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网打尽︱公募基金各类资料的保存年限

  公募基金运营过程中,有很多资料有保存年限的要求,为了便于对比记忆,小编梳理如下:


  一、登记结算资料

  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014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公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数据

  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条 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二、客户管理资料

  ⒈适当性管理资料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⒉基金募集机构的档案管理

  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4号)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

  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修订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⒋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中基协发〔2012〕10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报送期末起至少五年。相关资料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⒍证券公司客户资料

  2014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的各类产品是证券公司的客户。


  三、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料管理

  ⒈基金销售机构的档案管理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

  2007年3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7]76号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有业务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存贮的技术特征,将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历史、基金销售人员信息、基金投资人服务信息等电子数据集中保存。

  第三十条 系统数据应当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⒊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数据

  2012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的《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中基协发〔2012〕13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异常事件的甄别、报警、处理和报告机制。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实时监控范围应包括各种安全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及操作系统、通讯线路状态、数据库、应用软件等。监控内容包括其运行状况、日志内容、安全警告等,应统一记录保存监控信息,保存期至少为6个月

  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档案资料

  2014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中基协发〔2014〕19号)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活动应建立档案资料保存制度,为内外部合规检查提供备查材料。对总体销售活动策略、活动计划、活动内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内容和其他销售活动相关内容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妥善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司治理和管理

  ⒈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材料

  2006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制作之日起至少保存15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制作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⒉从业人员投资申报资料

  2013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保管基金从业人员对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的事前申报、定期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记录,保管期不低于20年

  ⒊防控内幕交易的资料

  2012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8号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活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和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投资决策依据完整留痕。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应当载明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⒋通讯管理资料

  2009年3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五、托管等服务机构

  ⒈托管相关资料

  2013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

  ⒉服务机构工作底稿

  2004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⒊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资料

  2017年3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务所涉及的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⒋基金评价机构

  2009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4号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其向基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基金评价数据和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15年。 


  六、产品运作、创新等资料

  ⒈基金产品的创新评审资料

  2013年5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评审规则(试行)》(中基协发〔2013〕11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产品的创新评审资料、审核记录、评审会议记录及专家意见等文件资料,协会应保存 5 年

  ⒉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

  2012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中基协发〔2012〕22号)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应将与投票表决权的决策和行使有关的记录和文件存档备查,该类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

  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资料

  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公布、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⒋企业年金相关的资料

  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布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二十九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七)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十一)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四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⒌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资料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公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规定: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保留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全面、如实反映尽职调查全过程,相关资料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⒍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料

  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七、信息技术资料

  ⒈专项审计

  2018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2号公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专项审计,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确保三年内完成信息技术管理全部事项的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应急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开展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全面审计,频率不低于每三年一次;未能有效实施信息技术管理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自律管理措施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对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相关问题未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审计报告提交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审计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⒉应急演练资料

  2018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2号公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系统变更、业务变化等情况,持续更新应急预案。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演练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并确保应急演练在两年内覆盖全部重要信息系统。应急演练应当形成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许娓玮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基金运作”栏目。

相关阅读

《专题导读︱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

《一网打尽︱公募基金运作各环节的罚则》

《一网打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公募基金审批、募集、运作的几个重要时限》

《公募基金注册申请、审批和募集的有关规定》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

《回顾︱文章及封面照片展播(39)》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