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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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实施)3.《民法典》涉及农村集体、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等条款汇总4《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有哪些要求部委文件1.农业农村部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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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

【裁判观点】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平之父陆秀益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秀益离开原籍衡南县三塘镇群益村上山塘组(2001年5月调整划归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管辖),到衡阳市线带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陆魁春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魁春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平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案件来源】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8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事实概况】陆小平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并不是对南政(2000)土建许字第3405号《衡南县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3405号证)项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张权利,而是请求对衡南县政府颁发给陆魁春的3405号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再审申请人与3405号证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未进行实体审查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3405号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雨母山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平之父陆秀益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秀益离开原籍衡南县三塘镇群益村上山塘组(2001年5月调整划归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管辖),到衡阳市线带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陆魁春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魁春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平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陆小平的起诉,并无不当。陆小平再审请求确认雨母山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陆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小平的再审申请。从最高院的裁判规则可以看出,作为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来说,要想保住宅基地用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无论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千万不能拆除,因为一旦拆除,你再也没有资格建造!!!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财产,一旦房屋拆除,你所有的权利将清零;2、如果老房子的确是以及破烂不抗了,建议你维修,加固,否则,房子塌了,一切权利将清零;3、如果你是继承父辈的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仍然可被继承,只要房屋不倒,权利就在,因此,同样建议你修缮房屋,以免某天房子塌了,权利也就没了!4、最后,若你已是城镇户籍,而父辈还在农村生活,建议孝顺一点,乘父母健在,给父母建一个好点的房子,改善一下父母居住环境,同时这房子也是留给你自己的。来源:自然资源法律
202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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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推动宅基地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政府

一、关于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有关部署要求,不断完善宅基地管理法规政策,为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推动行政执法权下放。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将宅基地执法职能赋予乡镇政府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确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二是出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2021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三是开展宅基地重大问题理论研究。我部有关司局与相关机构合作,结合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积极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就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权利内容、相互关系等进行探索。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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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是什么?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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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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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

【裁判要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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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迁入户籍,能否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裁判要点】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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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非本村村民获得的宅基地合法性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1.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非农业户籍人员,以及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且本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先行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意后,还需经乡镇政府审批,方可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当事人作为非本村村民,不具有农村户籍,不具备在该村申请宅基地的主体资格。同时,当事人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审核、核准,颁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其自行纠正违法给当事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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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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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有两个宅基地会被拆除吗?

