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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们

编者按:2023年7月12日,中国法学会发布了,备受学界关注的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结果揭晓。恭喜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雷磊、尹飞二位教授荣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我们热忱地希望能有更多的法学人士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交流法律学术思想、普及法律专业知识、弘扬法律文化,使“北大法律信息网”更好的为广大法律人服务。联系方式:fxwx@chinalawinfo.com。因篇幅所限,本文梳理了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简介及最新研究成果,更多详细内容欢迎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查阅。

关于表彰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城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机关各部室和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队伍,中国法学会组织开展了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经评选委员会评选、终评委员会审议投票,中国法学会决定授予王旭、尹飞、吴洪淇、宋亚辉、宋华琳、周尚君、赵骏、胡健、谢增毅、雷磊10位同志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决定王青斌等20位同志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本次获得表彰的30位同志,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涌现出的大批优秀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代表。他们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奋勇拼搏、建功立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对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们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把此次表彰作为新的起点,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心任务履职尽责,扎实开展法学研究,积极服务法治实践,努力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附件:1.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名单

     2.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名单



中国法学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1


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旭  尹 飞  吴洪淇  宋亚辉  宋华琳


周尚君  赵 骏  胡 健  谢增毅  雷 磊


附件2


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青斌  叶 姗  朱虎  杨 华  吴元元


何 挺  宋志红  陈 璇  陈福勇  林喜芬


竺 效  郑春燕 郑智航 屈文生 段文波


姚建龙 徐阳光 喻海松 廖诗评 翟国强


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简介及最新研究成果


王旭


王旭,1981年出生,本硕博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获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2021年、2022年中央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组成员,国家级义务教育三科统编教材编委会委员,中共北京市委高校十九大精神宣讲团成员。参与中央马工程重点教材《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和统稿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学统编教材编写组主要成员。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双一流”跨学科重大创新规划平台研究员(当代政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等。

曾参与、国务院等多部法律、法规修改工作、参与《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5-2020)》起草,北京市《首都法》起草专班成员。接受《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国务院、等几十项立法咨询工作。撰写的包括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题调研在内多篇内参、报告获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或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纳。

在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讲座”等主讲法治讲座多次。


近期研究成果

1.《法学家》2023年第1期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这一表述是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的重要理论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通过立法实施宪法”的重要发展,体系性地提出宪法实施在主体、方式、对象、手段等方面的新内涵。“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可分为两种类型。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需要在根本方向、工作布局、主体内容、制度保障四方面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实施;制度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合宪性审查


2.(《法学论坛》2023年第1期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在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它系统、原创性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宪法的显著优势和重大作用是什么”“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等一系列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表现,是我们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法理依据,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原理运用,同时构成了中国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的制度规范体系来源。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宪治国;中国式现代化;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3.(《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6期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


内容提要:大一统国家观是中国宪法的底层逻辑,是建构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原理。“大一统国家”核心要义有三:在文明交流与融合层面,体现为多元而一体的中华民族价值体系;在政治统治与治理层面,体现为分层而统一的管辖权结构;在社会经济组织化层面,体现为流动而一致的组织秩序。保持“大一统”是现行宪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目标,构成现行宪法的客观约束条件;“大一统”的现代转型则设定了现行宪法的根本思想议程。大一统国家观对中国宪法的塑造,体现在政治—经济、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两对范畴的内容安排中,前者构成大一统的现代政治实质,后者则是这个实质在规范主轴上的展开。大一统国家观在当代也面临无组织力量的挑战,需要在保持宪法的公共哲学基础、确立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加强宪法的社会调控功能三个方向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关键词:大一统国家观;国体;政体;法治统一;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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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飞


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财经法学》编委会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北京市“四个一批”人才(2022);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2);洪堡学者、德国联邦总理项目获得者(2010);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者(2014)。曾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2013年2月—2015年8月);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访问教授(2010-2011)。

获中国法学会第九届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20),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法学会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6),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十大杰出法学博士后”(提名,2017)。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秀管理工作者(2016);中央财经大学成心优秀学术奖(2012)。

