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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18年、2017年、2016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波阿斯 唤醒沉睡的人 2023-02-24

证监会:2018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9年1月11日)

 

   一、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

  (一)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重拳打击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行为

  本案系一起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和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上市后,金亚科技虚增2014年利润约8049万元,虚增银行存款约2.18亿元,虚列预付工程款约3.1亿元。2018年3月,证监会依法对金亚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年6月,证监会依法将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证监会依法对立信所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

  (二)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实际控制人为掩盖资金占用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掩盖资金占用的事实,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泽钴镍)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8.9亿元、30.4亿元、14.9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达13.3亿元。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涛等人先后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构代付业务、凭空进行票据背书等违法手段,将37.8亿元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2018年1月,证监会依法对华泽钴镍作出行政处罚。同年8月,将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国信证券作为华泽钴镍2013、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和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2018年6月,证监会依法对国信证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12月,证监会依法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部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违法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上市公司为避免暂停上市连续三年实施财务造假

  本案为上市公司自揭多年来财务造假、信披违规事实的典型案件。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于2013年至2015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等方式虚增收入4.83亿元;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2961万元;通过设置账外产成品库房、虚构生产业务等方式多计各期营业成本、少计存货。2013年至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2018年2月,证监会对昆明机床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财务造假和信披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市场各方要以此为鉴,高度自律,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快速查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上市公司违法案件

  本案是一起涉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合规性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2018年7月,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发生。经查,长生生物存在以下证券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子公司百白破疫苗不符合标准规定、全面停产并召回已签发疫苗的相关情况;二是未披露公司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及重新获得该证书等重大事项;三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证监会对长生生物及18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证监会对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场主体“零容忍”。上市公司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五)山西三维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坚决打好资本市场防治污染攻坚战

  本案为证监会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整治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2018年4月,媒体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三维)污染问题的报道引起社会关注。经查,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维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七次行政处罚,日常生产经营存在多次排污超标,上述信息均未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2018年6月,山西证监局对山西三维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上市公司必须切实担负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证监会将始终保持对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执法高压态势。

  (六)龙宝参茸报送虚假申请文件案-严防IPO企业“带病申报”

  本案是一起拟IPO企业信息披露违法典型案件。2014年3月,龙宝参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宝参茸)提出IPO申请。监管部门对IPO企业现场核查发现,龙宝参茸信息披露存在疑点。经查,龙宝参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经销模式的描述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涉及销售风险转移和提供担保事项的经销合同签订情况,销售的部分野山参所附鉴定证书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不完全相同。2018年8月,证监会依法对龙宝参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警示企业不得“带病申报”,对于心存侥幸的,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七)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紧盯评估机构执业程序不到位、发表意见不准确的违法乱象

  本案系证监会对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2014年5月至10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银信评估)在对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未勤勉尽责,存在未对相关协议给予适当关注并实施有效评估程序、评估底稿收集不完整等违反《资产评估准则》的行为,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2018年11月,证监会依法对银信评估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各类中介机构应当恪守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树牢合规意识,切实做到勤勉尽责。



二、操纵市场案件

(八)北八道操纵市场案-依法查处利用杠杆资金短线操纵“次新股”

  本案系一起筹集巨量资金、使用众多账户炒作“次新股”的典型案件。2017年2至5月,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八道)及其实际控制人组织操盘团队,通过多个资金中介筹集数十亿资金,利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张家港行”、“江阴银行”和“和胜股份”等多只次新股,合计获利9.5亿元。2018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北八道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打击了利用杠杆资金短线操纵“次新股”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九)阜兴集团、李卫卫合谋操纵大连电瓷股票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信息优势内外勾结操纵市场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信息优势勾结市场机构合谋操纵市场案。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阜兴集团)在取得大连电瓷控股权后,与李卫卫合谋,通过控制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发布节奏和内容,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大连电瓷”股价。2018年7月,证监会依法对阜兴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部分上市公司与市场机构勾结,非法操纵信息披露内容和节奏,严重破坏市场定价功能,证监会对此始终予以严厉打击。

