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广西冯波律师涉黑案丨对公诉人当庭说谎隐匿重要证据的实名控告


       我叫周凌燕,今年77周岁,我的独子,冯波律师,因曾担任过桂林某某商会的法律顾问(所有人为刘某)和代理了该商会和刘某十余件民事借贷纠纷案,在刘某被打成黑社会后受牵连涉黑,被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重判十年!
       本案检方程序违法情况:
      2023年1月29-30日一审庭审可知:
     (一)检方隐匿过检同步录音录像!
       冯波向法庭控诉:检方过检笔录记录不完整,以及对他所反映刑讯逼供问题的记录避重就轻,申请法庭查看过检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予以核实。但是,公诉人当庭声称法律只规定了侦查机关讯问要做同步录音录像,对检察机关的合法性审查询问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没有做同录,否认该同步录音录像之存在。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在案2022年7月14日来宾市检察院《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询问笔录》明确记载:当日检方询问有同步录音录像。
       可见2处明显矛盾:(1)公诉人否认有录像,与笔录记载事实不符,是笔录记载错误?还是公诉人陈述不实?(2)公诉人声称法律没有规定,该说法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1条释明: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令人惊愕: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嫌疑人的生杀予夺和人生自由,专业的检察官为何当庭说出如此无视法律规定的话,不是简单的有失专业水准问题,而是涉嫌严重违法或涉嫌刑事犯罪!公诉人显然在刻意回避过检核查询问的同录,这份同录一旦证实冯波反映的问题,本案指控冯波三大罪名唯一依靠的口供证据将轰然倒塌!所有指控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检方为警方刑讯逼供提供方便、监督渎职!
       1.提供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非法场所。
      由公诉人出示的《来宾市检察院关于清风苑性质的情况说明》可知,“清风苑”为该院所有的办案中心,由来宾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请,市检察院同意借用,并由该院第四检查部进行监督检查。冯波当庭控诉他被关押在清风苑的审讯室,并非检方声称的居住场所,只有一张审讯台,连床都没有,睡觉是直接躺在地板上的,并向法庭申请要求检方提供过检核查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查看记录的居住环境予以核实,或者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勘验核实情况(鉴于检方为清风苑所有人,其《说明》不具有客观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6条明确规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不禁要问:来宾检方对自己出借给警方的审讯室,究竟是疏于核查的失职?还是无视法律的故意?
       2.对警方刑讯逼供监督渎职。
      居住期间的监督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检方《说明》提及四检部检查监督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为何冯波2022年6月29日就医记录会出现“压疮?”,公诉人庭审全程没有给出冯波臀部伤情的解释。

     (2)7月14日过检合法性审查询问,冯波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检察官既没有调取居住期间的录像审查,也没有对该录像进行留存,以至于11月庭前会议时警方出具《情况说明》该录像被覆盖无从核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2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不禁要问:来宾检方为何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熟视无睹?对重大案件嫌疑人的权利如此漠视?
     (三)检方违法剥夺嫌疑人自我辩解权利!
       本案提交审查批捕时,冯波要求向检察官就警方起诉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自我辩解,但是检察官以让辩护律师说和以后自己向法官说为由,拒绝听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释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之一包括: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让人不解:检方为何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听取自我辩解?在不听取的情况下,批捕罪名还增加了“诈骗罪”。
       现代法治认为“只有经过正当程序,才能保证实体结果的公平正义,本案身为法律监督机构的来宾市检察院,为何在程序上屡屡无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情践踏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冯波律师案能否得到公正对待,检验着司法机关落实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的决心。

       冯波律师母亲:周凌燕

      18076768749(微信同号)

       2023年6月4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