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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布通告:自3月起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

烟语法明 2024-03-31

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现将整治虚假诉讼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3月起,昆山市人民法院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

二、虚假诉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行为。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隐匿证据以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  当事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9.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10.  其他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情形。

四、针对发现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将作出如下处理和制裁:

1.  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  对于当事人单方实施虚假诉讼的,以及一方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进行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3.  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在执行中实施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4.  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可以依法进行释明,告知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当事人意图恶意制造或者改变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管辖,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5.  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同时依法决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经审查后,认定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认定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7.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虚假诉讼行为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的,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等罪名,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施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并从重处罚;

8.  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2024年12月31日前,虚假诉讼参与人主动到昆山市人民法院如实陈述并积极配合、减少损失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希望社会各界监督支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积极举报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虚假诉讼线索,共同营造诚信、权威、公信、清明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监督电话: 0512-57710703

特此通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转自:昆山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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