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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对律师的行业处分是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案例库给出权威裁决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4-29

协会,比如说,足协、篮协、律协等等,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游离于行政管理部门之外,却实实在在行使着行政管理权力的组织。按照这些行业的管理规定,要想从事这个行业,必须经过该协会的资格审查批准;真正从事该行业后,必须成为该协会的会员,接受协会的日常监管。

就法律性质而言,这些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属于民间组织,却基于法律授权和业务主管单位等政府部门委托,行使着管理全行业组织及个人的行政管理职责,可以做出从业资格、纪律处分乃至执业与否的处理决定。

一直以来,以律师行业为例,律协对于律师做出的纪律处分,究竟属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都是一个各说各理的争议性法律问题,也是全国各地司法标准掌握不一的司法现象。别看律师们天天跟法律规定打交道,但涉及到自身问题时,能弄明白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敢于跟行业协会较真的,并不多。

网上有个律师,号称律师执业30多年了,至今还在各个媒体上时不时的发布自己遭到律协处分却投诉无门的帖子,看得都令人着急。事情的大致经过是:数年前,因为遭到一次投诉,该律师被当地的市级律协认定构成违规,决定免于处分,但责令书面检讨。

律师不服,向省律协申请复查,被通知“不符合复查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律师还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律协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属于行业自律性管理的范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律师的起诉。

一审败诉,律师发起上诉,2022年7月,中级法院裁定,一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律师不服,申请再审,2023年7月,省高院裁定书,二审结果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律师不服,已经申请了检察院抗诉审查......

此外,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高院(2023)京行申3027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本案中,市律协根据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的被诉处分决定是行使行业自律管理权的自律性行为,为市律协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故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可是,在很多的地方,法院是将律协对于律师的行业处分,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本号曾经转发过的《法院裁决:律协终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点击蓝字可阅读)裁判文书网发布案例中,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在行政裁定书中明确裁决:

律师协会属于法律授权行使律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律协作出给予律师终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应当认定是其依据《律师法》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且该处分决定对律师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既然是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作为法律问题,肯定是要看看更有权威的最高司法机关或是司法指导性案例,是如何规定的。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同时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3-12-3-015-002”的参考案例(今天第八篇文章推送),正是一则律师起诉律协行业处分的行政诉讼案例。

尽管律协还是一如既往的,以律协处分律师依据的是行业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行为;律协不是行政管理者,无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相抗辩,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书中裁决,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针对刘某投诉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系其依据律师法作出的行为。刘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据此,由于最高法院赋予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的司法权威性和审判指导性,意味着律协对于律师、律所做出的行业性处分,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审理范围这一法律问题,迎来了一锤定音的裁判结论。下面吵翻了天,法理分析的再好,人家就是不听也没法儿,不如上面来个权威案例的一锤定音。
法理其实很简单,本就不应该存在被赋予了事实上可以对从业者产生巨大影响的管理职责,却不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性管理权力。不管是进行责令书面检讨的违规认定,还是中止会员的执业资格处罚,都将会对律师的社会评价和执业权益,造成极大的实际影响。
只享有行政管理权,却不受审查不受监督,这不仅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常理常识。只是,不知道上述这些司法裁判案例,是否会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裁判指导案例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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