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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生死劫: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与应对之道

新则 2022-12-10

以下文章来源于泰和泰律师 ,作者陈炼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破解长期困扰家长和学生的负担过重问题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的8个方面、30条具体要求向教育行业的传统管理模式提出了重大挑战,对教育行业的经济与法律事务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新形势下校外培训机构改革面临的矛盾、校外培训机构面临的风险以及新形势下校外培训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意见三个方面分析《意见》的出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影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陈炼 泰和泰南京办公室 律师

来源 | 泰和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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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校外培训机构改革面临的矛盾


1. 民办教育逐利性的经济学本质与学科性校外培训机构非营利化的矛盾


校外培训机构是本次《意见》的主要调整对象,也将是接下来一阶段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治理对象,其利益格局和既得利益最直接地受到调整。在治理过程中,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将必然会出现因行业、企业机构向公益性转型所带来的利益损失,由此将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与阻滞现象。


在我国,95%以上设立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为私营企业性质,本质具有公司的营利性,设立目的是为了获得资产收益。《意见》出台后,将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而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也需要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这就意味着,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收费、办学、活动中产生的资金往来要受到严格控制与监管,还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


最重要的是,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营利将不能进行股东分红,只能用于机构的扩大经营。现实中,学科类培训机构由于其教学内容与应试升学紧密联系,家长与学生的重视程度更高,消费者数量多,营利也高于其他非学科类培训项目。


从高营利向纯公益性的骤然转型必将产生改革的阵痛,机构由“地上”转为“地下”,家长与机构联合对抗执法等问题也可能产生。面对这一变革的形势,机构如何合法的转型升级,成为当下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者应当探索的命题。


2. 师范生就业形势与校外培训机构改革之间的矛盾


由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数量有限,尤其是公办学校教师的编制需要经过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控制。2020国家年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70多万,而总报名人数接近500万,其中有一半是应届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半为往届生[1]。而每年新入职的中小学教师中,有超过1/4的毕业生来自非师范类专业。


2019届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单位主要以企业为主,占比45.27%;进入中等和初等教学单位的仅占比20.26%。即师范生毕业就业去向只有五分之一左右能够进入国家批准的公办与民办学校,除去考上公务员进编的,其余的师范毕业生只能通过校外培训机构等市场途径解决就业问题。


培训机构不仅是毕业大学生的重要就业途径,同时还是在校学生兼职的重要渠道。随着“双减”政策的贯彻落实与《意见》相关规定的实施,很多校外培训机构将面临被淘汰或业务范围被压缩的生存困境,这将导致很多在校大学生失去“兼职打工”的机会,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也会随之增大。


3. 教师劳动力付出与经济回报之间的矛盾


从调研情况看,当下国内大部分地区基础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并不高,而通过校外培训机构的兼职可以较为快速的获得额外报酬、节约在校人力资本付出并增强利益博弈竞争优势。


随着“双减”政策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推进,部分教师的既得利益将会丧失,不可避免地会滋生抵制心理与行为,这时即便有政府部门强制力,他们也完全可以采取关闭自己人力资本通道的办法来消极怠工。在校教师失去依靠知识获取额外收入的机会。在现有教师工资水平无法满足经济需求的情况下,也将产生诸多社会问题。  



4. 学生自我发展需求与校园教育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知识改变命运,刻苦成就学业”这句话永不过时。如果一个人不能在教育中取得优势,将意味着其正常生存和发展条件受到极大削弱。而且,当今的社会流动已从先赋性流动转向后致性流动,校外培训机构也愈来愈成为造成教育利益差异化分配的主要工具[2]


学生个人学习和发展的需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将会受到不同因素综合影响。由于学生智力开发程度、学习能力和自律性各有差异,有的学生在学校常规教学中是学有余力的,还有的学生在应试学习之外具有鲜明的特长,这些学生都需要在学校的日常学习之外接收进一步的提高与开拓。


因此,允许在课程学习上处于领先位置的某些同学在校外培训适当接受“超纲教学”,弥补其在课堂上“吃不饱”的遗憾是需要的,允许某方面有特长的学生接受学科类专长培训也是符合教育规律的。如果简单化采取“一刀切”方式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开展 “超纲教学”、“学科类培训”,将是对学生差异化个性化发展规律和需求的无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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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面临的风险


