间,组织所内捐款共计136万元;携手各专业平台推出战疫系列公益直播;发动所内律师共同发布系列“抗疫专题”专业文章三十余篇;组建复工复产复市纠纷化解律师志愿者团队等。END编辑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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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荣誉 | 建纬四个领域上榜《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2023/24年度榜单

2023年9月13日,国际法律评级机构《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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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陈军律师做客上海国际仲裁会客厅,畅谈《国际工程常见争议和应对》

9月12日下午,上海国际仲裁会客厅第八期主题活动:工程争议解决——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在前滩世贸中心一期隆重举行,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陈军律师应邀出席活动,并就“海外工程承包中的常见争议和应对措施”主题发表专业分享。本期活动由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主办,Jus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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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重大管科院官微发布报道:与建纬所达成校企合作

9月10日,建纬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达成校企合作,备受关注。9月12日,“重庆大学管科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达成校企合作》新闻报道,详细介绍了建纬所与重大管科院的合作细节和重大意义,以下是全文报道:原文速递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达成校企合作来源/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2023年9月10日,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简称管科学院)与建纬律师事务所(简称建纬律所)上海总所、成都办公室、重庆办公室共同签署校企合作协议,旨在联合助力工程法律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强调理论与实践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共同推进工程管理人才的工程法务意识的提升。双方就本科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课题研发、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座谈会上,管科学院参会领导、各系主任、教授们均表示非常期待与建纬律所合作,并提出将教学、科研与建纬律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领域的前沿研发能力相结合,能让教学水平和研发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建纬律所主任邵万权向大家介绍了建纬律所的基本情况,并向管科学院赠送了建纬关于工程总承包研究的系列丛书。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表示,重庆大学管科学院的本科专业与建纬30余年来耕耘的业务板块高度契合。当天下午双方共同签署了校企合作协议,并举行了“战略伙伴·校外实践基地”揭牌仪式。本次合作将共同在推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学术交流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包括课程与案例研发计划、联合高峰论坛、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等板块,旨在共同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工程法律人才,助力管科学院的教、学、研一体化全面发展。作为工程法律界的资深权威专家,建纬研究院朱树英院长还为大学生分享了题为《中国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任重道远》的专题报告。朱院长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我国建设项目发承包模式的更迭沿革、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状况、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三个方面,向与会人员系统地阐释了中国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发展历程和前景展望,并在交流互动环节中耐心地为学生答疑解惑。他表扬了我院学生的前瞻性和对发展方向的敏感性,并对学生就业表示欢迎,同时对我院青年老师发出了科研合作邀请。我院与建纬律所的合作是工程法律领域校企联合的重要里程碑,对促进教育链与产业链的对接以及培养复合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双方将继续探索和创新教育模式,为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法律高质量人才作出更大贡献。建纬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12月,是国内首批第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总分所共计一千多名法律从业人员在朱树英律师与邵万权律师两任主任的带领下,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非诉、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及问题解决方案。总所下设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合规与风控等业务部门,以及城市更新、智能制造与智慧城市等跨部门业务中心。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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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七本赠书获盛赞,建纬探索高校-律所合作新模式!

