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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史吉海,史华楠:中国式“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理论分歧与制度耦合

史吉海等 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2024-09-04

摘要

大学内部治理模式中,“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在历史渊源、内涵界定、权力侧重以及价值诉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既呈现理论上的分野,也有着制度上的耦合。实现“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制度耦合,是当代中国大学内部治理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必然发展,也是立足国情、化繁为简、平复争议的有效路径和可行方案。在“治校”和“治学”制度耦合的整体设计上,不但要保持两种模式灵活转化的张力,也要在维护教授权力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化管理惯性,促进学术的民主与自由。在“治校”和“治学”制度耦合的路径策略上,可以从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学术管理组织出发,整合学校教授群体的资源,构筑教授权力的实现平台,建立教授主体参与的保障机制,以增强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制度耦合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

大学内部治理;教授治校;教授治学;理论分歧;制度耦合;中国模式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20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反教育行为’的多元治理研究”(BGA200056)


作者简介

史吉海,男,山东惠民人,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滨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治理研究

史华楠,男,江苏南京人,扬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扬州大学中国乡土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治理、乡土教育研究


引用本文

史吉海,史华楠.中国式“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理论分歧与制度耦合[J].复旦教育论坛,2023,21(04):36-42.


现代大学起源甫始,“学术与自由”就是活动的基础和追求的目标,其中“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后来发展成为大学内部治理的两大模式。从20世纪初叶开始,中国高等教育经历过教授参与大学治理的实践,但随着时代的变革和社会的进步,对于大学内部治理的中国道路也开始出现分歧与争议。进入21世纪后,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有关大学内部治理改革的呼声不断,关于“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两种模式孰优孰劣的讨论仍在继续。因此,突破大学内部治理两种模式的理论分歧,推进“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制度耦合,是新时代中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亟待破解的难题之一。


一、“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模式渊源及其理论分歧

(一)“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历史起源

“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虽一字之差,其历史起源和治理区域均有不同。“教授治校”最早的雏形是中世纪巴黎大学的“行会自治”,由于教授群体广泛参与学校治理,大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教师型大学”,从而形成了西方大学的“教授治校”传统。19世纪初,柏林大学继承了“教授治校”模式,并以洪堡为代表坚持“教学自由、学术独立、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理念,教师拥有更为广泛的大学治理权,使现代大学的“教授治校”走向了极致。“教授治学”则主要来源于美国早期董事会领导下的大学治理模式,教授通过教授会和学术评议会主导学术事务成为美国大学内部治理的主要特征。如耶鲁大学坚持“学术独立”和“教授治学”,要求学术问题必须经过“教授会”讨论,否则“校董事会和校长不能单方面做出决定”[1]。当西方高等教育系统正式形成“国家管理、市场作用、学术权威”的“权力三角”[2]以及大学权力制衡关系得到巩固后,“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逐步定型为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的两大模式,并一直影响着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进程和大学内部治理风格。

(二)“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本质差异

中外学者在评价或讨论“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时,均提及二者的基本内涵,并试图借此厘清它们的区别,但对“教授”“治校”和“治学”三个概念的原本意义和本质的界定显得模棱两可,使人不得要领;也有研究者在解读“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时所持观念有所偏颇,与中外大学内部治理的理论来源和现代高等教育发展产生脱节,使人无所适从。因此,倘若不厘清二者的根本差别,就无法在理论模型与制度架构上对“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进行深入讨论。

1.“教授”与教授群体

无论是教授治校还是教授治学,人们对于“教授”的现代理解都集中于“高等学校中职别最高的教师”[3]。有学者认为,从中国传统概念出发对“教授”进行解释,并不符合其作为西方“舶来品”引入中国的基本特征,“教授治校”(faculty governance)中的“教授”指的是“正式学者”(faculty)而非“正教授”(professors)[4]。然而,从中国大学的章程和普遍实践看,现在“治校”“治学”中教授概念的核心指向是一种职称,这是对“教授”定义的误解。可以肯定的是,“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主体是“教授群体”,准确地说应是拥有学术领域话语权的“资深或优秀的教师团体”,并非单指那些具有最高职别或学衔的“正教授”。

