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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丨黑格尔著、翁少龙译:《伦理体系:费希特自然法批判》

密涅瓦Minerva 密涅瓦Minerva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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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体系:费希特自然法批判


[德]黑格尔(G. W. F. Hegel) 著

翁少龙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2年9月

精装 / 48.00元


内容简介


本书是黑格尔在耶拿大学作为编外讲师时撰写的手稿,是黑格尔力图摆脱谢林哲学影响,进行独立的哲学体系建构的最早尝试,为其后的三大《耶拿体系纲要》的创作奠定了基础。它包含了《精神现象学》思想的重要萌芽,并对《法哲学原理》中的“伦理性”概念的体系化建构产生深远的影响,是从历史发生学视角考察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文献,是理解早期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必读文本。本书被西方学界高度关注,卢卡奇、马尔库塞、狄尔泰、哈贝马斯、霍耐特等西方著名学者对其均有深入的研究,并将它作为建构自己哲学体系的重要文献依据。本书分为三部分,按照“自然伦理”“否定伦理”“绝对伦理”形成严密的逻辑论证框架,与《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道德”“伦理”的三分法有很强的思想关联性,其“否定伦理”被学界视为是最具创造性和革命性的,它很好地实现了从“自然伦理”向“绝对伦理”的过渡。


目录


出版说明 // 001

前言 // 001

引言 // 001

第一章 基于关系的绝对伦理 // 004

第二章 否定者,或者自由,或者犯罪 // 057

第三章 伦理 // 082

术语对照表 // 151

译后记 // 155



麦斯特考证《伦理体系》(节选)


文 / 库尔特 ·莱纳 ·麦斯特

译 /翁少龙

本文选自《伦理体系:费希特自然法批判》前言


将手稿重新命名为黑格尔计划出版的《费希特自然法批判》


从此前的讨论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黑格尔显然没有执行《伦理体系》的出版计划,也没有对其作出细致的修订,然而,经由这个手稿却可以判断出那些黑格尔曾投入大量心力却早已散佚的文稿中的内容,它们涉及黑格尔此后所作的关于“客观精神”体系的课程报告。尽管罗森克朗茨和海姆对黑格尔的思想历程予以充分的揭示,但他们却忽视了黑格尔的一个明显的特征,而这对于阐明黑格尔的习惯却大有裨益,也就是说,那些被保留下来的备稿和草稿通常是会被出版的,只有那些显得多余的稿件才会被销毁。由此必然可以推出那同样会被忽视的结论,就如同我们现在所能观察并加以评判的那样,与该手稿相关的那些底稿、草稿和备稿,黑格尔均费心予以保存,这些材料并未被销毁,这是出于此后将它们完整出版的打算。


由此可以看出,或许存在着这种可能性,《伦理体系》其实就是黑格尔在 1802年致力于出版的手稿,而且,该手稿的写作也是黑格尔计划中的事情,但学术界往往会认为,该手稿在主题上与自然法课程存在着差异,因为从写作目的来看,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紧密的关联。一方面,两者之间不具有思想亲缘性,另一方面,由于两者之间明显的差异,很难在它们之间找到可以过渡的证据,这就使得如何在思想的进程上对《伦理体系》作出充分而自洽的定位陷入了无解的僵局。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能够找到足以证明黑格尔在 1802年同时创作这两个手稿的蛛丝马迹,并且还能为此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说,两者在结构和思路上均表现出极为不同的写作目的,那么要设想它们在准备和写作上都是同时进行的,就必须从起源上认定它们有着共同的作为体系的起点。


如果说在所要探讨的时间段内还无法给出毫无争议的关于写作计划的日期,那么至少在探讨的起点上是没有疑问的,这个起点能够说明所要探讨的问题至少是与最初的写作状况以及最终决定这些状况的写作意图相关的,而要探讨与《伦理体系》相近的写作意图就要沿着“生活习俗”所规定的这条路径走下去。


其实,罗森克朗茨和海姆对黑格尔思想史的阐述最明显的就是他们没有关注到黑格尔 1802年的那份课程公告,它并没有在黑格尔遗稿中出现,而是在哲学系内部的档案中才被发现的,其全部内容在当时还没有被公众知道。在《黑格尔全集》(第五卷)的编辑说明中就有关于这份档案以及其他文件的详细介绍,它所涉及的那些重要细节足以从根本上证明该手稿的写作过程,本文在此也就不赘述了。


