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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莫要“辩神”附体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日前转发了一条微博,是关于青年律师“大专辩论神”附体的:



认为律师必须“辩才无碍”,律师法庭辩论就是对了驳倒对方,一付咄咄逼人的样子......而关于辩论,当年的大专辩论赛确实引导了一批年轻人。此后媒体如CCTV、业界如中国律师论坛、学校如各大专业院校等举办的辩论赛确实也都沿袭了这种风格,凡此种种确实容易误导年轻法律人。


近来一起诉讼案件,第二次开庭时应客户强烈要求到某基层法院出庭应诉——其实团队律师准备案件从证据到法律、法理、法院判例都非常充分而且也已经多次模拟演练,按理说已经完全足够胜任,而且年轻人一线短兵相接的水准在很多方面其实已经超过我这个老同志了的,客户没有理由要求我必须这样“冲锋陷阵”呀。


及至庭审,我才理解客户为何一定要我出庭。对方一男一女两位年轻人非常优秀,口齿格外琳俐,而且训练有素、配合默契,可谓咄咄逼人、气势磅礴。这样的态势之下,另一方代理律师依旧按常规进行举证说理,容易给人理屈辞穷之感。我坚信法官不至于过多受其影响,但陪审员和双方当事人可能心理感受会有微妙不同。


以我担任律师、法官、仲裁员近三十年的亲身经历,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的针锋相对乃至“剑拔弩张”并不罕见可以理解,“后死磕时代”徐昕等律师法庭上与控审为代表的公权力互怼也是格外地勇敢与专业。而民商事诉讼中双方代理人情绪化的相互指责,主要出现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庭审中,一般容易出在生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前期的律师中相当一部分没有接受正规法学训练的律师身上,有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习惯性强势甚至以羞辱对方代理律师为能事。而发展到当下,过于形式华丽而无实质内容的强势表现未必能够有好的效果,也往往容易被理性、成熟的法官、仲裁员等裁判者所及时制止。


所以,我们在第二次庭审,也是开始就集中就对方猛烈抨击、大做文章的几个核心问题相对全面地进行坦诚、简要地进行概括说明,就对方一直反复猛烈抨击的几个问题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这样就将对方强势攻击所掩饰的问题直接摆到桌面上,对方再次进行猛烈“炮火攻击”时法庭多次及时制止。这样就将某种理直气壮进行指责的气氛,转化为搁置无谓指责,讨论具体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


年轻时,阿呆也极是佩服大专辩论赛中辩手的风采。甚至来北京重新做律师以后,还多次参加过中国律师论坛的辩论赛,既做过擂主进行辩论,也曾担任过北京队的领队兼教练。做辩手时,也曾“大专辩论神”附体,妙语如珠、寸土不让。及至做了教练,倒是主张去除整齐划一和形式配合,只求心平气和地把事情讲清楚。那年辩论赛,我指导的北京队表达说理都很“佛系”,不出意外地败给了我大学师兄率领的辩论队——确实,我们表现远不如对方华丽、好看、激烈,但我觉得我们表现得或许更象现实生活中隐忍、讲理甚至苦逼的律师。当然,这样讲绝对不是不服气上海同仁的能力和精心的准备以及现场的风采——平常心,摆事实,讲道理,把事情说清楚就好。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不妨自我阿Q一下。


去年曾经跟顾永忠老师等一起与老家一位德高望重年逾八旬的老律师畅谈。席间我提及当年我在法院时曾经目睹这位老律师的庭审风采,当时他为南昌的前市长助理辩护,与公诉人在辩论法律问题时提及自己是在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阐述,对方则揪住所谓“法律解释”大做文章,认为律师何来权力解释法律?简直荒唐!——此语赢得一片掌声,当时老律师连连摇头。现在想来,公诉人怼得何等理直气壮,其实又是何等淡薄。确实,这种“辩神”附体的状态常常可以赢得喝彩,但在成熟理性的法庭面前毫无建设性价值。


法庭是一个法官居中裁决的等腰三角型结构,法庭辩论是为了向法庭乃至旁听者讲清楚问题不是与对方及其律师吵个输赢的意气之争,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讲清理,而是更有效地说服裁判者。——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最要紧的是为了让当事人满意,包括在法庭上让当事人觉得“爽”。这种观点当然不无道理,原则上客户利益是律师的最高准则。但如何才能最好地实现客户利益,则是一个大问题。是不是一味顺从、迎合就是尊重客户利益?不见得。不展开阐述。总之,律师要引导客户理性、客观地判断局势并进行科学决策,包括不可让客户太过任性。


