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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不能乱出,这些“意见”属于违法犯罪,最高法院已经开展重点整治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在某些人思想认识里,只有不按规范律法行事,才能快人一步,赚取超额回报。在日常生活经营、纠纷发生之后,往往找律师的第一句话就是,如何设计出一套方案,让自己可以“转空子”逃避法律责任,或是设计让对方陷入法律司法上的困局自己可以抽身解脱。

在某些法律人看来,虽然从事的法律工作要求处处树立规则意识,但牵扯到自身,却认为自己出具任何的“法律建议”,只是一种建议罢了。只要自己处于幕后的谋划实施阶段,就不会承担什么责任,甚至有人把出奇制胜、不按套路出主意视为“精通法律”的表现,以此招揽法律业务,玩弄和利用法律规则和司法程序。

以下的“法律建议”是不是很是常见?:


?公司开发的楼房被法院执行查封了,如何不被查封执行走。:找些人补签些购房合同,假开些收款发票,向法院以案外购房人名义提执行异议。


?虽然对方已经归还了欠款,可借据、转账记录还在自己手里,能不能跟对方再次索要一笔欠款。:有借据有转账凭证,可以继续索要。

?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执行了,如何能解封。:跟妻子签订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再就归妻子所有了,让她到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回房子。


?公司面临拆迁,拆迁单位需要按照公司的实际损失支付补偿款,自己签的不好使,需要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关系。:找几个人虚构或虚高工资关系,让他们到法院起诉,从而获得法院判决书或是调解书,以证明实际损失。

?如何在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虚增自己的债务,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法院一般不采信,那就找找之前跟自己有诉讼关系的人,让其配合自己隐瞒已经偿还部分欠款的事实,继续通过法院执行主张全额的判决支付款项。



?对方来借款,如何让高额的借款利息实现。:将借款关系以经过公证的买卖房屋的形式出现,用银行转账证明已经出借,再实际收回转款支付利息,对方不还款就起诉要求房屋过户,拿着法院文书逼对方交房子。


?地方上规定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如何规避。:跟买房者虚构欠款合同进行诉讼,获取法院以房抵债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让法院执行人员到房产部门办理经济适用房的过户手续。

有没有人会认为以上的“法律建议”很是常见?这些“法律意见”会不会有人视为“高明之举”?前不久,还看过一个案例,两个公司合作开发某个项目,为了保证合资企业的经营成果优先偿还自己的出资,有“高人”支招,两公司先签订一个借款协议,约定以对方在合资企业的股份担保借款,还没合资先行把对方起诉了,从而合资之前就手握法院的判决书决定着合资企业的生死。这种合资方式号称“以诉讼保证合作”。


事实上,以上列举的这些“法律建议”,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案件诉讼阶段,案件当事人具有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并规定了在诉讼阶段进行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不力,打击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因人而异,选择性执法严重,有人曾经撰文直言,“法庭成了谎言的天堂”。有些被告不见原件不说实话,有些代理人代理被告开庭全靠否认,事实只认证据,撒谎、造假,几乎不会受到司法惩戒,不承担法律责任。


烟语君参加的一次庭审中,即使原告拿出了被告开发的单元楼消防设施不完备的现场照片,被告代理人居然质证说,照片上的楼道不能证明系涉案楼房现状,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原告拿出了被告总经理签字的楼房承诺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反映楼房存在问题清单,被告代理人也予以否认,称人员已经离职无法核实真实性......这些公然的在法庭上撒谎的行为,居然都没有受到法院的惩戒,甚至在司法文书中以原告举证不能采信了被告的“撒谎”行为。



就在今天(11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提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等纠纷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要求诉讼中进行重点审查,要求对虚假诉讼采取“零容忍”的处罚态度。最高法院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上文中的这些“法律建议”赫然在列。其中,不乏法院人员、律师等法律业者参与策划实施虚假诉讼,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警示案例。(详见今天推送上的第二条、第三条文章)


法庭上,本应是最讲究诚信的场所,不应该出现事实都真假莫辨的状态,应该是对法律适用进行争议裁判的场所,而不是靠如何想法否认事实、编造事实来体现法律人的水平。谎言成风,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如果能轻易的获得司法认可,并获得司法文书确认的话,直接毁损的是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更是让法官的司法行为陷入了被“坏人”利用谋利的境地,变相纵容、怂恿案件当事人继续撒谎、造假。


烟语君上面讲的事例中,即使原告当庭指出被告代理人明显就是在撒谎,被告总经理的签字居然可以否认而获得法院的支持,可惜的是,法院并未作出任何的惩处措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打击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仅仅出台一个司法文件、公布几个典型案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广大司法人员以一视同仁的态度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因人而异,让虚假诉讼者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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