为加强建纬与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高校学科建设,9月10日,建纬上海总所、成都办公室、重庆办公室一行律师到访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以下简称重大管科院),并与学院代表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引起广泛关注。当天上午,建纬研究院朱树英院长、建纬律师事务所邵万权主任一行到访重大管科院,在重大管科院叶堃晖院长的引导下参观了学院的办公楼,并了解学院的概况。刘贵文副校长(右)任宏教授(右)下午签约仪式结束后,朱树英院长一行受到重庆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贵文和重大管科院原院长、现重庆造价协会会长任宏教授的专程接见,作为住建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专业委员会的老朋友,大家再度会面,相谈甚欢。在签约和揭牌仪式上,建纬总所邵万权主任特地向重大管科院赠送了建纬律师主编的全套工程总承包系列书,包括《工程总承包实务问答》《工程总承包项目编写指南》《理解与适用》《(GF-2020-0216)适用指南》《工程总承包EPC/DB诉讼实务》《工程总承包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实务》《理解与适用》等在行业内颇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专业书籍,受到管科院师生的一致好评,“建纬作为一家专业律所,能够出版如此卷帙浩繁的工程总承包专业著作,填补行业空白,引领行业发展,令人钦佩!”当天活动结束后,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高度评价了建纬与重大管科院的校企合作及产学研一体化模式,他激动地表示:“建纬重庆办公室率先开创律所校企合作及产学研一体化模式,意义非凡。成都办公室樊地建主任在其中牵线搭桥也功不可没。邵万权主任代表建纬赠送全套七本工程总承包系列专业著作,让学院领导、教授们啧啧称奇、赞不绝口。由此可以看出,建纬以专业输出为纽带,积极探索与高校、企业开展合作的模式,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我们鼓励建纬全国各地办公室以此为模板,加强与客户企业、社会机构的良性合作,为拓展业务、发挥建纬专业影响力夯实坚定的基础。”建纬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的成功签约,是校企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的里程碑。今后,希望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人才、专业等资源优势,推进各领域全面深度合作,推动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具体化、项目化,确保取得更多实质性的高质量成果,更好地服务支撑加快实现工程强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共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详见报道:【建纬动态】建纬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END编辑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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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建纬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2023年9月10日,建纬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成都办公室、重庆办公室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以下简称重大管科院)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加强建纬与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高校学科建设。重庆大学,建校于1929年,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上午10点,建纬研究院朱树英院长、建纬律师事务所邵万权主任一行在重大管科院叶堃晖院长的引导下参观了学院的办公楼,并了解了学院的概况,副院长毛超为大家重点介绍了学院未来城市与智慧实验室的建设情况和研究成果。随后,双方在会议室开展座谈交流,就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课题研发等方面的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重大管科院参会的各系主任、教授们分别发言表示:非常期待与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作,借助建纬律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领域的前沿研发能力,能够让重大管科学院的教学水平和研发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座谈会上,建纬律师事务所邵万权主任向大家介绍了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向重大管科院赠送了建纬关于工程总承包研究的系列丛书(共七册)。建纬研究院朱树英院长对本次座谈进行总结。他表示,建纬与重大管科院的合作应该更加具体和深入,希望双方尽快落实合作内容中的具体事项。下午,双方在重大管科院礼堂举行了签约和揭牌仪式。签约仪式由重大管科院副院长毛超教授主持。签约仪式上,重大管科院党委书记严薇教授与建纬律师事务所邵万权主任分别代表重大管科院和建纬律师事务所向参加签约仪式的与会人员致辞。严薇教授对本次与建纬的合作表达了高度的期待和肯定。她表示,建纬律师事务所是重大管科院的重要合作伙伴,通过双方的交流与分享,将进一步提升学院的教学水平,为我国房地产和建筑行业培养更多高质量复合型人才。邵万权主任表示,此次与重大管科院的合作,将为建纬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通过合作,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高校学科建设做出贡献。随后,邵万权主任、建纬成都办公室执行主任徐荣兰、建纬重庆办公室主任冯乔兵和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院长叶堃晖教授共同在《战略合作协议》上签字。叶堃晖院长和邵万权主任为双方共建的“战略伙伴·校外实践基地”揭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推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学术交流等多方面的合作,包括课程与案例研发计划、联合举办高峰论坛等板块,旨在共同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助力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的教、学、研一体化全面发展。签约仪式结束后,由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律师为重大管科院参会师生带来了一场《中国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任重道远》的主题讲座。朱树英院长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我国建设项目发承包模式的更迭沿革、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状况、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三个方面,向与会人员系统地阐释了中国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发展历程和前景展望。在现场答疑环节,朱树英院长结合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和多年律师办案经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回答了与会师生提问,受到了全体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建纬作为深耕建筑与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律所,长期致力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相关法律研究,在建筑与房地产行业中具有深厚的实务经验积累。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拥有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教育部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单位等重要地位,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房地产和工程管理人才。此次合作将结合建纬在行业中的实务经验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在学术研究方面的实力,共同推进我国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附1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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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复旦大学法学院建纬基金捐赠签约仪式暨合作与发展主题交流座谈会举行

