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上)| 法治的基本原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张文显教授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03-25


点击蓝字关注本公众号,欢迎分享本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上)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第5-54页)。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苗炎)

目 次:


由于本文篇幅较长,受微信单篇推送文字数量限制,特分为上下篇推送。上篇包括原文摘要、引言和第一、二部分,下篇包括原文第三部分和结语。


一、法治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概念论

1.法治的语义和意义

2.“法治”与“法制”

3.法治与人治

(二)法治关系论

1.法治和政治的关系

2.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3.法治和民主的关系

(三)法治发展论

1.法治发展以现代化为目标

2.法治发展以文化传承、文明互鉴为规律

3.法治发展以变法革新为动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四)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

(五)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六)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九)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


(一)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军队

(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体制机制

(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九)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法治经济建设

(十一)完善科技法治,规范科技伦理

(十二)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十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十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十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十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结语



摘 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中创立的科学理论体系,其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本文以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为理论旨趣,尝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其中,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这种“三基本”的理论模型亦可作为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种新的学术范式。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理论基石;理论内核;理论要素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充分的科学依据和重大的战略考量,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创新发展,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生动记载了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持续推进依法治国的丰厚实践经验,深刻蕴含着中华民族自古至今绵延不断的宝贵治理智慧,广泛吸纳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璀璨思想精华,科学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蓝图,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展现出鲜明的理论风格、深厚的历史底蕴、开放的全球思维和雄浑的实践伟力,蕴含着睿智的法律哲理、鲜活的法治道理、深刻的法学原理、隽永的法理情怀。基于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的理论旨趣和学术动因,本文尝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其中,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



一、法治的基本原理

原理,是人们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自然、社会、思维等领域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的理性认识,亦即各门科学总结提炼出来的反映事物存在和发展一般规律的道理、学理、哲理。法治原理,就是人们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法治之本质属性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关于法治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一般法理。在理论上,法治原理是各种具体的法治命题、法治观点、法治理论的逻辑起点、法理来源、论证根据,具有传承法治文明、传播法学思想、传递法律智慧之功能;在实践中,法治原理是法治方略、法治模式、法治运行的理论向导,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的指导作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法治基本原理是基座,回答时代之问、萃取时代精义、弘扬时代之魂,体现了我们党在长期法治建设、改革、发展实践中对法治的法理本质、根本特征、一般规律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识,反映了我们党在深化、丰富、拓展法治真理上的洞察力、批判力、创造力,为我们认识法治构建了科学的解释系统,为我们践行法治树立了鲜明的理论旗帜,为我们研究法治确立了先进的研究范式。就其内涵而言,法治基本原理主要包括法治概念论、法治关系论、法治发展论三个方面。

(一)法治概念论

法治概念关涉“法治是什么”,是法治理论的元问题。对法治概念的分析、阐释和论证,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之端、立论之原、创新之基。

1.法治的语义和意义

习近平同志从四个方面对“法治”这一核心概念和基础范畴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法治”的基本语义和意义。

第一,法律之治。习近平同志精辟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可见,法治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与社会生活实践密切相关的概念。“法律之治”又包含三个层次:

首先是“规则治理”。规则是法律的形式,是法律概念的构成元素,也是法律体系的基本要件。从内容上看,法律规则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关于人们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规定,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社会功能。从形式上看,规则具有明确、肯定、清晰、适度、公开、非溯及既往、可操作、可预测等基本特质,具有有效性、强制性、权威性,是“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石”。实现“规则之治”,不仅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而且要加强规则文化建设,引导全体民众养成认同规则的意识、形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规则之治”更意味着执政党依法执政、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监察、依法司法。

其次是“制度治理”。制度是法律规则的集成,是法律体系的凝结。制度之治是法律之治的高级形态,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一个政党依法执政的优势所在。习近平同志指出:“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制度稳则国家稳。”“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干部队伍。”“规则治理”要真正产生实效、更加稳定、具有生命力,就必须升级为“制度治理”,“制度治理”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我国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的载体,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实现“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了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制度治理”的现实要求在于,“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不断发挥和增强制度优势,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水平。

