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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岳史著 || 卢中阳《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出版(赵世超/序)

唐潮杂志 唐潮杂志 2022-03-19

作者简介

卢中阳(1981-),男,吉林四平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史、中国民族史。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两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陕西省社科基金多项。

内容简介

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国家自然选择的结果,属于国家主导下的一种强制分工。指定服役制度作为早期国家的基础制度,在世界文明史上具有普遍性,对于探索早期国家起源、官职演进、国家结构、社会性质等问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目录

序 赵世超

绪论
(一)指定服役制度的提出
(二)什么是指定服役制度
(三)指定服役制度的内容
(四)指定服役制度的产生类型
(五)立论前提
(六)研究方法
一 指定服役制度的起源
(一)指定服役制度的出现
(二)指定服役制度的产生途径
二 指定服役制度的表现形式
(一)农业劳役
(二)手工劳役
(三)军事劳役
(四)服务性劳役
(五)公共劳役
三 指定服役制度的特征
(一)强制性
(二)整体性
(三)固定性
四 指定服役制度的摊派原则
(一)等级原则
(二)特长、特产原则
(三)同役平均原则
五 指定服役制度的衰亡
(一)指定服役制度自身的局限性
(二)指定服役制度衰亡的过程
六 指定服役制度存续的原因
(一)社会分工及商品经济不发达
(二)血缘共同体存在
(三)国土范围狭小
七 从指定服役制度看早期国家的起源
(一)东、西方国家起源理论模式的困境
(二)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起源的新探索
八 从指定服役制度看早期国家官职的演进
(一)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官职的起源
(二)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官僚制度的形成
九 从指定服役制度看早期国家的国家结构
(一)建立在整体控制基础上的国家结构与内外关系
(二)指定服役制度下国家结构的利弊
十 从指定服役制度看早期国家的社会性质
(一)封建制与奴隶制的内涵与区别
(二)指定服役制度的本质与社会性质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我的人生经历使我直观地感到,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重要观点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而我所从事的学术研究更不断证明,的确“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中国有句土话,叫“屁股决定脑袋”,可算是话糙理不糙。

在读书和思考中,我还产生了另外一个想法,即上古的政治制度可能全都出自实践,源于传统,系自然产生,绝不是某位圣君贤相的设计。所以,在我年轻的时候,看到嵇文甫先生说中国古代社会具有“早熟性”,虽然很早就进入了文明,但却“前后相函,浑融而暧昧,新的混着旧的,死的拖着活的”,便觉得这才符合历史实际。后来读童书业先生的书,见他反复强调:“天子建国,主要是周初之事,西周晚期迄春秋中叶,是诸侯立家之时,其后卿大夫之族日强,乃置侧室和贰宗”,始悟典籍所记古制都是后人整齐划一的结果。及至汪连兴先生提出从氏族到国家一般走的都是“先转化后排挤的道路”,我立刻意识到,此论不仅切近自然之理,而且重视新旧消长,要比不能体现变化的家国同构说高明得多。我曾两度入川,跟随徐中舒教授攻读学位,从而得知徐先生早在关注西南少数民族中的“白工”劳役,并将其定名为“指定服役制度”。这不仅坚定了我从传统和实际出发观察古史的信念,更让我懂得了民族材料对先秦史研究的重要性。

孔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我们就从周代入手,来看看“派白工”式的指定服役是怎样由传统自然地转化成制度的。

周人以小邦崛起于西土,经过灭殷和东征,到处实行武装殖民,又以分封的名义,对新形成的土地占领格局给予承认。就这样,依靠同姓贵族,团结异性贵族,建立起了一个以周天子为共主的新王朝。由于它的体量超过了商代,所以,需要应对的社会公共事务也大大增加。

