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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高管人员资质测试和任免信息报送的管理

  公募基金高管人员的任职,之前是事前审批,后来改成了事后报告。详见《公募基金高管人员任职的事后报告管理》。公募基金高管人员任职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任职后所在机构报送任免信息。


  第一,中国证监会2004年9月23日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的规定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⒉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⒊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⒋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

  五、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⒈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⒉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⒊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⒋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⒌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在报送任职登记表时,应当参照以上内容做出承诺,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还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诺。

  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应录入基金业高管人员数据报送系统(登录中国证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http://data.csrc.gov.cn中的基金公司进入本系统),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金业高管人员数据报送系统数据的录入及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免以上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内容。

  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相关申请、报告的格式与内容作了统一规定,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8月22日《关于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任免信息报送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6〕10号)的规定

  为加强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律管理,更好履行《基金法》所赋予协会的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的职责,保护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任免信息报送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聘任前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通过协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即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高管资质测试)。

  机构在初步确定聘任高管人员事项后,应通过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填报高管人员信息,预约考试时间。拟聘任人员考试通过的,取得由协会统一出具的高管资质测试合格证明文件;考试未通过的,由所在机构重新向协会预约考试时间。

  申请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或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其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上述规定参加高管资质测试。

  曾经担任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因职务变更(含本公司内部高管职务变更和到其他公司担任高管职务两种情况),且职务变更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免于高管资质测试。

  公募基金行业高管人员参考范围见附件1,高管资质测试法律法规参考目录见附件2。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信息报送

  机构聘任、改聘或解聘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对外公告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聘任、改聘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报送协会。报送信息为履行报告义务的全部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或新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在取得基金业务资格,并正式开业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要求向协会报送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三、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信息报送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高管人员暂不需要参加高管资质测试。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聘任、改聘或解聘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对外公告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聘任、改聘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报送协会。报送信息为履行报告义务的全部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新设子公司应在取得相关基金业务资格,并正式开业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要求向协会报送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四、其它事项

  协会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建立了专门用于高管人员资质测试和任免信息报送的模块,统一接收、处理相关人员的电子材料。

  公募基金行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电子信息的报送、完善和及时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协会为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提供专属的信息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并实现了相关信息与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的及时共享。

  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

  技术支持电话:

  资质测试与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6号)、《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募基金行业高管人员参考范围;2、《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管资质测试法律法规参考目录》

  附件1、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参考范围

  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⒈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或督察长,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募基金业务副总经理、公募基金业务部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⒉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业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

  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不含境外)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

  ⒋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它人员,或经过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附件2、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管资质测试法律法规参考目录

  详见《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管资质测试法律法规参考目录》


  注1:感谢张静、毛灵俊、胡碧妮的专业指导!

  注2:本文封面照片为美国,取自常天荣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公募跟踪-公司治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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