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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东:从“初心”“使命”看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历程

李卫东 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2023-08-28

江汉大学教授   李卫东



目次


一、党的“初心”与红色血脉中的法治基因 


 二、历史方位与四个阶段法治建设的使命 


 三、百年法治的阶段递进与一脉相承 


结 语


内容摘要


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历程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大的历史阶段。因所处历史方位不同,斗争和建设任务不同,四个阶段法治建设的目标、内容呈阶段性发展特征。在“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民主与法治而奋斗,法治建设与其奋斗历程始终同频共振、同向同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几个阶段的法治建设与发展也一脉相承,层层递进,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初心 使命 百年法治



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开篇指出:“中国共产党自一九二一年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百年光辉历程,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不懈奋斗的历程,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法治建设道路上不断探索,并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程。这一历程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大的历史阶段。虽然在每一个阶段,由于阶段性的目标和任务不同,法治建设与法治所呈现的形态均有差异,但由于党对“初心”和 “使命”的坚守,四个阶段的法治建设与发展具有一致的目标导向和内在逻辑。

一、党的“初心”与红色血脉中的法治基因

中国共产党伴随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伟大觉醒而产生。“伟大觉醒”是近代中国人民面对民族危机,救亡图存、反对专制和追求民主斗争的结果,也是中国共产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历史动因。在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中,“为人民谋幸福”,首先要确立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民主等,这些只能在法治社会实现。“为民族谋复兴”,更要求建立现代法治社会,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提供安全、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坚强的发展保障。

中国最初的共产主义者,来源分为两个大的部分。一部分是参与过辛亥革命的早期民主革命者,包括陈独秀、董必武、林伯渠等。他们在辛亥革命失败后继续探寻中华民族解放的道路,最终发现和接受马克思主义。还有一部分是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以及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积极参与者,包括李大钊、毛泽东、周恩来、蔡和森等,他们受新文化运动时期形形色色的社会思潮影响,在各种社会思潮中努力探寻民族觉醒的道路,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发现和接受马克思主义。这些早期共产主义者,无论来源如何,在接受共产主义之前都是热忱的民主法治的追求者,对于“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等民主法治观念,已有深入的接触和认识。他们不仅一开始就认同和接受法治的价值,而且把这一价值观念带到他们创立的共产主义组织中。

在这些早期共产主义者中,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领袖和中国共产党的创始者,陈独秀的法律思想十分丰富。早在辛亥革命前,陈独秀就通过其主编的《安徽俗话报》,以法律的视角看待男女平等和国家治理问题,提出“一国的法律,……于国家治乱,都很有关系”。陈独秀早期法治思想与其对自由、平等的民主追求直接相关,他指出:“西洋所谓法治国者,其最大精神乃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1918年,陈独秀在《今日中国之政治问题》一文中进一步明确民主、共和、自由等与法治的联系,认为“既然想改用立宪共和制度,就应该尊重民权,法治,平等的精神。”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陈独秀再次强调,“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陈独秀重视法律在民主社会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1919年,在讨论国内和平问题时,陈独秀提出:“在社会的里面,固然不能说法律万能。而在社会的表面,却不能不尊重法律的假面。倘撕毁了这假面,我们利己损人本性,更难以制止了。”为维护法律的权威,陈独秀提出政府要遵守法律,要尊重人民在法律内的自由。他提出:“我们要记住的正是政府一方面自己应该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论自由’。”

作为在新文化运动中迅速成长起来的早期共产主义者,毛泽东同志在青年时代也对法治有过深入的思考,曾立志当法学家。在早期习作《商鞅徙木立信论》中,毛泽东充分肯定法治的功能,认为“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毛泽东同志的早期法治思想也与人民权利和幸福有密切联系。在毛泽东的法治观里,法律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取幸福,因此法律是否完善、是否有益于广大人民,是关乎人民幸福的重大问题。“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毛泽东同志提出,为政者必须取信于民,要取信于民,则必须以法治国。