近期研究成果


1.(《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作者:尹飞(中央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种旨在实现而且能够发生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登记机构的权力加以控制。依申请原则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除非影响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以登记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由拒绝登记。应当引入替代审查机制,对于登记机构无权或无力审查的内容,应当交由有权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先行加以实质审查;而由登记机构对其审查的结果加以形式审查。应当进一步完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原则;替代审查机制;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2.(《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作者: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就意定代理权的来源,我国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元说和二元说的不同认识。一元说认为代理权仅来自于代理权授与行为,二元说则认为代理权的来源还包括代理人的职务。我国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目前的草案实际上采用了二元说。但二元说无法涵盖实践中代理权的各类来源,而且会造成司法实践中新的困扰。就德国法来看,其代理权来源的抽象原则是指代理权的来源区别于其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代理权的来源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特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以及被代理人的代理权授与行为两种情形。结合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和代理制度复合继受的背景,我国民法典应当承认意定代理权来源的多元论,即除代理权授与行为之外,代理权还可以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社会一般观念或者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关键词:意定代理;代理权来源;职务代理


3.(《法学杂志》2015年第9期)


作者: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代理意味着代理人代本人发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与本人自己的行为并无差异,从而变动本人所处之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对代理的规定应当仅限于直接代理,我国民法典不应对间接代理进行规定。隐名代理应当与显名代理一并作为代理的一般规则纳入民法典总则当中,而非仅适用于涉外领域。不公开本人的代理不应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而应当作为委托合同的特殊效力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代理制度应当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一部分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而不能与法律行为并列规定。


关键词:代理;隐名代理;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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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淇


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外法学》责任编辑,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律职业伦理。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三十多篇论文。出版专著三部,译著四部。曾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董必武法学青年成果奖一等奖等多个学术奖项。


近期研究成果


1.(《中国法律》2022年第6期)


作者: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


2.(《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


作者: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合法性控制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取证规范、审查标准和排除规则组成的基本制度框架。但该框架还存在以下问题:在取证规范方面,电子数据取证措施与刑事侦查措施还没有形成有机的对接;在审查标准方面,合法性标准基本上为真实性标准所吸收覆盖;在排除规则方面,基本上无法为取证规范和审查标准提供有效的制裁措施保障。这些问题导致当前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处于虚化的状态,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体系潜藏价值失衡的危险。应该从立法修改、价值调适以及制度框架内部调整等角度对我国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规范体系进一步优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合法性;真实性;证据规则;价值失衡


3.(《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


作者: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中,普通性问题与专门性问题之间存在严格界分,二者在认识结构、认知权力分配和相关证据适用标准上都有所不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认了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地位,由此我国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基本格局将逐渐演变为以鉴定意见为主、多元化证据形式并存。传统的鉴定意见规制模式存在表象化审查的问题;而新证据类型在基础要素质量控制机制方面较为薄弱,会导致裁判者对专门性证据的审查承担更多责任。这要求裁判者对专门性证据真正承担起看门人角色,由过去依赖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逐渐转向实质审查。目前针对新证据类型的规制框架,还存在参照模式定位不清、合法性不足、以鉴定意见为中心的审查框架与新证据类型之间潜藏诸多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应针对专门性证据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的实质审查框架,在专门人员资质、专门性知识和专门性推理过程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审查。


关键词:证据审查;鉴定意见;专门性证据;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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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辉

宋亚辉,南京大学教授、博导,国家重大人才项目青年学者(2020),南京大学华英学者,现任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获南京大学第十六届“我最喜爱的老师”称号,入选江苏“社科优青”“青蓝工程”等人才项目。主要研究经济法、公司法、广告法、网络法等,致力于从公私法交叉融合的视角研究国家对市场行为的干预。先后出版个人专著2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出版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学术成果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社会科学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摘录20余篇次。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以及江苏省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10余项。研究成果曾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8)、二等奖(2020),中国环保部“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征文一等奖(2015)、教育部首届博士生学术新人奖(2011)、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一等奖、南京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七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三等奖(2019)、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2019)等多项学术奖励。


