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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高管人员任职的事后报告管理

  公募基金高管人员的任职,之前是事前审批,后来改成了事后报告。其中,合规负责人(督察长)的聘任另有报送相关材料的要求。

  一、之前的事前审批管理

  2004年9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是按事前审批管理的。

  二、现在的事后报告管理

  2016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国发〔2015〕27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10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11号文)的规定,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项目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下述方式执行:

  改为事后报告管理。公募基金管理人任命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行业协会规定的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并在作出选任或改任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向其注册地派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向其主要业务运营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资料:

  ⒈任职情况登记表;

  ⒉相关会议决议;

  ⒊公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任职人员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六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考察意见;

  ⒋任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和任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责,不增加报告材料。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对相关人员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进行审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三、《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⒈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⒊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⒋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⒌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合规负责人的任职向证监局报送材料的要求

  2017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五、督察长的任职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的要求

  2017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规定:

  第十八条 督察长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⒈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⒉《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向协会报送督察长任免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督察长的任职条件、提名方式、任期、聘任及解聘程序、权利义务等。

  注:感谢毛灵俊、丁俊杰的专业指导!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加榜梯田,取自陈声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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