再次是“程序治理”。程序是法律规则的运行代码,是法律体系的内置算法,是法治与人治的显著区别。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程序办事,法治思维就是程序思维。习近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程序是划定权力界限、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是把权力关进程序(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的笼子。可以说,“程序治理”抓住了“规则治理”和“制度治理”的关键,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本质要求。习近平同志在他关于法治的论述中,反复强调要增强程序意识、树立程序思维、切实按程序办事,多次提及法定程序、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决策程序、议事程序、组织程序、工作程序、民主程序、协商程序、程序化、程序制度、制度化程序、程序合理等,形成了“程序泛在”的法治话语风格。

第二,良法善治。法律之治只是法治的形式表征,法治的实质内涵在于“法理之治”,也就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结合的“良法善治”。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良法善治”是新时代我们党提出的新型法治模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良法善治”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即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法治发展依靠人民、法治成果由人民共享,满足人民对法治的美好需要。这首要地表现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制定“良法”。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质量,意在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一方面,“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良法”必须真实反映自然、人性、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规律;另一方面,良法也必须制定得良好,例如,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标准适度、不强人所难,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衡平对等,公开透明,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等。

“良法善治”还蕴含着“以公正为生命线”的法治精神。习近平同志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些论述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是一个有价值意蕴的概念,它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要素之一,又是实现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第三,和谐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秩序状态。达到某种秩序状态,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法治的终极指标。它不是单纯的仅指向法律实效的法律秩序,而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高于和优于法律秩序的秩序状态。“法治秩序”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法治化而形成的市场经济秩序、民主政治秩序、先进文化秩序、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秩序等,即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以宪法为基石的理性社会秩序。这是一个多面向、多层次、多领域相交融的秩序状态,包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构建和平安宁、合作共赢的海洋秩序”,“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秩序”内涵着“秩序”与“活力”的辩证思维,包含着和谐秩序的一般法理。习近平同志通过阐述网络治理规律,指出了法治秩序构建的一般原理:“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他更明确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而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就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可见,法治正是达致社会和谐秩序的制胜法宝,这也是“法治秩序”的价值所指。

第四,文明表征。“法治”不仅对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意义,而且是整个人类值得骄傲的文明成果。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制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文明内含于政治文明之中,既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制度表征,又是保障其他“四个文明”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的必要条件,没有法治文明,人类的一切文明便如彩虹般易散而难以持久。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本身就是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明标识。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他还曾引用一位外国政要的名言指出:“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法治的文明意涵正在于,让人类实现自己对自己的“自治”。其在现代社会具体体现为:对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防范;对人权、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和有效保护;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机构的活动必须服从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诸如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正义的原则、公平合理且迅捷的程序保障原则等;政府维护和保障法律秩序,且政府必须首先服从法律的约束;人民服从法律,且人民服从的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经济社会活动纳入法治轨道,经济社会体制运行制度化、法治化;等等。

2.“法治”与“法制”

我们在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概念时,需要同时理解与之相关联的另一个核心概念,即“法制”。只有弄清“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的科学内涵,释明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演进和逻辑升级关系,才能更深刻认识到“法治”概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更好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中的理论逻辑。

在学界和政界,对“法制”的理解,一是指法律制度,二是指法律体系和体制。正如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所言:“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而对于“法治”的理解,一般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而治、依据法律治国理政,诸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治理(经济社会)等。“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面对当时法制几乎“荡然无存”的局面,党中央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其重心是加快立法步伐、重建法律制度、构建法律体系,尽快做到“有法可依”。1982年修改宪法时,沿用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从那以后,我们使用较多的是“法制”一词,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等。直到1996年,我们仍然提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法治国家”代替了“法制国家”,“法治”才逐渐成为主流、主导概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旗帜,旗帜鲜明反对人治,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法治”成为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中的“热词”。2018年,第五次修改宪法时,将原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千钧”之变,在宪法法律制度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跨越和进步,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极为深刻的现实价值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