2.“治校”与教授权力

“教授治校”模式对于较小规模的大学,其教授掌控全部事务的有效性会显得更好。同样是欧美的大学,这一制度的表现形式则存在差异。例如,欧洲大学主要由“大牌”教授参与治校,低学衔教师的参与权和发言权非常有限;而美国大学则崇尚平等主义,无论教授还是一般教师都有参与治理的权力。欧美大学传统意义上的“教授治校”是由教授完全掌控大学内部事务的治理模式,现代意义上的“教授治校”则是“教师群体作为核心力量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5]。用发展的眼光看,从传统模式的“完全掌控”到现代模式的“参与决策”,并非大学内部治理的历史倒退,而是基于政府或行政力量介入大学管理以及大学职能的纯粹性受到挑战而对“教授治校”做出的调整或修正。从概念的根本性上说,给予教师群体较大的学术自由和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力则是“教授治校”的要义所在。

3.“治学”与教授责任

现代意义上的“治学”,更多情况下是侧重于行使学术事务的主导权和决策权。广义的“教授治学”,指的是教授从事学术活动和管理学术事务的综合内容;狭义的“教授治学”,仅指教授对教学和科研等学术事务的主导、决策和控制。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教授治学”中教授的责任,必定与大学的学术事务有关。这里“治学”中的“学”,一般理解为“学科、学问、学习、学风”等学术诸因素的综合体。有学者认为,“教授治学”的含义模糊、歧义丛生[6]。也有学者质问:“教授不治学,那该治什么呢?”[7]其实,教授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和学术研究的规律,因而便有了“治学”的责任和权威。

(三)“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理论分界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治校”和“治学”都是教授的群体行为,但“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二者又具有不同的属性和内涵。当大学逐渐有了政府力量和其他组织的介入时,“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理论分野与模式对立便凸显出来,成为学术界长期争论的现实依据。

1.治理重点不同

学者有时会把“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混为一谈,但也认识到“教授治校”更重视教授的学术自由,赋予教授相应的校务治理权和学术管控权,鼓励和组织教授参与重大事务的决策与管理;而大多数坚持“教授治学”的学者,则更为重视教授在学生培养和学术管理中的基本权力,认为一所大学应为教授群体规避行政事务和琐碎学务。应该看到,现代大学教授群体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学术事务展开的。从当下中国大学的实际情况看,政治因素与行政力量的普遍介入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治校制度,决定了中国大学与西方大学的治理取向必然存在着区别,表现在“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关注点与侧重点上的差异相当明显。

2.权力范围不同

“教授治校”旨在增加教授群体参与大学重大决策事项的机会,给予教授尽可能多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资格,其教授权力明显大于“教授治学”。在“教授治校”模式中,教授更多充当的是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者和监管者角色,因涉及面过于宽杂而在学术事务的决策管理上其权力行使和精力投入略显不济。而“教授治学”则不同,教授虽然有了一定范围的权力限制,但仍担当学术领域的主导角色,更强调教授的主体地位和学术权威。很显然,“教授治校”主要关注学术自由和组织权力,是一种既有学术化本位又有组织化形式的综合性治理模式;“教授治学”则突出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知识权力和学术权威,是一种对学科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学术事务的专门化治理模式。

3.价值诉求不同

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本质上是一种由理想追求到现实需求的转变,都具备民主管理的特质。“教授治校”作为一种大学内部治理的理想化方案,是对高深学问应当获得绝对自由的追求,这会满足一些学者对教授完全掌控大学的最终期望。教授治校强调“权力架构要以学术权力为上”的价值取向,把教授的学术权力置于治理权力的顶端,即“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8],因而实施起来则会使“理想化”变成“复杂化”,颇难实现治校的预想目标。“教授治学”作为一种目标更专一、指向更明确的治理模式,如运行得好则能平衡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为大学营造权力主体各司其职的良好环境。有学者对当下教授地位下降和权力缺失表示不满,并希望大学“由专业之人做专业之事”,这正是“教授治学”效应对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现状提出的质疑和诉求。