笔者在《律师法庭内外的表达》一文中曾归纳总结了律师的口头表达、书面表达、肢体语言表达以及其他行为艺术表达所应当注意的问题。律师的口头表达至少分为这样几个层次:


一是敢说出来:律师无论面对何种强权与压力,都要敢于维护客户利益敢于言说。原本,为“异端”辩护、替“坏人”说话就是律师的天职。就如金庸笔下的石破天,纵然一天武功没学也敢为保护心爱的女人用柴刀跟坏人拼命。

二是能说清楚:律师要能够把问题认识清楚,表达明晰准确,做到训练有素,就如一个剑客加入全真教,使剑做事有章法。

三是说得精彩:律师的所谓口若悬河、口吐莲花之类,说得便是此类“辩才无碍”,但中国文化中“能讲”、“爱说”往往是中性偏贬义的词语。律师的表达是利于受众接受,而非自我表现。这便似一把宝刀削金断玉,却也容易控制不好伤到自己。

四是讲得得体:律师能说不如会道,懂得如何根据情境与对象的不同调整自己的表达方式,知道表达是为了沟通与说服也不是展示自我,能够令人信服地接受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五是沉默是金:做到这个境界格外需要律师的修养与实力,至少你的到来让人期待大家想听到你的意见;你的表达令人不得不服,通过你证据和依据的展示即令裁判者形成你所需要的内心确信;你的存在与意见,令人无法忽略你的意见。


总之,律师要有法庭战斗力,但不可过于“辩神”附体,进行形式、言辞过于华丽的表演,否则容易适得其反甚至如刘士余那般容易给人“戏精”之感。——律师是一个需要适度表现的职业,如何把握好“度”是一件需要我们不断修炼的事情。





附:

书生“亮剑”的胆识与艺术

——点评北京大学VS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辩论赛


一、辩论的魅力;

近段时期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亮剑》宣扬了一种大无畏的 “亮剑精神”:无论面对如何强大的敌人,一个剑客都要敢于亮剑!谁说书生百无一用?!胆识、知识与智慧就是我们的“内家真气”,语言和文字就是我们的“利剑”。所以,今天咱们才这么投入地把这个大教室挤得满满地来欣赏剑客们的“华山论剑”——这不仅仅是游戏,不仅仅是比赛,不仅仅是交流和展示,更是一种激情、一种寻梦——寻我们心中的英雄之梦(掌声)。

二、 辩题的特色

今天的辩题 “明星虚假广告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很有时代特色。前面两位教授(指同场担任评委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董安生两位先生)对此做了很好的评述,我完全同意他们的意见。的确,明星代言的法律性质、明星注意义务的承担、广告代言艺术夸张与虚拟误导的界限、广告商提醒义务(或称诱导责任)与消费者注意义务(权利保护)的博弈,这都是需要我们很好思考的问题。

今天的辩题给了正反双方都提供了几乎平等的逻辑空间,双方在立场选择上基本上都不吃亏。正方主张明星虚假广告代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既有一定的法律的支撑,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受众的情感和道义支持。而反方则宜打理性牌,以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来展开自己的布局。这一点,双方把握得都不错,当然也都有一些缺憾。例如对于明星之所以成其为明星都只停留在表面的认识。明星之为明星,其本质在于明星在媒体的作用下赢得了公众、社会与市场的关注与认可,因而其身上凝聚着社会公共资源,因此也要受到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约束,也负有更高的社会责任。

双方选手的表现可圈可点,总体感觉反方中国政法代表队的准备要更充分一些。反方二辩思维敏捷、语言深刻简洁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反方四辩在最后陈辞中表现出一种社会责任感与人文关怀也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在辩论技巧上,正方北京大学代表队有谦谦君子之风,有问必答——大度,但也容易受制于人;反方政法大学队不够“厚道”,回避问题、避实就虚,从论辩技巧上来说这是可取的,但如果更加强立论的成分可能会更完美一些。

三、论辩的艺术

作为一名曾经做过法官的职业律师,我想谈谈自己对辩论的一些认识:

第一,生活、事业中的论辩(注意,不是辩论)与今天赛场上的辩论有着很大的不同。举个例子吧,我今天来之前是穿着西服打着领带的,后来一看来的领导、叶老师、董老师两位评委和同学们,除了反方代表队以外,都着便装,很是轻松随意。我赶紧把西服脱下来把领带摘下来。(笑声)中国语境下,作为律师是不太可能拥有象同学们在今天的赛场上这样的表达自由的,现实的法庭论辩也不可能象赛场上这样精彩与浪漫,而往往要沉重与沉闷得多、无奈与无趣得多,也要残酷与重要得多。这是我作为职业律师必须提醒大家的。