“法治”与“法制”相比,仅一字之差,却有“质”的飞跃。第一,“法治”的指向更鲜明,突出了厉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定力和决心,针对性、目标性更强。第二,“法治”的价值更凸显,意味着宪法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依法治权。第三,“法治”的内涵更丰富,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的实施,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第四,“法治”的外延更宽广。“法制”是相对静态的;“法治”则是动态的,包容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运行。从二者的关系来看,“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深化。从“法制”到“法治”,以“法治国家”代替“法制国家”,这不仅是提法上的变化,更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标志着我们党在法治认识上的飞跃。习近平同志的领导实践经历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法治话语体系也经历了从“法制观念”到“法治观念”、从“法制环境”到“法治环境”、从“法制化”到“法治化”、从“法制经济”到“法治经济”、从“法制浙江”到“法治浙江”、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演进与深化。因此,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制”和“法治”不是孤立的两个概念,而是在历史逻辑上相承接、在实践逻辑中相交叠、在理论逻辑上相递进,展现出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完美蜕变。

3.法治与人治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是习近平同志站在人类文明史的高度对法治与人治关系作出的科学论断,为我们认识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关系、把握法治真谛提供了理论向导。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人类数千年政治文明史的抽象提炼,是对新中国数十年经验教训的理性反思。古往今来,法治与人治作为对立的治国方略,在人类政治文明的长河中跌宕起伏,在不同的文化语境和时代背景下变幻多姿。在古代中国,“法治论”强调“治国用重典”,用权威性的强制规范甚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而“人治论”强调“治国靠贤臣”,主张“为政在人”“权大于法”,注重发挥“贤人”“精英”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法治”或“人治”都是蜗居在君权之下的“手段之治”。在古希腊,“法治论”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指引作用,“人治论”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对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法治”与“人治”分别是普遍理性与特殊理性的代表。而在现代社会,法治与人治的对立集中表现为“法大”还是“权大”,是“法律说了算”还是“权力说了算”。习近平同志将法治和人治问题视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和现代化过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是对该问题最精辟最深刻的定位。要法治还是要人治,不是一个任意的选择题,而是回顾历史必须慎重、面对现实不能逃避的实践难题。

法治和人治问题投射在新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一段极其艰苦的探索过程,也凝结下极其惨痛的教训。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高度重视法制。上世纪50年代后期,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了,不再那么重视宪法和法律,把法律作为办事的参考,甚至直截了当地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在错误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跌入低谷,宪法和法律在全党全民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宪法被虚置,成为一纸空文,法制的衰败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悲剧。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后来,他又尖锐地指出,要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搞人治危险得很,“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推进从人治型治理到法治型治理的历史变革进程中,江泽民同志十分鲜明地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正是在反复摸索、吸取沉痛教训、深入反思的基础上,我们党的法治意识逐渐成熟、法治定力不断增强、法治自信更加壮大。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经验的快速积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得到凸显,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人心。

法治和人治问题不仅是历史上的难题,而且依然是我们走向法治现代化要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受数千年法治虚无主义的历史影响和极“左”思潮的暗流涌动,无论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一部分人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行为。习近平同志有的放矢地分析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治的表现形式、存在原因,指出了克服人治思维、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他指出,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他还强调了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重要性。在建军治军中,继承和发扬军队建设中的好经验好传统十分重要,但是任何经验都是既往的,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如果过分依赖经验就会陷入经验主义、主观主义,甚至导致人治思维和人治习惯,进而影响决策和行动的科学性。而制度和法规则是在认识和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形成的,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就要强调带兵备战打仗的科学性,强调依据体现规律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树立法律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与人治关系的理解正是在对治国理政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人治教训的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确立的,法治概念也正是在摒弃人治这个对立面的前提下提出的。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党、国家和社会告别人治窠臼而步入法治的光明大道,开辟了法治文明的崭新局面。

(二)法治关系论

在法治领域,有许多重大关系,诸如法治和政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法治和民主的关系等。习近平同志以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对这些关系作出了科学阐释,形成了法治关系论,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原理。

