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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记|从13年有期徒刑到无罪释放,被羁押888天的民营企业家走出看守所

海扬刑辩 海扬刑辩 2022-12-23
冯延强律师按:从今天开始,本公众号将陆续推送办案记系列文章,将本人近几年办理过的部分案件写出来,自己总结得失,也让朋友们看到实践中法律的真实面目,以及一个刑辩律师的行与思。可以点赞,欢迎切磋,敬请指教。
这个案件目前是我律师执业以来赢得最彻底的一个案件,跨度从2018年至2019年。从低调地接案,到激烈地辩护,甚至到离奇地在高速公路上换轮胎……情节跌宕起伏。案件中的一些细节,时常像放电影似的一帧一帧掠过心头,别有一番滋味。

▲李效海恢复自由之后,专程来到律所表达谢意,还送来一面锦旗


委托方给我减压:您就死马当作活马医!

那天在办公室谈委托时,来者开门见山:“冯律师,我们听说了您的辩护风格。这个案件,一定要委托您了。一审中我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一审辩护人的专业能力和学术素养都没问题,在法庭上该说的也都说了。二审辩护,我们只是需要改变一下辩护的风格。”

这话有几层意思,对我有些刺激,我甚至感觉到一些不尊重——好像我冯律师不学无术,只靠辩护风格行走江湖似的。可是,这个案件是我的两位同事介绍过来的,并且案件的当事人已经被一审法院判了13年有期徒刑,二审,我能有什么药到病除的妙招?

看我面有不悦,确实亦有难色。来者紧跟着说:“一审判了13年,我们不服。二审只要能减几年,我们就可以接受。请您不要有太大压力,权将死马当作活马医吧。”

▲一审判决13年有期徒刑,对于无罪的人来讲,确实有些残酷


我有些恼了。近年承办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并非每个来的案子都接,只有感觉有辩护空间、有辩护价值的案子才接。这个原则,与律师费的多少无关,分文不取的案件我也办理过(办理着)许多。经过对一审判决书的仔细分析,我认为这个案件是有较大辩护空间的。

这个案子是我的同事万克瑞律师推荐的。他曾与本所的另一位律师担任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多次奔赴河南范县,会见、阅卷、撰写文书,一直坚持作无罪辩护,也老早就跟我说起过这个案子。

可是他俩后来被解除了委托。因为到审查起诉阶段,当检方将该案起诉至法院的意见已经很明确时,委托方沉不住气了,辗转寻得一名北京律师,据说是从检察院离职的,应该是做过公诉人。

当事人说:一审时过于大意了!

案件的当事人是李效海,原是山东省东营市的一名民营企业家。他名下有两家公司,一个主营化学产品业务,一个主营压力容罐,涉案的德弘公司是做压力容罐的,主营大型压力容罐的加工、安装。案件起因是德弘公司与河南范县某企业之间签订并部分履行的一个压力容罐加工安装合同。

接案后,我到范县看守所会见他。他跟我讲起了前期的一些情况。一审开庭前,他心情有些不安,会见辩护律师时叹气道:“何时能离开看守所去理个发、洗个热水澡,回去看看父母呀!”他的父母均近80岁高龄,天天盼儿归。当时的辩护律师回答:“不用急着,等你过几天出来时,我来接你,陪你去理发。”

他还讲道:一审的庭前会议和庭审被安排在同一天,上午庭前会议,下午正式开庭。这样的安排显然意味着庭前会议只是走个过场,辩方就算是提出管辖、回避、排非、调取证据等意见,也将会被统统驳回。程序上的权利被直接忽略的案件,实体上也往往难以获得公正。

他还讲道:一审庭审持续了大约两个小时吧,多数时间都是公诉人在读起诉书和证据。当然,辩方也作了观点明确的无罪辩护:李效海是一名民营企业家,本案是十分典型的经济纠纷,他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果,一审判决认定:李效海作为德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履约过程中,隐瞒公司无继续履约能力的事实,骗取对方500万元,并且解除合同后不能积极退赔,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500万元。

理发的计划,已经泡汤了。

当事人兴奋地说:冯律师,你启发了我。

一审判决对这位民营企业家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从他那紧皱的眉头、暗淡的脸庞、无助的眼神中,可以得出结论。