第二,论辩的优劣,不在于语言与形式的华美。过于注重形式有时会伤害论辩的内容,比如前面叶林老师也提到反方政法大学代表队一上来的介绍训练有素,但给人很突兀的感觉,而且我个人觉得除了一些华美的表达让人一时不适之外,传递的信息只有辩手的姓名,专业、年级都不知道。另外,双方辩手都有一个中国人传统的习惯,说话爱“穿衣戴帽”,站起来先说“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给我们很大启发,对这个问题我们有不同看法......”废话!没有不同看法还辩论什么?这一下,几十秒就过去了。(笑声)所以,我个人主张以朴素的语言直切主题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现实生活中,重要的人物是没有时间和耐心听你废话的。

第三,论辩的优劣,不在于表达的急切与多言,更不在于强辞夺理。双方选手所表现出来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求快。诚然,辩论需要一定的语速以尽可能多地传递有效信息。但从表达效果而言,则是当快则快,当慢则必须从容不迫,有的时候甚至可以将你所需要强调的内容一字一字地钉进受众的脑海。(掌声)这都是需要注意的。我注意到咱们有的女选手很漂亮,但说起话来特别着急,脸上神情也很咄咄逼人,如果换种风格也许会让人舒服得多哟。所以,别着急。

第四,论辩的优劣不仅仅在于语言,而在于综合的气势、修养、风度给受众的影响。谈到这,我要说我很不同意叶林老师刚才的一个观点 ——大家知道,叶林老师名气大,我PK他有利于提高我的人气嘛。(笑声)他说对方表现好的时候,咱们不要给他鼓掌,凭什么要长他人威风灭自家志气。对于对手好的表现大度真诚地表示赞美,可以显示出我们的气度,这是很能讨好得分处呢。这种心态要发自内心,一种宽容大度,一种真诚合作——论辩不是你死我活,而在于展示一种语言魅力与人生智慧,对一个话题进行有益的思辨与探讨。

最后,我想谈谈法庭辩论好坏的评判标准问题。

法庭辩论理应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看得见的方式。所以,把本应输的官司颠倒黑白、丧尽天良地打赢了,绝不是好的论辩。当然,把本应打赢的官司打输了更不是什么好律师。(掌声)我个人觉得,好的法庭辩论,好的律师,就是在大家都有理的时候,能通过你的努力为当事人赢得更多的利益;就是在大家都不知道谁有理的时候,你的论辩得到大家的信服;就是在对方可能比你更有理的时候,你的努力使客户的观点和利益得到更大的保护。所以,我个人认为好的法庭论辩应该有以下两个基本标准:

第一个标准,在于善于将劣势化为优势与胜势,在于以合乎规则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正义。辩论与演讲是一项综合素质的展示,所以我们要努力提升自身的人格、修养与魅力。

第二个标准,在于有效地说服法官。律师的论辩,最终要通过法官和法院的裁决得以确认。所以,律师论辩的最高标准,应该是通过证据展示,通过法理阐释,通过法庭辩论,有效地帮助法官进行心证并进而有效地影响法官决策。当然,在你无法说服法官的时候,你可以努力说服当事人,让他觉得即使输了官司也没有白请你这个律师;如果你无法说服你的当事人,那就再试着说服旁听群众与媒体,也许会有其他的收获。

最后提醒一点:律师 “能说”不如“会道”,语言的得体要远胜语言的“精彩”与华美。想必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事实:法庭上喋喋不休的律师,一定是要败诉的家伙。

对于这样一场激烈的比赛进行评判是件困难的事情,评委们也有各自不同的意见,我们也辩论了一下 ——当然要温和得多——在评议的时候,然后得到了一致意见。特别在评判本场最佳时,我们很为难,最后按照“女士优先”的国际惯例才总算解决了这一难题。现在,我受其他两位评委老师委托,将我们的评判结果交给主席。

谢谢大家!

 


那年五月,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等北京高校举行“首都研究生法学精英八校法律辩论邀请赛”开赛,政法大学朱勇副校长出席开幕式并致辞。笔者应邀出席开幕式并与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叶林、董安生两位教授共同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对北京大学辩论赛评委。以下是作者在赛后的点评。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参考阅读】

中国当代律师论纲(目录)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导语|律师这种东西......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律师十大“职业原罪”!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职业属性|律师高尚,可能吗?!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职业价值|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法律价值|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政治价值|律师的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

文化价值|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有文化?

商业价值|马云身后的律政佳人们

第二编  律师职业素养论

导语|律师的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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