1.法治和政治的关系

法治和政治的关系是法治关系论中的根本问题、首要问题和重点问题。习近平同志对法治和政治的关系作出了科学判断和深刻阐述,展示出其高超的理论阐释力和敏锐的实践洞察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优势。

首先,政治是法治的根基和理据。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现实表明,在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对法治的影响是内在的、持久的、根深蒂固的。特别是,宪法和政治法是从事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基本规则。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的差异必然反映在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上,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中。

其次,政治和法治的关系集中反映为党和法的关系。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力量的代表,国家政权掌握在执政党手中,执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深刻影响着法律制度、法治体系及其运行。所以,政治和法治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党和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是正确处理好政治和法治关系的关键。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那么,就当代中国而言,如何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同志以一个逻辑严整、内涵深邃、立场鲜明的理论命题作出了科学回答,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关键是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要坚持依法执政,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实行党的领导。

习近平同志以锐敏的洞察力揭露党法关系上的谬误和阴谋,义正辞严地指出,党与法的关系不能转换为“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同时,他也明确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再次,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在具体层面上通过执政党的政策(简称“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体现出来。受历史和现实多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时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用政策取代法律,或者忽视或否定政策等错误倾向。而在原理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具有融通性、兼容性和互补性。习近平同志强调,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当然,由于政策具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侧重指导的特点,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规范性等特点,二者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发生冲突;但是,有矛盾和冲突并不意味着二者就是不相容的,要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使之协调一致,同时要努力确保法律和政策一体实施。

2.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是法理学上旷日持久的热点问题,也是历朝历代治国理政的基本问题。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法家和儒家围绕这一基本问题进行过长期而激烈的争论,最终达成“德主刑辅”“德法相济”“德治和法治互补”等共识,这不仅是理论论辩的结果,更是历史实践的智慧结晶。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重提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共进。习近平同志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精辟指明了二者的辩证关系,夯实了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以德治国基本方式相结合的理论基础。他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他还着重强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

以上论述突破了认为法律和道德水火不容、法治和德治漠不相关的传统思维定势,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理念,揭示出“融德于法”的法治之理和“法德共治”的实践之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德共治、德法互补理论既是对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智慧的汲取和传承,又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极大地深化、拓展和创新了法治基本原理。

3.法治和民主的关系

法治和民主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广泛共识的两个核心范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孜孜以求的两种理想,是现代制度文明的两大支柱。法治和民主的关系属于法治原理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习近平同志对二者的关系作出了精辟论述。

民主和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规定。“政治文明”通常被界定为“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较早论述“政治文明”的思想家。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明确使用了“政治文明”的概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论断。我们党高度重视政治文明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命题,其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都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党的重大任务。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政治文明”写入宪法。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由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为国家发展纲领和根本任务。习近平同志不仅高度重视政治文明建设,而且创造性地发展了政治文明理论。在他看来,民主和法治的有机统一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规定,文明政治必然是以民主和法治为标志的政治,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因此,民主和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双生花,并蒂而生,相和而妍。民主和法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不仅需要民主与科学,更需要法制,民主与法制是相应依存、相互制约,二者不可偏废”。首先,民主和法治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一方面,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人民只有在争得民主、掌握国家政权之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宪法法律,才能够长期而稳定地实行法治,民主为法治确立了政治前提和政治环境。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有了法治,民主才更加成熟。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需要宪法法律加以确认和维护,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和平理性、依法有序地进行。法治为民主生活和民主发展提供制度之源。其次,民主和法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一方面,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可能导致专制独裁的严刑峻法,甚至造成权力的滥用,最终法治也荡然无存;另一方面,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会是理性的、有效的民主,失去了法治,民主容易与迷信、愚昧、暴力相结合,甚至导致无政府主义,产生大动乱、大破坏,最终民主沦为暴政。所以,民主和法治不能孤立存在,必须一体建设,同步推进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