正是对民主法治的信仰和追求,这批共产党人中,很多人在建党以前就已经利用法律开展为贫苦大众争权益的民主斗争。以武汉地区共产主义小组创始人董必武为例。辛亥革命后,董必武对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与民主政治产生兴趣,致力于维护辛亥革命开创的民主共和制度。在首次湖北地方议员选举中,为与旧官僚和立宪派争夺议会席位,他专门回到家乡黄安组织竞选活动,联络进步人士,帮助战友张国恩等当选为省议员。二次革命失败后,董必武又和张国恩远赴日本学习法律。后回国组织政治商榷会,开展反对北洋军阀专制统治的斗争。在斗争中,董必武与张国恩合办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维权。在护法运动失败后,董必武开始系统学习和研究十月革命经验和马克思主义,由一个旧民主主义者转变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1920年8月,董必武与陈潭秋、刘伯垂、张国恩、包惠僧、赵子键、郑凯卿等在律师事务所中创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

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创设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中,刘伯垂也曾留学日本学习法律,曾经担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院参事和广东军政府高等审判厅厅长等职,是位资深法律人。刘伯垂在武汉开展革命活动期间,也开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掩护。武汉共产主义小组,仅创始人中就有三位专业法律人,不久又有知名律师施洋加入。显然,这个组织自诞生起就与现代法治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其他地区共产主义小组创始者中,也有多名熟谙现代民主法治思想与精神的革命者,如北京共产主义小组创始者李大钊毕业于天津法政学堂,在日留学期间曾深入学习和钻研宪法学经典理论。李大钊尤其重视现代国家中宪法的作用和地位,提出:“宪法乃立国之根本法,尊严无上。”李大钊认为,宪法的目的是保证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宪法上的自由,则是现代宪政国家国民生存的基本需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保障充分之自由”。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创始者李达,则对法理学有深入的思考和研究,特别是分析了国家的阶级性,认为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这些早期共产主义者在著述中对现代法治的精辟论述,表明他们对民主法治的追求与他们对共产主义的追求有着内在联系。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其血脉中就已经带有法治的基因。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奋斗过程中,十分重视用法律作为斗争的工具和武器。在武汉,刘伯垂一直以律师身份开展活动,“刘芬律师事务所”也是武汉地区共产党的机关。在律师身份掩护下,1921年3月,刘伯垂直接领导了汉口人力车工人反对增加车租的罢工。这次罢工的胜利,是中国共产党武汉临时支部成立后通过合法斗争取得的首次胜利。1923年的“二七”大罢工,刘伯垂是领导者。另一位重要领导人“劳工律师”施洋也以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京汉铁路总工会法律顾问的身份组织和参与了本次罢工,并牺牲在反动军阀的枪口下。

在立法方面,为促进劳工保护,1922年8月,成立不久的中国共产党以其公开组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名义,向北洋政府国会众议院发出关于劳动立法的请愿书,并提出《劳动法案大纲》。请愿书认为国会应在宪法中规定保护劳工的条文,并提出了“人民一律平等”“国内工人亦当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歧视”等法律建议条款。这次立法请愿是中国共产党通过立法活动维护劳工权益的一次尝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思想在立法领域的最早实践。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际,正是各地自治运动蓬勃开展之时。自治运动鼓吹人民“民治”,反对军阀“专制”,与共产党追求的民主革命思想有一些共同之处,各地的共产主义者也积极投身这一运动中。在武汉,1921年8月董必武、刘子通和张国恩等人组织湖北宪政讨论会,从法律角度研究省宪问题,力图促进湖北省宪大法早日产生。在长沙,毛泽东先后撰写二十余篇文章和书信,提出建立“湖南共和国”的主张。在“主权在民”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影响下,毛泽东反复强调湖南的自治运动应该由民众发起,并指出“假如这一回湖南自治真个办成了,而成的原因不在于‘民’,乃在‘民’之外,我敢断言这种自治是不可能长久的”。

