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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感言:二审不开庭的问题,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

烟语法明 2022-12-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泽博刑辩 Author 王飞律师

国庆假期前,一名当事人千里迢迢找到我的电话。简短通话后,了解了大概的案情:
在老家搞养殖的当事人的丈夫龙某某好意借给了村支书的儿子刘某15万元一笔借款,不料却被刘某拿来入股投资贩毒,据当事人反映,她丈夫龙某某是蒙在鼓里的,龙某某被抓后也一直坚称15万元是正常借款,贩毒的事他根本不知情,因此其坚称自己是冤枉的。
然而诡异的是,借款人刘某到案后,在前几次口供坚称15万元是正常借款后,第四次口供改变了说法,称15万元是龙某某投资入股的毒资,尽管后来刘某翻供了,庭审时也称15万元是借款,但是一审法院——某市中院没有采信刘某的当庭说法,而是以其15万元系毒资的庭前口供和刘某姑姑刘某某(也是同案被告人)“听刘某说龙某某投资了15万元”的说法,在龙某某一再坚持无罪的情况下,判处了龙某某无期徒刑。
除此之外,这个案件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判了五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三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四名被判了十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共十三人获刑。
一审宣判后,除了龙某某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外,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五名被告人及其他三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也向某省高院提出了上诉。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可某省高院令人不解的操作是,他们仅仅安排此案中被判处了死刑(包括死缓)的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对于其他未判处死刑的上诉人,没开庭,就维持了一审判决。尤其对于坚持喊冤、坚称自己无罪的龙某某,满心期待高院开庭审理,能够当庭陈诉自己的冤情,可高院最终没给他这个机会,就送达了维持无期徒刑的书面裁定。
二审终审,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五名被告人,还需最高法院核准,对于龙某某,审理程序也算是终结了。他十分不服,尤其耿耿于怀的,是二审不给他开庭就维持原判的事,他说这是“严重的程序不公”,百般请求我为他申诉。
听到这个匪夷所思的案子,我也十分不解。
实体方面,这个案子认定龙某某构成犯罪的唯一原因,就是说他投资入股15万元用于贩毒,而唯一指向他的证据其实就是同案被告人刘某的阶段性供述(后来又推翻了此说法),另一个就是刘某的姑姑,也是同案被告人的刘某某,但她都是听刘某说的,意味着,证据来源是单一的。孤证不能定案。
但是,令我感到诧异和震惊,并不是实体问题,毕竟刑事案件办的多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各种奇奇怪怪的逻辑也见的多了,见惯不怪。我震惊的是这种二审审理程序的问题。说实话,这种做法是十分令人担忧的。
刑事辩护,尤其是二审辩护,越来越低的开庭率,几乎让刑事二审程序变成了一种行政审批程序。你提交书面意见,我审查,最后给你个结果,就是不给你开庭审理,甚至法官连面都不见。
司法讲求亲历性,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尚且讲究“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以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讲的“察言观色”,难道到了现代,科技进步了,诉讼文件不需要手写了,通讯手段更为便捷了,判官们仅仅坐在办公室看看文件就够了吗?
不开庭,如何能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终把真相查明?不开庭,如何形成自己的心证?我是不能理解的!
这种二审不开庭的做法,目前正在成为一种现象级的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理所当然和习以为常。为了一个二审开庭的问题,辩护律师们简直要扒层皮,十八般武艺都用上,他自岿然不动。苦口婆心地劝说没用,申请法官回避没用,申诉控告没用,申请检察监督没用,说案子正在审理中,检察院不便监督,最后只能寄希望于运气和法官们的自觉。
当然,法官们的自觉、自律,归根结底也是当事人和律师的运气,现在的司法实践甚至成了——辩护律师如果欣然接受二审不开庭的做法,被法官大人们看起来还算是正常的;如果你一味坚持要求二审开庭审理,就会被视为固执、偏执、不接地气。
我最近的一个二审案件,案发后跨越近二十年没审结,主要凭言词证据定案,之前已经被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是上审委会的案子,就这么一个争议巨大的案件,就是因为我坚持跟承办法官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结果这法院把状告到司法局,指责我拖延提交辩护词。我说我是不交辩护词吗,是你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不开庭,导致不具备精准提供辩护意见的程序条件。
我反复强调,我会在开庭审理后根据庭审情况提交辩护词。但是法官就是不听,一遍一遍地要辩护词。我要求就不开庭的问题给个具体理由,人家就一句话,开庭不开庭由法院来决定,我们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
好一个“不需要开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都不认可,都要求改判无罪了,还叫“事实清楚”吗,还“不需要开庭”?不开庭审理怎么就知道事实清楚了?试问,哪个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会因为辩护词的问题跟法官battle呢?!凡事不得有个前因后果吗?动不动都告状到司法局让人很恼火。
对于二审开庭的问题,法律的规定充满想象空间,而现实很残酷,甚至是严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我们在无数个二审案件里,请求、哀求甚至祈求能够开庭审理,几乎遇到的都是同样的理由——“开庭不开庭是由法院决定,不是由你律师决定,我们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限在×日内提交书面辩护词,否则视为你放弃辩护职责”。
无论你遇到哪个法院,遇到的是什么法官,这个理由永远都是相似的,而且是那么的令人焦虑、令人绝望。然后,我们尝试了无数个办法,希望法官们能回心转意,开个庭而已,哪怕是满足一下我们这个卑微的愿望,最后都是以失败而告终。这种完全没有任何掌控感和安全感的二审程序,最后带来的结果,大多都是那句无情的“维持原判”,能够发回、改判,只是极少数、极少数,完全得靠运气。
以至于,对于最近找来的二审刑事案件,我都不接了,除非是死刑或者检察院抗诉这种法定二审必须开庭的案件。不是不想接,而是不敢接,怕对于推动二审开庭没有信心,而不开庭,通常都意味着坏结果。
谁也不想接一个结局已经注定的案子。二审不开庭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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