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网络游戏停服,玩家虚拟财产如何处置?

周全 新则 2023-05-18


近日,受到著名网络游戏中国服务器关停影响,不少用户(包括笔者)基于其游戏账号无法使用已经受到经济利益以及精神利益的双重打击,更多用户受该风波影响亦对自身账号财产未来处境表示担忧。在各大游戏运营商的《用户协议》中玩家对自身账号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已经是公开的秘密,那么对于账号中的各类虚拟财产,在面临游戏关停服务器时,司法实践倾向于如何处置呢?


文|周全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 1 -

虚拟财产的类型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依据可见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1]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前述文件虽然认可其财产地位,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所涵盖的范围、内容、权利属性未作规定,这既给未来立法留下空间,也无形中默许游戏运营商以《用户协议》的形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及归属做出规定。


通说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箱、网站域名以及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3]。玩家投入时间、精力、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个人劳动(刷怪、攻略副本)或者购买增值服务(充值游戏货币、购买付费道具)取得人物等级、装备强度上的提高,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对前述财产游戏内流转或借助第三方平台变现。


本文仅讨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在游戏服务器关停时,将用户账户中可能还存在的财产类型划分为游戏外充值部分以及游戏内增值部分。游戏外充值部分包括未消耗的虚拟货币、未到期的游戏服务、已消耗的虚拟货币、已到期的游戏服务。游戏内增值部分包括账号增值收益以及现实交易收入。各概念释义如下:


1. 未消耗的虚拟货币:通过现实货币购买的、尚未消耗的游戏内货币,例如在部分游戏中虚拟货币被命名为点券、符文石、创世结晶等。


2. 未到期的游戏服务:通过现实货币购买游戏时长或者游戏本体才提供游玩服务,由于服务器关停,剩余游戏时长无法消耗或游戏无法运行。例如部分点卡制、月卡制网游、买断制网游。


3. 已消耗的虚拟货币、已到期的游戏服务:与前述概念对应,不再赘述。


4. 账号增值收益:通过游戏玩法付出劳动与时间成本获取的具备效用性、稀缺性及可支配性和可流通性的虚拟财产。例如账号中的人物等级、游戏成就、角色外观、稀有装备。


5. 现实交易收入:通过游戏玩法取得相应虚拟道具作为收入来源或进行现实交易,因服务器关停受到损失。例如部分大型网游中普遍存在的“搬砖党”、“商人”角色,可能因合同履行不能承担违约责任等。


- 2 -

司法实践的态度


1. 针对已消耗的虚拟货币、已到期的游戏服务


对于该类虚拟财产,实务中并不存在太大争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诸多案例[4]表明法院通常以“玩家接受了游戏经营者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玩家消费的充值金额已作为游戏经营者提供增值服务的对价”为由,对用户要求运营商全额赔偿的诉请进行驳回。


极少案例在特殊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用户全额退赔的诉讼请求。在刘利峰与成都欢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由于游戏运营商并未说明游戏停服时间,用户后期登陆时,游戏服务器已关停无法查看剩余充值金额,因而无法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在将举证责任倒置后,游戏运营商亦未充分承担举证责任,于是法院按照原告依据消费记录所举证的全部充值金额予以支持。


笔者赞同这种处理结果,对于大部分游戏用户而言,已消耗的虚拟货币、到期的游戏时间仅为提升游戏体验、提高角色战力的“手段”而非“目的”。在游戏过程中充值现实货币兑换前述“手段”已经实现合同目的,且消耗完毕后不具备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所同样需要满足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控制性[5]。


因此,该部分在游戏停服后不予返还并无不妥之处。但是通过该“手段”实现“目的”即账号中角色等级、稀有装备等取得积累后产生的虚拟财产应该如何处置,我们在下文账号增值收益部分继续分析。


2. 针对未消耗的虚拟货币、未到期的游戏服务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支持用户对该部分虚拟财产的诉请,且部分规模较大,注重品牌声誉的游戏运营商也会自觉的在停服补偿方案中提出并履行该义务。


文章开头所提到的某游戏运营商在其《游戏产品运营到期开放退款的说明》中称“我们计划针对玩家在游戏内已充值但未消耗的虚拟货币或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开放退款申请”。可以认为此举意在响应《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6]、《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已失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数量众多的手游、页游如雨后春笋般上架于应用商城,部分游戏运营商在发行新游戏时以量取胜,不追求游戏长期运营,只图短期牟利,圈钱就跑。当这类网络游戏因经营不善,需要关停服务器时,针对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或者游戏服务往往不会自觉退还,而是提供一款新游戏,声称可以将旧游戏充值悉数转移,引导用户在新游戏中进行注册,继续“割韭菜”。面对此种情况,用户若不同意该方案诉请游戏运营商退还充值金额,一般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7]


3. 针对账号增值收益


如前文所述,网络游戏中“已消耗的虚拟货币、已到期的游戏服务”的归宿就是一个游戏账号的增值部分,这也是广大游戏玩家最为在意的部分。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部分虚拟财产的态度尚不明朗,或者说对该部分虚拟财产的退还相当谨慎。


鉴于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范畴,同时为了尽量规避主观因素的影响,笔者暂且排除通常包含在账号增值收益中的人物等级、游戏成就等因素,将账号增值收益限定为游戏中的稀有装备、道具、外观(皮肤)等诸如此类价值突出,甚至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广泛存在明确定价的虚拟财产。