为助力复旦大学法学院建设工程、房地产及基础设施相关领域研究和育人工作,建纬律师事务所向复旦大学法学院捐赠设立法学院建纬基金,支持学院举办学术科研讲座、教师发展奖教金等项目。2023年9月5日,基金捐赠签约仪式暨合作与发展主题交流座谈会在江湾校区法学楼举行。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党委副书记钟妮,侯健教授、袁国何副教授,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院2004级在职法律硕士校友邵万权,建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史鹏舟、高级合伙人陈应春、合伙人蒋烽出席活动。活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钟妮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院长首先致欢迎辞,他向建纬律师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建纬所主任邵万权对学院事业发展的支持表示感谢,对为促成此次捐赠做了大量前期工作的袁国何老师、蒋烽律师表示感谢。杜宇对建纬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及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本领和卓越成绩表示赞扬,表示建纬律所长期深入发展特色专业领域的做法与复旦法学院的办学理念不谋而合,期待双方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研究探讨法学教育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为我国的社会发展贡献智识。邵万权主任在随后的讲话中表示,希望建纬律所与法学院的首次合作能够持续推动双方对于相关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并围绕未来双方合作方向提出三个建议:一是围绕新基建等国家目前发展重点开展研究,助力国家社会发展;二是举办专题讲座或选修课程,加强学术和实务领域的交流;三是加强育人合作,探索开展学生实习实践项目。杜宇院长与邵万权主任签署捐赠协议法学院院长杜宇和建纬所主任邵万权代表双方签署协议。杜宇代表法学院向建纬律所颁发捐赠证书。签约仪式后,大家共同欣赏了建纬所创立三十周年宣传纪念片,随后开展座谈交流。史鹏舟律师从施工合同定性的问题出发,分享了自己研究专业领域的心路历程,指出律师的理论水平对于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重要性。陈应春律师深情回顾了自己的校园时光,表示在复旦习得的严谨的思维逻辑能力让自己受益终身,愿意为反哺母校贡献力量。蒋烽律师对于建纬律所进行进一步介绍,表示律所积极担当社会责任,未来将在公益领域再接再厉。侯健教授对于建纬律师事务所向学院学科研究、学生培养等方面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并高度肯定了建纬律师所具有的扎实理论水平和高超实务能力。袁国何副教授叙述了此次捐赠的缘起与沟通商议的过程,对各方的支持表达了感谢,表示愿意发挥自己的力量推进未来双方更深更广合作。通过交流,双方增进了相互了解。双方一致表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将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各自发挥专业优势,促进互利共赢,推动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融合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END来源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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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建纬与同圆设计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9月6日下午,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岩、集团总建筑师周瑞雪、工程总承包事业部总经理韩金国、市场发展中心高级市场经理尚振伟等到访建纬律师事务所交流工作,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邵万权、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建纬总所副主任韩如波、建纬济南办公室主任张立群、党支部书记邵光岭等热情接待并陪同座谈交流。//会议背景双方在先期合作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一致同意构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推动双方在课题研究、专业合作、培训活动、市场拓展、业务共赢等领域的全面合作,充分发挥双方专业人才优势和专业队伍优势,携手探索、共同推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智慧、绿色发展。▲韩如波律师主持座谈交流本次座谈会在建纬总所一号会议室举行,会议由韩如波律师主持。他在主持过程中,补充介绍了建纬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化发展特色,他指出,建纬在全国有超过1300名专业律师,其中很多是同时拥有法律、建设工程、金融、外语等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建纬加大投入研发,持续参与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专业课题,取得丰硕成果。▲邵万权主任致辞邵万权主任在致辞中向同圆设计集团郑总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表示:建纬和同圆设计集团都是深耕建设行业、定位专业化发展并成为行业佼佼者,双方有很多相似之处和共同话语,因此也有着无比灿烂的合作前景。期待双方深入交流、探讨双方专业共通之处和业务结合点,强强联手,实现共赢。▲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岩发言紧接着,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岩在发言中也表达了与建纬开展深度合作的殷切希望和美好设想。他详细介绍了同圆设计集团的发展历史和公司完整建制,集团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价值链与供应链的集成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及以设计引导的工程总承包、检验检测、数字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等领域,致力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价值链与供应链的集成服务。他集中介绍了同圆设计在建筑勘察设计行业的主要成就,并从多角度阐释其在行业内的突出优势和领先地位。▲朱树英院长发言随后,朱树英院长展望了双方的战略合作前景,他指出:建纬作为深耕建设行业的专业律所,专注于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并获得行业主管单位和市场的广泛认可。未来,建纬与同圆设计集团可在开展培训、参与课题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开拓目标市场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最后,建纬所和同圆设计集团正式签署《建纬-同圆设计集团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志着双方达成深度、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为核心的城乡建设综合性科技集团,由60余年悠久历史的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改制、改革发展而成。旗下拥有各分公司、事业部及专业院所等60余个专业团队,另有,北京元道同和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山东同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同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国信(山东)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同城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同慧空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同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同圆优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同圆实业有限公司十家子公司。同圆集团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咨询(建筑、城市规划)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市政行业乙级、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压力管道设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电力行业专业乙级、施工图审查一类机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体系9001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45001认证、环境管理体系14001认证。同圆集团秉承专业化、全国化、综合型、科技型的战略发展思路,业务涵盖建筑设计、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市政工程、环境能源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居住建筑、商业办公、文体教育、文化展览、医养健康、TOD及地下空间、产业园区、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风景园林、区域能源规划与咨询、绿色建筑技术与咨询、装配式建筑技术与咨询、BIM设计与咨询、历史遗产保护与再生、水环境治理等专项的设计咨询服务,是城乡建设领域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者。集团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价值链与供应链的集成服务,业务范围还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及以设计引导的工程总承包、检验检测、数字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等领域,致力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价值链与供应链的集成服务。同圆集团不断增强企业核心技术优势,在建筑设计的各细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创作经验,结合建筑工业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持续提升建筑创作与专业技术能力;以数字技术为驱动,以课题研究、项目实践为推动力,强化事前管理、过程控制和成果管控,统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服务与咨询管理能力;拥有省内知名的绿色节能建筑专家团队及设计咨询团队,打造“绿色科技+健康舒适+数字互联”的绿色节能科技建筑体系,塑造技术优势,不断提升成果转化能力;积极开展装配式设计研究和推广应用,参与国家重点研发工作,提供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咨询服务;积极探索BIM技术在设计、咨询、建设、运维等阶段的应用,形成了以BIM技术为核心、以数字平台应用为主的数字化产品及服务,使BIM数据能够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发挥作用。近年来,同圆集团先后被授予“建国七十周年全国优秀勘察设计企业”、“当代中国建筑设计百家名院”、“中国十大民营工程设计企业”、“首批国家装配式产业基地”、“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型优秀企业”、“山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试点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医院建设十佳医院设计供应商”、“山东省抗击台风抢险救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END编辑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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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河南省司法厅鲁建学副厅长一行莅临建纬总所考察交流