民主和法治统一于“人民主体性”的法理理念和“以人民为主体”的制度实践。习近平同志曾经引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之问”:“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在他看来,民主的真正意义就在于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总体上,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由民主政治决定,由民主的真正意义决定。法治的真正意义也在于人民获得主体地位,即法治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依靠人民维护,法律是社会利益和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民主和法治共同的主体性来源于共同的价值追求,取决于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

(三)法治发展论

“法治”既不是一个固化的概念,不同国家和民族有不同的法治模式;“法治”也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不同时代和阶段有不同的法治发展样态。“法治发展”是法治原理的题中之义。从理论上看,“发展”不纯粹是一个经济现象,而是“包括整个经济和社会体制的重组和重整在内的多维互动过程”。“我们必须把发展看成是涉及到社会结构、人的态度和国家制度以及加速经济增长、减少不平等和根除绝对贫困等主要变化的多方面过程。”“法治发展”也必然被包含在这个具有广泛意涵的“发展”概念中。“法治发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特殊意义,表达了社会主义法治向着现代化不断迈进的过程和愿景。

1.法治发展以现代化为目标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习近平同志的这个论断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之间的必然联系,为法治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和道路。法治是国家强盛的标志,是走向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习近平同志多次引用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名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来说明“奉法强国”的规律和道理,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奉法强国之路,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泰民安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他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方法,以史为鉴、察古知今,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实践是现代世界法治发展的范例。70多年来,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经历了“开启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开启依法治国新时期”“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三个历史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标志性的发展成果,每一个阶段也都是向现代化前进的一大步。

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是等值的概念,既指从传统人治社会到现代法治社会的历史性变革,又指法治(法制)由传统型到现代型的历史性转型。法治现代化是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法治文化变革在内的意义深远的变革过程。世界范围内的法治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极大地推动了欧洲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中国社会的法治现代化发轫于清末民初,先后经历了清末法制改革、辛亥革命的法制实践、北洋军阀时期的法律发展、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活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法制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发展阶段。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社会文化变革以及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中国法治现代化发生了伟大的历史性变革。世界范围内的法治现代化有各种各样的目标定位和发展道路,例如西方国家的自然权利主义、政治自由主义、文化理性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等。“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推进法治现代化,必须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习近平同志指出:“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们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地理环境等方面的条件和因素,而盲目地提出这样或那样的“理想图景”。推进法治现代化,必须“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我们走的是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任务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实现法治强国梦。

2.法治发展以文化传承、文明互鉴为规律

习近平同志将法治发展放在人类文明镜像中去考察,指出法治现代化也是政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发展也要遵循文明进步的基本规律,即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

对古代法治文明在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是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之一。习近平同志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这些论述深刻揭示出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法治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国古代法治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拥有许多超越时空的价值基因,例如,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强调以人为本、民为邦本、社会和合;善于通过人文精神对社会成员心理和观念世界的整合与引领,来维系和范导整个社会;主张“礼法合一”“德法并济”“明德慎罚”;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主张以法为教,既“禁暴惩奸”又“弘风阐化”;注重治国者、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张为官者、执法者要清正廉洁,光明正大,发挥以吏为师的榜样作用;注重法律的综合意义,主张对法律条文和典籍从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上予以解释和注释,法律的实施不能就事论事;强调“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匠万物者以绳墨为准,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注重变法促进,强调通过变法革新来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在数千年的文明演进中,我国古代社会逐渐形成了包括朝廷制度、君臣共治制度、郡县制度、盐铁专卖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在内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这套制度总体上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和社会发展,使国家能够集中国力和民力治水、屯田、戍边、治乱。开辟大运河、建设都江堰、构筑万里长城、无数次成功抵御大规模外敌入侵,都体现出大国体制的优势。中华民族的历史证明:凡是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体制顺畅运行,就一定是天下大治、国泰民安;凡是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体制遭到破坏,就一定是天下大乱、民不聊生。这些珍贵的文明传统为当代中国法治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奠定了中国法治的民族性底色。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改革开放40多年来,正是在对中华法治文明传统和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