  (十)陈贤操纵国债价格案-首例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价格操纵案

本案系一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操纵国债价格的违法案件。陈贤在“国债1507”等5只国债的交易中频繁互为对手方交易,累计对倒117次、抬高收盘价,以操纵形成的价格通过国债质押式回购业务超额融入资金,降低融资成本。2018年6月,证监会依法对陈贤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操纵债券价格的行为干扰市场供需关系,破坏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依法应予以惩处。

(十一)廖英强操纵市场案-股市“黑嘴”借助自媒体荐股实施操纵市场

本案系一起借助互联网短视频等形式公开荐股并从中牟利的“黑嘴”案件。廖英强是知名财经媒体的嘉宾主持,同时通过其经营的“爱股轩”APP等平台发布荐股视频,积累了名气和受众。廖英强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情况下,利用自身影响力,在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荐股前先行买入,然后推荐他人买入,并在股价上涨时迅速卖出,牟取短期价差。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46次操纵39只股票。2018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廖英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再次对股市“黑嘴”通过“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市场敲响了警钟。

(十二)任良成操纵市场案-严惩资本市场屡查屡犯违法主体

  本案系一起屡查屡犯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良成、任良斌控制、使用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员工和融资方名义开立的11个证券账户,在大宗交易平台接盘股票后,通过操纵手法抬高“南威软件”等6只股票价格,随后以高价卖出前期买入的股票,获利753万元。2018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任良成、任良斌作出行政处罚。这是任良成第三次因操纵市场领到罚单,前两次已被罚没3.4亿元。本案的查处表明,对于屡罚屡犯、恣意扰乱市场秩序者,监管部门将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十三)文高永权等操纵众益传媒股价案-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本公司股价

本案系一起操纵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典型案件。湖南众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益传媒)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文高永权在筹划公司重组时,为使股价达到自己预期价位,通过联合买卖、连续买卖、发布虚假信息等多种手法操纵本公司股价。2018年4月3日,证监会依法对文高永权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新三板市场的参与主体要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自觉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

(十四)王法铜操纵市场案-严肃查处积聚市场风险的恶性操纵案件

  本案是一起操纵“次新股”的典型案件。2017年1月至6月,王法铜控制使用“谢某微”等344个证券账户,以3-5倍杠杆筹集20亿余元资金,采取集中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连续拉抬、对倒成交等异常交易手法,轮番炒作“清源股份”等3只股票,导致相关股价暴涨暴跌。2018年10月,证监会依法对王法铜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部分投资者借用民间配资等高杠杆资金操纵股价,证监会对此始终密切关注,依法严肃查处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

(十五)王麒诚等内幕交易汉鼎宇佑股票案-上市公司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内幕交易窝案。2016年2月至10月,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鼎宇佑)在筹划收购汉鼎宇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麒诚及关联公司高管王某等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人及他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提前大量买入公司股票。2018年7月,证监会依法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证监会始终保持对内幕交易的监管高压态势,警示上市公司内部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律己慎行,切勿逾越法律底线。

  (十六)胡忠权等内幕交易维格娜丝股票案-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

  本案系一起银行从业人员传递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2016年5月,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格娜丝)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某服装品牌及相关资产和业务,并就该事项向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申请贷款。银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胡忠权、南京江宁支行工作人员樊某分别参加授信审批及融资方案讨论会。2016年8月,胡忠权使用本人及他人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交易维格娜丝股票,于某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特定关系和联络接触的多人大量交易该股。2018年8月,证监会对胡忠权等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银行等从业人员利用因履行岗位职责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十七)王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从业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实施“老鼠仓”被刑事追责

  本案是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判决认定“老鼠仓”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例。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鹏多次登录公司交易管理部查询账号,知悉华夏基金股票类基金产品投资信息后,伙同其亲属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涉及股票375只,累计交易金额8.78亿余元,非法获利1774万元。2018年3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鹏及两名亲属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本案的查处表明,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严重破坏行业发展的诚信基础,侵害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对此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十八)刘晓东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遭严惩