我在近年来的执业过程中,一直在推崇一个理念,即辩护从来不只是辩护律师的事,当事人自我辩护的作用是谁也取代不了的,甚至有时可能会超过辩护律师的作用。所以,我在了解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有意识地激发当事人的灵感,鼓励他要勇敢地作自我辩护。

▲这是我去参加该案庭审的路上,车子突然在高速公路上爆胎后发生的一幕。从来没有换过轮胎的我只能亲自上阵,尝试着拧动螺丝、转动千斤顶等每个陌生的动作。同行者一边挥舞着一个旗子,警示后方来车,一边拍了这张照片。生命中有很多偶然,辩护过程中同样如此。


经过不断的阅卷、思考,加上几次会见之后,该案件的事实渐趋明朗。既然是合同引发的纠纷,就得将这个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等问题搞清楚。按照我提供的这个思路,当事人跟我描述了以下事实:

“这个案件中的所谓被害单位,给办案警察出车、出人,车是别克商务车GL8,司机是被害单位派来的人。办案警察在东营办案期间,住的是超五星级豪华酒店,喝的是几百元一壶的好茶。警察临走时,‘咱山东人办事你也知道’,我还给那警察送了将近两千元的海鲜。”

“河南范县的这家公司(甲方)太欺负人了,长期迟延支付进度款,长期不提供施工图纸,长期不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发现钢材大幅降价之后,就要求压缩合同,变更合同。把我从山东叫到河南他们的公司,呵斥我,还摔杯子。逼迫我在他们修改的合同上签字。”

“我们德弘公司为了这个项目,买设备、购原材料、进配件、组织人员现场施工、赶进度……最后实在是没法干了。怎么没法干?原合同约定做10个压力容罐,后来只让我们做4个。我们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10个罐的量去订购的钢板和配件,规格都是甲方提供的参数,无法用到其他项目上。我们对德弘公司的供货商构成违约了,甲方必须要对这事有个说法。可是他们不给我们公司承担任何损失。当时的情况是,我们如果给他们干完了,经济损失会达到上千万,不干完的话,我们的经济损失会小得多。于是我决定——停工!”

我对他说:“很好,结合卷宗中的证据,你要把相关的情况仔细梳理。下一步的辩护,就按照这个思路去展开、去细化。”

他有些兴奋,对我说:“好的,冯律师,是你启发了我。”

我严肃地说:不要提什么资金链断裂!

中国的刑事诉讼二审有个特别不正常的现象——很少开庭。诉讼,本来要求裁判者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听取,当然是当面、现场听取最有效。如果不开庭,裁判者只靠现有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决,这就失去了诉讼的真正意义。我的朋友袭祥栋经常说:法官不组织开庭,不见当事人,法院审理不就是在审理一堆纸吗?

很多法律人也在纳闷,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二审,一般都开庭审理,或者会有一个类似开庭审理、准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缘何事关当事人生命、自由、巨额财产的刑事案件二审,却往往不开庭呢?所以,我固执地认为,一个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庭;那些不开庭审理案件的二审法官,也不是纯粹的法官。

不开庭的二审案件,大概率是会维持原判的。这个案件的二审开始令人不安。电话联系濮阳市中级法院的那位主办法官时,约定好了阅卷时间,临挂电话之前,他说了一句:“请尽快提交辩护词。”业内人士都懂,这话约等于告诉我,二审不开庭了。

攻克二审开庭难的一般思路是提交新证据。于是,我在一审辩护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交辩方的证据,主要是德弘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的证据,内容涉及购置原材料、配件、组织现场施工等。

除此之外,还要再找一个点。我与万克瑞律师早有商议,要将原审判决砸一个大窟窿,确保二审不维持原判,即便是不直接改判无罪,也得发回重审。哪个点?诉讼主体!原审起诉书和判决书都存在同样的矛盾,即:一边表述河南某公司与德弘公司之间签署了合同,一边指责李效海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而李效海根本就不是合同主体。我在提交要求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中,首先指出了这个问题。

