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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原主任借疫苗敛财:在派出所旁收钱,行贿名单涉及一家上市公司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年3月初,桂林市疾控中心党委书记潘定权被查。5月,潘定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不到半年,10月1日,该案一审判决书公布,潘定权被指受贿364万元,被判刑10年。判决书显示,A股上市公司智飞生物也卷入其中。

一审获刑10年

经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潘定权利用其担任桂林市疾控中心主任、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黄某1、刘某1强、黄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64万元,并为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款项后,潘定权分多次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用于日常开支。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潘定权利用其担任桂林市疾控中心主任、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桂林市疾控中心的宫颈癌疫苗销售推广业务上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黄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40万元。

其中一次是在2022年年初,在桂林市叠彩区叠彩派出所大门旁的路边,潘定权收受黄某2给予的现金10万元。

法院另查明,2022年3月7日,桂林市监察委员会在掌握潘定权主要受贿事实后,决定对其进行留置,潘定权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主要受贿事实及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潘定权退出全部赃款364万元,并预缴罚金50万元于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定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判决,被告人潘定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曾被评为全国“抗疫先进个人”

公开的简历显示,潘定权1964年1月出生,广西资源人,2004年任桂林市疾控中心副主任,2010年6至2020年4任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2020年4月起至落马前任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

今年3月初,据桂林市纪委监委消息: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潘定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桂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5月,桂林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党委书记潘定权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问题。2013年,潘定权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旅游安排,相关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潘定权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2年5月,潘定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1日,潘定权在会上分享获评全国抗疫先进个人这份荣誉。来源:桂林疾控

据桂林疾控微信公众号消息,潘定权2020年被评为“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

附潘定权受贿罪、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321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定权(曾用名潘计燕),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大学文化,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党委书记,住桂林市叠彩区。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2年3月7日被桂林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本案,于2022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定权犯受贿罪一案,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刘明娟、检察员廖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定权及其辩护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潘定权利用其担任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桂林市疾控中心)主任、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黄某1、刘某1强、黄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64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桂林市疾控中心文件、工商登记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黄某1、刘某1强、黄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定权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定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定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定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定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潘定权利用其担任桂林市疾控中心主任、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黄某1、刘某1强、黄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64万元,并为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款项后,潘定权分多次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用于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广西南宁康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某1给予的现金216万元的事实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潘定权利用其担任桂林市疾控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康华公司在桂林市疾控中心的疫苗销售、配送、推广等业务上提供帮助,分5次收受黄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216万元:
1、2013年年底,在桂林市叠彩区精通桂林大酒店黄某1入住的房间,潘定权收受黄某1给予的现金20万元。
2、2016年下半年,在桂林市临桂区××道黄某1的车上,潘定权收受黄某1给予的现金36万元。
3、2017年下半年,在桂林市叠彩区××小区门口路边,潘定权收受黄某1给予的现金50万元。
4、2018年上半年,在南宁市双拥路南湖附近的一个酒店后面黄某1的车上,潘定权收受黄某1给予的现金40万元。
5、2019年年底,在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潘定权居住的楼下路边,潘定权收受黄某1给予的现金70万元。
(二)非法收受广西南宁康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硕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1强给予的现金108万元的事实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潘定权利用其担任桂林市疾控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康硕公司在桂林市疾控中心的流感、手足口病等检测试剂及检验设备销售等业务上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刘某1强给予的现金共计108万元:
1、2017年春节前,在桂林市叠彩区××路的城市便捷酒店,潘定权收受刘某1强给予的现金5万元。
2、2017年11月,在桂林市叠彩区××路的城市便捷酒店,潘定权收受刘某1强给予的现金8万元。
3、2019年春节前,在桂林市叠彩区精通桂林大酒店停车场,潘定权收受刘某1强给予的现金70万元。
4、2020年春节前,在桂林市叠彩区××路的城市便捷酒店,潘定权收受刘某1强给予的现金25万元。
(三)非法收受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区域经理黄某2给予的现金40万元的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潘定权利用其担任桂林市疾控中心主任、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桂林市疾控中心的宫颈癌疫苗销售推广业务上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黄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40万元:
1、2019年年初,在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潘定权的家中,潘定权收受黄某2给予的现金10万元。
2、2020年年初,在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潘定权的家中,潘定权收受黄某2给予的现金10万元。
3、2021年年初,在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潘定权的家中,潘定权收受黄某2给予的现金10万元。
4、2022年年初,在桂林市叠彩区叠彩派出所大门旁的路边,潘定权收受黄某2给予的现金10万元。
另查明,2022年3月7日,桂林市监察委员会在掌握潘定权主要受贿事实后,决定对其进行留置,潘定权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主要受贿事实及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潘定权退出全部赃款364万元,并预缴罚金50万元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信息、亲属关系证明、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工资变动档案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通知、职责分工文件、到案经过说明、暂扣押款专用票据、银行流水、借款单、借款情况统计表、订购单、供货合同、付款凭证、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应推广协议、储存运输配送协议以及转账凭证、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工作证明、中标材料、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开除决定书、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黄某1、钟某、唐某1、陈某、李某、唐某2、覃某、潘某1、刘某1强、潘某2、卫某、成某、罗某、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潘定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定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潘定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以及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潘定权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定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7日起至2032年3月6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潘定权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况任成
审判员 邓智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金坪

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桂林市纪委监委、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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