二、“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制度耦合的趋势与价值

(一)中国大学内部治理模式的百年之变

“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自西方传来,将欧美大学的董事会、评议会、教授会等组织引入中国大学,形成了对原有大学权力体系的分割,教授不再仅有教书和研究的权力,而在大学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方面拥有决策权和管理权,但这两种模式在中国大学的实践道路并不平坦。我国真正意义的现代大学发展历史较短,一百多年来大学内部的权力博弈则跌宕起伏,其中教授地位的演变就经历了“萌芽—扩张—回缩—恢复—缺失—重建”等几个阶段[9],与此相应的“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也出现了许多争论。

在我国,教授参与和主导大学治理肇始于清末出现的“评议会”。进入民国后,政府规定大学内部设“评议会”和“教授会”,标志着“教授治校”理念首次在我国近代大学付诸实践[10]。蔡元培任北大校长期间,以“教授评议会”的制度设计肯定了教授在学校重大事务中的决策权力和至高地位,真正拉开了中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序幕。后来蒋梦麟执掌北大,规定“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不应由同一群体进行决策与管理”,进一步确立了“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职员治事、学生求学”的内部治理体系[11],突出教授对重要学术问题的主导权和决定权,同时加强了行政力量对大学治理的影响,形成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的“权力分野”格局[12],从此推进了北大“教授治学”的实践。与此同时,清华大学也开始了由教授参与和主导学校重要事务的治理实践,将“评议会”掌管大部分校政、“教授会”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务具有充分的支配权和决定权列入章程。梅贻琦出任校长期间,“教授会”每个月集会一次,被清华教授潘光旦先生评价为“学校真正权力所在”[13]。抗战爆发后,西南联大延续清华、北大等学校的传统,坚持了“教授会的权威”[14],形成了“教授治校,学术自由,科学民主,着重实干”的校风[15],成为中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另一种典范。

新中国成立后,高教管理体制呈现“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先是实行“校长负责制”,后是实行“政治挂帅”和“一元化领导”,教授参与大学治理的主体地位一落千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正本清源,销声匿迹几十年的“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命题不仅重回人们的视野,而且又一次成为中国大学内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抉择。国家及时颁布《高等教育法》,重建了大学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探索大学内部治理的新型方式。进入21世纪,在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国家首次将大学内部治理的理想模式概括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并写进了法律法规,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础上实行“教授治学”的制度原则,划定了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利。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政府的一系列文件力图提供一个看似完整的中国式大学内部治理框架,但事实上只是恢复使用了“教授治学”的提法,对“教授治学”缺乏学科界定和立足国情的解释说明,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大学制度和现行大学治理的矛盾,相关的质疑声时有出现,“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关系问题常被人提起。

(二)中国大学两难选择中的制度耦合

“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在理论上的分歧显而易见,在实践上的选择屡起争议。有学者提出,“教授治学”只是“教授治校”的一个方面,应从属于治校,缺乏“治校”的基础与前提去谈“治学”则难以有效实现“教师的权利诉求”[5];有学者认为,教授治学是为实现教授治校而存在的一个“跳板或台阶”,倘若仅提教授治学,则是教授治校的“一种倒退”[16]。更多学者则不同意“教授治校”命题及其实践基础,他们提出反对的有力证据之一是2001年美国学者布朗(William Brown)等人的研究发现。该课题组通过对全美几百所大学的实证调查,得出以下结论:教授参与管理学术事务的程度越高,则大学的业绩表现越好;教授参与管理行政事务的程度越高,则大学的业绩表现越差。针对政府对大学具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这一复杂情况,有学者认为“校长治校、教授治学”也许是“我国大学治理的有效模式”[17],在这种情况下企图通过“教授治校”来实现大学的自主和自治,只能是“不切实际的一厢情愿”[18]。