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法治文明在包容互鉴的基础上择善而用,是法治发展的又一普遍规律。习近平同志指出:“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每种文明都有其独特魅力和深厚底蕴,都是人类的精神瑰宝。不同文明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文化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我们要加强文明对话、理念交流、文化互动。”“我们要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人类文明多样性赋予这个世界姹紫嫣红的色彩,多样带来交流,交流孕育融合,融合产生进步。”“我们要尊重各种文明,平等相待,互学互鉴,兼收并蓄,推动人类文明实现创造性发展。”就法治来说,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在文明演进过程中都积累了丰富的法治文明成果,值得互相借鉴和博采。“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习近平同志强调,法治建设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法治恢复重建、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开放思维,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广泛研究并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法治文明成果,例如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国家机关职权法定、依照宪法法律监督和制约权力、契约自由、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治理念、法理学说和法律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博采众长、显示出明显的比较优势,既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规律,也体现着法治真理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法治文明进步的共同规律。

3.法治发展以变法革新为动力

法治改革是法治发展和法治转型的强大动力。前述文化传承和文明互鉴的着眼点在于健全或完善,属于外在输入;而法治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创新和重构,属于内在成长。对处在大转型大变革大变迁时代的中国社会来说,法治发展仅靠外在的继承和借鉴是不够的,而必须进行深刻的法治改革和伟大的法治革命,以激发法治发展的内生动力,并通过法治革命引领和保障社会进步。我国历史上,许多杰出的政治家都高度重视“变法”。商鞅变法助秦统一六国,汉初变法促成“文景之治”,唐初变法成就“贞观之治”,这些改革都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推动了国家和社会制度的革新,确保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外国历史上,古希腊梭伦领导的法制改革、日本的明治变法维新运动等,都适应了迅速变化的社会结构转型需要,加速了各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今天,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样需要法治改革来助推法治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

习近平同志立足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科学判断,深刻阐述了新时代法治改革的重大意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表现为人民对法治的美好需要与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也可以说是法治的需求侧和供给侧之间的矛盾。人民对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法治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却不足以充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权利需求。解决法治领域的主要矛盾,必须深入推进法治改革,以改革求发展、促进步、谋创新。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了新时代的法治改革,为法治改革确立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拨动了行动指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的理论命题,并以非凡勇气和高超智慧推进法治改革。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和重大任务而强力推进,我国相继推出了200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改革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也充分证明,法治改革是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必由之路。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理论,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抽象、演绎、推理、论证等逻辑方法加工而形成的概念化、命题化、系统化的理性判断和论述。基本理论是一门学科或知识领域中具有立柱架梁作用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习近平同志在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实践中,坚持把握法治时代脉搏、提炼法治民族精神、绘制法治中国图谱,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全面总结和深刻反思我国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汲取古今中外法治思想精华,注重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实践予以概念化命题化系统化,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当代化,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系统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道路、战略布局、重点任务、基本原则,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厉行法治、如何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如果说法治基本原理是关于法治的一般理论,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则是关于中国法治的特殊理论,即法治的中国理论。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这是对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意义的最高定位。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体现了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上的创新发展。


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包括十四个“坚持”,它们围绕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共同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形成了一个内在协调的整体,“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其中之一,又对其他十三个“坚持”起到支撑和保障作用。


习近平同志深刻论述了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和实践需要,指出:“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我们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他多次强调:“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他还指出,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人民更加渴望党和国家厉行法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并对法治的内涵和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促使我们“把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也是国情和世情使然。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这些风险挑战,有的来自国内,有的来自国际,有的来自经济社会领域,有的来自自然界。我们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治国理政的领域性基本方略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性基本方略,提升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法治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发展中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价值。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简称“三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理论升华,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规律的本质把握,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一系列重大场合和重要讲话中深刻阐述了“三统一”的重要思想。