乌尔里希( Ulrich)当时是耶拿大学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讲席教授,提到他是因为他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让当时还是编外讲师的黑格尔公布他的课程公告,它们涉及“逻辑学与形而上学”以及“自然法”这两门课程,它们以及其他一门拟开课程均未被纳入“免费”课程之列。乌尔里希的书面说明如下:“硕士黑格尔先生提交了第三个免费课程‘费希特自然法批判’的申请。但我深知,拟开设免费课程须征得全系同仁的同意才行,因而,在我作出批准之前,我有责任将这申请转交给他们以便作出更为详尽的考察,而这也是我一贯的作风。”


这份说明在此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可以将它理解为院系内部在历史上有过的争论,但这足以用来澄清我们在此所要谈的相关论点。


耶拿大学哲学系的“编外讲师”都要忍受那段没有“教授”头衔的学术生涯,因为没有这个头衔也就没有可以自主开课的特权,那些在学科内真正掌握实权的就是教授,编外讲师只能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获得“特许任教资格”以从事公共学术活动。但即便在黑格尔时代,这条规则也只是形式上的而并未落到实处,编外讲师其实还是拥有自主地授课的权利,只不过黑格尔每个学期都要将他的开课申请呈交所在学科的主管审批才能获得授课资格,而课程一旦获批就会被列入耶拿大学的课程公告上。


乌尔里希的说明透露出来的最重要的信息在于,他并不在意课程所要讲授的内容是什么,而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免费课程”的申请流程。因为哲学系也会为讲师保留着所谓的“免费课程”(尽管有些是老规定),也就是说,讲师还是可以凭借他在学生中的受欢迎程度而获得开课的权利,但开设“免费课程”依旧是拥有正式教职的“在编教授”的特权,这点在哲学系也没有改变。就此而言,这项规则并不能说不会对编外讲师造成不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要从当时的处境上作出分析,也就是说,在那个年代,只有“在编教授”才能获得定期的薪水,这是由“大学供养”制度决定的(萨克森政府对此制定了不同的政策)。而对于参与授课的讲师而言,如果每个学期的听课人数(数量会有统一规定)有所增加,也就是说,由于课程受到欢迎而使得“听课名单”上的学生数有所增加,那么他就能获得更多的用于满足其基本生存的报酬。编外讲师并不像在编人员那样有基本薪水的保障,这种状况在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得到改变,因而,对于讲师来说,他就得格外依赖他在每个学期的课程在学生中的受欢迎程度,以此来获得数额不等的收入,但他能否开设这样的课程最终还得由那些在编人员来决定。


这样一来,作为编外讲师的黑格尔显然要通过申请才能开设他的免费课程。而这种课程的开课申请通常在相关院系都会予以通过,因为主管人员是支持编外讲师开展此类工作的。但黑格尔则没有这么走运,由于当时的主管人员过于保守(有大学学监的强势介入),使得乌尔里希只得以“共识”为借口否决了该申请,因而,黑格尔只能放弃他拟开设的课程,这就使得他的课程并未出现在那个学期的课程公告上。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何罗森克朗茨和海姆没有看到 1802年黑格尔拟开设的费希特自然法批判的课程计划了。


但这场在院系内部所遭遇到的挫折却为探讨黑格尔对费希特自然法的批判提供了钥匙,可以完全确切地说,黑格尔在 1802年期间曾认真地研究过这个主题并为此做了细致的工作。


乌尔里希非常明显地注明的日期是“ 4.5.1802”,也就是该年的较早时期。因此,黑格尔必定在这个时间点之前早已提交了申请,并且还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也就是对课程内容作了细致的论证以使之能够成为免费课程。然而,从乌尔里希发布的公告来看,在标注的时间点上,该课程并未出现在 1802年夏季学期的课程表上。黑格尔此后也就打消了他的这个开课念想,因为他深知自身的处境,而且想要对院系内部的争议提请仲裁,这将消耗太长的时间,况且 1802年夏季学期已经开学,在此情形下,试图推翻乌尔里希作出的“共识”决定,并戏剧性地公布他的课程计划,这对于编外讲师无异于痴人说梦。