2023年9月5日,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鲁建学一行莅临建纬总所考察交流,一同来访的领导包括河南省司法厅原一级巡视员、公证协会会长肖余生,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徐步林,秘书长王宇生,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赵虎林,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王轸。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建纬郑州所主任栗魁、建纬总所合伙人黄超宇、郑冠红、林静等律师热情迎接,并陪同座谈交流。鲁建学副厅长一行参观了建纬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建纬党建工作室、荣誉墙,对建纬所的历史、党建工作有了形象的认识。随后在座谈会上,朱树英院长向来访的河南省司法厅及律协各位领导表示热烈欢迎,并热情地介绍建纬的“专精特新”定位和发展之路,详细介绍了建纬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和荣誉。鲁建学副厅长等一行高度肯定了建纬的专业化发展,并表示期待与建纬所加强交流和互动,充分发挥建纬郑州办公室的纽带作用,推进双方合作,围绕律师专业化发展、青年律师培养等积极开展律师工作,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双方力量。合影留念END编辑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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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朱树英院长对话昆明青训营律师,分享专精特新发展经验

2023年9月4日,为期五天的昆明市律师协会第二期青年律师菁英训练营正火热进行中,青年律师们在课程学习和交流中,不断汲取养分、加速成长。当天下午,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受邀为训练营的青年律师分享经验,受到热烈欢迎。守正创新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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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总包学园”首讲开播,邀请朱树英院长讲授第一课《中国式总包》

019月4日上午,由国内知名工程总承包知识分享平台“总包之声”打造的“总包学园”首讲正式开播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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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建纬成立“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顺利举办首届建筑消防法律问题研讨会!

建筑消防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建筑消防工程民事、行政法律纠纷频发,需要建筑法律界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总结。为更好地服务我国建筑业,拓深、拓宽建筑法律服务市场,建纬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20日上午宣布正式成立“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并同步举办首届建筑消防法律问题研讨会,吸引了一众律师、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专业消防工程企业人员与会交流,3600余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同时参与交流学习、共襄盛举。本次研讨会在建纬总所隆重举行,建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消防工程师聂华锋律师主持研讨交流。致辞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邵万权发表致辞,他表示:“当前建筑消防领域民事、行政、刑事领域纠纷日益增多,建纬所顺势而为成立‘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考虑到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专业性,我们期待以举办本次活动为契机,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集中、深入地探讨,为建筑消防领域贡献建纬律师的专业力量和集体智慧。”专业研讨在主题分享环节,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率先开讲,他一如既往地强调“要树立建纬律师对专业领域和业务拓展的新认识”,建筑消防领域法律服务前景广阔,我们要发挥建纬所专业人才储备优势和专业底蕴作用,组建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就是第一步,以期为后续新业务开展做准备;建筑消防也将会成为建纬专业法律服务新的增长点,是建纬“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的重要一步。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豆鹏亮带来《消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探讨》主题分享,他首先指出消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概念,并对此展开延伸探讨,随后指出消防工程的典型特征,包括专业性强、涉及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多;工程质量缺陷具有隐蔽性;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等。最后,他讲解了常见消防法律纠纷形式,并辅以典型案例予以深入剖析。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侯晓莉律师分享《消防与火灾事故处理法律服务浅析》,她从业20年以来,曾常年负责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并曾担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她在演讲中,从火灾与消防、消防管理、典型案例分析、建筑消防法律服务(非诉和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等角度展开论述,让大家对消防法律服务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建纬总所韩金朝律师以《建筑火灾事故法律服务要点分析》为题开讲,他作为执业律师曾代理数起火灾事故法律服务,包括民事诉讼、火灾事故认定复核都取得理想效果。他在演讲中从火灾事故认定阶段、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阶段、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阶段、火灾事故重新认定阶段、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复核申请阶段(若有)讲述了行政法律服务要点;并详细分析了火灾事故赔偿损失的诉讼要点,最后辅以火灾事故赔偿损失诉讼案例分析。建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建设工程部主任、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史鹏舟律师最后作研讨总结,他指出:“今天演讲的四位律师,从相关角度带来的分享可谓精彩纷呈,这也充分说明了建纬律师事务所在专业法律服务领域的人才储备之充足,研究、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之强大。下一步,我们将在成立“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吸引专业人才,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加强相关业务学习、编撰专业指引、举办专题论坛、出版专业书籍,进一步奠定建纬在建筑消防法律服务领域的领先地位。”至此,建纬首届建筑消防法律问题研讨会圆满落幕,建纬将依托“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发挥专业优势,为建筑行业持续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END编辑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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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独家解构《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深度分析五大核心要点

此次《条例》全面确定上海城市更新应当以政府主导为核心主基调,倡导成片统筹推进,并以市场运作为配套实施方式。规模较小的零星更新项目也可以自发组织,但必须符合区域更新的利益统筹和规划管控要求。
202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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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建筑行业如何应对新冠疫情所产生的疫情防护费问题