笔者曾参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立法调研工作,在调查研究并综合各省情况反映后发现,当下民办教育尤其是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问题与风险主要集中在:主体未取得资格、超范围经营、排位推优考试直接影响升学、开收据拒绝开发票逃税、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虚假广告宣传、高强度教学、大班授课、教师流动性大、办学场存在安全隐患等


除此之外,本次《意见》的出台再次明示以下风险:


1. 非营利化风险


近日,国家加大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利行为的查处,黄山市教育局现场查处一名教师在自家别墅补课引起社会多方面讨论,继而安徽含山县又曝出一教师违规补课被踹门、掐脖吸引媒体公众关注,再次把有偿补课、校外培训班等话题冲上风口浪尖。


据中国教育学会发布的《中国辅导教育行业及辅导机构教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课外辅导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4]。目前国家对有偿补课、学科性校外培训的严格管控,必将导致短期内校外培训机构中蕴含的高额利润的缩减,也使得行政相对主体面临一定的经济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11月,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订,删除了以上法律中对举办营利性教育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新设或转设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明确对各级各类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前置许可制度。


《意见》第四章第13条规定:


“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该规定再次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性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中特殊种类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立行政许可类型只能采取审批方式,且目前不再审批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将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因此,在设立与经营校外培训机构时,但凡涉及学科类培训的经营范畴,务必遵循非营利性原则。严格把握营利收入只能用于扩大规模和再生产、股东不能提取或分红这一准则,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一是要将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二是机构运营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三是机构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同时对于应当按照《意见》第四章第14条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教育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去资本化风险


2020年,疫情期间停课不停学的号召给校外机构在线教育带来了新一波的增长空间,资本也随之跟进加码。《2020年度中国在线教育投融资数据报告》显示,去年在线教育领域融资总额达到历史高位,融资总额超过539.3亿元,同比增长267.37%,超过2016年到2019年四年的融资总额[5]



其中,猿辅导、作业帮两家融资总额达380.1亿元,占行业年融资总额的70.48%。火花思维在2020年共进行了三轮融资,融资额接近2.8亿美元,其在2021年1月最新一轮融资时,估值就已经达15亿美元。IT桔子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中,腾讯共投资教育项目60起,金额约132.11亿元;红衫资本中国、高瓴资本在教育领域的投资金额分别达66.51亿元、66.91亿元。


《意见》第四章第13条规定


“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对于学科类培训机构,国家目前采取的态度是一律不得上市融资等资本化运作,严禁外资进入。因此,对于已经融资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寻求企业转型或是中止融资行为。一方面对经营范围、教学内容进行整改分离,将培训机构的性质调整为非学科类后再从事合法合规的资本化运作,另一方面暂停融资上市行为,清除外资在学科类培训机构中的影响。


3. 教学时间风险


《意见》第四章第14条规定: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第四章第15条规定:


“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而2021年6月1日新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也有相应规定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同理,对于校外机构的培训课程,也应当遵循不加重未成年人负担的原则,应当设置在工作日的放学后时段,并注意课程设置的时间长度与间隔,控制培训课程的结束时间。这也是贯彻党和国家关心下一代身心健康成长、注重青少年全面发展重要精神的必然要求。


4. 教学人员资质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中,由学校教师兼职的现象还是部分存在。同时,大学生、社会无教师资格证人员在校外培训机构任教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意见》第四章第14条规定:


“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因此,如若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无教师资质人员、在校教师任教学科类培训课程,将面临师资不适格的风险。


《意见》第四章第15条规定:


“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这一条规定与外语类、出国留学培训机构更具关联性。外籍人员在校外培训机构的任教,国家对于两种不同情况区分准入:


对于境内的外籍人员,即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籍自然人。在该类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拥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与该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其为机构教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境外的外籍人员,即无中国国内居留权的外籍自然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聘用其为机构教师。