通观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实践,与旧民主主义者相比,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即对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对工农群众权利的关注和维护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政党和社会团体。在民初颁布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尽管也有笼统的“国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等表述,但事实上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民国初年,无论是北洋军阀还是国民党新军阀,其统治的实质还是独裁和专制。统治者代表的是军阀官僚、封建地主豪绅和买办资本阶级的利益,不可能真正给予广大民众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其阶级属性决定了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都是围绕人民的利益展开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开始对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进行批判。建党之初,李达提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表面上看似平等、自由,但实际上劳动力的买卖并不自由,在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契约中,“劳动者与雇主是不平等”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人民不断为社会创造财富,但法律却无法保障他们能获得相应的报偿,因此劳动阶级便希望通过改造法律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此情况下,“经济上的阶级斗争遂显现出法律上之阶级斗争矣。”中国共产党在其“一大”通过的党纲中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为“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私有制”。这一使命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的奋斗目标,该目标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在“二大”上,中国共产党又对自己的奋斗目标进行更详尽的说明,即建立无限制的普遍选举制,保障人民“有无限的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的绝对自由”,废除治安警察条例和压迫罢工的法律,改良司法制度等,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法治建设目标。

早期共产党人这种以人民为中心、以工农利益为依归的法律思想成为此后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大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下,武汉国民政府颁布了《佃农保护法》《湖北省劳资仲裁委员会组织条例》《湖北临时工厂条例》等一系列保护农民和劳工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时,还将草案在报纸上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开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先河。土地革命时期,《宪法大纲》明确提出:“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和一切劳苦大众”。这个原则也体现在土地、劳动、婚姻和其他刑、民事法律中。

二、历史方位与四个阶段法治建设的使命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将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大的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所处的历史方位不同,党面临的斗争环境不一样,党的主要建设和斗争任务也不一样,表现在法治建设上的使命、目标也各有差异,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特征。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根本社会条件”。与革命任务相适应,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推翻旧法统和国民党的反动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新的民主主义的法制体系,法治建设与革命斗争合为一体。这一阶段历时较长,经历了建党、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几个不同历史时期,斗争条件和斗争形势不断发生变化,表现在法治建设方面有以下特征。

首先,因革命斗争的需要,无论在理念还是在实践上,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革命色彩浓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主要作为革命政党存在,革命法治的思想占主导地位,并服务于党为了夺取政权而进行的军事与政治斗争。在法治建设上,党不仅要“立新”,更要“破旧”。因为只有“破旧”,“立新”才具备相应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彻底废除旧法统,才能建立新的民主法治。法理上,革命法治观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其功能是保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无产阶级只有推翻资产阶级政权,才能真正获得民主权利。

早在1922年,李达在《劳动立法运动》一文中就指出资本主义法律的虚伪性,表示“我们劳动同胞,在国际受不到人道的保障,在国内受不到法律的保障”。劳动者只有团结起来,取得罢工和结社自由的权力,才能避免与打破旧恶势力苛酷的法律支配。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曾一度与国民党联合,共同组成民主主义革命联盟,积极参与并主持了部分广州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面向工农大众的系列民主立法,开展了早期革命法治的探索和尝试。然而,由于国民党右派叛变革命,对中国共产党大肆屠杀,一大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倒在血泊中。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论断,带领中国人民开展武装革命,走上独立自主的革命道路,开始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和中国革命实践,着手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及其法治。在这一理念下,革命根据地时期颁布的法律特别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对剥削阶级的打击,以及对工农大众的保护。1928年冬,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土地法规——《井冈山土地法》。该土地法规定包括山林在内的一切土地收归苏维埃政府,由苏维埃政府统一分配给农民使用。该土地法改变了几千年来封建土地关系,保障了农民和手工业者对土地的合法权益,体现中国共产党代表以人民利益为依归的本质特征。此后,无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以下简称“《苏维埃土地法》”),还是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都贯彻这样的立法宗旨。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瑞金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这是一部人民民主性质的根本大法,明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工农民主专政,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人民性和民主性特征。根据这个基本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相继建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立足保护工农利益,对少数剥削者进行专政,最具广泛性的民主的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和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