西周政权赖以建立的意识形态基础是典型的天命观。周人宣称,作为最高主宰的天,随时都在寻找适合君临天下的有德者,在殷末,正是它发现“文王尚克修和我有夏”,才决定“改厥元子”“申劝宁王德”“集大命于厥躬”。这就等于昭告世人,周代殷“作民主”是“受命于天”,具有毋庸置疑的合法性。同时,他们还把上下之间“胡不相畏”的原因归之于“不畏于天”,进而把天命永续的希望寄托在全社会都“畏天之威”上,由此可知,周人虽将借以吓人的大神由商代人鬼换成了天帝,但总体上却没有脱离神道设教的窠臼,统治思想的实质仍是“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和“假威鬼神,以欺远方”,目的则是让“百众以畏,万民以服”“听且速也”。明乎此,方能理解周人何以要把祭祀视为政府的第一要务。当时所祭的对象主要是天神和祖宗神。有的每日皆祭,有的按月致祭,有的按季致祭,谓之日祭、月祀、时享。据孙诒让研究,单祭天朝日之礼,即“每岁凡十四举”,贵族花在祭祀上的时间和精力可谓超乎寻常,而一年的祭祀费用据说也多于总收入的十分之一。

周人高度关注的第二件事是战争。武王克商,“遂征四方,凡憝国九十有九国”“服国六百五十有二”,乃认为“未定天保”“至于周,自夜不寐”。在他死后,果然就发生了武庚、管蔡之乱,“周公、召公内弭父兄,外抚诸侯”“临卫攻殷”“降辟三叔”“凡所征熊盈族十有七国”,又作“新邑”于“东国洛”,“俘殷献民,迁于九里”,这才加强了对殷贵族的控制,并把东夷地区变成直辖领地。但是,由失败者从东方、南方发起的反扑从未停止,而西边、北边则有“猃狁方兴,广伐京师”,其他支系的戎狄肆行横暴的情况也不绝于书。到西周后期,“猃狁孔棘”,竟使“靡室靡家”“不遑启处”。如此不懈攻取,奋力拼杀,最终结果却是宣王“尽丧南国之师”“及幽王乃废灭”,足证周人一边“假威鬼神”,一边“阻兵而保威”,始终把祀和戎当作“国之大事”,实由形势所迫,不得不然。

“夏启有钧台之享,商汤有景亳之命,周武有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塗山之会”,夏、商、西周一脉相承,流行会盟政治,并渐渐凝固为“五年四王,一相朝”。对于此语,古人素有两解,或谓是指诸侯于五年之间“四聘于王”,一次互聘;或谓是指五载中天子“一巡守,诸侯四朝”。不管是巡守,是朝王,还是互聘,需要铺排的事物都不简单。天子巡守,“居则设张容,负依而坐,诸侯趋走乎堂下”,出则“三公奉轭持枘,诸侯持轮挟舆先马,大侯编后,大夫次之,小侯、元士次之,庶士介而夹道”,即便是诸侯相朝,也会提前“平易道路”“塓馆宫室”,待到“宾至”,则由“关尹以告,行理以节迎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塗,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必使“车马有所,宾从有代”“宾入如归”。如何将此类活动组织好,应是早期国家阶段政府所肩负的另一项重要职责。

在古老的部落社会中,早就存在自然形成的道德规范和与之相应的公益劳动,它靠习俗来维持,在文献中常被称为“先王之教”。“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清风至而修城郭宫室”,什么时候该干什么,看看天上的星星和地上的物候变化就明白了,人们就会参与进去,习惯性地干起来。到西周,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先王之教”也向“周制”演变,并被加入了诸如“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和在境界上派驻“候望之人”等内容,从而使政府需要处理的政事日益复杂。

更重要的是,西周上层贵族都已脱离生产,解决他们的衣食住行所需便成为当务之急。而且天子还具有神性,负有沟通天地的责任,单单“势至重”是不够的,还必须使其“形至佚”“心至愉”“志无所屈”“形不为劳”。为此,他的衣被要“服五采,杂间色,重文绣,加饰之珠玉”,他的食饮要“重大牢而备珍怪,期臭味”,平时即需击鼓而食,歌雍而彻,遇有大祭,侍立于西厢预备奉进祭品的人更多至上百。诸侯及重臣的威势虽逊于天子,但也过着钟鸣鼎食的生活,并同样要把由他们主持的祭祖活动搞得既盛大又排场。由于等级待遇和物质享受都被赋予了宗教和政治内涵,所以不管怎样浪费,怎样繁缛,执政者都会不厌其烦地做下去。

