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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当代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纲领性指导文献

王健 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2023-01-13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笔谈

文章简介


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党的历史上继1945年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之后第三个历史决议。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教授认为《决议》标题的内涵更加明确、丰富和完善,对核心概念的定义、表述和阐释更加科学和完善,三个决议的内容互相贯通并重其所重。作者还从《决议》对撰写当代中国法律史的指导意义和对党史研究中涉及法律部分的意义进行了详细解读,这对于未来中国法律史学和党史研究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

纲领性指导文献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王   健


一、《决议》的特点、要点和亮点


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党的历史上继1945年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之后第三个历史决议(以下按时间顺序分别简称“第一个决议”、“第二个决议”和“第三个决议”或“《决议》”)。习近平总书记对决议作出的起草说明,为我们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决议》的制定背景、起草经过、框架内容和精神实质提供了一把钥匙。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史文献研究院等部门的诠释,这个《决议》是“牢记初心使命的政治宣言”,是“一份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等,为我们理解《决议》的重大意义给出了标准定义和统一口径。与“第一个决议”和“第二个决议”相比较,《决议》有许多特点、要点和亮点。下面举例说明。

首先,《决议》标题的内涵更加明确、丰富和完善。“第一个决议”标题“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没有显示作出决议的主体是谁,也没有显示决议内容的性质,也就是说,是谁、对什么事项的若干历史问题作出决议,从标题本身是看不出来的。“第二个决议”的标题比“第一个决议”进了一步,明确了是“党的若干历史问题”,作出决议的主体概念突出出来了,同时明确了决议历史问题的时间范围,是“建国以来”,即1949年到1981年新中国成立后32年的历史。“第三个决议”的标题,不仅明确了作出决议的主体是中共中央,决议内容的时间范围是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作出决议时的2021年整整一百年,而且指出了决议内容的重点是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百年奋斗“历史经验”,从而使标题的内涵更加醒目、更加突出,也更加完善,总结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成为“第三个决议”的重点任务和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决议说明中明确指出了总结什么和怎样总结,即把“光辉历程”“辉煌成就”“宝贵经验”和“理论和实践”四个方面“总结好”,并通过五个方面的“深入研究”予以总结,充分体现了《决议》的标题与内容之间严密的逻辑关系。

第二,三个决议的内容互相贯通并重其所重。“第一个决议”总结了自建党以来二十四年的历史;“第二个决议”总结了自建党以来六十年的历史,主要对党史上有争议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等方面作出评价和结论,厘定是非、定分止争。站在今天新的历史方位回看,如果说“第三个决议”是关于党的百年“通史”的话,那么前两个决议也可以说是关于党史的“断代史”。虽然时段不同,对于历史的分期和总结概括的内容随之不同,但在三个决议之间的关系上,既守正,又创新;既坚持,又发展。一方面,《决议》注重同党中央已有的论述和结论相衔接,这样,前两个决议的“基本论述和结论至今仍然适用”;《决议》“坚持这些基本论述和结论”,保持了三个决议之间一脉相承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另一方面,《决议》突出新时代这个重点,即重点总结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和积累的新鲜经验,突出体现《决议》在前两个决议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决议》从十三个方面全面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的原创性思想、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决议》全文除序言和结束语外,主体共有7个部分。对其中前四部分各自篇幅所占比例的字数统计可以看到,“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约占四部分总量的9.8%,“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约占9.4%,“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约占14.3%,前三个时期合计约为33.5%,“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约占66.5%和《决议》全文的一半。《决议》的内容重点和新时代在其中的分量地位一目了然。

第三,对核心概念的定义、表述和阐释更加科学和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的十九大首次正式提出的,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同时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里面都有严格的、标准的定义。《决议》在吸收这些重要定义精华的基础上又作出了新的表述和阐释,突出表现在提出了“两个确立”和“两个结合”。“两个确立”是指《决议》提出的“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将“两个确立”写进《决议》,是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应有之义,是总结新时代这段历史的最大政治成果。

把党的指导思想形成发展的探索方式从之前的“一个结合”发展为“两个结合”,是《决议》在定义和表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我们知道,关于毛泽东思想的定义用的是“一个结合”,在“第一个决议”里面的表述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第二个决议”表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第三个决议”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这三个表述之间,除了表达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属性的用词有所变化外,即分别使用了“普遍真理”“普遍原理”和“基本原理”,其他方面基本一致。关于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探索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基本方式,《决议》在“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从而成为“两个结合”。而在阐释其重大意义时,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这个表述基础上,相应地增加了“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并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被视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必不可少的精神财富和文化资源,从“一个结合”到“两个结合”,反映了新时代指导思想理论的创新发展成果,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飞跃的重要体现,在逻辑上与“四个自信”正相洽和。此外,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核心内容,《决议》将十九大报告中的“八个明确”重新概括为“十个明确”,并从13个分领域总结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重点概括了其中原创性理念和思想,使党的指导思想在体系上、在内涵和逻辑等方面更加严密、更加完善。这也是《决议》的一个突出亮点,一个重大贡献。


