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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前,请先解决时效问题

李文佳 海扬刑辩 2024-03-31

案件超过追诉期限,意味着国家在实体上丧失了刑罚权,进而在程序上丧失了追诉权。因此,每一刑事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应当首先审查追诉时效问题;一旦确定案件超过了追诉期限,便无权继续判定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而应当立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这本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但从笔者参与过的刑事案件来看,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追诉时效问题常常“犹抱琵琶半遮面”,任辩护人“千呼万唤”,就是不肯给出明确答复。

几例司法机关对追诉时效问题的处理

冯延强律师和薛律师先后辩护的湖北某警察涉嫌徇私枉法案中,我们团队认为,如徇私枉法罪这种法定量刑幅度同时包括“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的罪名中,“五年以下”不应包括5年本数,其追诉时效应当是5年。(详见文章1,刑法第99条不该给第87条添乱;文章2,罪、刑、追诉期限要相适应。)据此,我们向法院发表了该案已超过追诉期限,要求终止审理的意见。然而,该院既不表态该案超过追诉期限、也不表态该案未超追诉期限,而是打算强推庭审,法官甚至“义正言辞”地以一句“不开庭怎么判你无罪”企图蒙混过关。可是,如果追诉期限的问题悬而未决,法院便没有权力对定罪量刑问题进一步审理。

去年,山东某律所主任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案中,我们团队认为,追诉期限应计算到审判阶段,法官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此,我们向法院书面发表意见并提交了大量案例及学术资料。但法院直到宣判之日,也没有对追诉时效的问题作出正式书面答复,而是直接作出了一份中国式的无罪判决——定罪免罚。同样,追诉时效问题不解决,该院本是无权定罪的。

最近,冯延强律师辩护的某民营企业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江西某侦查机关未对追诉时效问题予以重视而直接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冯律师向检察院发表了该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意见后,检察院终于及时止损,决定对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目前,该企业家已被释放。对这样一个明显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侦查机关本不该立案而立案;在检察院明确指出该案超过追诉期限后,其本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审查、尽快撤案,却至今拖延不决。

可见,司法机关常对追诉时效制度不予重视、甚至错误适用,这造成诉讼资源的大量浪费,更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源于对追诉时效的法理、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法理上,超过追诉期限意味着刑罚权、追诉权的消灭


追诉时效制度规定在刑法中,位于“刑罚的具体运用”这一章,可见,其具有实体性质,是一种消灭刑罚的制度;追诉期限超越后的处理,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可见,其具有程序性质,将阻碍司法机关启动对犯罪的追诉程序。

张明楷教授认为,“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了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册p830)

既然司法机关在实体上丧失了刑罚权、在程序上丧失了刑事追诉的权力,就应当在发现超过追诉期限的那刻起,立即终止诉讼程序,即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终止审理。无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被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在所不问了。

法律上,对刑事诉讼法第16条应正确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六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超过追诉期限,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上述规定有些模糊,若单从字面上理解,审判阶段,既可以“终止审理”,也可以“宣告无罪”。但如前所述,司法机关既然已丧失追诉权,就无权再去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在超过追诉期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仅可以终止审理、而不可以宣告无罪。

同样,该条的第三项(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第四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也明显不适用“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也就是说,第16条中的“或者宣告无罪”并不是在该条的每一项都适用的。在审判阶段,追诉时效仍然应当是开庭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不需要等到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开庭审理。

易延友教授曾对第16条的每一项应当如何处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阐述,其对第二项(超过追诉期限)的阐述是,“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应当终止审理。”(易延友:《刑事诉讼法·规则 原理 应用》p117)

回到文章开头谈到的案件,湖北某警察涉嫌徇私枉法案、山东某律所主任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案,法院应在开庭前就对辩护人所提的追诉时效问题作出正式书面决定;某民营企业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安机关在检察院明确表达了案件超过追诉期限的意见后,应立即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并尽快作出正式决定(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因为其本质上属于“限权法”,应当为公权力追诉犯罪的过程设置层层障碍,追诉时效制度便是追诉权行使的障碍之一。既然国家已经丧失了刑罚权、追诉权,就应当依法终结诉讼程序,及时遏制住挥舞手中权力的欲望。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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