由于各种原因,现在农村一户有两个宅基地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一户多宅是不被允许和承认的,所以大家都在担心多出来的宅基地会不会被拆除,或者是有其他的惩罚措施,今天小编就农村一户有两个宅基地的问题,来给大家详细说说。农村一户有两个宅基地怎么办?针对农村一户有两个宅基地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非法的,一户有两个宅基地该怎么办的问题,还得从宅基地的合法性入手,具体如下:一、合法的一户两宅将进行确权处理对合法的一户多宅,国家将执行确权处理,目前有下列几种一户多宅可以是合法的,不过各地的政策不一样,各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异,以下情况不做统一标准,仅给大家作为参考,具体如下:1、因分户而存在的一户多宅以前农村经济水平低下,需要很多劳动力进行劳作,所以多数农村家庭多有两个,甚至是有两个以上的兄弟姐妹,他们多数都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随着人口逐渐增多,原有住宅就不能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就会重新选址进行建房。但是他们并未进行分户,户口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这样也就造成了一户多宅。针对这类一户多宅的情况,可以进行分户处理,这样多出来的宅基地就可以进行确权处理。2、因户口回迁造成的一户多宅以前进城热一直是一个潮流以及趋势,但随着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凸显,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农村建房或者是定居。部分人因为满足将户口迁回农村的条件,可以办理户口回迁,但是可能会因为管理部门的疏忽,而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若是因为这种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3、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众所周知,农村土地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所有,宅地基也是如此,农户对宅地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对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当父母逐渐老去,虽说子女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方的房屋,若是因为继承父母的房屋而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4、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一户多宅部分地区因为地理条件受限或者是其他原因,初次所建的农村自建房的面积狭小,久而久之就会不满足一家人的居住需求。这时就会重新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但是各地区都有一定的建房面积标准,若是这两次或者多次建造的房屋总面积并未超过当地政策标准,那么也是合法的,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二、非法的一户有两个宅基地将分情况处理针对非法的一户多宅,也是有多种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有偿使用(1)目前有不少地区在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若是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建筑面积标准,虽然不会面临强制收回拆除的处理,但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2)据了解,当宅基地面积超标的面积越多,该农户所要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多,所以建议大家在建房时,熟悉当地的政策标准,以免后期出现问题。2、转让(1)针对非法的一户多宅农户,若是不想有偿使用,可以将多出来的宅基地转让给同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2)但转让后的双方,都需要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3、自愿有偿退出(1)部分一户多宅是因为在城市有了房产,并且将户口已经迁出了该村集体组织,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原农户的意愿进行处理。(2)在这小编提醒大家,这项政策实施还不久,若是以前碰上这种情况,基本上都是该村集体组织将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但最新的宅基地政策要求,要以农户的自我意愿为主,可以实行有偿退出。4、强制收回(1)其实农村一般很少有强制收回的现象,只有少数情况使用这种强制手段,如:农户建了新房,但是旧房并未拆除的情况。(2)若是该房屋居住者不满足申请宅基地的情况,但是强行占据了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进行建房,村集体组织可以实施强制收回。(3)若是申请人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农村宅基地进行建房后,一旦被发现,也要无条件被强制收回。5、暂时保留(1)部分农户家里可能会有祖辈留下来的房产,这类房产一般都是古建筑或者是要受到保护的文物,这是不适合进行拆除的,可以进行保留,或者是开发旅游项目,为村集体组织成员增收。(2)现在农村房屋都是一户接着一户,并排进行建造的,若是该栋房屋属于要被拆除的非法的一户多宅,在进行拆除时可能会影响周边邻居的居住安全,那么可以将该栋房屋进行保留。以上就是关于农村一户有两个宅基地怎么办的内容介绍,总的来说一户多宅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合法的一户多宅将进行确权处理,但是非法的一户多宅也有多种处理方法,一般是不会被强制拆除的,只有在建新未拆旧、强制占用宅基地特别是耕地建房以及骗取宅基地进行建房的这几种情况下,才会进行强制收回,若不属于这几种情况,可以不用担心房屋会被拆除。来源:农业农村普法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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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建议的答复

金寿浩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强化工作组织部署,健全工作台账,完善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5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加快地籍调查,积极化解疑难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登记。要求优先开展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制镇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地区的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推动工作需求明显的地区率先完成任务。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结合试点探索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建立完善登记成果共享应用机制,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于各级各部门有关工作中。二、关于宅基地退出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地在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探索建立农户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大部分试点地区主要通过宅基地复垦,以节余指标、地票、集地券等方式有偿交易,允许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二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实现形式。浙江义乌率先开展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河南长垣通过“按人确认,按户行使”的方式行使资格权。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20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方案》。9月2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北京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有偿使用制度是其中重要内容。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有序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重点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三、关于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近年来,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一是有序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从2005年起,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闲置、散乱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整理腾退,节约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二是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布局。2019年1月,我部联合中央农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提出统筹考虑县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置,引导人口向乡镇所在地、产业发展集聚区集中,引导公共设施优先向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村庄配套。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统筹农民住宅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弃地以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益和集约化水平,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用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相关政策实施工作,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编制村庄规划,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四、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近年来,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一是跨省域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2018年3月,为攻克深度贫困堡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明确“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底,2018―2020年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工作已完成。二是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经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交易。国务院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出让出租条件、规划条件、方案编制、纳入计划、签订合同、登记等进行了规定。自然资源部牵头起草了有关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性文件,提出探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农民集体妥善处理已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的补偿、达成一致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是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将集体建设用地、林权等自然资源资产交易信息汇总起来,推进资源高效配置。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十四五”过渡期内,继续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抓紧起草过渡期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积极指导协调有关省份做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继续推动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文件出台,指导地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开展入市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关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配套政策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支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一是完善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政策。2019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二是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2015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在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县(市、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8年末,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为306亿元,同比增长41.6%,累计发放575亿元。三是探索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方式。近年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在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安徽金寨对自愿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建房进城购房的农户实行购房补贴,在规划村庄建设适量“周转房”,免费提供给“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居住。宁夏平罗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以地养老”模式。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发展。一是指导各地做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完善宅基地流转、退出、抵押等制度的方法路径。二是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三是深入发掘乡村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等功能,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010-59192672农业农村部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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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外来人员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裁判要点]首先,国家赔偿是对合法权益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因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利,请求赔偿违法建筑物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国家赔偿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现实的,以及将来必得的合法利益损失。非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将来可得利益损失,均不属于“直接损失”范围,不予赔偿。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根据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应当获得的奖励、补助,属于应予赔偿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失。非本村村民,无权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其未经审批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依据合作开发合同分得的房屋,应当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征收时应当不予补偿。但是,为了平衡村民与外来人员的利益关系,加快征收进度,提高征收的总体经济效益,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此类人员给予补偿补助。[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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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