二、《决议》对撰写当代中国法律史的指导意义


作为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一份极为重要的政治文献,《决议》对于推动全党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这里所说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都是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总体或全局来讲的。具体来讲,《决议》对当代中国的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探索都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无论从党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要求,还是从推进“三大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来讲,《决议》都可称得上是一篇必须遵循的纲领性指导文献。下面从《决议》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影响,特别是对撰述当代中国法律史的意义做几点分析和探讨。

《决议》对于撰述当代中国法律史的指导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撰述中国法律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演变的一门学科,兼有法学和史学的双重特性,是法学院校的一门专业课程。作为中国现代法学知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知识构建的典型形态就是经过专业人员编纂而成的体系化教科书。和编纂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教科书一样,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编纂首先要确立通贯其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学术立场,确立其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标准,并以相应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素材实现编者的意图。编纂教科书遵循怎样的历史观和方法论,不仅决定着教科书的知识容量和结构样式,更关系教科书的政治导向及其在实用中对学习者意识形态的塑造。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国法制史》(以下简称“《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关于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部分的阐释,其实就是编纂教材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该教材强调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分析历史现象,并具体把握四条基本原则,其一要把握中国法的中国特色,提醒以近代西方法律理论框架描述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方式的局限性;其二,强调把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作用发挥与其所处时代的社会背景相联系,从而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原因和条件;其三,强调在史实、史识和史料充分、严谨、有机结合基础上概括特色、总结规律和把握大势;其四是强调要客观、理性地理解法制史,切忌简单化等。这些更多是从学科内涵上提出的把握学科的原则和要领,反映了新时代教材建设中贯彻政治性和学术性或科学性相统一的基本要求。

某种意义上讲,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就是在编写中国共产党历史教科书。编纂党史教科书与编纂中国法律史教科书,在确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起草《决议》所遵循的党史观和历史观,事实上为撰述中国法律史应当遵循怎样的历史观和方法论提供了准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决议》说明中明确指出起草《决议》应当遵循的三条原则:一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用具体历史的、客观全面的、联系发展的观点看待党的历史;二是坚持正确的党史观、树立大历史观,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线索、主流本质,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从成功中吸取经验,从失误中吸取教训,不断开辟走向胜利的道路;三是要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加强思想引导和理论辨析,澄清对党史上一些重大历史问题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更好正本清源。这三条原则对编纂中国法律史教科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应当作为我们在编纂教科书的工作当中正确把握和处理观点引导、材料取舍、内容构建和评价是非等方面遵循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准则。

依据《决议》确立的党史观和历史观指导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编纂,不是泛泛地张贴政治标签,而是要有进一步的表达实践,这就是要在中国法律史教材建设中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2021年5月教育部就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学教学体系(又称“三进”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要求全国法学院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科学有机的学理转化,将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贯穿于法学专业各门课程,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经验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更新教学内容、完善知识体系、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推动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学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教高厅函〔2021〕17号)。这些要求对于中国法律史的学科、课程和教材建设无疑是完全适用的。除此之外,在中国法律史教材编写中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有其特殊的意义。首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本身就是“两个结合”之一,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强调中国主体性的这个理论特色,无疑更加增强了指导中国法律史学科和课程建设的针对性。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集中表现和内容扩展。要充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于中国法律史学科与教学体系建设的指导作用,最直接的就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就包含了关于总结和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方面的丰富论述,这些重要论述和精辟阐释,对于中国法律史教材编写中相关内容的设计和把握都有着直接有力的指导作用。这方面的情况下文详述。


(二)关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分期


分期是总结历史经验和探索历史规律与特点的基本方法。不同历史分期会形成不同观察历史的视角,并形成不同的研究框架和内容安排,对历史研究关系巨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甚至军事的等各种历史阶段划分标准当中,政治标准的作用最为突出,也最为常见。中国法律史分期的确定,主要以政治的,或以政治为主兼顾文化的和时间等因素为标准。而在以政治为主的分期标准中,时间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一个随着历史方位的变化而使历史分期不断进行相应调整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直到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法制史或中国法律史教材的编写体例一直限定于不越过“三八线”的原则,即中国法律史断代的下限止于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由此归入历史,成为中国法律史上最后一个时期,这其中不仅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而且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至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律的发展演变,教材均不涉及。尽管1981年党对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作出决议之后,情形仍然如此。把当代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纳入中国法制史或法律史教材,根本上讲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四史”教育重要性推动的结果。