  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合谋实施“老鼠仓”的典型案例。刘晓东为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凡得基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刘晓东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凡得基金产品的未公开信息,共同控制使用刘晓东证券账户实施“老鼠仓”交易。2018年6月,证监会依法对刘晓东等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树立合规守约意识,不得突破法律底线,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案件

(十九)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案-首次对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系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债券行为行政处罚的首起案件。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为了符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将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后少计提坏账准备,骗取了债券发行核准并多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年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审计机构变更事项等违法行为。2018年7月,证监会依法对五洋建设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企业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守法诚信是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



五、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案件

(二十)曹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本案系一起利用自媒体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的典型案件。2017年11月20日,曹磊在无权威来源、未尽核实义务情况下将微信好友转来的《2018年金融机构会议纪要》改编成《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并通过其运营的“山石观市”微信公众号发布,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市场影响。2018年1月,证监会依法对曹磊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充分警示市场参与者,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证监会: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8年1月19日)

 

一、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一)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暨操纵多伦股份等系列案件-对挑战法律底线者彻查严处

本案系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挑战法律底线、屡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查严处的标杆案件。2017年1月4日晚,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球科技)1001项“奇葩议案”通过网络非正常披露,将多个重大政治问题当作炒作噱头,挑战监管权威,践踏法律底线,败坏社会公德,影响恶劣。证监会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查实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鲜言指使董秘炮制并通过非法渠道散播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信息。同时查明,鲜言存在操纵“多伦股份”股票价格、指使匹凸匹披露违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最终对鲜言操纵行为依法开出34.69亿元罚单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坚决将其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多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挑战法律底线、践踏市场规则者,证监会将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二)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亮剑“忽悠式”重组、对市场中介“顶格”处罚

本案系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打击“忽悠式”重组、遏制“有毒”资产污染市场,警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典型案件。2016年5月,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好集团)为了重组上市,与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通过各种手段虚增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元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4月,证监会依法查处了包括鞍重股份、九好集团、九好集团股东、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内的33名责任主体。对组织、决策实施财务造假的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郭丛军等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4家中介机构分别给予顶格处罚。证监会严厉打击重大重组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中介机构发挥市场“看门人”作用,目的是使并购重组切实发挥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的功能作用。

(三)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及实际控制人精准减持案-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实际控制人父子提前避损

本案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多项违法行为交织复合的典型案例。2016年10月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墨龙)公告三季度盈利800余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2017年2月修正称,预计2016年全年亏损4.8亿至6.3亿元,业绩“变脸”引发市场质疑。调查发现,2015年以来,山东墨龙通过虚增售价、少计成本等手法连续两年将季报、半年报“扭亏为盈”,虚增收入最高达1亿元,虚增利润最高达2.2亿元。在业绩“变脸”的内幕信息发布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子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方式抛售股票,避损3824万元,“吃相”难看。2017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龙父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系2017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重点案件,警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远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的高压线。