那么,政府如何组织人力、物力,才能应对如上所列的诸种事务呢?依我浅见,周人在当时只是利用了传统的服制,即指定服役制度。因为做到了“通达之属,莫不从服”,才使整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起来。

服字甲骨文作,金文作,像用手按跪跽之人,或推跽人于盘,实为迫令做事之会意。故《诗经》郑笺、《礼记》郑注、《山海经》郭璞注、《楚辞》王逸注、《史记正义》及《尔雅・释诂》等,皆谓:“服,事也。”引申为“服事”或“所服之事”。多数的“事”必须调集人力前来始能完成,但有的也可令人分头从事,最后献纳制成品或各地土产。于是,事在一定情况下就会转化成贡,或者说服制原本就包括事和贡两部分。

服制产生的基础是家族社会。周族是一个典型的农业部落,发祥于秦岭迤北的黄土地带。那里土质疏松,土壤有“自我加肥”的能力,适合旱作农业的发展,但同时又面临着生产工具落后、自然环境险恶和灾害频发等困难。在这样的条件下从事开发和种植,既需要深谋远虑,需要尊重老人的经验,更需要凭借集体的力量。因此,血缘性的家族就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另外,灾害的普遍性、危害性和不可预测性还会增加人的恐惧心理,形成恐惧人格,进而导致对权威的依赖和对族内秩序的崇拜,其结果必然会强化家长的地位,使其由生产、生活的组织者、领导者,变为家族财产和家族成员人身的支配者。而家族成员则甘心屈从他的意志,供其驱使,为之奔走,无偿奉献劳动成果。对这种被概括为“有事弟子服其劳”的传统奴役方式,周人最为熟悉,最为习惯,也最为认可,它被当作周初实施统治的蓝本,简直可以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由于受到统治者的青睐,服制在西周迅速被推广,实现了全覆盖。

汪连兴先生说文明起源的路径是“先转化,后排挤”,即先把原始时代血缘性的家族保留下来,使之转化为公共权力机构,然后才由地缘关系、政治关系、财产关系逐步排斥和取代血缘关系。周人国家的产生正是走的这条道路。周王室由王族家室慢慢地演变成了国家政权,依照“有事弟子服其劳”的传统,族人很自然地分担起各类职事,“奔走于王家”,接受驱使。故天子凡有差遣,动辄便乎“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在灭殷、东征及历次伐夷讨戎战争中,周之子弟带领本族向外拓殖,充当了武装殖民的急先锋,因能发挥“为王捍卫”“为王者斥候”的作用而被称为卫服、侯服,除亲帅其师“以承天子”,战后“献俘”“献器”外,周王还要求他们“不忘旧服”,命令他们“更厥祖考服”,继续承担王朝事务,按时参加祭祀和朝会,并“差国小大”接受分派的“职贡”,提供日祭、月祀、时享之品及天子所需等。《尚书・洛诰》曰:“汝其敬识百辟享,亦识其有不享。享多仪,仪不及物,惟曰不享。”“百辟”指诸侯,“物”指“庭实”,又叫“壤奠”,享而重物,说明朝享在本质上是一种纳贡形式。这正表明,随着征服范围的扩大,原行之于王朝的服制已被带往各地,推广到远方。

不单如此,周人更将服制强加到被征服者身上。由于古代中国地域辽阔,部族众多,将敌对者尽行屠戮或俘虏实难实现。于是,“服之而已”很快成为周人开疆拓土的主要政策和手段,也可视作他们成功的秘诀。西周铜器《中》铭文中“入(纳)史(使)锡于武王作臣”的人,《兮甲盘》铭文中既出“其帛”“其积”,即出丝织品和粮食,又“进人”承担劳役的南淮夷等,都是在军事高压下新被纳入服制范围的国族。文献谓其“以服事诸夏”,应该理解为他们都接受了“服”,被迫承担由“诸夏”摊派的“事”。而曾“陷虐我土”,直到西周后期才低下头来的南夷、东夷二十又六邦则干脆被称为“服子”,说明当时推广服制的办法正是延伸“有事弟子服其劳”的传统,用“仿族”组织,不断对新属民进行编联。周代出自四夷的诸侯被视为子爵,所谓子者,其意即谓已是王之假子。

