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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释放“双保护”司法动能 激活新业态就业活力——苏州中院关于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等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和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直接影响用工管理、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为充分把握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特点规律,构建新就业形态和谐劳动关系,护航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8年至2023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基本情况图一:2018年至2023年(1月至7月)苏州全市法院审结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数量情况调研时间段内,苏州全市法院共审结涉新就业形态纠纷997件(见图一),其中一审816件,二审181件,侵权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合同类纠纷占比分别为58.48%、32.8%、8.73%。具体情况如下:图二:2018年至2023年(1月至7月)苏州全市法院涉新就业形态纠纷一审案件涉及群体分布情况1.主要涉及四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816件一审案件中,涉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四类群体占比分别为46.88%、30.42%、12.97%、9.73%(见图二)。其中,外卖骑手所涉纠纷类型前三位依次为侵权类纠纷(占比7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快递员所涉纠纷类型前三位依次为侵权类纠纷(占比77%)、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网络主播所涉纠纷类型前三位依次为合同纠纷(占比70%)、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网约车司机所涉纠纷类型前三位依次为劳动合同纠纷(占比45%)、侵权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纠纷呈现明显多元化特征。一是当事人诉讼请求多元化。816件一审案件中,单一诉请案件为129件,复合诉请案件为687件,后者占比84.19%。二是企业当事人所涉地域多元化。超过70%的案件所涉企业注册经营场所不在苏州市,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三是当事人主体多元化。涉三方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案件达68.05%,可见涉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之复杂。3.劳动争议类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存在行业差异。235件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类一审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占比分别为42.56%、33.62%、14.89%。从劳动者类型看,外卖骑手要求确认劳动关系68件,判决确认36件;快递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8件,判决确认6件;网络主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2件,判决确认1件。从企业类型看,平台合作商经判决确认为外卖骑手用人单位的36件,平台企业为0件;顺丰、京东及“四通一达”等直营快递公司经判决确认为快递员用人单位的2件,合作商或加盟商为4件。4.侵权类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较大。499件涉新就业形态侵权类一审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占比分别为54%、21.79%、24.2%。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自己受损的案件58件,致人受损案件441件。5.合同类案件中网络主播系主要涉诉群体。76件涉新就业形态合同类一审案件中65件涉及网络主播。该类案件诉请法律关系指向不一,有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经纪合同关系等;网络主播与平台签订协议类型复杂,有合作协议、经纪协议、推广服务协议等;确认劳动关系比例较低,且违约金支持数额不等。问题分析1.用工模式多样化导致裁判难度增大。四个主要领域用工模式呈现复杂样态。其中,外卖配送用工模式包括专送骑手、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又进一步区分为全日制骑手、非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等。网约车用工模式包括C2C模式、B2C模式、聚合模式。快递行业主要有直营、加盟和承包模式。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则呈现授权直播、签约模式、经纪代理等三种运行模式。裁判难点在于:一是不同用工模式下各方签订的协议形式多样且存在与实际用工事实不符的情形;二是各类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同且存在融合不同合同属性的约定情形;三是不同用工模式中所涉法律关系定性不同且存在较大分歧。2.用工主体隐蔽化导致用工事实难界定。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通过“一裁两审”程序解决纠纷的前提。传统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往往清楚、明确、稳定,用工事实易于界定。而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复杂多元、用工主体模糊隐蔽,导致用工事实难以界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阶段难以确定适格被申请人,往往需要通过申请追加当事人或提起多次仲裁申请后才能明晰实际用工事实及用工主体。此外,传统用工模式中专属于一家用人单位的协议签订、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用工内容,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被分解由不同主体完成,导致用工主体及法律关系难以界定。3.用工平台数字化导致证据审查难度加大。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电子合同、线上打卡、微信聊天工具的应用导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举证呈现电子化趋势,给司法裁判带来新问题:一是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绝大部分信息都存储在平台,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登录权限被禁,难以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二是对电子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电文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审查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4.用工算法智能化与侵权类案件数量增多有关。算法管理是互联网平台用工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中雇主对雇员指挥管理的最大区别。平台用工算法属于工作调度服务,作为掌握算法一方,平台在大数据处理和匹配供需过程中实现了自动化决策,形成了既有法律缺乏规制的算法管理,可能是外卖骑手配送过程中自身受损或致人损害的侵权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5.用工样态复杂化导致侵权类案件难点突出。一是关于平台企业与合作商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目前裁判思路倾向于先确定侵权人的用人单位,然后判决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目前平台企业大多通过劳务承揽、外包等方式隔离用工成本及风险,大多案件未直接确认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法理应用。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在劳动者就自身受损或致人损害存在过错情况下应否考虑平台算法规则存在过错,以及平台算法侵权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或劳动者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尚缺乏统一认识。对策建议1.确立“双保护”司法理念。平台用工是促进就业、扩大内需的重要支撑,目前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一方面,诉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本质是获取劳动权益,是更为公平的分配机制,而确认劳动关系一旦泛化,可能扼制平台用工发展和创新,最终也将伤害劳动者;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付出劳动创造价值,如其人身损害、疾病、退休养老等情况得不到充分保障,不仅有失公平,更会加剧社会矛盾,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要树立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并重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2.确立“事实优先”的审查原则。事实优先原则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时普遍适用的原则。