其次,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建设在进程上具有渐进性、阶段性和过渡性特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从无到有,从小变大,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法治建设也与之同步。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主张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阵线,召开国民会议并制定宪法。认为“只有国民会议才能代表国民,才能够制定宪法,才能建设新政府统一中国”。提出通过采取普遍选举制,保障人民“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的绝对自由”,同时废止《治安警察条例》以及其他压迫工人罢工的刑事法律,改良司法制度,制定保护包括女工、童工在内的劳工保护法等法治建设主张。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合作开展反帝国主义和北洋军阀的斗争。在斗争中,将革命立法和司法作为推进民主革命的重要手段,先后制定了镇压土豪劣绅阻碍农民运动的《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保护佃农的《佃农保护法》,以及保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的《湖北省劳资仲裁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湖北临时工厂条例》,保护妇女财产权的《财产继承的决议》等法律或决议。然而。由于国民党阶级属性的局限,特别是国民党右派的阻挠,这些努力取得的成效有限,法律法规实施的范围也有限。“四一二”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后,国民党对共产党和革命群众疯狂镇压,也让中国共产党认识到独立自主开展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中国共产党开始独立自主地开展武装斗争,建立红色根据地,围绕土地革命运动,在根据地开展了以工农群众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活动。秋收起义后,毛泽东率起义部队在井冈山创建革命根据地。刚刚站稳脚跟,就开始通过法治建设来推行党的主张,制定和颁布了包括《临时政纲》《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等在内的法令法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宣告成立后,立即颁布了《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苏维埃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将党的反对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谋求中国人民解放的政治主张、治国理念,以及对农民、工人和妇女儿童的保护通过法律表现出来。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围绕抗战救国这一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抗日民主政权的法治建设。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自1937年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府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下简称“《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党团结边区人民和各党派团体,动员一切人力、物力坚持持久抗战的思想和政策方针通过法律予以实施。在继承苏区以工农群众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成果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继续依靠人民,大力推进人民民主建设,特别是在人权保障立法方面取得新的进步。为加强抗战军民团结,保障民主发展,自1940年起,陕甘宁、山东、冀鲁豫和晋西北等抗日根据地纷纷颁布和实施人权保障立法,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条例》《晋冀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权条例》及《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细则》等。这些人权保障法规对“人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以人身自由为核心的人民各项自由权予以保障,并对政府、军队、公安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开创了中国人权保障立法的新篇章,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人民属性。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一方面继续执行抗日民主政权的政治法律制度,一方面围绕夺取政权这一目标,开展了人民民主政权法治建设的新探索。在东北、华北等解放区,一批新的施政纲领或方针陆续颁行,将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经济纲领和基本政策方针系统化和法律化。如《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将人民代表会议确定为人民民主政权的基本政治制度,并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将解放华北和解放全中国的任务写进法律,规定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并建立由政府编制经济建设计划,以国营经济为领导的国民经济体系。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确立解放区新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华北人民政府训令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指出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是国民党反动派套在人民头上的枷锁,决定废除国民党法统,“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华北人民政府的训令明确了解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原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新发展,也为此后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新方向。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法治建设上不断探索,总结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等宝贵经验,很多思想和经验闪耀着现代法治的光辉,也是当代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但由于民主革命的阶段性,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的完整性、系统性还不够,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基础和作准备,具有探索性、过渡性特征。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这一时期,党是执政党,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1953年,党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通过三大改造,以及制定宪法等一系列法治活动,至1956年,不仅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且将我国现行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以及政党制度都确立下来,相应的司法制度也建立起来。这一时期我党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特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建设初期,法治发展与国家制度建设和政权建设同向同行,为社会主义制度打下坚实的政治与法律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的经验加以总结和继承,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初步确立了新的民主法制。1954 年,党领导制定和颁布《宪法》,将国家的基本制度确定下来。不久,党的八大又提出,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必须“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自从1954年颁布宪法至1957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多达731件。这些举措把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建设与党在这一时期的历史使命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由于后期对法治认识的偏差,没有处理好党和民主、法制的关系,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泛滥、法律被边缘化,党和国家、人民均遭受空前浩劫。文革时期,民主法制更是遭受严重破坏,人民的自由和生命财产得不到保护,公民权利被严重侵害,留下深刻的教训。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使人民摆脱贫困、尽快富裕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充满新的活力的体制保证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尽快富裕起来”要求国家工作“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供体制保证”则要求健全的法律制度。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针对“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民主法制带来惨痛教训,作出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大决定。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将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次会议开启了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同时社会秩序不稳定,违法犯罪问题较多。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因此依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积极开展经济立法以保证推进国家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顺利转型,成为此阶段法治建设重要任务。这一阶段法治建设不仅要恢复被文革破坏的民主法制,同时还要让法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成为党运用法律确认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实践。“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也成为法治建设的特征。