曹珊高级律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房委秘书长暨建设工程论坛副主任,住建部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工民建专业、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河海大学工程管理专业并获得工程学士、法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学位。同时拥有土建高级工程师、国家土建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项目分析师、IPMP国际工程高级(B)项目经理资格。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疫情传播,除政府承担防疫责任外,企业、用人单位作为疫情防控责任主体,在疫情影响期间也需提供相应的卫生用品、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因此在新冠疫情影响期间,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疫情防护责任,由此便会产生疫情防护费的支出由谁承担的问题。一、疫情防护费的性质分析疫情防护费的性质,是落实疫情防护措施涉及疫情防护费的支出和承担问题的关键,疫情防护费的性质是指通过分析疫情防护费的内容,以确定疫情防护费应列入工程造价中的费用类型。(一)疫情防护费属于措施项目费以工程造价形成进行划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2)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3)其他项目费是指工程项目涉及的暂列金额、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护费,是指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作为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所产生的相应费用。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规定为参照,疫情影响期间施工单位可能发生的疫情防护费包括必要管理人员在岗、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域消毒、疫情防护宣传教育、疫情防护物资购置储备等相关费用。疫情防护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员健康,确保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因此疫情防护费不属于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费用,也不属于规费和税金,综合考虑工程造价各组成部分的范围以及疫情防护费所涵盖的内容,本文认为疫情防护费应列入工程造价中的措施项目费。(二)疫情防护费不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的规定,措施项目费一般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等,最终以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为准。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外,其他类型措施项目费均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主确定。虽然建设部(已撤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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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发生“新冠”疫情,工期可以顺延吗?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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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关于新冠病毒疫情事件的不可抗力通知格式(中英对照)

目前,我们正在认真策划减轻2019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计划和措施。一伺我们完成该计划和措施的制定,我们将会提交给贵司并与贵司商讨。我们将尽可能快地完成这些计划和措施的制定。Currently,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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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下的不可抗力?

如项目在nCoV疫情发生后仍将继续实施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后,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索赔的内容包括:(1)相应的工期延长(extension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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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及疫情防控的通知

战疫为响应国家号召,共同抵御新兴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蔓延,为了全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及疫情防控的通知》。通知自1月29日发出部署,在2月3日-7日期间,事务所安排两位行政人员、一位财务人员和一位管委会合伙人值班,提供EMS等快递的收发、用印、开票服务。今天是2月3日,朱树英主任亲自当值。据反馈,律所目前反映出的实际情况,说明安排律所领导值班非常有必要。在此非常时期,谨希望各位律师积极配合律所安排,通力合作,共克时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及疫情防控的通知各位建纬同仁:鉴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自2月3日起正常上班;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海高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上海法院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节后上班。为此,现就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事宜以及疫情防控事宜作出以下初步安排:一、建纬上海总所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9日,自2月10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的每日10:00至16:00(下称“值班期间”),事务所将安排两位行政人员(6楼、31楼各一位)、一位财务人员和一位管委会合伙人值班,提供EMS等快递的收发、用印、开票服务。三、值班期间,进入事务所区域需要配合测量体温且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事务所。除值班人员必要的工作区域外,会议室及其他办公区域均暂停开放。四、值班期间,对于接收的EMS等快递,值班人员将逐一通知收件人,并根据收件人要求拆封、拍照。五、建议大家在2月9日以前,尽量在家采取防护措施,无特殊情况不要前往办公室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若外出或到事务所办理相关事务的人员,请戴好口罩,做好防护措施。六、请大家密切关注法院、仲裁庭等办案机构的开庭等工作安排情况,加强相关沟通联络,主动调整工作方式,在非常时期更要勤勉审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返沪人员请于2月3日前主动向事务所报备回沪时间(联系人:孔庆兮),并严格遵守政府关于自重点地区返沪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管理规定。在前往办公室上班前,务必确认自己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在疫情面前,希望所有建纬人同舟共济、共度时艰。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2020年1月29日中国疾控中心提示:公众预防怎么做?(通用预防篇)图片来源:中国疾控动态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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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当前疫情下建筑企业如何防控施工合同风险

魏博田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言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国多地已启动一级响应,以最大力度控制其传播。建筑企业亦应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应对,本文从施工合同层面就当前疫情形势下建筑企业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期助力建筑企业未雨绸缪、防患未然。Q1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当前疫情下,就施工合同的履行风险应当做什么?(一)对于已经签订、履行的施工合同1、收集证明疫情发生及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2、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送书面通知、报告(1)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2)疫情持续的,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3)疫情造成施工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3、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二)对于即将签订的施工合同1、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2、对工期、人工费、原材料价格等作出充分的预估。(三)除关注合同相关事宜之外,建筑企业还应当关注疫情防控情况及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受到疫情影响情况。Q2当前疫情下,建筑企业可能承担的施工合同责任有哪些?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2、承包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3、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分担的部分停工费用损失。Q3建筑企业可以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有哪些?1、发包人应承担的部分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2、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3、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情况下增加的赶工费用;4、承包人在因疫情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5、疫情期间增加的人工费;6、疫情期间产生的卫生防疫费用及施工工地出现的因人员患病、隔离观察而产生医疗费用;7、因疫情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成本增加;8、因疫情所致工期延长造成的材料、机械设备费用等的增加。Q4建筑企业如何提出索赔?参照下表备注:上表承包人索赔程序及时限依据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出,具体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调整。Q5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建筑企业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的款项有哪些?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其他款项:(1)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所产生的赶工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Q6怎样不通过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解决因疫情造成的上述问题?1、我们的目的是给建筑企业提个醒,以期用最充分的准备来迎接最好的结果;2、如果觉得“索赔”刺眼,可以采用其他变通的做法,可以把“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等名称换成“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毕竟疫情造成承发包方的损失是事实,这些损失终究要有人来承担;3、最好的结果就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能够及时协商,共克时艰、合理分担损失。注:本文中的发包人指建设单位,承包人指建筑企业。来源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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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简析以房抵债问题——结合《九民纪要》

