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主补合同模式下,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核查

丁秋萍 新则 2023-05-18

实践中,签署主补合同是一个常见的商业做法,其中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存在相互矛盾,本文针对该问题,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汇总梳理,以期厘清该类争议。

文|丁秋萍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 1 -

问题的提出


为了在将来发生的纠纷争议中,尽量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及己方诉讼成本等诸多原因,争议解决条款一直都是合同签约各方的“兵家必争之地”,合同交易方都会试图将管辖法院“锁死”在己方所在地,这也是合同交易过程中强势方的惯常必备操作。


在有些商业合作模式上,合作方之间会先签订主协议,比如《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等,此后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在这种主补合同签署模式下,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存在相互矛盾,比如框架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而补充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


若交易顺利上述矛盾风险点将“随风而去”,但假若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管辖权将会成为签约各方“掰手腕”的第一回合。本文锚定于此,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汇总梳理,以期为该类问题提供参考借鉴。


- 2 -

以案说法:看似简单的争议解决条款并不简单

笔者就上述提及的案件情况在Alpha数据库进行检索,最终检索出有效案例65份,笔者将这65份案例予以梳理并进行类型化分类:


案号:  (2021)沪0118民初10858号之一

适用方式总结相互独立,分别适用。
裁判观点:
《合作框架协议》《购销合同》是两份相互独立且可分的合同,虽《合作框架协议》与本案系争《产品采购合同》存在关联性,但两份合同签订主体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系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故前述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能约束《产品购销合同》的签约主体,涉案争议区分合同分别适用其各自约定的争议决方式


案号:  (2020)湘06民终1050号

适用方式总结“一裁一诉”,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观点:
新兴公司与宇鑫公司就双方合作基本事宜签订《船用燃料油贸易合作框架协议》,在合作过程中又就具体事宜签订数份《产品购销合同》,前者约定争议“由岳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者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现双方在履行《船用燃料油贸易合作框架协议》和《产品购销合同》中发生争议,在双方约定仲裁与诉讼解决争议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依法应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案号:  (2020)赣民终949号

适用方式总结“一裁一诉”,以后代前
裁判观点:
……,但从两份合同内容之间的逻辑顺序可以认定《补充协议书》是对《增资扩股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约定,签订在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补充协议书》中形成新的意思表示,约定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且明确约定南昌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该约定有效。上诉人南昌产业公司主张《补充协议书》成立即生效,其生效在《增资扩股协议》之前,应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案号:  (2017)苏09民辖终329号

适用方式总结约定不同法院,“以后代前”
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看,战略合作协议是总的框架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应当是首先签订的合同。订货单(合同)与充电桩产品购销合同书是具体的采购计划与方案,应当订立在后。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多份管辖协议的,应当依据形成在后的管辖协议确定案件管辖。

案号:  (2014)苏商辖终字第0118号
适用方式总结约定不同仲裁机构,“以后代前”

裁判观点:
案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应当作为本案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同》和《补充合同》中均约定了仲裁条款,且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一致,根据《补充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补充合同》的仲裁条款应当视为对《投资合同》的变更。上诉人关于《投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因《补充合同》的签订丧失效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  (2014)镇商仲审字第10号
适用方式总结约定不同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观点:
《附条件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了贸仲委、深仲院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仲裁条款无效。现当事人之间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案号:  (2019)陕民辖终86号
适用方式总结主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补充协议约定了仲裁/诉讼,“以后代前”

裁判观点:
依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可知《购销合同》与《购销协议》均属于该《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具体实施合同,具有牵连性,在《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及《购销合同》均未对管辖权做出约定的情况下,原审以在《购销协议》中约定了明确一致管辖条款的情况下,认定管辖条款对《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相对方具有约束力。

案号:  (2013)浙杭辖终字第30号
适用方式总结主合同约定仲裁/诉讼,补充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按主合同约定

裁判观点:
从该框架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看,框架协议和双方针对单批购买产品签订的《购销合同》系针对产品买卖不同事项进行约定,均属于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双方约定该份框架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杭州鼎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货款均发生在该有效期限之内,而双方《购销合同》中也未对管辖法院另行约定,故原审法院作为杭州鼎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按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在主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看似简单的争议解决条款并不简单,目前法院的裁判思路首先是看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


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分别按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则根据协议不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情况各异。


- 3 -

主补合同模式下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策略

诉讼案件先打管辖,“如何赢下第一枪”,争议解决条款尤其重要,建议在主补合同签署模式下尽量和公司业务经办人沟通,确保了解业务合同的全貌,保证争议解决条款的一致性,例如选择同一仲裁机构或者同一诉讼法院管辖,以避免后续后续对方通过管辖权异议等程序影响案件的处理进展。


而对于将争议约定为仲裁还是法院管辖也有考虑的因素,比如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到相关第三方主体时,建议优先选择法院管辖,仲裁与民事诉讼相比较,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参加到仲裁的当事人中,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第三人。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基于此在一些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合同类型时,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再者市场地位一般决定合同地位,在处于弱势地位或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可能不得不接受对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仲裁管辖的情况下,如果合作方是国有企业或上市企业的话,优先选择诉讼管辖,通过立案信息/诉讼案件的公开也是间接的一种施压手段。


若弱势一方属于合同的收款方,考虑到一旦合作方未支付款项/部分支付款项而需发起诉讼/仲裁要求对方支付时,作为原告/申请人需先垫付诉讼费/仲裁费,而标的额10亿以下的案件通常仲裁费高于诉讼费用,从费用成本方面优先考虑诉讼方式,也方便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


最后从更多救济途径来看,建议优先选择法院管辖,一方面是因为仲裁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相比于诉讼而言,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有限,因此建议作为弱势方优先选择法院管辖会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在我国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申请再审、抗诉,尤其是对于发生纠纷时比较倾向于穷尽所有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纠纷的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


具体到每份合同而言,管辖条款设置地恰当,除了在程序上保护己方,同时也能对一些实体权益产生影响。


作者简介:


- End -






「刑事新话」系列论坛


3月12日(周日),2023「刑事新话」系列论坛的首期活动将于湖北武汉举办,业内知名大咖齐聚现场,欢迎大家报名免费参与。


欢迎扫码报名



#大鱼聊天室#


3月7日(周二),大鱼聊天室邀请到秘塔科技首席运营官王一快,共同探讨「ChatGPT点燃AI风口,法律行业是否将迎来变革?」




3月7日(周二),新则派联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一起探讨「规模化时代,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革新与战略应变」。

欢迎扫码报名





# 推荐阅读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