事实也的确如此,在当下中国大学治理方式呈现转型优化的趋势下,单纯强调“教授治校”已不再符合大学内部治理的需求。从权力配置机制来说,大学内部治理应该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有机耦合、协调运行”[19];从现代大学的实际运行看,教授群体应该是“主导治学与参与治校的统一”[20]。由于教授治学强调了教授在学术领域的权威,而教授治校又为教授争取到了参与学校治理的机会,因此实现二者的“制度耦合”则更能保证大学内部治理的最优化。

这里的“制度耦合”概念所描述的是“一种制度系统协调有序的状态”[21]。在制度耦合状态下,制度体系内各项具体制度安排之间、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之间不存在结构性矛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制度体系的整体功能。追求制度耦合的功能和目标,其关键性的治理行为在于加强制度安排上的补偿联合和上下协调,避免出现制度互斥和制度漏洞,尽可能使整个制度体系处于“稳定”的状态。落实到“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制度耦合上,其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教授作为治理主体的权力范畴、权力大小和权力运行等核心问题。从这个意义来说,对“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进行“中国式”的制度耦合,正是中国大学内部治理模式的方向选择和路径探索。

(三)中国大学制度耦合命题的时代价值

目前依然存在的“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两难选择之争论以及由此引发的制度耦合命题,对于新时代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的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中国式制度耦合命题有利于深化对教授权力制衡作用的理论认知,促进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制衡的权力结构”[22]。教授“治校”与“治学”之争的实质在于“对大学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配的探讨”[23]。中国高等教育早已进入大众化阶段,其“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实践必然具有更为复杂的特点和形态。对学术权威的怀疑和偏见以及对教授参与大学治理领域的倾向性取舍,是中国大学“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之争的思想根源,而在新时代消除这种模式对垒的可行办法就是要实现“治校”与“治学”的制度耦合、优化学术与行政的权力制衡,让教授群体在大学内部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另一方面,中国式制度耦合命题有利于激发探索大学治理权力模式的无限活力,推进新时代中国大学内部权力制衡的顶层设计。作为一种代议制形式,“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在“权力三角”模式和内部治理运行中如何实现制度耦合,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难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经历了从精英化到普及化的高速发展,大学数量与规模激进扩张,办学层次与质量千差万别,同时大学去行政化已由口号转向行动,大学运行体制正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转轨。面对普通本科与高职高专并存发展、“袖珍高校”与“巨型大学”并行办学的复杂现状,急需对大学内部治理改革的应然目标和实施路径进行前瞻性研究,重点围绕高等教育多样性办学和高质量发展,为“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制度耦合寻找正确方向和中国方案。


三、“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制度耦合的设计与路径

(一)“治校”与“治学”制度耦合的内在逻辑

实现“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制度耦合,是新时代条件下中国大学内部治理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必然发展,也是立足国情、化繁为简、平复争议、走出困境的有益探索和可行路径。无论从外部关联还是内在逻辑,抑或从历史发展还是现实需求看,“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体交叉和内容重叠,具备制度耦合的基础和条件。

第一,宗旨目标同向是制度耦合的价值追求。大学内部治理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均需要突出知识生产和人才培养的属性,强调专业性和学术性,追求高质量办学、杜绝行政化治理则是核心目标。可见,在治理的价值追求上,“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逐渐达成一致。

第二,主体存在交叉是制度耦合的职权基础。教授既是治校的主导,也是治学的主体,承认教授的主体地位是“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共同特征。在治学方面,并非只有教授才能治学,学校其他管理者同样有参与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力;在治校方面,尽管主要决策者有着较大的决定权,但教授的主体地位和参与决策的权力同样值得重视。潘懋元教授曾说过:大学的“治学”不是单个教授的“治”,而是“以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全体教师的治”[24]。这里的主体,既指参与“治校”的教授,也指擅长“治学”的教授。

第三,内容多有重合是制度耦合的实施条件。“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在“治”的对象和内容上大多指向学生培养和学术研究等事务。西方的“教授治校”“与中世纪大学自治和近代大学学术自由相伴而生”[6],其“先有教师后有大学”以及“教授推选校长”和“教授制定章程”的规制,决定了“教授评议会”成为大学的核心机构,其职权可以“决定一切”[25]。这种从近代大学到现代大学所沿袭而来的涵盖学生培养和学术事务的治理效应,自然为中国大学“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制度耦合提供了条件。