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曾在厦门国际银行工作,目前专注于提供房地产、跨国投融资、金融业务等法律服务。电话:182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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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商品房消费者的案外人救济——结合《九民纪要》

(2018)新01民初457号马克迅与聂培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702民初5756号芦辉与何健、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8]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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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重磅!独家解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助力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驶上快车道——解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五大核心内容和七大关注亮点朱树英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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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处理和保护(二)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3]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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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香港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流程简析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4]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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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工程施工中关键线路的确定与工期延误把控

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国巴黎政治学院,目前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程投融资相关领域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实务。陈耐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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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者利益保护

对于期房买卖,如果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未能完成续建的,由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法》及《合同法》解除该合同,已经支付全款的消费型购房人享有优先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2.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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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涉华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及国际争议案件法律解析系列之十六:中国与白俄罗斯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陈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国际公法、国际商法双法学硕士。陈军律师擅长跨境项目的投融资,从协助多家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开始、到作为主办律师负责数十个跨国企业和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收并购项目以及收购后的内部重组和构架调整、再到协助并策划境内央企、大型民营企业海外收并购、项目合作、海外融资。陈军律师主办、参与的案件涉及东盟、中东、欧美、非洲和拉美等超过3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至今,陈军律师担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首届仲裁员,并作为中国区测评专家,连续多年参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2018年,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推荐名单。2019年,担任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徐堇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国里昂第三大学。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房地产、跨境投资、涉外领域的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前言白俄罗斯(白俄罗斯语:Республика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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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浅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风险

朱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从事工程设计与鉴定行业近六年,获得结构工程师中级职称。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以及行政征收、共有物分割合同领域的法律服务。摘要:对于当今中国建筑市场,随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施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及其处罚方式已越来越明确。然而作为传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所需规避的风险却远远不止《管理办法》所明确的这些内容,“用工主体责任”也应当引起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关注。关键词: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笔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些大型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不少单位反映对于规避用工主体风险这一领域存在空白,特别是在一些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均无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较为模糊。笔者就此文对“用工主体责任”的含义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规避此类用工主体风险略作浅析。一.用工主体责任的提出首先对“用工主体责任”的概念进行分析。根据“威科先行”搜索软件,笔者发现最早出现“用工主体责任”这一概念的是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第四条,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1]同时各省市相关部门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中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与自有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应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3]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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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建筑行业中的因工伤亡法律研究

夏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专业律师,拥有多年大型国企、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经验。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房地产、资本金融、公司治理、政府事务法律服务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执业以来,夏晶律师主要为绿地集团、金地集团、新城控股集团、旭辉集团等大型房地产企业在全国多个城市的房地产收并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同时,其在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领域也为光大银行、鑫沅资产等多家专业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顺利协助其完成产品备案、发行等工作。摘要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也不断壮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无论是长江经济带建设,还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都离不开建筑行业的支持,其为国家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这决定了其需要使用大量的劳动力完成生产任务。建筑行业的劳动用工又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用工手续不规范、管理难度高等问题,再加上屡禁不止的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使得整个行业的劳动争议解决变得极为复杂。本期的文章中,笔者将结合近年来处理建筑行业的因工伤亡案件实务,与各位分享相关的经验。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保险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建筑行业中常见的用工关系分类在建筑行业中,劳动者与施工单位的用工关系往往错综复杂,有直接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也有直接由包工头雇佣工人形成雇佣关系的情形。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在处理因工伤亡时所需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存在差别。笔者现将比较常见的几类情况概括如下:【情况一】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直接聘用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情形1、通常情况下,总包单位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而对于项目中的管理工作,总包单位则会自行聘请管理人员负责处理。此时,这些管理人员与总包单位之间即形成劳动关系。2、前文已述,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此时,分包单位可以就所分包部分的内容自行聘用工人进行施工,而工人需要接受分包单位的管理,并与分包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系属独立的法人主体,所以工人在与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关系后,与总包单位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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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浅谈保险利益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重要性的认知已经非常普遍,保险作为分散分险的重要手段已被人们广泛运用。随之而来的是,由于对保险认识的不足引发了不少的纠纷及偏见。保险利益作为保险的核心要素,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关键词:保险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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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涉华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及国际争议案件法律解析系列之十六: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参见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https://chinese.doingbusiness.org/zh/data/exploreeconomies/kyrgyz-republic,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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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从诺亚财富事件看应收账款融资风控要点