[裁判要旨]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冯柏健于2008年3月14日取得2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至2013年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在涉案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土地闲置已经超过2年,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越塘合作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收回冯柏健的宅基地。鹤山市政府根据越塘合作社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举行听证会,作出3号收回决定,批准越塘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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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应收回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本案中,翟高旺户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从争议地搬走后由村集体另行安置居住,其原先在争议地上所建的房屋也于1986年被争议地的承租人宁子轩拆除。翟高旺户在争议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其对争议地不再拥有使用权,钦北区政府、钦州市政府考虑到东联村五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将争议地部分划分给翟高旺户使用,作出11号处理决定书和49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翟高旺等七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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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有哪些要求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宅建房有哪些要求,小编为您作如下整理。第十四条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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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八大变化

导读: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在继续保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修改。总体上看,主要有八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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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卫片执法基础知识

下面是2020年卫片影像图片,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清晰可见,街道上的树木、田里的塑料大棚清晰可见。五、卫片拍到的图斑都违法了吗?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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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哪些方法合规,哪些是红线?

导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村村民居住。从维护农村稳定和保护耕地的角度,农村宅基地不能随意流转,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上住宅也不能随意流转,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盘活利用,因此,农村出现很多闲置宅基地和房屋,浪费现象严重。近年来,改革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呼声很高,但由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一直没有大的突破,国家只从政策层面上作出一些探索性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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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及农村集体、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等条款汇总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的9部法律将同时被废止。民法典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1260条。本文梳理了《民法典》涉及农村集体、承包地、宅基地等内容条款,欢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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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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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8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包洪文。再审申请人刘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飚以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合作修建的案涉“久久公寓”属于合法建筑,其通过转让协议依法取得物权,三亚市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应向其赔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建筑,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飚、高传久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故刘飚亦无权取得国家赔偿。一、二审判决驳回刘飚的赔偿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刘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飚的再审申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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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请看自然资源部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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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看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如何申请和审批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作出了规定。来源:网络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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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城镇人口是否拥有原宅基地使用权? 附建议:城镇人口如何保护好宅基地?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84号裁判观点: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平之父陆秀益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秀益离开原籍衡南县三塘镇群益村上山塘组(2001年5月调整划归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管辖),到衡阳市线带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陆魁春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魁春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平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案件概况:陆小平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并不是对南政(2000)土建许字第3405号《衡南县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3405号证)项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张权利,而是请求对衡南县政府颁发给陆魁春的3405号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再审申请人与3405号证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未进行实体审查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3405号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雨母山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平之父陆秀益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秀益离开原籍衡南县三塘镇群益村上山塘组(2001年5月调整划归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管辖),到衡阳市线带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陆魁春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魁春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平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陆小平的起诉,并无不当。陆小平再审请求确认雨母山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陆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小平的再审申请。建议:城镇户籍人口如何保护好宅基地使用权?从最高院的裁判规则可以看出,作为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来说,要想保住宅基地用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无论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拆除,因为一旦拆除,你再也没有资格建造!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财产;2、如果老房子的确已经破烂不堪了,建议维修,加固,否则,房子塌了,权利将清零;3、如果你是继承父辈的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仍然可被继承,只要房屋不倒,权利就在。文章来源: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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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宅基地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要点汇总

宅基地确权案件比较繁多,不少当事人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比较困惑,小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指导精神,对此类案件涉及的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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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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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裁判要旨】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