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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保险行业监管发文年度盘点

13精 13个精算师 2023-11-07

2021年

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出台了

系列关于保险行业的监管政策

现整理成编,供大家按需选用


2021年的保险业


互联网人身险下架潮,车险综改“满岁”,新能源车险出台,偿二代二期工程顺利落地,网络互助时代谢幕,惠民保升级热潮来袭...


取消了近7年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正式恢复,禁止了10年之久的险企银行驻点销售有望重启,中介市场进一步迎来了对外开放...


我们是见证历史的一代,也是创造历史的一代。跟随本文,一起对2021年度重要的监管文件进行回忆盘点。

注:后文中蓝色字体,均是链接可以直接跳转到详细文章界面。受链接数量的限制,所有文件均可在或“13精资讯”app中查看。

1

人身险方面

01

《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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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明确监管要求,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向行业明确传达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信号:一是规范产品续保,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三是规范销售行为,四是规范核保理赔。

02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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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综合考虑公司重要性、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指标,将91家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

03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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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

04

《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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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共十二条,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多领域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二是有效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能力。

05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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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三是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

06

保险行业协会就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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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产品条款的可读性、科学性和合规性,减少共性保险条款不必要的差异化表述,降低保险条款的复杂度,形成人身保险行业产品设计丰富、内容规范、格式统一、重点突出、简便易懂的保险条款格局,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07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对保险公司主体有明确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等。


2

财产险方面

0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办法》共分6章40条,分别为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02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10号)

一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二是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三是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四是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五是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03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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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试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六方面:一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二是总结提炼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三是增加内控管理规定;四是增加监督管理规定;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规定;六是删除《试行办法》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细则另行发布。

0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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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开发完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05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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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切换时间,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统一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

06

《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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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助力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07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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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

中介、资管方面

01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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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6章36条,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02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号)

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一是全面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关键领域,二是聚焦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三是强化长期稳健特色,四是实行动态跟踪调整。

03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12号)

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0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共计7章、85条,主要内容: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五是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05

《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通知》共三条,第一条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第二条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第三条是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06

《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07

《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31号)

取消《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的21项报告事项,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规定的6项报告事项合并为3项,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3项报告事项的报送时间整合为季度集中报送。


4

再保险方面

01

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预计将有利于提升再保险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定位和作用,规范再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明确、优化、简化监管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再保险业务投入,促进再保险市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

02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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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有八方面:一是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二是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三是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四是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五是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六是支持直保市场发展,七是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八是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03

《关于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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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逐步形成有利于上海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竞争优势,提高再保险产品供给与创新能力,服务保障国家战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升上海再保险中心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再保险人才高地,形成上海再保险市场的智库优势。


5

公司管理方面

0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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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02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准则》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

03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准则》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

04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7号)

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

05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条,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06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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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从忠实、勤勉、专业性、独立性和道德水准、合规性五个维度确定董事监事职责,在评价要素的确定中主要考虑一是以基础性要求为主,二是突出董事监事个人履职行为,三是增强可操作性。

07

《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7号)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工作要点深入查找内控合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股权管理、授信业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互联网业务等领域的内控合规建设。开展屡查屡犯问题集中整治,确保2021年各类屡查屡犯问题发生率显著低于2020年,整改问责要坚持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

08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二是明确了监管总体原则,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四是加强信息披露,丰富监管措施。

09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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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10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6号

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1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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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46条,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1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银保监发〔20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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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开始执行。

13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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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作为专门针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规定,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银行保险机构职责、监督管理、附则。

14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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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定的基础上,重点从大股东角度出发,明确其责任义务,规范其股东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5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二是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三是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四是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

16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13号)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6

其它

01

《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号)

规范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

02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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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

0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一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二是完善境内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相关制度,三是做好制度衔接。

04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22条,重点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在此基础上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对部分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05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3号)

一是将银行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三是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

06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

《办法》将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监管制度,构建起一个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管体系。

07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5号)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制度设计、服务体系、评定标准、管理流程等方面都在探索中。拟通过《通知》明确相关服务要求等,助力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

08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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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定制医疗保险的保障方案制定、经营风险、业务和服务可持续性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医疗保障需求。

09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实现有序恢复与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10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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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1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34条,主要内容包括: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范围、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及日常监管职责等。

1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1〕9号)

《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总则性规定,二是明确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银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四是明确与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内容。

13

《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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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

14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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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办法》,整合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要求,构建一套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监管评价体系。

15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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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分六个部分,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为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产品定价调节机制,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按产品披露意外险相关信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引导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进一步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明确意外险经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强化监管问责力度。

16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作为针对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监管规定,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和附则。

17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

《指导意见》统筹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充分考虑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势和特点,调动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性。

18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

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

19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具体来说,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二是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三是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

20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准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客户服务中心的规范发展,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将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的对标,有利于与其他行业客户服务中心的跨界融合,活跃客户服务领域的交流沟通,引导行业的客户服务正向发展。

21

《保险业健康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指南》为保险业的健康管理服务标准化工作做了顶层设计,分为 “基础共性标准”、“产品与服务标准”、“行业应用标准”、“关键疾病健康管理标准”、“服务供给标准”五个部分,总计138个标准化的小项。

22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要求人身险双录范围覆盖除了超短期出行类产品和普通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类保险以外的全部人身险,同时增加了新车车险以及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结语

本文剔除了非保险行业相关文件,并结合其他部委所发文件,以及“13精”的系列精评原创文章,文章未列举或有所遗漏的文件,还望大家留言一起添补~


整理不易,宜收藏,宜转发,宜一起期待重新焕发生机的保险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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