4725邮箱:zhuyanlin@jianwei.com题图来源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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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涉华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及国际争议案件法律解析系列之十七:中国与俄罗斯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参见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https://chinese.doingbusiness.org/zh/data/exploreeconomies/belgium,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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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国际工程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争端裁决委员会

张豪威现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曾就职于大型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技术与管理工作近七年,其中担任项目经理三年。拥有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师中级职称(施工技术)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土建与装饰)等执业资格。摘要无论是国内工程或是国际工程都无法避免的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必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争端。自开工至竣工,风平浪静毫无争议的工程几乎很少存在。当争端产生后,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应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争端,我国承包商对此并不十分熟悉。本文将就国际工程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作相关介绍。关键词:国际工程、争议解决、争端裁决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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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中国施工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招投标的实务建议

金哲远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国巴黎政治学院,目前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程投融资相关领域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实务。随着"一带一路"国家倡议的推进,中国工程施工企业走出国门也处于重要的机遇期。目前中国工程施工企业在海外承接的工程范围包含了民用建筑、公路、机场、港口交通运输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建设工程等各个领域。如同在中国国内承接工程,现在大多数海外工程采取了招投标作为确定工程施工企业的筛选方式。实际上,招投标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并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招投标系统,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所共同遵循的国际规则。随着国际工程市场发展壮大,国内与国际招标投标制度的接轨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课题。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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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涉华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及国际争议案件法律解析系列之十六:中国与印度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陈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国际公法、国际商法双法学硕士。陈军律师擅长跨境项目的投融资,从协助多家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开始、到作为主办律师负责数十个跨国企业和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收并购项目以及收购后的内部重组和构架调整、再到协助并策划境内央企、大型民营企业海外收并购、项目合作、海外融资。陈军律师主办、参与的案件涉及东盟、中东、欧美、非洲和拉美等超过3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至今,陈军律师担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首届仲裁员,并作为中国区测评专家,连续多年参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徐堇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国里昂第三大学。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地产、文娱、涉外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前言印度共和国(印地语:भारत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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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工业地产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分析(下篇)

刘畅律师,国际业务部/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毕业于武汉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投融资、公司业务、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领域拥有多年经验。目前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投融资、公司业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编者按在工业地产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分析(上篇)中,我们就工业地产收购法律尽职调查特有重点中的3项重点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对工业用地所在规划区块的审查、工业用地转让限制的审查、违章建筑及违规使用情况的审查,本文接上篇内容,就工业地产收购特有的其他法律尽调重点,及与其他房产收购项目通用尽调要点进行分析。一、工业地产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一)工业地产收购特有6大法律尽调重点3.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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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工业地产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分析(上篇)

刘畅律师,国际业务部/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毕业于武汉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投融资、公司业务、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领域拥有多年经验。目前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投融资、公司业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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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涉华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及国际争议案件法律解析系列之十五:中国与比利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其在ICSID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参见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https://chinese.doingbusiness.org/zh/data/exploreeconomies/belgium,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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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防范及保函条款审核要点(二)