5. 不当竞争风险


《意见》第四章第14条规定


“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第15条规定


“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对于民商事主体市场竞争行为作出明确规制。对于法律中规定的禁止性经营行为,同样也适用于校外培训机构等民办教育主体。本次《意见》的出台对不当竞争行为中的侵犯版权、虚假宣传、虚假交易以及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作出重申强调,意在整治当下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竞争的乱象。


校外培训机构侵犯版权行为具体包括:印制并出售与其他学校、机构享有著作权的教材、习题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教材、习题,或将其提供给学生学习的;使用其他学校、机构在先发表的课件、教案等材料进行授课的;使用盗版课件、软件开展教学行为的。


虚假宣传行为主要包括:对培训效果宣传的过分夸大;对培训结果过分承诺;捏造培训机构的曾获荣誉,虚构学生的考试和录取结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虚假交易行为主要包括:组织虚假交易,恶意垒高培训机构的交易数目、学生数量欺骗误导消费者。


以上行为均可能产生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使违法的校外培训机构面临高额赔偿与罚款停业的相关风险。


6. 信息隐私风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意见》第四章第14条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国家近年来一直在加大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近两年来公安部门也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查处力度,此类案件数量成迅速上升趋势。作为能够接触到学生乃至家长个人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更应当保持高度的警醒,对于违法收购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及时举报,更不能主动贩卖、泄露公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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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校外培训机构

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强调:“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主体功能,强化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


“双减”政策是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和政治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需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的重要指导思想,按照《意见》中的规定与要求进行整改落实,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 定位机构类型,确认自身主体合法


校外培训机构的主体合法既包括资质合法,又包括性质合法。


资质合法即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明确了所有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一证一照”持证上岗。


“一证”是办学许可证,需要由符合办学政策、具备办学条件的主体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颁发。“一照”为营业执照,是符合公司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民事主体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营业执照。


只有两证齐全后,校外培训机构才能开展公司宣传、机构招生、收费经营、授课教学等活动。目前有些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出国留学机构,由于本身不具备办学能力或是聘用教师的国籍、资质不合法,采取将培训机构注册为文化公司或教育咨询服务公司来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试图摆脱教育部门的监管。而这种方式并不可靠。


例如国外某教育公司先后在国内不同地区分别注册了“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XX语言培训有限公司”“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未采取“教育培训公司”的企业名称,但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了校外教育培训的相关内容。只要公司企业经营内容包括教育培训相关,不管其注册名称均应当受教育部门监管。涉及学科类培训内容的,应当报当地教育部门审批后设立。


性质合法主要是指涉学科类培训机构需要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在“双减”政策出台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审查自身办学经营的范围。若不涉及学科类培训内容,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一般项目“除面向中小学开展的学科类教育培训”。同时,任何个人与组织禁止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和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2. 合法聘用教师,保证教师资质适格


严禁聘用在校教师在机构兼职。教育部对于在校教师校外兼职、有偿补课相关事项先后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2018年《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师资条件的设置提出明确要求,不得聘用任何在校教师。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当遵守《意见》的相关规定,配合教育部门整改查处工作。



应当聘用有资质的教师从事教学培训行为。没有获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多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是在校大学生,因此很难受到专业的教育知识、教育教学技能、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虽然聘用成本较低,但教学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聘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证书的教师任职,是教育部门与行业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教育培训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同时,凡招聘的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的教师应当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岗执教。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公示教师信息与资质并确保在平台上发布的教师信息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资质、执教履历、教学经验、荣誉等)。


与聘用教师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保障教师的基本劳动权利。当下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教师流动性高、收入波动大等现象,从而无法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严重影响参加培训的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更加会影响机构自身的教学质量和品牌口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才能使受聘教师享有更多的认同感、获得感,才能留得住人才,也避免因受聘教师离职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3. 规范教学活动,合法设置培训课程


坚持政治导向,严守社会主义文教宣传阵地。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树立正确的育人理念,研究课程体系建设,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育人模式。回归到培育核心素养、提高学生素质的目标上来,才是校外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之道。培训机构设置的教学课程内容应当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教材应当专业、实用、系统、规范,禁止使用境外教材。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严控课程门类和总课时、严控课程容量和难度、严控非零起点教学;老师要严格依照大纲和课程表教学,严控作业数量和难度。授课时间应当遵循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娱乐、休息需要,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每堂课授课时间不宜过长,结束时间不宜过晚。