(四)宝利国际违规披露案-首次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出认定处罚

本案系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进行处罚的首起案件。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利国际)在2015年1至8月连续发布5项对外投资公告。调查发现,宝利国际在主动披露上述事项后,后续并未就上述投资公告事宜签订具体协议,在相关业务明确终止的情况下未依法披露重大进展。证监会认定,宝利国际滥用自愿披露方式做选择性披露,隐瞒负面信息,营造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且捷报频传的假象,严重误导投资者。2017年6月,证监会依法对宝利国际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触发后续的强制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雅百特财务造假案-2017年跨境执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借跨境业务进行隐蔽造假的典型恶性案件。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百特)重组上市过程中,于2015年1月披露承接巴基斯坦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的金属屋面围护系统工程,合同金额3250万美元。重组上市后,2015年报披露工程完工,实现收入2亿元。经查,雅百特通过虚构承揽境外项目、虚构跨境资金循环、虚构建材出口、虚构境内建材贸易等手法,虚增收入5.8亿元,虚增利润2.6亿元。2017年12月,证监会对雅百特做出顶格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本案系2017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重点案件,巴基斯坦、美国、香港证监会等为本案查办提供了有力支持,是中国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六)佳电股份财务造假案-“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应成为上市公司高管“免责牌”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为完成重组利润承诺而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2011年,上市公司阿继电器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完成后更名为佳电股份,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电公司)由此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重组协议约定,佳电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应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佳电公司原股东需向阿继电器原股东进行补偿。经查,为保证业绩承诺完成,佳电股份以少计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2014年合计虚增利润1.98亿元。本案听证期间,多名高管以“对公司造假行为不知情,对隐蔽的财务手段无法、无能力识别”为由提起申辩。2017年12月,证监会依法对佳电股份及其22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系2017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重点案件。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应成为免责事由。

(七)晨龙锯床违规披露案-新三板挂牌企业关联方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被处罚

本案系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披露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将公众公司当做“自家钱庄”,缺乏合规经营理念,致使公司内控失序的问题。调查发现,浙江晨龙锯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晨龙锯床)的关联方浙江晨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合一机械有限公司通过111笔关联资金交易,累计占用晨龙锯床资金1.2亿元,晨龙锯床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2017年3月,浙江证监局依法对晨龙锯床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作出行政处罚。新三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要领域,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新三板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


 

二、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八)弘高创意实际控制人甄建涛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案-利用“高送转”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被移送公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高送转”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件,涉案人员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2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高创意)公告“高送转”内幕信息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甄建涛授意员工使用保洁员等4人名义新开立账户,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本公司股票,并在上述信息公开、股价连涨4个交易日后随即卖出,获利670余万元。2017年3月,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容易异化为公司内部人制造题材推高股价,通过违法交易牟取私利的工具,证监会专门部署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重点打击利用“高送转”信息实施内幕交易等市场乱象。

(九)李一男内幕交易华中数控股票案-知名企业高管内幕交易获刑

本案系一起“裙带化”特征明显的内幕交易案件。2014年4月中旬,华为原副总裁、时任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一男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中数控)总裁李某涛处获知华中数控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即借用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华中数控”股票,并暗示其妹妹同期买入部分“华中数控”股票,两人合计获利700余万元,构成内幕交易。因涉嫌犯罪,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李一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700余万元。本案警示市场参与者摒弃“靠打探消息炒股”的恶习,戒绝内幕交易。

(十)周继和内幕交易江泉实业股票案-行政刑事密切衔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本案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协同、密切衔接的一起典型案件。2014年4月至6月,张健业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泉实业)居间介绍并购重组方,期间内幕交易“江泉实业”股票,并将相关内幕信息传递给其大学老师周继和。周继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江泉实业”股票,获利1264余万元。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健业内幕交易作出一审有罪判决。2016年8月,证监会认定周继和内幕交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周继和以公安机关在侦办张健业等相关案件过程中并未认定其涉嫌犯罪、证监会不应再对其行政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周继和的上诉请求,维持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有效防止违法主体逃避法律责任,打击内幕交易不留死角。

(十一)刘敏等人内幕交易苏州高新股票案-公职人员及其亲属涉嫌内幕交易“窝案”

本案系近年来一起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2015年4月至7月,时任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国资办主任的刘敏参与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高新)收购苏州创投的相关工作。重组信息公开前,刘敏与其妹刘英、与苏州高新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张永宁,合谋提前买入“苏州高新”股票,调查还发现,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行长朱雪冬从刘敏、张永宁处获知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2017年7月,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从事非法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务形象。证监会将继续联合纪检监察、国资管理部门,不断深化执纪执法合作,严防国家工作人员内幕交易。

