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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艾滋病骗婚被诉,法院这样判

GS乐点 GS乐点 2021-01-15
文 | 第四分队长
投稿邮箱 | gayspot_edit@163.com

 


2021年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宣判了一起婚姻撤销案件,受人关注的焦点在于,它是第一例适用于民法典当中撤销婚姻的条款,同时,案件当中的被告人江某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后相识,随即两人于2019年11月订婚后便同居到一起,2020年4月李某宣告怀孕。两人于6月28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到民政机关指定的婚检机构进行婚前检查。

 

 

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医生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江某告知伴侣自己的健康情况,江某迫于形势向李某坦白自己罹患艾滋病多年的事实,原来江某已经感染艾滋病长达八年。

 

尽管江某向李某解释自己经过多年的治疗,体内病毒载量已检测不出,即不具有将疾病传播给他人的可能,同时李某的婚前检查结果也确认自己并未感染。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庭审中被告江某辩称,其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告诉李某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适合结婚,但李某表示只要感情好这些都不是问题,如果有不好的结果也不要告诉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存在的争议:


第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结婚吗?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结婚。国内法律并没有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艾滋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传染性,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他们自身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需要积极配合抗病毒治疗,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等。

 

第二,为什么本案判决婚姻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婚姻撤销的原因并非是李某患有艾滋病,而是他患有艾滋病却没有告知伴侣。缔结婚姻对双方本应出于平等、自愿原则,而针对一方对刻意隐瞒、欺骗,应视为对另一方平等对侵犯。

 

第三,婚姻被撤销会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此前的法律实践中,在出轨、家暴起诉离婚中被认定为过错方的当事人,会被法院判决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以此作为对无过错方的补偿。

 

如果有类似经历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后继续发起对人格权、名誉权纠纷诉讼。如果造成了女方感染疾病等重大后果,则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判决有何影响?

本案审理的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任何人都要认识到婚姻的严肃性,它不是所谓的挡箭牌或者完成任务。因为婚姻赋予双方责任和义务,必须要慎重对待。

 

有律师认为,这个判决,对于保障个人的婚姻权利和保护个人的身体健康权都有非常实际的借鉴效果。但是需要特别指出,与患有艾滋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结婚不是无效婚姻,也不是不可以结婚,只是不能隐瞒。

 

中国有上百万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他们在就学、就业、择偶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困难甚至是来自他人的歧视,歧视是造成他们不敢公开自己感染者身份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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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上海法制报——隐瞒艾滋史结婚还有了孩子,上海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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