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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建筑工程系列问题解析———承包方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篇

成敏 律师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前言  


未竣工工程,俗称“半拉子”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半拉子”工程的情形并不少见,其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相对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复杂。“半拉子”工程因为缺乏竣工验收的程序,发包人往往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抗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本人曾代理承包方向法院起诉发包方索要工程款的案件,法院判决生效后,承包方申请强制执行发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发包方两次以案涉在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本人作为承包方的代理人参与了以上案件全过程,见证了发包方与承包方长达7年的“相爱相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本文仅谈承包方对未完工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问题。


案情简介


  • 2014年1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0月,因该项目手续不全,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承包人撤场未再复工。2017年7月,本人代理承包人在某中院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2018年7月某中院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发包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 2018年9月,承包人向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发包人以承包人所建在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向某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修复费用及各项损失。执行法院某中院就执行案件和质量纠纷案件并案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发包人撤回质量纠纷起诉,放弃全部诉讼请求,不再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分期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承包人可依据判决书判决申请恢复执行。之后发包人按照约定撤回了对承包人的起诉,但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后,以“又发现工程有重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承包人申请恢复执行。


  • 2020年8月,发包人再次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包人抗辩称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1、发包人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某中院在承包人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案件中已经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依然有效,发包人已经不能再就质量问题向承包人主张权利;2、发包人擅自将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应视为已经验收;3、案涉工程保修期已过;4、因为案涉工程项目手续不全,承包人被迫撤场后,案涉工程掌控在发包人手中7年之久,系发包人没有及时维护维修所致,即使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也与承包人无关等。法院向发包人释明,要求发包人就案涉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举证。经发包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就案涉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 2021年8月,鉴定机构就柱截面尺寸、板截面尺寸、板筋保护层厚度、构件混凝土强度、现浇结构质量缺陷等进行现场勘查,出具针对该项目工程的鉴定报告。承包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 法院最终认定发包人再次就质量问题向承包人主张权利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发包人的起诉。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工程基础和主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是承包人应否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费用。法院认为基础和主体存在的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缺陷,且鉴定机构出庭人员接受质询时答复能够通过维修加以完善。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有效,该和解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案涉工程包括质量问题在内的权利义务一并进行了处理。该和解协议即为双方综合考虑各自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达成的,应视为案涉工程质量进行了处理。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发包人已放弃案涉工程包括质量问题在内的所有诉讼请求,不再主张任何权益。案涉工程基础和主体经鉴定虽存在一般性质量缺陷,但均可以通过维修加以完善,并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在该和解协议未撤销的情况下再行主张质量问题,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件经典的“半拉子”工程质量纠纷的案例,发包人与承包人相爱相杀多年,对于争议问题也有多次协商。案情曲折复杂,以上仅为案件的简单总结。该案例很好的反映出相对与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半拉子”工程承包方在工程质量责任承担方面的不同。本文以该案例为基础,谈谈“半拉子”工程,发包方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发起责难时,承包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未竣工验收对质量责任承担的影响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节点。对于发包人来说,其为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对于承包方来说,其为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证据。在验收合格之前,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都负有维修责任,此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一旦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则将进入质量保修期,施工单位只在其与发包方约定或法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内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项目是否进入保修期,对承包方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有重大影响。


对于“半拉子”工程,项目无法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半拉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担更为复杂。承包人提供了已完工部分的中间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监理工程师对于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意见等证据,以证明案涉在建工程合格。承包人提出,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长达7年的时间,未完工工程单项验收的,按照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已经超过保修期。承包人提出 “该案涉工程保修期已过”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半拉子工程虽然未能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其他人的,视为验收。这一观点得到法院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半拉子”工程中,承包人部分施工后因非自身原因撤场,发包人擅自将工程转给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的,也属于“擅自使用”的范畴,应当视为对已完工项目的验收。除非发包人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否则应当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释明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仅对于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合理期限内承担责任,法院将案涉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列为争议焦点,发包人必须就案涉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二、深刻探究工程质量产生的原因,全面分析鉴定报告,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若为发包方过错所引发的质量问题,则承包方不应承担责任。