但对于争议事件,院系内部通常也会有多种的协调方式,而且会根据惯例拟出时间表用以处理那些紧急的课程申请,这在 1802年的课程公告上已有所说明,而它很可能就与黑格尔提交给乌尔里希的 1802—1803学年冬季学期的课程申请有关。从此前发布的公告看,黑格尔在 1802—1803学年冬季学期开设了两门课程,即“逻辑学与形而上学”,以及“自然法”,至于乌尔里希所提到的“第三门”课程(即“费希特自然法批判”)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是存在着的。然而,这门免费课程最终还是被否决了,黑格尔以及同情黑格尔的少数主管人员当然对此会是大失所望,这必然使他提交给乌尔里希并期望在规定的时间点予以公布的课程化为乌有。对于此事,在 1802年夏季也曾引发全系范围的争论,最终不得不以大学学监的裁决才得以平息。


我们由此可以推断,黑格尔是在“ 1802年 4月 5日”这样一个拟定的日期提交了他的申请,并且满怀期待能够获批,所以,开设费希特自然法课程这件事原本就在他的计划之内,而且时间就定在 1802—1803学年冬季学期。我们有理由设想,黑格尔为了备好这门课,他必定有针对性地做了准备,并且必定有(文字上的)资料,而且这些资料也会被他精心保存着,只不过天有不测风云,他的这个课程却在一片争议声中流产了,这在黑格尔的学术生涯中确实是个极为尴尬的事件。


从这样的严重事件中可以发现,黑格尔其实申报了两门关于自然法的平行课程,他如此制定开课计划显然是预感到会有很多学生选他的免费课程,作为授课讲师,他必须尽力满足听众并做好相应的备课,以便他的课程既充实又清晰地传达给他们。此外还可以设想,就听众而言,他们不会在意黑格尔对费希特的批判是如何地刺耳,他所写的文章是如何地辛辣,但对黑格尔而言则并不这样,他是满怀期望地要把“自然法”与“费希特自然法批判”这两门课程融会贯通起来,尽管它们在内容上各不相同。然而,学生愿意支付的是那周期性开设的“自然法”课程,对于那门也同样打算重复开设的“费希特自然法批判”的平行课程,学生认为这只是对“自然法”课程的稍加调整,他们则不愿意为此买单。


从开设费希特自然法课程这个有确凿证据的事实可以推断出,黑格尔在 1802年的上半年曾致力于“实践哲学”和“自然法”领域的研究和写作,做这两方面的工作显然是出于他自身的学术规划,他力图将以上两个有显著差异的领域关联起来并予以体系化。黑格尔为此写下的诸多草稿就是要对它们作出充分的论证,这样一来,我们还可以作出这样大胆的设想,尽管黑格尔大约在 1802年夏季的那门课程申报在形式上是失败的,然而,为了开设这门课程,他至少要提交一份关于自然法的材料,而且这份材料早在 1802年夏季学期就已经构思好了,并且正好要在这个学期把它写完并加以完善,这样的话,他就可以在 1802—1803学年冬季学期开设他的“费希特自然法批判”这门课程了。


除此之外,黑格尔必定会在对费希特自然法的系统批判中发展出他自身特有的观念,至少在1802年夏季他的课程申请被否决前,他对他的观念阐发都是体系性的,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 1803年秋季,此时他写就了《自然法》论文,并且此文还被出版了,从这篇文章中,我们也就可以勾勒出“费希特自然法批判”所要清晰而又系统地表达出的雄心壮志。我们同样可以确切地认为,黑格尔所提交的材料就与他对该作品的设想有关,至于那些其他的草稿和备稿也都要纳入该作品的范围,它们作为费希特课程的准备材料现在则可以被清晰而系统地予以论述,黑格尔希望把它们而不是那份被否决的课程报告予以出版,并且还能引起公众的讨论。黑格尔也在实现着他的这个想法,他始终没有偏离《伦理体系》所设想的那个最初目标,也正因此,他才要重新整理那些材料,使之符合他所设定的那个体系目标,这点可以从我们此前提及的对已发现的手稿进行的研判中得到验证,而且由此还可进一步看出,黑格尔认为他首先要处理的问题并非在于对思路的具体阐发上,而是相反地在于如何对他的这份手稿的系统框架作出恰当的划分。


就黑格尔的整个教学生涯而言,他只在耶拿发布了一个关于“费希特自然法批判”的公告,这是个绝无仅有的特例,即便在耶拿之后的所有课程公告中也都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标题,用以明确表明要对同时代的学者进行彻底的批判,这样的标题在海德堡或柏林的课程公告中都没有出现过。在黑格尔的遗稿中,《伦理体系》就是以这种独特的方式存在着,这种状况绝无仅有,绝对是个特例,此后黑格尔再也没有对这个作品进行内容上的修订,而是将它原样保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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