(十二)太平洋资管投资经理李雪“老鼠仓”案-情节特别严重获刑五年六个月

本案是一起保险资管投资经理从事“老鼠仓”犯罪的典型案件。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时任太平洋资管公司权益投资部经理李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与其管理的保险投资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趋同交易品种达到70%以上,涉及73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7.66亿余元,非法获利428万余元。证监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李雪从事“老鼠仓”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随着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资管机构一批长期隐蔽的“老鼠仓”交易陆续曝光,案发领域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领域蔓延,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综合防控长效机制,规范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吴刚涉嫌“老鼠仓”案-规范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守法合规

本案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掌握的基金投资信息从事“老鼠仓”的典型案件。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时任“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吴刚,负责投资决策以及具体下单操作,知悉相关交易信息,在上述资管计划趋同买入“东阿阿胶”等16只股票的同时,趋同交易相同的股票,获利948万元,吴刚按约定提取业绩报酬。2017年5月,福建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吴刚作出顶格处罚。案件警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高度自律。


 

三、操纵市场

(十四)马永威等人操纵福达股份股票案-严查“快进快出”手法操纵小市值股票

本案系一起以“快进快出”手法操纵小市值股票的恶性案件。2016年第二季度以来,“福达股份”等小市值概念股出现连续多日放量上涨后断崖式下跌的异常走势。根据交易所监控线索,稽查人员迅速出击,查明马永威、曹勇等人控制使用38个江浙闽地区的个人及资管计划账户,动用2.9亿元资金,底部吸筹、边建仓边拉升,于2016年7月5日至7月18日操纵“福达股份”股票,引诱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跟风买入,在拉出3-5个涨停后大规模出货,获利2289万元。其操纵行为造成个股暴涨暴跌,严重影响市场秩序。2017年5月,证监会对马永威、曹勇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对配资放大杠杆、短线操纵小盘股行为的快速查处,有效遏制了市场炒作苗头。

(十五)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文斌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上市公司与私募内外勾结,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

本案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私募机构内外勾结讲故事、造热点、炒股价的一起典型案件。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实际控制人阙文彬为实现高价减持股票的目的,与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合谋实施信息操纵。双方约定“管理”股价的目标和利益分配比例,合谋设立资管产品参与交易。股价达到预期后,蝶彩资产、谢风华安排阙文彬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恒康医疗”股票2200万股,非法获利5100余万元;蝶彩资产、谢风华分得4858万元。此外,在本案调查中还发现并彻查了3起内幕交易“案中案”。本案的严肃查处再次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市场机构划定醒目“红线”,警醒各方远离“伪市值管理”。

(十六)廖国沛操纵15只股票价格案-持续打击新型短线操纵

本案是一起以“封涨停”为欺诈特征,制造交易活跃假象,诱骗投资者跟风买入的新型短线操纵案。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国沛控制本人及亲友名下的28个证券账户,通过以大单连续交易封涨停、虚假申报并封涨停、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手法,先后操纵“桐君阁”、“通程控股”等15只股票,影响股票收盘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共计2716万元。2017年12月,证监会对廖国沛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系2016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部署重点案件,证监会严厉打击封涨停类短线操纵等恶性操纵行为,推动市场回归价值投资理念。


 

四、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

(十七)同花顺传播误导性信息案-财经网站信息审核失职导致谣言传播

本案系一起新型的网络媒体传播误导性信息案件。2017年7月5日下午,互联网出现题为“传复星集团董事长失联,交易所11复星债与10复星债大跌”的信息,被多家网站转载。次日,复星集团控股或参股的境内外数家上市公司股价大跌,引发上证医药指数下跌0.95%,证监会调查发现,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花顺)运营的网站自动抓取发布于2015年12月的陈旧信息后,在文章录入审核时未发现相关问题,将其作为即时新闻发布,导致迅速传播,严重误导了投资者。证监会已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本案警示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利用科技手段采集信息的同时,应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防范虚假信息不当传播,扰乱市场秩序。

(十八)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编造并传播期货市场虚假信息案-未经核实公开转发微信群内虚假信息遭罚

