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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人民法院报2023年1-3月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山东高法等 新则 2023-05-18



本文摘选汇编人民法院报2023年1-3月期间的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内容涵盖12个常见的民商事纠纷领域,并附有典型案例检索号,以供读者阅读参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民事审判参考、山东高法


1.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与被保险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未被列为货物运输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当可归责于承运人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虽同时享有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和对该承运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但并不由此免除承运人作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案号:(2021)皖1182民初1261号,(2021)皖11民终3743号,(2022)皖民再209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孔蓉


2. 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认定


裁判要旨 


为了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可以赋予破产情形下的被挂靠人预先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但追偿范围应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金额为限。


本案案号:(2020)浙0326民初4625号,(2020)浙03民终5964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元华  姜岳良


3. 未进行线上追索的持票人可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


裁判要旨


票据追索权是为促进票据流通、加强票据安全、保护持票人权益而创设的制度。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方可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前手发起线上追索,而以诉讼方式要求前手承担相应票据责任,经审查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


本案案号:(2022)渝0105民初9006号,(2022)渝01民终11423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景象


4. 网络主播擅自离职应向合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形成合作经营关系的,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民事合同关系。主播以“其他平台发展空间更大”等理由,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离开传媒公司提供的主播岗位,构成违约,应向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案号:(2021)苏0803民初494号,(2021) 苏08 民终2212 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其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张建新


5. 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判断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需按月给付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强制性规定。股票或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根据其给付方式较之前述强制性规定是否对劳动者更为有利进行判断,如果对劳动者并无不利,则其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对劳动者明显不利,且劳动者提出相应主张,则其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本案案号:(2020)京0108民初7749号,(2021)京01民终1751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吴博文


6. 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对于网络主播类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应当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注意综合考虑当事人合意、主播的从业状况、用工单位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收入分配方式等因素,正确厘定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案案号:(2022)鲁1191民初198号,(2022)鲁11民终1556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科刚  刘娜


7. 商标侵权中反向混淆的认定


裁判要旨


若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者,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割裂注册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固有联系,妨碍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案号:(2021)豫01知民初101号,(2021)豫知民终593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晓海


8. 企业字号与在先商标文字相同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引发的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衡量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


本案案号:(2022)渝0103民初19646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曾亚妮


9.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在搜索引擎后台将他人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未破坏该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混淆等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种使用方式未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予以规制。


本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3814号,(2021)沪73民终772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姜广瑞  庄雨晴


10. 电商平台因商家虚假交易扣除的违约金可不予返还


裁判要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分析判定商家涉嫌虚假交易且商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平台有权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认定虚假交易成立并对商家采取处理措施。虚假交易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商家以违约责任条款无效请求返还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


本案案号:(2020)沪0105民初24856号,(2021)沪01民终5507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董隽  刘彬华


11. 平台型App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认定


裁判要旨


平台型App本质上属于商品和服务的综合体,应按照其本质属性认定其所属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而不宜机械地一概归入计算机程序等类别。


本案案号:(2020)渝0103民初12251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徐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胡  丹


12. 二手手机线上交易中经营者虚假标注“99新”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二手手机线上交易中经营者应尽披露义务,其宣传的新旧成色应符合一般消费者的预期。经营者明知二手手机的主板曾经过维修,仍将其宣传为“99新”进行售卖,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的,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21)浙0192民初8085号,(2022)浙01民终2581号


案例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姚秋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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