目前几种有代表性的中国法制史或法律史教材的范围和分期大同小异。《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把当代中国法律分为三个时期,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分法制发展概况、宪法、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五个方面予以阐述;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分宪法、行政、刑事、民事、司法制度、国际法和1966-1976年法制发展的挫折七个方面加以阐述;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分别从宪法、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社会法律、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国际法八个方面加以阐述,最后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单列为一部分,概述“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

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律史》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的主题突出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的结合,即在传统法制史教材体系内容中增加法律思想的内容。在分期方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仍独立为一部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历史渊源,新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即1949年至197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77年至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时期”。相比《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增加了十八大以来新的历史方位条件下法律发展的内容。

以上两种教材关于分期上的最大差异在于下限截止时间的不同;后者显然贯彻了这样一种强烈的历史观念,即历史与现实是相通的,或克罗齐所说的“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除此之外,两者都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都把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分作两个时期。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线,把新中国法律发展分为前后两个时期,这种体例安排与十八大以来的党史分期是一致的。不过对于这种分期的依据是什么,教科书均未作出应有的说明,而各分期标题的表述方式也存在与教科书其他部分(特别是清朝以前)不协调的问题。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沈宗灵就对当代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在《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中,他首先定义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的法律,其内涵主要包括现行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渊源、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依法治国、中国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的关系等内容。接着他以第二个党史决议的体例为依据,把当代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或时期,即1949年10月至1956年9月“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法律”、1956年10月至1966年5月“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法律”、1976年10月特别是1978年之后“伟大转折后的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分期,理由就是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发展的,因而它的历史发展也可以按这四个时期加以阐述。这种划分虽然随着第三个党史决议的作出而失去了其继续保持的意义,但他以党史决议确立的分期为准来研究当代中国法律的思路是正确的。

《决议》把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分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时期,这个分期应当作为编写当代中国法律史的基本依据,即当代中国法律史可以按照革命时期、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和新时代四个时期划分为:(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2)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律;(3)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法律;(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律。当然,这里的“法律”是广义概念。而各个时期的具体内容,尤其涉及与法律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重要文件的评价和观点,均要以《决议》作出的有关论述和结论为准。


(三)对中国现代法律史知识体系的建构


《决议》作出的许多论述和结论,本身就对编纂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决议》对四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名称、社会性质及其主要矛盾、党在不同时期的主要任务、思想理论探索的标志性成果、党领导下在政权和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等方面,对于这些问题的概括、阐释和表述往往具有特定性,都是经过反复斟酌、严格推敲的规范用语或术语,可直接作为中国法律史教材表述相关内容的依据和来源。

在建构中国现代法律史各部分知识体系的过程中,除了《决议》提供的对应内容外,还应特别注意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的历程、成就与经验的总结概括和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历史,特别重视法治,在不同场合发表了大量这方面的论述,2021年12月6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又一次集中论述了法治问题。讲话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题发表在《求是》杂志。讲话开篇就对党领导法治建设走过的百年历程做了回顾和高度概括:“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这段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一个重大论断,这就是“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此之前,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自成立之日起”与“历来”相比,时间界定的上限显然更加明确,从而突出强调了法治的红色基因。以这个论断作为统领,习近平总书记提炼总结了革命时期、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新时代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光辉历程和取得的标志性成就。这就是一个当代中国法律史的精华浓缩版。

对照《决议》并结合目前的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相关的内容和体例,这里提出几点原则意见供编纂教科书参考:

第一,目前教科书关于四个时期法律思想理论部分的阐释总体来讲还比较薄弱,方式也比较机械,应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应重视中国共产党政治纲领性文件和毛泽东思想中有关基于“两半”社会性质条件下有关民主政权和制度建设的思想理论,包括根据马列主义无产阶级革命学说和毛泽东思想中有关国家和革命法制的论述。另外还应重视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以及领导政权和法制工作主要人物的法律思想,包括李大钊、董必武、谢觉哉等。

第二,充分挖掘和提炼总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各个时期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的素材和内容,并充实到当代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相关内容之中。要特别注意党政体制在法治工作领域的体现这个过去一直忽略的薄弱环节,在方法上,要注意利用党史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党史学界发掘的文献资料。

第三,现有教科书以立法和司法为主要叙述内容,不便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部门法)的有机结合,不能完整反映出法治的现实状况,也不适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党在法治领域创新理论成果形势的需要,存在诸多缺陷。可参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法治体系”概念的概括,以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方面为基本框架对相关内容予以展开。

第四,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律,要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中央精神和党史研究成果予以充实和加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相互关系的论述,“文革”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与区别作为政治运动的“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历史时期的关系。

第五,加强对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史的研究,将“三地”政治和法律的历史演变纳入中国法律史教科书,实现教科书政治性与专业性的完整统一。