首先,他把“三统一”凝练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条基本经验也是百余年来中国人民探索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历经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为此,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其次,他强调“三统一”的根本与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再次,他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其逻辑理路在于: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制度载体,有利于发挥党在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各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平台,有利于发挥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优势。它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习近平同志关于“三统一”的科学阐述和逻辑论证,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是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论体系的独创性贡献,续写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理论中国化、当代化的新篇章。


(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本色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的精准提炼。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就是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又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广泛共识,更是中国共产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历史的偶遇,而是实践必然性、时代现实性和法理正当性的逻辑连接,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不能放弃、不能置疑。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命题,并将其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概括为“十个坚持”,其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这篇讲话在《求是》2019年第4期发表时,作者确定的标题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充分表明,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既是习近平同志这篇讲话的总基调,也是全面依法治国这项历史任务的总前提,表明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中具有统领性、全局性、决定性地位和作用。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由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深刻革命”意味着许多改革事项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需要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治引领。“系统工程”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不仅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党的建设等各领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而且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是长期历史任务,只有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总体设计、统一布局的领导作用,才能完成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的总规划,才有希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一条意涵丰富的法理命题。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首先是目标方向、发展道路、战略决策上的领导,即确立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路线、总抓手,体现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每一个历史节点都为依法治国提出了基本理论,指明了前进方向,确定了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路线图、施工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明确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出台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出台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许多新举措。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要有实实在在的抓手。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必须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改革等方面的领导。党通过领导立法,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通过保证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和统一;通过支持司法,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带头守法,引领全民守法,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尚;通过统筹推进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实现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从形式法治到良法善治的革命性变革。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四)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


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在品质和时代精神的精确表达。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方法路径。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刚性的法律约束和柔性的法理指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之义,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中华民族精神体系,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凝魂聚气、强基固本中的独特作用;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在需要,有助于用道德涵养法律,用德治润泽法治,可以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让法治更加深入人心;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有助于以道德理念锤炼良法,以美德义行催生善治;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形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构筑中国精神、彰显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是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文化工程,有助于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从法理上看,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是“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的价值体系。“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人民在法治中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以法治来激励和保护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执法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执法司法,通过公正执法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


“以公正为生命线”,就是把公平正义作为融贯法治实践的重要价值。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并把“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任务。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实施层面集中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最终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表明我们党是“真搞法治、搞真法治”。可以预见,一个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以保障和发展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由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的法治,必将得到全体人民的高度认同、广泛参与和全力支持,必将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是开放的,是与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兼容的。在联合国峰会上,习近平同志十分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这一“共同价值”“崇高目标”的提出和传播,使我们站在了国际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制高点,也极大地丰富和升华了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


(五)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要义。习近平同志指出:“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我们自己的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开辟出来的,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正确道路。”“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论述,对于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认识和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怎样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呢?习近平同志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这些“基本的东西”就是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并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深入阐述的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三个“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们“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铺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之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政权新制度。1954年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铸就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奋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文化领域变革,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实依托和重要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在近百年的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中,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思想,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了科学发展观,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五大理论成果中都包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根本的行动遵循,必须认真贯彻、长期坚持,将其创造性地转化为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路举措,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除了上述三个“核心要义”,还必须坚持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丰富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的时代内涵,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领导党和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以新的理论和实践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从推进依法治国到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从国内法治到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拓展,使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前途越来越光明。


(六)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这是对全面依法治国之革命意义的科学洞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将上述两个命题更科学地凝练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是一场“深刻革命”,是因为它将彻底实现从封建制到民主制、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性转型,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彻底改变僵化的人治思维定势和落后的国家治理模式,开辟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道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以此“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无疑具有历史性革命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要真正实现它的革命意义,就必须以革命的勇气和革命的思维,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直面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坚持改革方向,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系列制度性重构的改革举措;把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了20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180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包括法治领导体制机制改革、宪法实施体制机制改革、立法体制机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政法领域综合改革、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变革等。其中,许多改革举措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是多年来想都不敢想、想了也不敢做、做了也未做成的“老难题”。党中央以革命勇气、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改革,大力解决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权力腐败、人权保障不力、财产保护缺位、新兴法治滞后、涉外法治薄弱等突出问题,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历史性成就。