本案系证监会查处的一起编造并传播期货市场虚假信息的典型案件。2015年11月25日,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敏宏在微信群中看到“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和证监会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的信息,在核实无果、明知可能虚假的情况下,仍安排在有色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经多家网站转载后广泛传播,当日沪镍1601价格涨幅5.99%。次日,陆敏宏又将其在微信群看到的网民建议拼接转化为有色中心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的事实化表述,通过有色中心网站发布,当日沪镍1601价格涨幅进一步扩大,最高涨幅达8.5%。11月27日主流媒体辟谣后,沪镍1601价格收盘下跌0.8%。证监会对有色中心及陆敏宏编造并传播期货虚假信息行为给予警告及罚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期货交易者应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五、私募机构违法违规

(十九)穗富投资违法违规案-私募机构屡触监管红线被处罚

本案系私募机构缺乏合规经营理念、屡次从事违规交易被罚的典型案例。2014年9月,作为上市公司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提案方,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穗富投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担任投资顾问的4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内幕交易“国农科技”,获利330余万元。2014年10月,穗富投资超比例持有“同大股份”未披露。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穗富投资先后利用旗下资管账户或信托产品账户,操纵“宁波富邦”、“国光股份”等7只股票。2016年以来,证监会对上述3起案件陆续作出行政处罚。为有效遏制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的多发态势,证监会专门部署2017年第四批专项执法行动,规范私募领域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二十)林庆义违规买卖股票案-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罚款过亿

本案系近年来证监会查处的一起持续时间较长、获利金额巨大的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林庆义于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先后任职于南方证券、中投证券。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林庆义借助其朋友姜某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买卖股票154只,买入金额累计50亿元,累计获利7000万元。2017年6月,证监会依法决定没收林庆义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合计罚没款达1.41亿元。从业人员炒股可能伴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破坏市场信心,证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


证监会:2016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7年2月24日)

 

一、操纵市场

(一)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

本案系证监会成功查获的首起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多次、反复在境内或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违法违规活动被证监会多次查处。近期调查发现,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此外,还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两起案件非法获利近3亿元。本案的成功查获是对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有效性的实战检验,也是两会携手共同维护两地市场秩序的经典案例。在沪港通平稳运行近两年、深港通即将开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对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和警示意义。

(二)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

上市公司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其中,朱德洪负责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控制有关信息披露时点,并提供交易资金支持,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案发不足一年时间,深圳专员办调查组即成功还原出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手法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新型案件全貌,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假借“市值管理”名义“讲故事,炒股价”的乱象。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三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三)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案-刷新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金额最高记录

稽查总队调查组针对伞形账户隐蔽复杂、地域分布广泛、涉案主体规避调查等难点一一击破,迅速查明中鑫富盈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1个子账户)、吴峻东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8个子账户)及4个个人账户,合谋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的违法事实。该案从发现违规线索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用时不到2月。中鑫富盈、吴峻乐因操纵“特力A”分别被给予违法所得“没一罚三”、“没一罚二”的罚款,罚没共计11亿余元,刷新了证监会最高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记录。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七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四)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确保所持买期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国内第一大甲醇贸易商欣华欣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为运用42个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囤积甲醇现货和集中资金优势(共动用资金14亿余元)、持仓优势操纵“甲醇1501合约”,被证监会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广东证监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联合监管执法,高效完成了涉及16个省份共计145个期货账户、143个银行账户的取证工作,案件自立案到做出行政处罚不足半年。2016年12月26日,法庭一审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本案系“2015年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五)朱炜明“抢帽子”操纵案-“抢帽子”戏法终归伏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证券从业人员用“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非法获利的案件。上海证监局调查发现,原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利用其掌握、控制的亲属的证券账户事先购买了“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十只股票。随后,朱炜明利用其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担任特邀嘉宾的身份,在节目中公开评价、预测上述股票,并在节目播出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近44万元。调查同时发现,朱炜明在2010年8月20日起约四年内,通过其控制的亲属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构成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违法所得约400万人民币。证监会依法对朱炜明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朱炜明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的及时查办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也警示证券行业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参与证券类节目的有效内控,对参与证券类媒体节目的关键人员加强审核,增强制度约束和道德操守、法律意识的教育。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四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六)任良成操纵多只股票案-大宗交易接盘后操纵股价卖出获利累犯遭重罚