诸侯是王的子弟,故而“奔走于王家”,为王服事,卿大夫是诸侯的子弟,就得“奔走于公家”,为诸侯服事。依次类推,形成了“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从宗法的角度看,可谓之大宗以小宗为臣,小宗服事于大宗。周人分封,重在“授民授疆土”。所授之土,即新占领的土地;所授之民,则为随迁的被征服者和封地上的土著。如,授于鲁的有殷民六族和商奄之民,授于卫的有殷民七族,授于晋的有怀姓九宗,授于申伯的有谢人,授于韩侯的有燕众,等等。这些人被要求“即命于周”,职事于封主,于是,服制所涉及的实际劳作就落到了他们和周族下层民众身上。由于上古完全脱离农业的公务人员尚少,商品经济又不发育,所以贵族需要的一切服务和物品无不仰赖于直接力役和贡纳。举凡耕籍田、生九谷、毓草木、供车服、筑城郭、缮宫室、作山泽之材、养畜鸟兽、化治丝枲、牧牛、圉马、积薪、守燎,乃至膳羞割烹、饭米熬谷、设几布席、进奉酒浆、涤濯器用,等等,都会成为普通劳动者无可逃遁的沉重负担。摊派什么职事,要看与统治者有无血缘关系及血缘关系的远近,看臣服的早晚及熟化程度,也会考虑服役者的经济水平和技术专长。这样一来,所服何事,已体现了政治地位的高低,地位高的可以支配地位低的,地位低的必须服从地位高的,久而久之,便固化为“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式的社会等级。随着服役事务的日增,贵族或承担劳役的各族首领渐渐变成某类差役的指挥者和管理者,所任之事会被视作官职。但若追根求源,则必须承认,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儆其官”是一种服,“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供其上”也是一种服,甚至连“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天子“崇立上帝、神明而敬事之”,都应从服制的角度去理解,只是他们所服事的对象层级更高而已。“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供神”,只有“国有班事,县有序民”“上下有服”“以待百事”,周的国家机器才能运转起来,并形成“都鄙有章”的秩序型社会。儒家用五服或九服概括服制,只注目于诸侯之服,并将公、侯、伯、子、男系列化,造成服制就是五等爵的错觉,遮蔽了内外上下人皆有服的历史真相,应该予以纠正。

在长期的推行过程中,服制表现出了十分鲜明的特征。

最首要的是它具有强制性。如果说在原始时代“有事弟子服其劳”还是出于自发的话,在父权制获得充分发展和专制国家形成之后,最初“庶民子来”般的热情就完全消失了。这时,神权政治和宗法制度笼盖了全社会,任何违礼之举都被视为无道,典籍称妻妾子女为孥,并与家内奴隶放在一起,合称为帑,足见其地位卑下,已是受家长绝对支配的活的财产。至于被征服者,他们所受到的强制自然更加严厉。“服之而已”的关键点是“不尔杀”,甚至可以“尚有尔土”“宅尔宅,继尔居”“畋尔田”。个别上层分子还能“迪简在王廷,有服在大僚”。但却必须以“攸服奔走,臣我多逊”为前提。倘若“自作不典”,经过再三“教告”,仍“不用我降尔命”者,则要“大罚殛之”“战要囚之”“离逖尔土”。这正表明,失败一方的内部结构虽未改变,但其人身却“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跟土地一起被占领”了,周人是用超经济的强制,即直接控制其人身的办法,将服制加在了他们身上。