any.【修改意见】根据招标基础文件,如果投标期延长的,需经投标人的同意,在此情形下,投标人是可以拒绝延长投标保函期限,且该投标保函不被索赔的。因此,建议约定投标保函的最后到期日。【修订条款】if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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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防范及保函条款审核要点(一)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为高风险的保函投保,对于确认适用高风险的第三国法律的保函,国内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进行投保,并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报价,若发生索赔情形,可适度降低国内企业的损失。6.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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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宋仲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负责人,高级合伙人。曾被评为“上海优秀房地产专业青年律师”以及“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宋律师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不动产金融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张豪威现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曾就职于大型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技术与管理工作近七年,其中担任项目经理三年。拥有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师中级职称(施工技术)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土建与装饰)等执业资格。摘要:相比传统施工总承包业务而言,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工程总承包方不仅需要承担施工责任,还应承担设计责任,本文主要阐述施工单位从承揽传统施工总承包业务向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转变时面临的新增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风险前言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的生根发芽,以及越来越多施工企业对转型升级的发展需求,近些年来有更多的施工企业从仅从事施工承包业务向工程总承包业务拓展。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不仅拥有规模大、产值高的特点,更重要的是这一模式从设计阶段就开始控制工程成本,可实现效益更大化,因此受到广大施工单位,乃至设计单位的青睐。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伴随着收益不断上升。工程总承包不仅包括施工阶段的内容,还有设计、采购等阶段的内容。传统的施工单位想要承揽工程总承包工程,就要从传统的业务模式和思维定式中跳脱出来,转变思路,要从工程总承包的角度出发,要具备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意识与思维方式,要管到工程的前前后后。业务模式的转变会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当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同时也会出现各类法律问题。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灵活性和变化性均是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难以比拟的,随着承包范围、风险范围、管理范围的约定不同,会产生较多细节性的差异与变化,难以一言以蔽之。今天笔者以工程总承包模式为例,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作比较,讨论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总承包工程时面临的各种区别于承揽施工总承包时的风险,使各施工单位能够更清晰地识别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一、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常见风险类型施工单位在从事传统施工总承包项目业务时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施工阶段,其中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安全事故、成本失控等方面的风险。然而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点,其中除了施工环节,还包含了设计、采购、试运行等环节。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最熟悉的莫过于施工环节,而最陌生的就是设计环节。因此,相较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对施工单位而言,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风险更多来自设计阶段,因为在这一环节中他们往往缺乏风控意识和风控经验。但值得注意的是,设计阶段同样存在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失控的风险,可能被施工单位所忽视。因此,笔者认为,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比较,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总承包工程业务时,常见风险有以下几个类型:1.因承担设计责任额外增加的工期风险;2.因设计质量带来的安全风险;3.造价成本控制风险。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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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变更对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朱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从事工程设计与鉴定行业近六年,获得结构工程师中级职称。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以及行政征收、共有物分割合同领域的法律服务。摘要:本文主要对国内外现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的“变更”进行研究,并根据变更常见分类,分析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采购变更、施工变更、设计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关键词:工程总承包、变更、合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可以预见工程总承包模式将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应用越来越广。根据住建部、发改委2019年5月1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我国拟推广的工程总承包包括设计——施工、设计-施工-采购两种模式。国际上广泛应用的FIDIC合同版本中工程总承包合同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和《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相比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目前我国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正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目前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共有两个版本,分别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以下简称2011版《总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以下简称2012版《招标文件》),以上四个合同版本中对变更均作定义。一、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变更的涵义2011版《总承包合同》在通用条款第1.1.24条将“变更”定义为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2011版《总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变更权”[1]牢牢掌握在发包人手中,承包人拥有的是“变更建议权”[2],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建议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2012版《招标文件》在通用条款第1.1.6.3合同条款及格式条中规定,“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3]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根据2012版《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照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2012版《招标文件》同样规定了与2011版《总承包合同》类似的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的权利。2017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1.1.78条规定,“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5][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1995版《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1.1.6.2条规定,“变更”指根据第14条[6]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经过对比笔者发现,2011版《总承包合同》第1.1.24条对变更定义是“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也即按照2011版《总承包合同》规定,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不适用其定义的有关变更条款,而其它三个合同版本中对变更的定义均未限定于“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即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也属于变更,适用有关变更条款。二、工程总承包中变更的常见类型。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如果依照变更的内容区分,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三类。2011版《总承包合同》第13.2条“变更范围”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设计变更范围包括:(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采购变更范围包括:(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施工变更范围包括:(1)根据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之外的,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2012版《招标文件》、2017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5版《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也并未对“变更范围”进行分类。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的工程总承包正处于发展阶段,对“变更范围”作出区分和细化有利于对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推广,并可以加大社会各界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认知。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1.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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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涉华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及国际争议案件法律解析系列之十四:中国与也门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其在ICSID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陈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国际公法、国际商法双法学硕士。陈军律师擅长跨境项目的投融资,从协助多家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开始、到作为主办律师负责数十个跨国企业和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收并购项目以及收购后的内部重组和构架调整、再到协助并策划境内央企、大型民营企业海外收并购、项目合作、海外融资。陈军律师主办、参与的案件涉及东盟、中东、欧美、非洲和拉美等超过3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至今,陈军律师担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首届仲裁员,并作为中国区测评专家,连续多年参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徐堇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国里昂第三大学。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地产、文娱、涉外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前言也门共和国(Yemen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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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就修复后的房屋出具质量鉴定

于智浡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IMA)成员。其涉足的诉讼案件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纠纷、银行金融及商事纠纷等,曾先后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笔者最近经手了一个案子,客户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对周边房屋的地基产生明显扰动,导致房屋沉降明显,后客户就涉案房屋召开“纠偏工程专家论证会”质询和讨论了《纠偏施工方案》,专家认为方案可行。法院判决客户按照《纠偏施工方案》进行维修,客户按照方案进行修复后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现涉案房屋产权人拒绝接收并要求客户就修复后的工程出具质量鉴定证明质量合格。笔者现对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就修复后的房屋出具质量鉴定展开论述。关键词:竣工验收报告、质量合格、质量鉴定1、侵权人的修复范围以侵权行为造成房屋损害程度为限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恢复原状是将房屋恢复至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只需侵权人消除自身侵权行为对涉案房屋所造成的影响即可,而并非确保该房屋无质量问题,如涉案房屋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就存在质量问题或属于危房的,就该等质量问题不属于侵权人修复义务范围。事实上法院判决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按照《纠偏施工方案》进行修复,修复范围是因客户施工行为对涉案房屋造成的损害。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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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涉华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及国际争议案件法律解析系列之十三:中国与菲律宾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在ICSID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关于中国信保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可参见中国信保官网,http://www.sinosure.com.cn/ywjs/xmxcp/hwtzbx/hwtzbxjj/index.shtml.[8]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