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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中兴通讯被封杀,法务又背锅了?

2018-04-23 青梅煮酒 公司法务联盟

原投稿标题为“中兴通讯被封杀引发的法务思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


近日备受舆论关注的中兴通讯被美国商务部宣布封杀令事件,有悲观人士称美国商务部长达7年的出口禁令对中兴通讯来说无异于一份死刑判决,众多网友纷纷表示“中兴挺住”。不管后续事态如何发展,作为一名普通企业法务人员,当从整个事件中扒出“中兴通讯2011年两份内部机密文件被作为美方指控中兴的关键证据”,而该两份文件出自法务部时,笔者顿时觉得有些不寒而栗,在企业遭遇重大危机时,法务同仁们可安好?


这两份机密文件的名称是《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进出口管制风险规避方案——以YL为例》,为何这两份文件能作为关键证据,以下内容一目了然:


目前,公司最大的风险是正在进行中的伊朗业务……在2010年末的时候,我们公司和伊朗的客户签署了四方协议,采用了半隔断的操作模式,例如,我们公司本身只向伊朗客户提供自行生产的设备,而从美国采购的敏感产品则由我们公司的合作伙伴向客户提供。


我们公司已与伊朗公司YL签署了许多合同,这些合同目前正在执行中。原先这些合同是由四方共同签署,然而现在在执行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模式操作,而是由中兴通讯承担了合同项下的权力与义务,直接将管控的商品出口给了伊朗公司。


我们公司与该国中兴通讯集团开展业务时,要避免使用我们公司自己的名字,也要避免直接向这些客户出口产品和提供服务。这种操作方法我们称之为隔断模式。


在隔断模式中,由7S公司向美国购买产品,并转卖给8S公司,8S公司将产品出口给迪拜的10S公司,最终由10S公司转口给YL公司和他的客户……还有一种操作是由中国之外设立的9S公司购买美国产品,并出口至迪拜由10S转卖给YL……


我公司的转口业务,尤其是其中在伊朗开展的业务,有可能会使得公司被美国列入黑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之后,我公司可能会失去美国产品的供应链。


我们公司的很多技术和零部件都由美国的供应商提供……一旦我们公司违法了美国相关的出口管制法,美国政府可能会禁止国内供应商向我公司提供产品。


(以上文件名称及部分文件表述均来源于网络)


从以上内容可知:

 ✪ 法务部阐述了事实(中兴公司与伊朗公司之间存在敏感产品的业务往来);

 ✪ 法务部揭示了风险(可能列入黑名单,失去美国产品的供应链);

 ✪ 法务部还提出了方案(隔断模式),从网上的报道来看,《报告》在前,后应领导的要求制定《规避方案》。


当时出具文件时中兴法务部所面临的背景和情势无从得知,但事实上,从众多法务同行的吐槽来看,法务部门风险提示和业务部门创收之间如何平衡等问题却是如出一辙,这似乎是一个永远的难点。


笔者认为,从“中兴通讯被封杀”事件中,作为法务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业务与风险之间如何平衡?


众所周知,经营收入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命脉,而作为创收部门的业务部门在企业中往往最受重视和青睐,法务部门在企业中则通常充当着服务部门和支持部门的角色。使业务和法务联系紧密的便是与业务息息相关的业务合同了,在形形色色的合同中,随着各方主导地位的不同,以及合同谈判的程度、具体业务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公司领导对业务的重视程度等不同,每个合同的可改度是不一样的,有一些合同,即使法务提了一堆风险(甚至有一些非常关键的风险),也改了很多不利条款,但是,业务部门的一句“对方不接受合同修改”,或领导的一句“该合同对我们公司非常重要”,法务也只能做到提示风险,但根本无法左右合同的修改以及签订,这也就是“风险提了很多,但合同该怎么签还怎么签”的尴尬处境。事实上,在法务风险提示到位的情况下,业务部门仍执意顶着风险签订的,一方面可能确实是为了业绩为了创收,其次是出于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出事,再次出于短视未意识到一旦发生风险,风险带来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微薄的利润,甚至还可能置企业于死地。也有另一种情况,即由于法务的风险提示,导致业务确实某单业务没有做成,使公司的利润相对减少


笔者认为,如何平衡业务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应从风险等级的把握着手,即如果风险等级较高或特别高的,尤其事关企业存亡的,一定要充分阐释合同签订的危害性并建议重新评估合作可能性,但如果是有风险但风险可以通过条款设置来避免的,则可以增加合同条款设置来规避风险。然而,风险等级本身的判定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含量,如可以量化成指标,则可操作性会更强,否则只能靠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把关。


关键风险提示如何有效传递到公司高层?