其次是服制具有集团性。西周生产力低下,个体劳动尚未普遍化,土地私有更未出现,个人就像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离不开集体。无论是周人,还是被征服者,最基本的组织细胞仍是家族,甚或氏族。当剥削关系出现在大小宗之间或两种族团之间的时候,统治者无法突破狭隘的血缘界线,针对单个人实施奴役,只能利用现成的族的组织,并以所辖各族的族长作为落实剥削的代理人。如分给鲁、卫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都是“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足见“周迁殷民,皆以族相从”。职此之故,《尚书・梓材》记周公告康叔治理殷民之法,就特别强调说:“封,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由也;暨,与也;达,通也。此处语倒,原意实为“以大家达厥庶民及厥臣”。这便充分证明,周人对殷民的剥削必须通过“大家”才能实现。只是戎、夷各部氏族部落尚未解体,统治者需要面对的族团有大有小、进化程度不一而已。

服制的第三个特点可以叫作固定性。贵族对物品和服务的需求是多样的、具体的,被统治者所承担的贡纳和劳役也是多样的、具体的。侯、卫是军事劳役;百工是手工劳役;“甸,田也,治田入谷也”,为农业劳役;“男,任也,任王事”,为各种服务性劳役。但以上仅是后人所作的大致划分,事实上,还要细化到指定某族专贡某物或专服某役,即所谓“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按徐老的教导,将服制称为指定服役制度。如,仅据文献所记,即可见虞阏父以制陶“服事”周武王;楚于盟会中专职“置茅蕝,设望表”,并“与鲜卑守燎”;秦之祖非子为周孝王“主马於汧渭之间”;伯舆之族为周平王养牲;长勺氏、尾勺氏生产酒器;施氏缝制旌旗;繁氏编组马缨;等等。西周青铜铭文中,也有作为族长的“员”为王“执犬”,“谦仲”为王“驭”,“令及奮先马走”,“大”率其族人守卫于王宫门外等记录。甚至击镈、俯磬、缘卢、歌咏、积薪、司火、致饔、献饩等,都有不同的家族专职司掌,并世代相承,以其所服为氏,有的还将所掌职事标识在族徽上。需要指出的是,承担劳役和贡纳的家族,应该都还是农业家族。仅仅因为擅长某种副业,才成为特定事务的承担者。所以,只有“不违农时”才是当时“起役动众”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除此并无任何量的限度和计算的比例,完全听凭统治者的意愿,必须随叫随到。“天子召诸侯,诸侯辇舆就马”“诸侯召其臣,臣不俟驾,颠倒衣裳而走”,《诗经》所谓“颠之倒之,自公召之”,正是这一情况的真实写照。至于“自庶人以下”的普通劳动者,则不仅“明而动,晦而休,无日以怠”,为各种具体的劳作所困,而且更会因分工和身份地位的长期固化而丧失全部自由和主动精神。

就这样,西周统治者凭借强制,通过族长,将劳役和贡纳直接摊派并固定到各族,从而不仅满足了自己的需要,保证了国家机器的运转,而且形成了各色人等“安其所服”“皆有等衰”“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的安定局面。由此不难看出,如果说“假威鬼神”和“阻兵而保威”,即祀和戎,是周人确立统治的两大法宝的话,服制则是当时起主要作用的基本制度。因为祀、戎、服的紧密结合,曾经带来过“刑错四十年不用”的好效果,在周贵族的思想上,居然产生了“诱民孔易”的错觉。

但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服制到西周后期却开始走上了下坡路,进入春秋时期,更出现了以除旧布新为内容的大变动。究其致变之因,盖出自如下四端。

其一是上下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西周王室独盛,不仅直接控制自西土至成周的千里之地,而且拥有“其车三千”的军力。相对而言,彼时诸侯皆弱,天子“视形势而制械用,称远迩而等贡献”,将服制强加于四方,是典型的“以大使小,以重使轻,以众使寡”。进入春秋,本末却发生了颠倒。东迁之初,周王直辖区尚有六百里,不久,南阳入于晋,祭地入于郑,伊川为戎所居,从此日朘月削,终于一蹶不振,政教号令不行于天下,武力竟不堪郑人一击,自《左传》桓公五年周郑繻葛之战“郑人射王中肩”以后,便再无天子命将出征之事。相反,分封的结果却使诸侯及大贵族有土有民,可以组织武装,积累独立之资。郑、卫、齐、鲁、宋可能最早成为千乘之国,继之,齐、晋、秦、楚、吴、越迭兴,兵力皆达数千乘。大小强弱既已今非昔比,当然就会形成尾大不掉。“卫不修方伯之职,鲁不行报聘之礼”,晋不献器,竟无一物“镇抚王室”,不得已,乃由王使四出,求赙、求车、求金。惠、襄之后,王室屡生内乱,更赖诸侯之师协助平定。霸主虽张尊王之帜,却已成为幌子,“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一变而为“自诸侯出”,再变而为“自大夫出”,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随着权力的下移,以“服事其上”为特色的服制当然也就如冰山消融一样地垮塌了。