改革开放后的法治建设新实践,不仅为改革开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政策环境,还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发展。这一时期,大量新的法律被制定和颁布。1979年,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相继颁行实施。1982年,新修订的《宪法》颁布。新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新宪法还增加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在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得到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此外,党开始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开启依法从严治党。在此基础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国家基本方略,标志着党在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国家方面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继续前进。”新时代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就法治建设而言,就是要继承和发扬党在历史上形成的成功经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在新时代,党把法治建设摆在更高的高度。从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目标,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党在法治建设上表现的决心,以及工作的力度、幅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与此前几个阶段相比,“全面”性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突出特征。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的“十六字方针”,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说明了法治建设的全面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于依法治国的“全面”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全面”性,首先体现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上,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部分。其次体现在建设内容的广度上,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覆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等。第三,体现在精神文化价值层面的深度上,即全党和全国人民牢固树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至此,我党在法治建设上,已经从早期革命的工具,到国家制度的基础,到经济体制改革的保障,发展到引领改革、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与战略。

三、百年法治的阶段递进与一脉相承

通观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与发展历程,我们看到,在“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建设与其奋斗历程始终同频共振、同向同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几个阶段虽然工作重心和任务不同,特征各异,但这几个阶段又一脉相承,层层递进,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首先,四个阶段的法治建设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方位上始终与时代同行,与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相适应,实现了从革命法治到人民民主法治,再到协同改革法治,进而到全面治理法治的层层递进。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任务主要是“革命”,即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政权,建立人民民主政府,让人民当家作主。在法治建设上实行的是“革命法治”。“革命”意味着要否定和推翻旧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并构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与法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中“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达”的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建设活动主要是揭露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和反动性。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就对外发布宣言,要实现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和出版等自由,并“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一系列民主立法,将党反对封建剥削、争取妇女解放、保护农工、保障人民权利等政治主张融入到法治建设中,探索出包括“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在内的人民司法审判方式,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解决问题和纠纷。1949年初,解放战争进入尾声,毛泽东针对蒋介石元旦《新年文告》中提出的“不破坏民主宪政”“不中断法统”等和谈条件,针锋相对地提出《关于时局的声明》,明确“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主张。同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人民的司法工作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宣布废除国民党政权的所有法律法规。同年9月29日,政协一届会议通过《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被制定和颁布,新的国家制度建立起来,奠定了新的民主法治的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旧的法统已经粉碎,迫切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的法治。一方面,初生的人民共和国面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孤立和封锁,国民党残余势力还在不断地进行破坏,封建主义残余仍未肃清,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需要新的法律维护。另一方面,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民主与自由,这些民主和自由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在新的国家法律制度和体系构建中,《共同纲领》作为临时性宪法,通过对“人民”这一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以及对人民各项经济、政治和民主权利的列举,确立了人民在新中国的主体地位,开启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制度构建。1954年《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政治、经济制度和行政、立法、司法制度确立下来,确认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党的“八大”所通过的政治报告决议中,党中央提出:“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随着宪法、国家机构组织法、婚姻法、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以及人人平等的法律观点得到贯彻执行,人民民主法制确立下来,法治建设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由于对国内外斗争形势的错误判断,自1957年开始,阶级斗争日益扩大化,用政策代替法律,用运动冲击正常的社会秩序与政治生活,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泛滥,最终导致十年浩劫,给人民权利造成极大侵害。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是发展模式的探索和选择,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实行改革开放。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一时期,党在法治建设上更加重视法律的规则和秩序价值,重视运用法制手段保持社会的稳定,保护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保证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形成协同改革法治。