不能以各种兴趣班、特长班等项目的名义与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合作办学,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6]。要减少重复、低效的机械训练负担,增加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思维的、具有挑战性和创造性的教育教学活动。科学规划布点和类别,形成集知识辅导、学生服务、素质培训为一体的校外教育体系。


4. 保护知识产权,杜绝不当竞争行为


强化版权商标权保护意识,合法使用教材、课件等教学用具。教学使用的教材,只要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即可认定构成作品。其作者对该教材享有著作权,校外培训机构如需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应当先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并向作者支付报酬。


同样,作为企业形象标识的商标,其专用权也不容侵犯。商标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如果企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在文字、读音及含义上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一定联系,且双方面对的都是教育培训领域,其主要的功能用途亦十分接近,便有“蹭名牌”、“搭便车”的嫌疑,可能侵犯知名校外培训机构的商标专用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规范广告宣传内容。首先,不得夸大宣传效果、虚假宣传。根据调研情况,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机构主要针对小升初、中高考、其它类素质拓展,在宣传及招生过程中,容易过分夸大培训效果,比如很多机构都在宣传简章上印有通过率或高分率90%以上或是位居全省第一。


涉嫌虚假宣传的招生简章


大部分这样的宣传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与第11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一般来说,校外培训机构广告中的通过率、高分段排名等数据一般都是较为模糊的大概数字,其中水分含量较高,如果在正式的宣传广告中使用非真实准确的数据,故意夸大培训机构的业绩与效果,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承担行政与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不得过度承诺。就教育的本质而言,个人的学习成绩和效果是受多方面影响的,相同的教师、相同的学习环境下的学生的学习成绩或是考试结果也不尽相同。仅仅通过培训机构对外宣称的通过率来判断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或者是否适合自己的孩子学习成长并不准确。


在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效果肯定有,但绝对不是决定性因素,成绩的优越还会受到自身的考场心态及知识储备等多方面影响。因此,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做出过度承诺,不应当利用消费者的攀比心理,在课程销售过程中以“保证班”“满分班”“协议班”等噱头来吸引家长和学生。广告中也不能体现“保”“第一”等字眼。


除此之外,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平台上发布含有虚构价格和虚假优惠、误导公众教育观念、打压诋毁对手商誉、制造学生或家长焦虑情绪等违法违规的内容。


5. 做好风险防控,构建企业合规体系


校外培训机构企业合规的建设应当围绕梳理“双减”形势下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整顿监管相关政策文件、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场景提出行业性合规要点、起草合规法律文本、开展专项法律培训等方面进行。


《意见》的出台宣告了一些业态的终结,如提供拍照搜题服务以及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等活动。同时还对现存相关培训机构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对于已上市的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早规划战略调整和转型,特别是上市培训机构须考虑对学科类培训业务进行剥离再寻求转型。在转型过程中,针对上文提出的风险点应当提早做好应对措施,防止改革转型中产生行政、民事风险,更要避免受刑法处罚的可能性。


在这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生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在8月17日正式进入第三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程序。因此,对于客户个人信息保密方面也亟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合规管理体系,做好客户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防护。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强调:“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义务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教,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国家“双减”政策以及《意见》的出台也是紧紧围绕这一宗旨服务,对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经营行为、优化相关营商环境、保障民办教育主体财产权利具有深远意义。改革的阵痛在所难免,我们唯有迎难而上,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的构建添砖加瓦,为实现教育公平与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

[1] 9月4日,教育部召开2020年金秋系列发布会通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评估情况

[2]贾建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利益阻滞及其协调〔J〕.教育导刊,2018年8月上半月

[3]檀传宝.公权对私域的蔑视与僭越:对“有偿家教”及其行政处理方式的若干思考〔J〕.教师教育研究,2005(1)

[4]中国教育学会:《中国辅导教育行业及辅导机构教师现状调查报告》

[5]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20年度中国在线教育投融资数据报告》(报告下载:https://www.100ec.cn/zt/2020zxyjtrzbg/)

[6]袁振国,周彬.中国民办教育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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