(二)“治校”与“治学”制度耦合的运行设计

“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制度耦合,归根结底是对现代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优化和提升,目的在于“既不能假借反对教授治校之名,不思张扬学术权力之举,也不该以教授治校理想之故,轻视教授治学的学术权力”[8]。因此,在大学“多元共治”的背景下,“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之间“亦有相通之处和彼此转换的可能”[26],做好二者的制度耦合设计有着非凡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治理体系中采取教授权力的策略性妥协。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变迁,教授权力逐步受到不同程度的规范和限制,“教授治校”逐步向教授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布局和引领学术事务管理的方向发展;“教授治学”只是在强调教授学术权威的同时,加强了教授对重大学术事务决策的首席参与权,也可以说是对“教授治校”的一种变通式让步。由纯粹的“教授治校”走向“教授治学”乃至于形成多方主体共同治理的格局,是从构建理想模式到顺应现实发展的合理选择,而这一切是“由大学的内外部环境、大学的职能和结构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9]。大学内部治理体系构建中“教授治学”观念的彰显,可以被视为化解“校长治校”与“教授治校”制度冲突的策略性妥协。从当下中国大学的治理实践来看,治学和治校不应再孤立地运行,而要在对应的内部治理环境中进行灵活转化甚至融合运行,以增强制度设计的操作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高层权威文件反复强调了“教授治学”对于大学学术事务管理的无可替代地位,这无疑是治校与治学制度耦合设计的政策依据,也是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国家制度功能的体制保障。

第二,在扩大民主中落实教授群体的主体地位。教授是具备知识素质和学术能力的高水平学术群体。在大学的所有“知识圈”,教授群体比其他群体更有资格参与学术事项的决策,也更有资格决定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和学位授予等一系列具体事务。“教授治学”理念的深入人心切实保障了教授对学术事务的主导权和决策权,但教授参与学术决策和民主管理的范畴不应局限于本职工作,大学内部治理也不应囿于首席管理者的想法,而要逐渐拓展教授参与治理的领域和形式。“教授治校”中强调的扩大教授民主权利应切实惠及教授群体,使教授能够在民主的体系中进一步行使对大学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权。无论“教授治校”还是“教授治学”,都不能忽视教授群体在大学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治校与治学制度耦合设计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第三,在崇尚学术中建立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合作关系。中国大学张扬学术权力的关键是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设置合理边界,而边界的原点必须从“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制度耦合中去寻找。过度的“官本位”思想最终会导致大学沦为政治的附属品,当大学治理权力过于偏向行政力量,教授难以参与重大学术事项决策时,彰显教授学术权威便成为一纸空文。长期以来,中国大学内部的“双肩挑”现象突出,行政管理者与学者之间的界限模糊,由此导致行政与学术的合作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实践证明,大学行政化程度越高,越会降低内部治理运行的科学性,阻碍教授对重要事务的主体参与和民主监督,不仅会对教授的学术活动造成影响,也会对大学整体发展“造成一定威胁”[27]。“教授治学”强调教授应以学术为第一要务,但在学术资源分配过程中往往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当两种力量失衡时就会出现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的现象。因此,在坚定学术的立场上,应尽力摒除“过度行政化”,变“行政主宰一切”为“行政与学术携手合作”。

第四,在服从真理中秉持学术自由、尊重教授权威。“治校”和“治学”均承载着学术自由的精神。约翰·布鲁贝克指出:“学者的活动必须服从于真理的标准,不受任何的外界压力。”[28]学术自由是大学传播知识和探寻真理最重要的一道屏障,尽管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因受政府和社会的影响而存在一定限度,但高深学问需要广泛的学术自由依然毋庸置疑。然而,“教授治学”的出现弱化了“教授治校”的学术自由精神,表面看似维护教授的学术权力,实际并未真正尊重教授权威。无论是“教授治校”中的教授应当参与大学诸多决策管理,还是“教授治学”中的教授拥有学术事务管理的绝对权威,都应服从真理标准、崇尚学术自由、凸显教授权威。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教授治校与治学制度耦合的逻辑自洽。