任良成以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任良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专营股票大宗交易业务。2011年以来,任良成数次通过大宗交易接盘股票后,在二级市场上操纵股价并卖出获利,已被证监会多次查处。其中,2014年4月至12月,为先后完成大宗交易买入的16只股票在二级市场的顺利卖出,任良成在大宗交易日之前或之后,控制使用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数十个证券账户,在盘中通过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手段,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涨幅,并于大宗交易日后的次日或几日内卖出。2016年11月,证监会依法没收任良成上述违法行为所得9999余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罚没金额合计近3亿元。


 

二、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

(七)辽宁振隆特产财务造假案-IPO财务造假主动撤回材料同样顶格罚

辽宁振隆特产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证监会对振隆特产开展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证监会依法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决定没收其保荐机构信达证券、律师事务所中银律所的业务收入,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120万元罚款。虽然振隆特产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但其造假行为已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仍予以顶格处罚。辽宁振隆特产案向市场有力传导了证监会“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坚决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挡在IPO大门之外的决心。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五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八)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案

欣泰电气为实现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目的,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报告的发行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核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随即对欣泰电气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兴业证券主动出资5.5亿元设立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此外,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欣泰电气涉嫌犯罪案件,并对欣泰电气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查处。本案中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严惩IPO欺诈发行,对市场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五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九)康华农业、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重大资产重组“借壳方”财务造假第一案

本案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造假案。广西证监局调查组对重组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企业客户等20多个涉案主体开展全面调查,成功克服了系统造假手段隐秘、部分证据被销毁或隐匿、调查对象不配合等困难,快速查实了康华农业为实现上市目的,长期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性财务造假,造假金额巨大,造假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康华农业被顶格处罚60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名责任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浙江步森股份因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被依法处罚30万元。本案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首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十)参仙源财务造假案-新三板财务造假第一案

参仙源通过少计成本、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方式虚增利润1.29亿余元。2016年7月8日,证监会依法对参仙源处以60万元顶格罚;并对时任公司董事长于成波、总经理李殿文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以及5-30万元不等的罚款,参仙源案是新三板领域查处的首个财务造假案例。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新三板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有效的监管维护新三板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

(十一)中德证券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案-推动财务顾问归位尽责

2016年2月,云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案违法线索。经查,在沈机集团拟向紫光卓远转让昆明机床股份过程中,昆明机床、沈机集团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等协议生效条件和特殊条款,紫光卓远未完整披露协议的生效条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且沈机集团、紫光卓远未按照规定披露沈机集团回购昆明机床资产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中德证券作为紫光卓远聘请的财务顾问,为自己撰写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了核查意见和声明,未勤勉尽责,导致未发现紫光卓远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已对中德证券作出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的处罚。本案的依法查处与公开,对推动证券服务机构与人员归位尽责,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十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整治审计、评估行业乱象

本案来源于稽查总队在查处“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首批部署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立信会计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大智慧下属公司股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规定,包括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遗漏、未披露评估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对现金等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早于内部审核日期等。两家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监会依法没收上述机构相关业务收入,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金额的罚款。证监会将突出强化中介机构检查验证、专业把关的法定职责定位,切实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三)利安达会计事务所违法违规案-“屡禁不止”审计机构被严厉监管

本案来源于福建证监局在查处“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五批部署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2014年5月,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工作,利安达会计事务所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经查,福建金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过程中,利安达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次资产重组中,福建金森曾先后频繁更换多家会计事务所,利安达在此前已有多次因未勤勉尽责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情节恶劣。证监会依法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并处罚款。2016年8月,证监会与财政部作出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恪守独立性原则,切实做到不沾假、不帮假、不造假,做好资本市场的“守门员”和“把关人”。