第一,需要确定账号增值收益是否属于财产范畴。财产始终离不开价值性、稀缺性、可控制性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同样需要经过该三性的检视[8]。游戏运营商通过设置难度各异的游戏关卡并匹配以不同性能的游戏装备,调整游戏装备的产出概率,强化游戏内部的战斗力竞争机制,在提高游戏可玩性、玩家积极性的同时也实现自身营收目标。具有较强战斗力的装备、道具等因运营商的介入具有稀缺性,通过玩家对于自身账号的支配而具有可控制性,通过在游戏内以及第三方平台的交易而具有价值性,部分大型网游中的稀有装备甚至被售出万元以上价格。


如此分析,账号增值收益应当被归类于财产范畴,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所体现。在胡启雄与徐侠挺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从效用性、稀缺性和合法性三个角度,论证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法院认为,虚拟财产被特定所有权主体所支配,具有排他性,且价值可被量化而在市场交易;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一样能够为人所感知,其丢失损坏同样会对人的精神造成影响,而具有稀缺性;依照法无禁止皆可为,对虚拟财产可予以合法保护[9]


第二,需要明确增值收益部分财产权属,并基于此决定是否折价返还。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判决[10]并未支持对该部分虚拟财产的诉求,论据与前述“已消耗的虚拟货币、已到期的游戏服务”一致,认为游戏装备、道具属于游戏服务,玩家接受了游戏经营者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应予以退还,并且在说理部分往往认可《用户协议》中关于游戏内容所有权属于运营商的格式条款。


但是,仍存在判决予以支持,在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完美世界(重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玩家通过设立游戏账号,以金钱获取游戏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及等级,进行游戏时对其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可行使占有、使用、分配、处分等诸项权利,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游戏运营商对游戏进行停服,侵犯了玩家合法财产权益,应赔偿相应损失。


但由于游戏中的人物等虚拟物品并非玩家直接通过人民币购买,其与人民币之间无明确的折算比例,故玩家账号内所拥有的虚拟物品无法直接折算成人民币,对于该部分损失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4.针对现实交易收入


尽管很多网络游戏《用户协议》中均载明,游戏运营商对虚拟数据享有所有权,玩家不得将游戏账号、道具、装备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规避玩家之间,或者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现实交易。但是时至今日,在各大电商平台以及专门游戏交易平台上仍然存在广泛的游戏内装备、道具、货币交易现象。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之下,自然催生出以游戏作为劳动工具取得收入的“搬砖党”、以游戏道具作为商品销售流转的“商人”、以游戏内容作为直播素材的“游戏主播”等。


这些角色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交易频繁并且均从游戏中谋取现实利益,游戏服务器的关停势必影响前述交易,而游戏运营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游戏运营商对关停服务器是否存在过错导致违约。而是否构成违约又取决于《用户协议中》中例如“运营商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网络服务,运营商不需对任何用户或第三人负责而随时终止网络服务”的“终止服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如果该条款有效,则运营商关停服务器不构成违约,反之则构成。


需要认识到的现实情况是,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判决[11]是倾向于认定《用户协议》中终止服务免责条款是有效的。部分案例[12]中,法院绕过对于终止服务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而是将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认定为不定期服务合同,因此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游戏运营商可随时解除合同而不构成违约。


但是,也存在少量判决[13]认为该条款因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在王珺与完美世界(重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中,虽然在原告用户诉讼请求中并未提出对《用户协议》中的终止服务免责条款进行效力确认,但是一审法院仍在判决书中指出该终止服务免责条款无效。笔者认为法院此举旨在暗示被告游戏运营商存在过错责任,为之后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一方做铺垫。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北京市第三中院亦同意一审法院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倾向于认为游戏《用户协议》中的终止服务免责条款无效。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网络游戏作为暴利行业的典型代表,在取得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应当承受相应风险、承担社会责任。小到普通玩家之间改善性的装备流转,大到直接影响游戏区头部主播流量以及绩效目标的重量级交易,都无法离开服务器的正常运营,游戏运营商单方面任意决定关停服务器,显然损害了正常交易。


当该问题被抽象为“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如何分配”时,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与第三人有约定从约定,当《用户协议》中的终止服务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时,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游戏用户之间交易合同中若约定了违约责任,或存在向游戏运营商追偿之可能性。


结语


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然存在较大立法空白,随着游戏市场的蓬勃发展,元宇宙等新概念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就网络游戏的特性而言,要求运营商无止境的将游戏运营才不致违约显然过于苛刻,漠视用户投入大量时间、金钱、情感所凝结的游戏账号亦不符合一般人的常识。


每个人心中都有最朴素的正义感,纵使法律规定有多少理论支撑也不得过分偏离。2023年1月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其中就包括“网络游戏停服删档引发虚拟财产侵权争议”指出消费者的权益不能想删就删。希望借此能够引起全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助推相关法律不断完善。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3]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0年版,第200页。
[4](2021)粤01民终16116号、(2020)湘0105民初1267号。
[5] 贾章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纠纷解决机制》,《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1卷 总第59卷),2021年,第122-129页。
[6]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
第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7](2021)鲁1002民初7206号。
[8]赵自轩:《网络虚拟财产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据与权利归属》,《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9] 同前注[5]
[10] (2021)粤0192民初22811号、(2020)湘01民终8132号。
[11](2021)粤01民终16116号、(2021)京0491民初18851号。
[12](2019)粤0192民初36121号、(2021)粤0192民初37362号。
[13](2019)京03民终10990号、(2021)京04民终885号。


- End -






2月22日(周三),新则派联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一起探讨「后疫情时代,精品律所如何打造品牌价值」。


欢迎扫码报名





大鱼主讲:中国律所规模化趋势解读视频上线,扫码订阅演讲视频,同时获取《2022中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报告》纸质版。

↓↓↓




# 推荐阅读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