(三)“治校”与“治学”制度耦合的路径探索

多年来,中国大学一直没能真正建立起符合国情、适应发展的内部治理模式,而后又争论不断,在探索中艰难前行。当下的中国大学应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共治体系,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政治前提下,设法缓解行政与学术之间的矛盾,致力于走出一条“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制度耦合的新路。

第一,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优化制度耦合的内部环境。目前中国大学大多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校级行政组织是处理学校重大事务的核心机构,辅助校长进行全校治理,职能与校长的基本权责相对应;而学院(系)作为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具体任务的实体单位,是校级管理功能的延伸和拓展。通过改革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加强上下层级的对接与沟通,将学校宏观行政事务的参与决策权进一步下放至学院(系),尤其是教授群体手中,避免因行政方面的限制阻碍教授参与学校层面的事务,并尽可能地降低教授参与学校事务的复杂性,让教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重要工作中。除此之外,大学应给予教授灵活参与学校其他事务的选择权,教授可基于自身需求决定是否参与学校其他非学术事务。当然,给予院(系)和教授相应的权力并不意味着由教授全权决定大小事务,校级行政机构作为管理主体,同样具有相关事务的重要决策权,应在遵循“校院(系)合作、教授参与”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学校事务的“多元共治架构”。

第二,改革校内学术决策组织,形成制度耦合的民主机制。学术管理是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校级行政组织在有关学术事务管理中并未切实给予教授群体决策参与权,组织机构的人员构成也未必能够均衡设置。为此,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教授权力行使保障机制”,相应地改革校级学术组织的运行管理制度,适当增加教授群体的权重比例,发扬学术民主和学术精神,让真正与之相关的教授群体拥有发言权和决定权。不仅要破除校级学术管理中存在的科层化行政管理弊端,更要反对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衡量教授的学术水平,不应给学术群体和教授个体制定“不合常规”和“短平快”式的硬性考核要求。在设定学术目标时,应忠于学术的纯粹性,重视过程性评价,避免教授为了完成校级学术考核指标而疲于奔命。校、院(系)两级行政组织均应建立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以校级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决策组织,建立和完善上下衔接、稳定规范、方便操作的制度体系,让教授群体集专家学者之长,频繁参与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与此同时,兼顾院(系)一级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的设立和建设,适当分权、放权和授权,出台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各层次学术组织的作用。

第三,探索首长教授联席议事,搭建制度耦合的共治平台。大学的行政权和学术权本身既对立又统一,应为教授群体搭建新的平台,使行政力量和学术力量达成相对均衡。分层设立学校、学院(系)层面的行政首长与教授代表联席会议,可以有效促进“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目标融合,拓展教授参与学校治理、主导学术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有助于“跳出校长治校和教授治校的两端化争论”[29],达到加强政学沟通、推进合作共治的目的。应从均衡且民主的角度选择确定联席会议的成员构成,避免因某一方为绝对主导而形成偏差治理;同时应根据决策事项的学术性和专业性,提高参会教授的比重,保障教授有效行使学术权力。

第四,全面推进依法按章治校,保障制度耦合的权力平衡。科学决策是大学治理的前提,多元共治是大学治理的要义。大学应切实推动依法治校体系建设,以制定和颁布学校章程为契机,进一步确立、强化和保障教授群体的权力。应秉持公开公正、均权制衡、民主管理、协商共治等原则,合理划定行政与学术的权力比重,将落实教授学术权力作为硬性要求写进章程、纳入校规,探索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式大学内部治理模式。

综上所述,“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是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的两种模式,二者渊源内涵有别、理论分界明显、治理效应各异,不可取代,也不可偏废。新时代中国大学内部治理去行政化的集中探索以及对学术自由和教授权力的积极追求,期待以教授为主体的两种治理模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制度耦合、实现殊途同归,从而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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