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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融资融券业务的债权担保和权益处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债权担保、权益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债权担保

  ⒈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⒉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⒊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以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⒌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①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②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③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⑤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⑥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⒍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⒎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⒏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二、权益处理

  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⒉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此处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⒊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持有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信用交易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信用交易投资者的意愿进行投票。

  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投资者(一种描述是,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⒌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利息或红股时,中国结算按照信用交易投资者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涉及的所得税税额。

  ⒍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中国结算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本公司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⒏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⒐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同意后,申请将担保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⒑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中国结算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由于投资者未提出申请导致退市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中国结算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投资者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⒒投资者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①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②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③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⒓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存在尚未归还给投资者余券的,在下列情形下,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余券数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①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②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投资者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③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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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1什么是融资融券?什么是转融通?监管规定有哪些?》

《02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规定》

《03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管理和监管》

《04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各类账户及相关规定》

《05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及签约、交易规定 》


(本文封面照片取自王林平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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