法务部门在不同企业内部的地位通常是不同的,有的企业由于挨过重罚或吃过合规问题的大亏,因此可能特别重视法务,有的企业由于一把手的法律意识较强,因此法务地位也可能相对较高。



然而,笔者所了解,大部分企业的法务在公司的地位并不高,甚至处于“受气包”、“背锅侠”边缘地位的也不在少数,譬如笔者目前所在的企业法务最高级别与总裁之间还相隔六个级别,这样的一个设置使法务无论如何也无法进入到公司的决策层,可以说企业规模越大,职级会越多,层级机构也越复杂,除非法总向CEO直接汇报,而CEO又碰巧特别重视法务意见,法务的关键风险提示才有可能无障碍地递到公司核心高层,并有可能使关键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否则,提示的意见很有可能只是法务一厢情愿的废纸一张。


像中兴公司的情况,笔者猜测关键风险提示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或是法务在提出风险时即提出了解决方案的提议?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笔者想探讨的是如何才能做到关键风险提示能有效传递到公司高层?


 ✪ 公司内部决策机制上应设定重大事件汇报机制,确保特别重大风险提示能送达公司高层;

 ✪ 法务本身而言,风险提示虽是日常本职工作,但重大风险提示必须充分向公司高层阐明利害关系,如能当面沟通的尽量当面沟通,避免使用邮件和冗长报告形式;

 ✪ 如高层对于关键风险提示不以为然的,一定要据理力争。


当然,如企业本身主营业务属于合规风险较大行业的,最好能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并赋予较大决策权。


法务如何自我保护?


据网上报道,中兴公司的两份机密文件系美方2014年在一位高管同行的秘书电脑里发现,但也有报道称是由于时任法总犹太裔律师Yablon后来自行举报。在此姑且不讨论两份文件究竟是如何被美方发现,但至少敏感信息被堂而皇之地写成了白纸黑字且机密文件被呈现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事实上不是Yablon举报,那目前的舆论情况更进一步表明这个锅还是被法务背了,笔者本文仅从法务在敏感事务中可能面临的困境及如何自保的角度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法务在给出意见时,应有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都应注意措辞,因为一不小心,很有可能成为“背锅侠”,在没有出现问题时大家相安无事,但一旦出现问题时,业务部门有可能第一个想到法务:“这是法务同意/审核过的。”更有甚者,还可能会有不怀好意故意设坑者,就等着法务往里跳。



作为法务,由于工作原因,可能会接触到公司的一些敏感或机密信息,有时一份合同从表面上看条款本身没有多大问题,但交易本身却可能涉及违规,此时是审还是不审?如果审了可能日后会有背锅风险,如果不审业务不依不饶。


另外,如在合同盘点或诉讼盘点中发现企业运营管理中的问题,对于可能涉及违规的事实如何表述并传递信息?如详细列明的可能成为日后的证据,如不列明如何内部沟通?或许干脆就当一个把头埋进沙子里的鸵鸟当做不知道?


笔者认为,不论是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还是事后发现问题的,出于职业素养和自我保护的角度,在日常工作中理应保持一定的敏感性,避免大包大揽,而一旦决定提出问题的,则要明确提出的问题所对应的风险,并对保密性有清醒的认识,对知悉信息的人员范围也应有所提前判定,提前做好保密措施。


如果沟通后的结果是公司决策层决意“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也不要盲从或帮着“出谋划策”,要明白法务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将明明存在巨大风险的事情变成没有风险,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hold住或有办法解决。


总之,从“中兴通讯被封杀”事件中可以看出合规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越来越重视法务的作用,同时作为法务本身也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职责所在,该说不时坚决说“不”!


注:以上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法盟立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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