“半拉子”工程往往会经过长期搁置,受到自然老化、人为破坏等原因的影响,与承包方刚刚撤场之时状况产生较大差异,而鉴定往往只能对工程的现状进行评价。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日停工后,搁置时间长达七年。承包人撤场后,工程始终掌控在发包人手中。正是由于发包方将此项目长期搁置,未及时拆模修复(双方签订复工协议,由发包方拆模)维护保养才导致质量问题的严重化,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损失扩大。


本案中鉴定机构就柱截面尺寸、板截面尺寸、板筋保护层厚度、构件混凝土强度、现浇结构质量缺陷等进行现场勘查,出具鉴定报告:主要鉴定依据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由钻芯检测结果,混凝土强度均大于40Mpa,满足提供图纸所示的C40,符合设计要求;柱截面、板截面尺寸合格;钢筋保护层厚度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无明显影响;案涉工程主要存在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一般为混凝土疏松、延裂、蜂窝、孔洞、空鼓、显老绣或者伴露箍筋和主筋,体现长期暴露的气候条件影响,不符合GB50204-2015的相关规定。最终鉴定意见为:1、地基基础:地下防水工程存在性能缺陷,致局部有渗漏,影响使用功能。2、主体结构:1)部分混凝土构件存在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严重或一般质量缺陷,其中严重缺陷影响结构性能之承载安全,一般缺陷影响使用功能之耐久性……


承包人就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问题询问了鉴定人员。承包人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生效时间为2015年,不能评价2014年就已经停工未再建设的工程;鉴定机构鉴定的仅是工程现状,承包人仅对7年前施工时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不对工程现状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该鉴定报告不能评价承包人施工时工程的质量状况。混凝土疏松、延裂、蜂窝、孔洞、空鼓等系工程施工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一般的质量瑕疵,及时修复不会出现报告中所列举的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鉴定机构亦明确系长期暴露的气候条件影响所致,系没有得到及时维修导致的问题,承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外观质量缺陷不是严重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在建工程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鉴定报告结论无法得出案涉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明确结论。


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询问时亦明确:混凝土疏松、延裂、蜂窝、孔洞、空鼓等系工程施工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一般的质量瑕疵,如及时修复不会出现报告中所列举的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工程现状存在的质量问题与时间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复解决。据此,法院认定系一般质量缺陷,承包人不再承担责任。


办案心得

     

承包方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收质询前,设计了十几个相关问题,包括鉴定依据能否评价承包人施工部分,报告中所列举的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及时修复能否避免等等。最终鉴定人承认鉴定报告中所列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问题且与长期搁置气候影响有关,在当时可以通过维修完善,法院亦采纳了该观点。


对于“半拉子”工程中承包方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的问题,应当着重关注两点,其一为工程保修期开始的时间,其中一般质量问题的保修期较短(法定或按约定),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修期较长(合理使用期间)。其二 深入研究鉴定报告,重视鉴定人出庭环节,做好提问的提纲,做好突发情况的预判、对策。总而言之,深入探究,细心考证,才能在“半拉子”工程这样的复杂诉讼中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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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成 敏

● 中闻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工事业部副主任


●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中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 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师


● 业务领域:建筑工程、公司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中闻律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业部简介

左起:王诗高、何艳萍、周瑞军、周明刚、单宾、陈开洋、成敏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现有法律工作团队成员1000余名,人员规模和整体实力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中名列前茅,在《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的“2019年度亚太地区50强律师事务所”榜单中,位列亚太区前30强。入选“国家财政部首批PPP咨询机构”、“中国PPP项目十佳律所”、“中国水利建设PPP项目律师事务所首选品牌”、“中国市政工程PPP项目律师事务所首选品牌”。

中闻律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业部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最早成立的专业部门之一,是中闻所为响应法律服务专业化需求创设。本事业部集聚了一批既精通土地、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PPP等法律与政策,又熟悉前述行业、业务特点的律师精英,具备处理涉及规划、用地、环境保护、投融资、建设、运营、诉讼(仲裁)等复杂项目的业绩和经验。既有毕业于知名政法院校、执业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也有曾经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多年现又从事律师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更有原在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工作、审判、检察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形成了学历、专业、年龄结构、执业经验全面、优势互补的专业团队,能为客户提供房地产金融、项目投资并购、一二级开发、规划设计、土地受让、施工建设、地产营销、物业管理、争议解决等全流程、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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