其二是随着领土国家的形成和扩大,发生了路途过远的新困难,妨碍了指定服役的实施。服制存在的前提是商品经济不发育,只能通过直接劳役和多种实物贡纳来满足统治者的各种需求。与之相适应的国或方百里,或方五十里,面积都很有限,实为分布于各地的统治据点。在这种情况下,众庶“行其政事,共其职贡,从其时命”,可以“既听且速”,并不觉得路途劳顿。进入春秋时期,经济发展,据点之外的鄙野面貌日新,从而刺激了贵族占有更大地盘和控制更多人口的贪欲,于是,“辟土服远”浪潮应运而生,强大的诸侯国由“土不过同”变为“有土数圻”。如果仍旧要求方圆千里内的民众继续承担繁琐的固定劳役,并能招之即来,亲履亲为,恐怕就推行不下去了。因为花在路上的时间太多,不仅服役者会不堪其苦,就连统治者也会感到很不合算。

其三是家族纷纷解体,服制失去了载体和依托。服制注重“以大家达厥庶民及厥臣”,抓住族长,各项摊派就有了着落。然而,春秋的情况却是,与“辟土服远”相伴随,对财富的争夺更加疯狂,族间分化十分剧烈。“富族”建都立家,“敝族”“每食无余”,以夺位、分室为内容的互斗此起彼伏,导致家族不断解体,无法受到荫庇的“弃人”和个体家庭大量涌现。随着征服程度的深化,戎夷各部的血缘纽带也受到冲击,逐渐“散为民户”。影响所及,人的家族观念日趋淡薄,家长及宗法的权威严重弱化。这些深刻的社会变故打破了服制的组织结构,斩断了贵族用以束缚劳动者的血缘绳索,迫使统治阶级不得不另行设法,对众庶百姓进行新的编组。

其四是劳动者对指定服役的反抗成为服制解体的导火索。贵族在统治地位上待得越久,就会越发腐朽和贪婪,甚至连“不违农时”这一基本的原则也不顾了。到春秋后期,他们的过头做法经常遭到反抗。如,鲁国的成邑为拒绝替孟孙氏养马而集体叛归于齐;卫国因“使匠久”和“使三匠久”发生过两次导致国君被杀或出亡的匠氏暴动;连王城之内也曾有百工起义。至于一向靠“派白工”的办法令人助耕的各类田庄,更因耕者的抵制和怠工而普遍出现“维莠骄骄”“维莠桀桀”的荒凉景象。诸侯在拒绝对天子履行服制义务时,或许没有想到会上行下效,现在,连锁反应居然波及到基层,连种田做工的人都不听招呼了,他们这才猛醒,旧的办法已完全失灵,再也无法修补了。

既然“民散久矣”,迫不得已,只好进行改革。于是便有了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作爰田”“作州兵”,鲁国的“初税亩”“以田赋”,郑国的“作丘赋”,楚国的“量入修赋”,以及后来秦国的“初租禾”。对各项举措的理解众说不一,其实,最核心之点却都是用按亩征税代替固定的劳役贡纳和用按地域出兵赋代替由族兵组成的“卫服”。其本质则是变靠强制直接控制人的肢体,为通过所掌握的生产资料间接控制人。“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尨税焉”。可见这时除税吏收税和按乘丘、乡里出兵赋外,产品已归己有,且可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从此,剥削的量有了比例,人身有了自由度。虽然一切都很初步,但由直接控制改为间接控制,就已使社会得到了舒缓,人们从漫长的、固定死板的僵化状态中挣脱出来,极大地焕发了生产积极性。所以,与其说春秋战国经济飞跃的原因是井田制的垮台,不如说是服制的瓦解。战国人孟子把他仅知其“大略”的三种剥削形式分别配给夏、商、周,实际情况却是:先有服制中的贡和役,后来才出现了税和赋。古代的赋税制度是在服制衰亡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