该原则以揭露隐蔽劳动关系为核心功能,以保护劳动者与不妨碍真正的民商事合同为价值取向,要求司法认定劳动关系时,优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而非以合同名称或类型为依据。在平台用工领域,隐蔽劳动关系广泛存在,企业往往通过合作、承揽、分包等手段制造与客观用工状况不相符的表面现象,以此规避法律义务和责任,降低用工成本。故应摒弃完全以合同文本为标准判断劳动关系的裁判逻辑,对意思自治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量从属性等要素判断劳动关系,防止企业通过隐匿劳动关系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和责任,在兼顾企业用工自由的同时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确立要素式从属性认定方法。从人格从属性看,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能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体系当中,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4.确立改革路径完善机制创新。一是完善新就业形态民商事案件专业审判机制。苏州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新业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机制,组建“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案件专业合议庭”,实现精细化、专业化审理,并聘请权威专家学者与资深实务人士担任劳动审判智库特聘专家。二是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实效。构建涉新就业形态用工案件“三审合一”机制,将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打造涉新就业形态用工案件律师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专业审判员“三位一体”调解工作室,实现诉源治理、源头化解。建立“调裁审执”劳动保障维权一体化机制,整合劳动监察投诉举报、联合调解、仲裁立案、诉讼立案、执行立案等功能。三是协同治理共促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常态化开展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引服务,引导规范平台企业合规用工。围绕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助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课题组成员:刘冬梅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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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第五届中国社会法年度十大影响力事例征集启动!

为真实记录中国社会法的发展进程,洞悉社会法的发展态势,了解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凝聚各界社会法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自2018年起举办年度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评选活动。2021年,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支持下,主办方成功举办“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与研讨会,活动影响力进一步提升,逐渐成为国内社会法学界的重要交流平台。第五届中国社会法年度十大影响力事例评选拟采取“征集-评选-公布”的形式,即首先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等向主办方推荐事例材料,由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初筛,再由社会各界进行投票、评审委员会参考投票结果审核形成入选名单,最终由主办方将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一、征集推荐标准:2022年1月1日-12月15日期间,国内发生的与社会法相关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的、对社会法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件;国内发生或司法机关审结、发布的涉及社会法法律适用与实施的具有一定程度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推荐方式: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推荐。推荐内容:1.【事例名称及来源】为保障事件真实性,方便事件查询,事件推荐人应提供信息来源;为保障案例真实性,方便案例查询,案例推荐人请尽可能地提供具体案号或链接。2.【事例简介】事件推荐人可以简要概述事件关键点等内容;案例推荐人可以简要叙述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内容。3.【推荐理由】推荐人可以简要概括推荐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事例的典型性、影响性、对学术研究或法律适用的参考性等。推荐时间:2022年11月7日至12月15日收件邮箱:rucslr@163.com二、评选评选时间: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31日1.初步筛选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编辑部将各方推荐的事例搜集、汇总,送交评审委员会讨论研究,根据委员会建议选出25个候选事例。2.最终评选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编辑部通过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微信公众号“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新浪微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公布25个候选事例名单,组织开展投票。投票结果形成后,编辑部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参考投票结果最终审核确定事例名单。三、公布公布时间:2023年1月上旬公布方式:评选结果将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四、联系人岳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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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会暨社会法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1月10日,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会暨社会法前沿论坛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楼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及《社会法评论》编辑部承办。会议获得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大力支持。中国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轶,《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林嘉教授及国内多位知名社会法学者参与本次会议并做发言。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进行,参会人员达300余名。一、开幕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主持了开幕式。开幕式上,张鸣起会长指出,在十九届六中全会的背景下,中国将追求更全面、更深入的发展,社会法研究必须与时俱进,关注和回应新时代中的新问题。张会长对今后的社会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三点展望:第一,应当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展社会法学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法研究要在继续开展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更多关注新时代的新问题。第二,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站在人民立场上开展社会法学研究。社会法学充满着人文关怀,强调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正义实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法学研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社会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权益,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第三,应当始终关注社会法学领域的重大事件和前沿问题。此次发布会组织研讨的议题,正反映了参会学者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立足中国社会法治实践、紧跟时代步伐的使命与担当。致辞最后,张会长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法学理论表示期待,并祝愿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王轶副校长指出,社会法学具备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社会法学的出现、发展与成长,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法学学者对社会假定发生的根本性变化。王轶副校长进一步指出,社会法学的发展不仅是其自身的发展,它同时也在改变和塑造着其他法律部门的学问,期待社会法学在新时代背景下能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尽快完成体系建构。