 

四、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十四)平潭发展异常交易案-上市公司多名高管涉内幕交易

平潭发展多名高管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先后利用9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大量买入“平潭发展”股票,交易金额多达3000余万元,获利近500万元。广东证监局调查组在一周时间内还原了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固定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2016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夏雪、石乃珊、刘峰、陈勇4名高管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近2000万元。作为上市公司多名高管内幕交易的典型“窝案”,该案给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以有力警醒,有效发挥了“查处一宗,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本案为“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七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十五)罗向阳内幕交易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伙同其弟三次从事内幕交易被查处

本案来源于证监会按国务院部署开展“两加强、两遏制”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线索。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时任新时代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罗向阳基于职务身份和参与的相关业务活动,先后3次知悉相关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罗向阳伙同其在新时代证券某营业部任职的胞弟罗杨颖,利用罗杨颖实际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先后3次内幕交易“东方铁塔”、“黄河旋风”股票。证监会依法没收罗向阳等人2015年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约44万余元(前2次内幕交易均为亏损),并处罚款254万余元,并对罗向阳兄弟2人分别采取证券市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本案查处提醒证券从业人员,莫要心存侥幸触碰底线,否则不仅承担法定责任,还将断送自身甚至亲人的职业生涯。

(十六)厉建超“老鼠仓”案-公募基金冠军经理涉“老鼠仓”沦为阶下囚

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厉建超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交易金额累计高达9.1亿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约为1,682万元。期间,厉建超2013年接管的中邮新兴产业股票基金业绩卓越,登上同年股票基金冠军宝座。2014年1月23日,证监会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厉建超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00万元。2016年8月26日,证监会依法对厉建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十七)弥达斯编造、传播“招商银行喊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证监会处罚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第一案

2016年2月24日,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发布《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引发市场关注,随后又发布勘误道歉声明。“弥达斯”总编辑李辉为吸引眼球,采用不符合实际的标题,其部分报道内容断章取义、为主观臆测。该虚假信息通过微信、转载等多方式广泛传播,造成较大市场影响。深圳证监局调查组从蛛丝马迹入手,顺藤摸瓜获取了“弥达斯”的真正运营地,第一时间奔赴现场掌握关键证据。2016年10月14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中融汇智、李辉改正,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虚假信息借助自媒体交互强、扩散快的特性广泛传播,极易误导投资者,并对股市产生负面影响。该案的查处表明了证监会积极应对自媒体时代的执法挑战,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务必使造谣传谣者付出沉重代价。

(十八)“安硕信息”异常交易案-严厉查处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作出信息误导行为

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安硕信息在有关信息披露以及10次接待多家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持续披露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这一不准确、不完整的误导性信息;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浦俊懿、行业研究员郑奇威违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在未经公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等夸大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金融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有关业务信息。上述披露、传播行为发生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74.84%的流通股,推动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的28.30元/股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的450元/股,涨幅为15.9倍。证监会依法对安硕信息的误导性陈述行为处以法定幅度内的“顶格”处罚,并对浦俊懿、郑奇威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行为分别处以罚金。本案由上海专员办在“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三批部署案件中查办。


 

六、私募机构违法违规

(十九)青原投资违法违规案-查处整治私募乱象

本案为广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私募基金管理人青原投资通过网站公开推介“青原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和“青原投资.泰兴1号债券投资基金”等产品,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并负责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浩源泰兴向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挪用其管理的浩源泰兴财产5万元。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青原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违规经营、管理失范等问题,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确保私募基金行业沿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七、非法经营 

(二十)恒生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严查非法场外配资

针对场外配资中的证券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组织稽查力量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等进行专项核查后转入立案调查。恒生公司等网络技术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软件(具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等功能),提供相关服务,获取非法收益上亿元。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监会依法对恒生公司等进行违法所得“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证券业务都是对资本市场基本法律制度的漠视,是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证监会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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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由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徐艳萍女士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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