(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这是对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关联的科学认识。“现代化”一词通常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与结果状态。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就提出了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历史任务,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当时的“现代化”概念主要指经济的或物质的现代化,如工业、农业、交通、科技、国防现代化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国家治理也纳入现代化的范畴,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由此进入了全面现代化的新时代。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原创性地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他指出:“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深刻把握我国发展要求和时代潮流,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十九大报告中,他又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即,“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这些重要论述和部署,既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的重大创新,又是对法治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的重大发展。


习近平同志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作了深入分析,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而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标志之一是法治化,目标是“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那么,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呢?这就需要确定一个总目标总抓手,以明确方向、保持定力、扎实推进。习近平同志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


习近平同志深刻论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指出: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是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纲举目张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来部署、来展开,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他还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和主要任务,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让法律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风险防控、涉外斗争等方面的立法修法工作;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结束了我国法律体系“无法典”的历史,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大成果。


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法治实施当中,首要的是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在法治实施体系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核心环节。习近平同志不仅强调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性,而且也指出了二者的重点所在:“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是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针对法治监督方面存在的监督目的不清晰、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各种监督方式之间缺乏协同性、监督权威性不高、监督执行力和公信力弱等突出问题,习近平同志提出建立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构成的更加严密的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同时要着力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对法治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法治化监督体系,督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现,确保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科技保障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政治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的制度保障,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的思想保障,建设素质过硬的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有效实施是法治的运行保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科技手段是法治的科技保障。这些方面形成合力,必将增强法治保障体系及其运行能力。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不仅要有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而且必须有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特别是中央层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管党治党的总体部署,党中央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保证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提高了制度的整体效能。


(九)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规划总蓝图。新世纪之初,习近平同志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把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目标任务凝练为“建设法治浙江”,并主持制定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2006年4月26日)。党的十八大闭幕之后,习近平同志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战略出发,合乎逻辑地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和建设法治中国理论的形成,旨在解决法治建设方面各自为政的问题,增强法治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法治领域改革的目标任务概括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


“法治中国”概念是习近平同志对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现实导向功能,是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构成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总主题总基调。“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中具有统领性的概念之一。


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习近平同志对“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作出了精要阐释,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如果说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1.0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2.0版,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3.0版。根据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战略部署,“十四五”期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到2035年,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那时,法治将成为现代化强国的显著标志,成为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最常态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的实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公权受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在国际社会和全球治理体系中,我国拥有与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军事、外交实力相当的话语权、决定权和规则制定权。到那时,“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才圆满完成,“法治中国”的美好景象才彻底化为现实。


(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坚持依规治党”命题并作出了深刻阐释,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法治理论。其基本内涵包括:


1.依规治党具有内在逻辑和重大意义。首先,依规治党是管党治党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国家和社会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世界上历史悠久、规模庞大的政党,有9000多万名党员、460多万个党组织。要保证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有序,党内关系有条不紊,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要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行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是必然选择。其次,依规治党是依法执政的题中之义。“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领导十四亿人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科学完备的制度规范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型和变革,是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的关键措施。再次,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和根本之策。习近平同志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既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要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


依规治党主要是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只有建制度、明法度、严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才能行止有度、步调一致,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才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持续有效推进。最后,依规治党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党的执政体系和执政能力现代化。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供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水平。


2.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属于国家治理体系,治党与治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且,依规治党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治国必先治党,“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3.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体现。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科学内涵以及二者相统一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推进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一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二要坚持内外兼修、标本兼治,三要坚持依规治党底线与以德治党高标相照应,四要坚持以党内法规促进道德和以道德滋养党内法规,五要坚持以党性培养为总抓手推进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目录摘要


张文显:民法典的中国故事与中国法理

张文显: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五个核心命题


张文显: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张文显:坚定制度自信  深化制度创新

张文显: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的方法论原则

张文显:法治改革再出发


点击二维码关注法制与社会发展微信公众平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