最基本的统治模式发生了变化,与之相关的东西都会随之刷新。如,在旧服制中,各族所任之事长期固定,故民之“生死、出入、往来”皆可依靠族长,通过“审之以事”加以掌控,“不料民而知其少多”。现在,为了在个体农户间合理摊派负担,用“书名于社”“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的办法进行户口登记,就非常必要了。而“合十姓百名”重新作了编组的乡里也应运而生。为了征兵,先行乘丘之法,又在战争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名为技击、武卒或锐士的常备兵及奖励军功办法。要让税收和兵员有保障,就得“制民之恒产”,于是,各国普遍采用授田制,取代了“派白工”助耕贵族田庄的籍田制。管理个体、分散且可以流动的广土众民和应对日趋激化的内外矛盾带来了更为庞杂的公共事务,单靠“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奔走于左右已不足以应对,况且,天潢贵胄大都“不悦学”,早在“只取不予”的享乐生活中销蚀掉了进取心,因此,迫于亡国灭种的威胁,统治者只好重用有才干的异姓之臣,并以“尊贤使能”作为新的选官标准。异姓之臣无封土,无民人,只享受谷禄和赏赐,缺乏抗上之资,任之即官,去之即民,但他们与国君之间却既无血缘感情,又无宗法约束,必须靠大权独揽和运用赏罚、任免、考绩和监督,才能有效控制和驾驭,因此更催生了专制君主、官僚机构和集权制国家。最终,春秋战国便以全新的姿态出现在历史舞台上。

谈论奴役方式,不能回避社会性质。现在,我的师长和朋友多赞成西周封建说,甚至认为由原始社会直接就进入封建社会了,根本不存在奴隶制阶段。然而,我的认识却跟不上,诸多疑问横亘于胸中,未能释怀。最主要的是:周人依靠“杀伐以要利”“阻兵而保威”“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强行推广服制,明明是用先占有其人身和控制其思想的办法来获取生产者的劳动成果,这同封建制下更多地凭借经济手段进行剥削,能够同日而语吗?在西周,由于各类族团普遍存在,家族成员都会受到族的保护,统治者不能任意捕杀,但作为下层族众,既处在族长的淫威之下,又“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跟土地一起”被高级的贵族占领,双重剥削和控制一起压向“金字塔”的最底层,我们还能说劳动者的地位比较优越且有一定自由吗?恩格斯曾在《反杜林论》中反复申述奴隶制在历史上出现的必然性,明确指出:“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我理解“野兽般”的手段就是超经济的强制,而超经济的强制恰是奴隶制的本质。如果说中国没有经过奴隶制阶段,那么,我们的先民是如何摆脱野蛮状态的呢?另外,“一切民族的古代历史”都存在“民族按亲属关系的划分和土地公有制”这样“两个自发的事实”,而土地公有“以可用土地的一定剩余为前提”,只有“剩余的可用土地用尽了”,“公有制”才会衰落,这种情况在西周并未发生,试问,在土地私有制远未成形、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盘剥还缺乏基础的时候,统治者除了靠超经济强制来榨取劳动力,以满足其衣食住行以外,他们还能有别的选择吗?我知道马克思不赞成把他的学说看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在晚年,他和恩格斯都曾对以前的观点做过反思或修正。但对“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才“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却似乎没有产生动摇。“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历史深入研究后所提出的基本结论,若看不到更充分的理据,我仍不便轻加质疑。

