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致张军院长:请关注广西二审法院法官办一审案成常态!——申请监督冯波律师案变更二审管辖法院

尊敬的张军院长:

       您好!我叫周凌燕,系广西来宾市中级法院二审受理(案号:(2023)桂13刑终91号)的冯波律师涉黑案(一审由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审理、判决书:(2022)桂1302刑初796号之一)的母亲。

       由本案我注意到:广西刑事案件(尤其是扫黑案件)出现上级法院法官包案下级法院案件,时任来宾中院扫黑办副主任姜新媛创新“点对点”工作模式(一名中院员额法官绑定一个基层法院疑难专案)广西高院负责信访申诉的法官,也肯定上级法院法官挂职下级法院包案是广西办案常用方式。故,紧急向您报告:该做法直接架空二审、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破坏两审终审制!敬请您关注并纠正!

    申请事项:1.申请二审合议庭成员(洪玉婷、潘演、黄剑)回避;2.申请二审来宾市中级法院集体回避;3.申请自治区高院另行指定管辖法院。
      事实与理由:
       1.本案来宾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姜新媛,直接担任该院下辖的兴宾区法院涉黑案审判长审庭前会议及刘强等人庭审,冯波分案另审,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混同为一审,二审公正审理让人难以信服。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姜新媛2009年入职中院以来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19年7月-2021年9月任刑一庭庭长,此后任刑二庭庭长(注:该院只有两个刑庭),是审委会委员;且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其一直担任中院涉黑涉恶案件承办人并任该院扫黑办副主任、兼任市扫黑办工作人员。二审合议庭三位成员均为与其长期共事的直接下属:审判长洪玉婷为刑一庭庭长(是姜新媛任该庭庭长时期的副庭长,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多次共同办案),主办法官潘演为刑一庭副庭长(是姜新媛任该庭庭长时的下属,多次公开讲述其办案事迹),法官黄剑也是姜新媛曾经的下属。他们在接受姜新媛的长期领导下,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在办案思维模式上高度趋同、在心理上高度认同,这些因素不可避免造成对二审的干扰。由下属审查与监督上司办理的案件,本身是对两级法院审理设置的上下颠倒,更是对上诉人启动二审程序监督的严重不公!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否定了两审终审制原则。故,申请合议庭所有成员回避。
      2.鉴于本案一审的姜新媛法官,与来宾中院刑事审判庭所有法官、该院审委会所有委员,以及该院扫黑办所有成员均存在同事或上下级关系,其对该院案件审理具有天然的影响力,出于对这种影响力可能引起的不公考量,《法官法》尚且规定法官离职担任律师,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本案二审如由来宾中院审理,独立公正审理必定受人质疑,严重损害国家司法的公信力。另,根据员额制管理,姜新媛虽挂职兴宾区法院副院长,依据《法官法》第18条,需由本级人大任命才能取得该院审判员资格。即使有任命,同时在上级机关任职也涉嫌脚踏两条船,与员额制规定不符。故,申请来宾市中级法院集体回避。
      3.《宪法》规定了法院之间独立审判,意味着上级法院不能领导下级法院工作,否则既超越其监督职能,又侵犯下级法院独立审判地位,故,由上级法官到下级法院审案明显不适宜,第二审程序事实上沦为上级法院的“自我监督”。鉴于本案一审即为高院指定管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刑辖10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来宾中院无法自行向高院报请改变管辖法院,故,申请广西自治区高院另行指定法院管辖。
      综上,为排除影响本案客观公正审理的因素,恳请依法变更二审管辖法院,维护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冯波律师的母亲
联系电话:18076768749

2023年7月
主办人:来宾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潘演 0772-5322839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