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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GN)业务的管理

  2017年3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发布施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战略,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动员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非金融企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规范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详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文件(详见《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管理》)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

  二、概念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三、发行管理

  ⒈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相关参与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相关参与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第三方认证机构。

  ⒉鼓励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将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加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服务,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进行统一标识。

  四、募集资金

  ⒈企业应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绿色贷款应是为绿色项目提供的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⒉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

  ⒊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承诺将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绿色项目,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变更后的用途仍应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的相关要求(详见《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管理》),本指引所规定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可纳入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范围。

  五、信息披露

  ⒈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 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

  ②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

  ③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⒉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除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⒊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六、鼓励相关机构参与

  ⒈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

  ⒉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在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公信力,具备绿色债券评估业务操作经验和较高的市场认可度;第三方认证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独立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⒊鼓励中介机构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做市机构在二级市场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做市业务,交易商协会将根据中介机构的参与情况进行宣传。

  ⒋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支持在国内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

  ⒌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程度,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绿色项目发展及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跟踪评估,定期发布相关评估报告。

  ⒍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鼓励企业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创新产品。

  七、自律处分

  违反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按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进行自律处分。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长江上游滨水之城万州,取自常胜利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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