《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文艺教授讨论了三次分配理论,强调社会法具有调整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功能,在矫正社会结构不平等以及实现共同富裕上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黄教授指出,若要使人民群众从法治中获得更持久的、更高水平的尊严感、获得感、幸福感,这离不开一个更健全、更有力的社会法的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在开幕致辞中从国家、经济、社会和理论层面系统讨论了社会法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潜力。她指出,在十九届六中全会成功召开、新冠疫情、人口老龄化、互联网企业蓬勃发展等大背景下,社会法是“前沿法”,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和广阔发展空间的新兴学科。二、社会法2021年度十大影响力事例评选结果随后,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陈靖远宣读了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的评选结果。本年度经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推荐,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件评审委员会初筛,共评选出21个候选事例,涵盖各级国家机关发布的社会法领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策、法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与本年度发生的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与讨论的社会事件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审结、发布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29日至1月7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启动网络投票,邀请公众参与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评选。十大影响力事例评审委员会参考投票结果分析、讨论后最终形成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名单。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评选结果如下:第一,《“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公布,构筑社会法发展宏伟蓝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在描绘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时,明确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第二,中央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11月24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
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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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评论》|《社会法评论(第八卷)》征稿启事

“理论研究”、“裁判实务”、“立法争鸣”、“域外法学”、“青年法苑”等专栏,致力于推动中国社会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发展。《社会法评论》(第八卷)现欢迎国内外社会法同仁不吝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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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以法律与制度供给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观点新就业形态在疫情中脱颖而出,已经成为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制度供给不足,应采取与灵活的新业态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调整模式,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规定。新就业形态在疫情中脱颖而出,数以亿计的新业态从业者已经成为我国劳动者大军中的重要力量。就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林嘉。新业态是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平台为载体的用工方式有了很大的发展。2015年以来,新业态、灵活就业、自主就业等相关概念已经多次出现在政策文件中,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与传统就业形态相配套的重要就业形式。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的出现,新业态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概念性名词,比如分享经济、零工经济等,它所吸纳的就业人群也越来越多。可以说,新业态为促进就业提供了新的动力,已经成为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新就业形态较好地缓解了严峻的就业形势与较大的就业压力。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在劳动力转型过程中,需要多种就业形态做支撑。在典型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就业成本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都较高;而新业态注重的是灵活性,整体用工成本相对较低,在吸纳就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第二,新就业形态较好地解决了市场对劳动力灵活调节的需求。在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会根据企业的发展与需求来调节用工,也就是说,用工需求遵循市场规律。比如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面临停工停产,对劳动力种类与数量的需求发生改变,此时,灵活就业能够较好地对接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化。第三,发展新业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就业是社会最大的稳定器,有了就业,就有了生存保障、家庭安稳和社会安定。新业态扩大了就业容量,使从业者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对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第四,新业态的发展能够促进宏观经济发展。新业态从业者有了稳定的收入,就有了消费需求,消费市场旺盛,经济就能慢慢复苏,市场就能更加活跃。所以,在当下这种困难时刻,新业态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林嘉:当前,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劳动和社保困境是比较多的,这也是近年来劳动法学界一直在研究和讨论的问题。现行劳动法更多是对标准劳动关系之下的劳动者提供保护,而新业态中通常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的、非标准的劳动关系。目前,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制度供给不足,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满足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需求。国务院在2019年8月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政策文件有了,更期待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由于法律的缺失,使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比较困难。现在,很多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它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从属性的判断原则。但平台用工在从属性判断上更为复杂,平台从业者的工作呈现劳动时间自主安排、自备劳动工具、奖惩制度源自客户评价等工作特点。这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难以将从属性的判断标准置于平台用工关系之中一一对应,进而不能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作出判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如何规制,就涉及到劳动法的管制与自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什么领域下要给予市场更大的自治空间?这是在劳动法调整模式之下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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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特辑|林嘉:疫情防控中的社会法问题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社会法教研中心主办,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旨在引领学术潮流,弘扬学术精神,促进法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