提出上述几点疑问是想向朋友们请教。同时我自己也想从指定服役制度入手,继续深入探索,寻找答案。可惜年纪大了,兼患眼疾,读写困难,不免锐气顿消。所幸我的学生卢中阳聪敏好学,踏实肯干,对先秦史专业情有独钟。于是,便将这一任务交给他去完成。为了探索指定服役制度,中阳曾到北京大学,跟朱凤瀚教授学习半年,又负笈云南,跟随林超民教授进行博士后研究,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访学一年,还曾深入边远村寨,开展实地调查,从而不仅拓宽了视野,提升了理论水平,而且掌握了许多新鲜材料。现在,他将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整理成《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一书出版,事实上,已将指定服役制度研究推进到了新阶段。从中阳的书可以看出,指定服役制度不仅古代中原地区有,后来周边少数民族及世界许多民族中也都有,说明就像奴隶制是人类迈不过去的一道坎一样,指定服役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或如中阳所说,它是早期国家的基本制度,其他各种制度则是由它生发出来的。与此同时,中阳还发现,指定服役制度并没有随着国家的成熟而消失,相反,却与整个古代社会相伴随,作为一种补充形态,一直在政治统治中发挥作用。可见指定服役制度还具有长期性。对于中阳的意见,我都十分赞成。中阳的书稿原本较长,却受资助出版物在字数上的限制,不得已做了删节,以至于使某些论述显得不够充分,应属美中不足。但基本的看法都已得到了表达,也算差强人意。相信中阳对指定服役制度的研究一定会取得更大成绩,到那时,再来修订这本书,就会使它变得更加丰满和完善。

                                                                赵世超

2020年8月

后记

指定服役制度实际上是赵世超先生给予的“命题作文”,2008年确定硕博连读伊始,先生便让我考虑这个选题。但由于先秦典籍多为断简残编,且经过历史上有识之士笔削,可资借鉴材料甚少,出土文字和考古资料又不系统,所获根本不足以支撑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面对这样的困境,先生勉励我说:“如果我们算作一个学派的话,我们学派的特点就是运用少数民族材料!”此席话为日后学位论文的顺利完成以及学术视野的开拓指明了正确方向。2012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后,母校基于专业发展及前期研究工作的综合考虑,批准了我的留校申请,从而使得对该问题的研究并未间断。同年12月,为了进一步形成专业特色,在赵老师和学院领导的鼓励下,负笈云南大学师从林超民先生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与林先生商议后,最终确定以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博士后期间,为拓宽国际学术视野,申请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赴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访学一年,通过对国外早期文明的了解,基本确定了第三阶段的研究规划,即通过指定服役制度探讨人类早期国家起源的相关问题。这一想法于2015年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本书就是在该成果的基础上修改而来。

博士学位论文《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2013年已在中国台湾出版,但由于大陆未有发行且刊印数量有限,并未引起学界同仁注意。2016年博士后出站后,计划将博士学位论文重新修订再版,然后陆续把出站报告以及国家社科基金成果付梓。由先秦,到民族,再到世界,从而见证指定服役制度认识历程的“三部曲”。但由于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家社科规划办的规定,于是便改变计划倒序出版。《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起源》文稿是自2012年以来关于先秦、西双版纳、日本、缅甸、印度、印加以及早期国家理论问题的一些旧作统编而来,其中有些论文已经见诸刊表。

小著对学界如有裨益,绝非个人之功。首先要感谢赵世超先生,先生秉持学问乃天下之公器的精神,将自己的学术心得毫无保留地倾囊相授,如春风化雨般浸润到本书学术思想当中,大到学术观点,小到具体问题的认识,均受益于先生点拨。在先生家中、师大校园、筼筜湖畔、雪野湖堤,都留下了一老一少探讨学术的身影。还要感谢林超民先生、朱凤瀚先生、吴疆先生、何明先生、坤尼先生在笔者学术成长过程中提供的研究平台。更要感谢一直给予我关心和帮助的师友和家人,没有他们的鼓励和支持,拙作也不会快速问世。这里特别感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宫京蕾等先生对校勘付出的辛劳。

自然本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囿于个人资质驽钝,对书中论及的相关问题尚有提升空间。此外,出于经费的考量,笔者对书稿进行了大幅省简,但不影响学术观点的表达,如有不当之处还请同好不吝批评指正。        

              2020年8月2日于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家属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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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卢中阳老师


责任编辑/黄宇迪

审核/傅亭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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