协同改革法治观念首先重视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提出“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其次,协同改革法治重视对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维护,主张利用法制维护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强调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此外还提出党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安定团结。第三,协同改革法治还重视经济立法,主张用法律的手段调节经济秩序,维护经济稳定。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立法”。党的十四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相统一,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协同改革法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极大的改善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从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党比任何时期更加重视法治建设,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促成了全面治理法治的形成。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重视和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专门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并“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同时“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相比,新的十六字方针更加重视法治的价值理念,更加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立法层面,旧十六字方针对应的是法律“有没有”的问题,而新十六字方针则关注立法“好不好”的问题,关注立法是否科学,是不是良法善治。在执法层面,旧十六字方针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新十六字方针则更强调执法的规范、公正、透明和文明,关注公正司法,确保法律严格实施,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守法层面,旧十六字方针强调法律的强制性,新十六字方针则更关注人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仰,强调增强人民法制观念,把全民守法当作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在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其次,各阶段的法治建设既与时俱进又一脉相承。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探索民族独立、民族复兴和民族强盛道路,探索法治建设道路的重任。在探索中,中国共产党始终牢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法治建设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

回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百年法治建设历程,我们看到不论是红色根据地时期的立法和司法,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无论是战争年代为争取民族解放颁布的法律法规,还是新时代系统的法治建设,基本的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如根据地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明显的探索性特点,虽然制度不够完整,法律法规也不够全面,但其形成的经验和模式,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源头。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发布的各项法律和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实际上是后来新中国法律制度的雏形和预演。实际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诸多法理问题,如党的领导和主权属于人民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法律制度与人民自由的关系等,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已经有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百年法治发展的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法治建设都在所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时代需求的理论和模式。这些理论和模式薪火相传,在扬弃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保持了不竭的生命活力。

在坚守“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上,早在建党前后,陈独秀、毛泽东呼吁实行“民治”,贯彻主权在民的理念,把国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李大钊则提出“平民主义”,提倡实行“人民的统治”。这些思想和观念都蕴含着“人民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完全契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又把争取人民解放、维护人民福祉等写入党的纲领。同时在宣言中呼吁保护劳工,提出制定维护工人、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土地革命期间,红色政权制定颁布的《宪法大纲》,对工农大众享有广泛的政治民主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还规定工农大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抗日根据地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施政纲领》,对劳动保护和减租减息进行规定,保障了工农大众的权益。解放战争时期,通过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法规,将广大农民从长期的封建剥削中解放出来。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共同纲领》还是1954年宪法,都明确了人民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后,人民民主制度不断发展,1982 年宪法突出规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涵。在法治建设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求全党“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虽然表达方式不同,内容也不完全一样,但这些理念的发展从未中断,一脉相承,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的人民属性。

结    语

纵观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历程,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时代化和中国化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民主与法治而奋斗,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和发展模式。新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创建者董必武同志曾说:“我们党从井冈山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的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百年前,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李大钊说:“无限的过去都以现在为归宿,无限的未来都以现在为渊源”。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伟大奋斗,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面对下一个百年,继承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的智慧与经验,将进一步促进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早日实现,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将独放异彩,在人类法治发展史上书写精彩的华章。




(责任编辑:李    栋)


 法治人物  方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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