随后,二审法官来电,商定开庭时间。二审是开了一个好头。我们接下来要进一步确定二审庭审中具体的辩护思路。

我发现原审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包括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家属,都在谈一个问题,即德弘公司的资金链断裂。这对辩方来讲实在是一个非常不利的话题,会让人误以为你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可是,资金链断裂是什么概念?哪家公司财务上总是保有充足的现金流?这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何直接关联?于是,当李效海再次与我谈资金链断裂时,我当即明确告诉他:“不要再谈资金链断裂,我们只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果然,二审开庭中,濮阳市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基本上不关心其他问题,直奔资金链断裂。什么诉讼主体认定错误,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履约行为的事实等问题,检方都很少与我展开辩论。

好在我们早有准备。刑事辩护和其他许多事项一样,切忌被对方拽着鼻子走。我们以不变应万变,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的证明目的,直抒己见。德弘公司具有履约能力,德弘公司实施了大量而具体的履约行为,无需看什么资金流,更不要搞动机论。

随即,我又抛出另一个重磅:根据李效海的自我辩护内容,结合现有证据,我逐一列举了甲方公司的种种违约行为,这给了二审法庭一个非常直观的印象——甲方屡次违约,简直欺人太甚,李效海和他的德弘公司更像受害者。

程广鑫律师:你在法庭上的气势超棒!

二审庭审后,没有耗费太多时间,濮阳市中级法院就作出了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二审法庭上的气氛,这个结果也在我意料之中。

案件再回范县法院后,法院在确定具体的承办者时似乎犯了难。原审的审判长是刑庭庭长,再让刑庭的法官承办重审,不合适,谁会去推翻庭长判的案子?初次确定的承办者是该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但是我们认为他也不合适,因为他在原审期间便去甲方公司的驻地“视察指导工作”,还合影留念了、还公开宣传了。他与李效海和德弘公司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我们对此提出质疑后,承办法官又更换。

重审期间,检方突然又补充了八本证据。原来的案卷共有八本,摞在一起有30公分高,新补充的这八本证据,高度甚至超过了原来的八本卷。局势很明显,检方有罪指控的气势依然很足。我仔细翻阅了新的证据,发现检方犯了跟之前的有罪指控、有罪判决一样的错误,把德弘公司的工商登记、资金(贷款)、参与诉讼等事项查了个底朝天,落脚点无非还是那个所谓的资金链断裂。公诉人自称做过八年的律师,是前同行。

开庭那天,来了很多旁听者,除了李效海的家属,还有从济南专门赶来的万克瑞、李对龙等律师,当年还在濮阳市执业的程广鑫律师也专门赶过来。这给了我很大的鼓舞。

重审两次开庭,总计耗时四天半。控辩双方对抗激烈,检方选择自认为最有把握的证据说理,一个不占上风就换另一个。我准备充分,灵活出击,从犯罪主体入手,对每一个构成要素、对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事后,旁听的家属们说了他们的感受:庭审过程中,每当公诉人在自认为对其有利的话题上稍微搞起一点气势时,都被辩方及时扑灭了。

程广鑫律师评价道:“你在法庭上的气势超棒,这是我见过的最激烈的庭审!”

一直惦记的那个电话突然就打过来了

等待判决的日子里,我似乎不怎么忐忑。案件在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庭上的辩论已经非常充分了。李效海的家属们也在庭外积极奔走,为他喊冤。

重审时的辩护词,没有照搬二审的,而是推倒重来,重新设计架构、另行组织语言。团队成员层层把关,数易其稿。

终于,公诉人来电话了,单刀直入:“冯律师,请你尽快来范县一趟吧,办一下手续,我们决定撤诉了,一起去把李效海接出来……”

紧接着,承办法官也来电话:“冯律师,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我们法院准许了,裁定书,你是来取,还是我们给你邮寄?”

对辩护律师来讲,这样的电话,可以更多一些。

▲这是后来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截图,李效海获得了国家赔偿


结语

这个案件的结果比较理想,既有客观原因,也有偶然性因素。正如周泽律师曾言:“那些我们辩护成功的案件,再让我们辩护一次,也不一定都能赢。”我认为周律师说得对。

该案中几位前任律师付出的辛劳,当事人自己的坚持,当事人的家属们的努力,都是非常重要的,我要感谢他们。当然,要特别感谢这个案件二审时的法官和检察官们、重审时的法官和公诉人们。

在这个法治艰难的时代,坚定的当事人、相互支持的同行、坚守法律的公诉人和法官,是我们前行的重要力量。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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