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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发生哪些情形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已更新,作废)  2004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章对基金临时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


  一、基金重大事件的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0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03.基金扩募

  0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0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0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0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0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0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注:2017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公布并施行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估值及资产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我会。)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息披露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流传消息的处理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桑椹,取自陈玥翎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基金运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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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

《一网打尽︱公募基金运作各环节的罚则》

《一网打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公募基金审批、募集、运作的几个重要时限》

《公募基金注册申请、审批和募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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