三、《决议》对党史研究中涉及法律部分的意义


法学研究与党史研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决议》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党史研究的重要意义更是不言而喻。因为《决议》是最具权威性的组织编写制定的党史。随着对法治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我党党史教材或读本当中有关法治的内容也逐渐增多。例如,1991年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的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是权威性和影响力较大的一部著作,但这部书中涉及法律的内容很少。2002年、2011年先后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两卷本四册(以下简称“两卷本”),这种情况就有了明显变化。2016年出版《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以下简称《九十年》),法律部分的内容又更加丰富了。2021年2月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简史》(以下简称《简史》)是党史编写工作的一个最新成果。不过从以上几个版本的党史内容来看,还存在各个历史时期法律部分的内容多少不均、详略和介绍尺度不一的问题。下面以新编《简史》为例略加分析。

新编《简史》第二章“掀起土地革命的风暴”中“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设”一节,有一段关于中央苏区政权建设、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内容:“苏维埃政府重视廉政建设和司法建设。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严肃查处腐败案件;1934年,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在规范财政财务收支、查处贪污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临时中央政府颁布120多部法律、法令,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

这段文字突显了中央苏区的立法成就,查阅根据地法制文献史料,中央苏区颁布的这些法律、法令,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法律、大纲、条例、细则、指示、训令、决议、简章、办法等等,跟今天我们表述为“部”的系统化的法律有明显不同,这里所讲法律、法令,更适当的称呼应当是“件”,因为大部分的法律、法令实际上是规范性文件。第二个问题是,这120多部法律法令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取舍标准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看到成熟的研究成果。第三个问题是,既然临时中央政府在1931年到1934年短短几年时间里就颁布了这么多的法律、法令,那么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情况又是如何,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是否保持了同样的叙述方式。查阅《简史》第三章抗日战争部分第四节“抗日根据地和推进抗日民主运动”,对于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仅提到了“精兵简政”“拥政爱民”“三三制”等,对于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几乎没有反映。但众所周知,陕甘宁边区政府法制建设十分突出,保存至今的文献档案浩如烟海,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革命历史时期档案仅全宗15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就有1733卷,内容涉及综合、机构、刑事类、民事类等,艾绍润汇辑的《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2007年)就收录了重要法律法规237件,包括宪法、组织、诉讼、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形式包括纲领、纲要、布告、条例、暂行办法、处理办法、(处理)原则、通令、命令、(议事)规则、指示、批答、说明、通知、规则、公约等。因此,阐述革命时期不同阶段政权和法制建设详略差异上的变化,出现在严肃的党史读本里面是不合适的。

《简史》中的这段内容沿袭了“两卷本”第1卷上册和《九十年》里的类似内容。其中在“两卷本”里面的表述是:“临时中央政府重视司法建设,先后颁布120多部法律、法令。这些法律、法令中,有苏维埃国家的根本法、行政法规、刑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苏维埃政府还建立一整套司法机构,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在中央,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检察部和最高法院;地方设有裁判部、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工农检察部;军队设有军事裁判所。另外,设立劳动感化院,对犯人实施感化改造;设立劳动法庭,以处理劳资纠纷,保障劳动法的实施,维护公认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建设,根据地培养、造就了一支司法干部队伍。仅在中央根据地,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就有2000余人。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开展,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两卷本”第1卷上册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建设”专列“政权建设”一目,涉及民主政权建设的发展经过,政权结构包括司法机关在边区设高等法院、专区设高等法院的分院,县一级设县法院,也涉及了“三三制”原则,制定和颁布各种法规条例,人权问题,但遗憾的是没有提到司法和马锡五审判方式。《九十年》的这段内容与以上所引内容基本一致。在“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建设”关于法制建设部分的介绍也提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以上“两卷本”、《九十年》和《简史》关于苏区法制建设的内容,最终来源是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的第17章“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和第18章“中央苏区的反贪倡廉”。关于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该书是这样介绍的:“从1930年至1934年10月中央苏区制定和颁布的苏维埃法律法令,总共多达130部以上。包括苏维埃国家根本法、选举法、组织法、刑法、民法和婚姻法、行政法令法规、经济法令法规、司法行政管理法令法规、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令法规等,可以说,现代社会对法制建设所要求的各方面的法令法规,苏维埃都有所涉及,从而初步建立了具有鲜明阶级特征和时代特征的苏维埃法律体系。”

以上之所以具体指出目前中共党史教材或读本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因为在笔者看来,如何把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领导和推进法治建设的经过、成就和经验教训充分反映在党史教科书中,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保持统一一致的编写体例,分不同情况增加法治方面的内容,而不是有现成资料和成果就多写,“没有”就少写或不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编纂党史的一个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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