201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提前攻博),同年入职东南大学法学院担任讲师,2015年调任南京大学副教授,2019年破格晋升南京大学教授。兼任《南大法学》创刊编辑、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2018)、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盟Erasmus+ 项目授课教师(2017、2019)、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研究院驻院学者(2017-2018)、紫金传媒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2020-)、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业发展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2013)、南京市信访工作专家智囊协会理事(2019-)、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作风建设监督员(2020-)、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2020-)、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咨询专家(2020-)等社会职务。

近期研究成果

1.(《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亦然。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我们既期待创新,又警惕创新带来的意外风险。创新是面向未来的冒险,规制者在事前很难预测创新的方向,事后又难以承受不可逆的意外后果,这样的两难困境使规制决策困难重重,这是“科林格里奇困境”的再现。作为应对之策,先鼓励—后治理的静态规制思维难以匹配数字经济的动态发展规律,中国应摒弃这种两阶段的市场规制模式,代之以创新与规制同步进行的动态规制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说,策划创新模型有可取之处。该理论模型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偏差问题,可借助动态的规制体制及其信息反馈系统加以缓解。未来我国应在法治轨道上构建动态化的规制体制,以动态的规制标准引导高质量的创新,并运用创新成果反哺规制体制,确保市场规制法适应数字经济的动态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创新;市场规制;先鼓励—后治理;“科林格里奇困境”


2.(《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


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平台是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立法者习惯于以量身定制的思路为平台“逐案设法”,但在网络平台快速迭代的趋势下,定制型立法将陷入“无限立法循环”。问题的根源在于,静态的管制立法思维落后于网络平台的动态发展规律。若要走出“无限立法循环”,首先应放弃零风险的规制目标,在立法技术上应以提取公约数的逻辑加强抽象立法,在法律结构上应搭建“后设规制”的基本框架。“后设规制”是一个动态开放的体系,它要求政府的角色后撤,以事后的绩效监管代替微观行为规制,通过绩效监管倒逼平台自我规制,由平台自行探索适合平台内部生态的治理规则。平台自治的经验可通过动态的信息反馈系统反哺平台立法、优化政府的绩效监管。政府还可通过“软法”引导平台自治,借此为“硬法”探索道路。平台立法还可预先设定日落条款,为法律更新设定倒计时。这样的试错思维和动态反馈循环,有助于应对网络平台的更新迭代趋势。


关键词:网络平台;动态规制;后设规制;软法;日落条款


3.(《浙江学刊》2023年第2期)


作者:宋亚辉、金苗(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07—2021年是互联网在中国飞速发展并全面普及的15年,也是网络法学科体系迅速形成的年代。网络技术的更迭带来了诸多新法律问题,互联网专门立法也陆续颁布,法学界跟进发表了大量以互联网为主题的论文与专著。尤其是2015年以来,法学类C刊和《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网络法论文快速增长。其中,民法、刑法学科贡献了最多的网络法论文,这与网络法学的研究范式密切相关,我国的网络法学研究总体上呈现“部门法理论范式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格局。不过,在路径依赖的洪流中也孕育着新生力量,迈向公私法融合的“行业法研究范式”在数据保护、平台规制、架构/算法治理领域已初露端倪,这或许是最早燃起的“超越马法”的星星之火。网络法研究范式的转型对于推动学术创新、优化法学教育、实现理论与实务的无缝对接意义重大。


关键词:网络法;C刊;部门法分立格局;公私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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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


宋华琳,1977年出生,本硕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博士毕业于浙江大学,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宣讲团成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讲团成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首席专家。


近期研究成果

1.(《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年第2期


作者:宋华琳、孙沛(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比较听证(Comparative Hearing)是在竞争性行政许可中遴选最佳申请人的制度。比较听证肇始于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广播许可申请的审查,后来逐渐推广至美国其他领域的行政许可。比较听证适用于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许可的情形,可给予所有适格申请人参加听证的机会。在比较听证制度中,行政机关须听取各申请人的质证和辩论,并根据审查基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比较听证能够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公平竞争权与程序权利、优化稀缺公共资源配置,并捍卫公共利益。然而比较听证也存在主观判断,及实施成本较高的问题。我国在汲取比较听证的有益经验时,应妥善处理比较听证的功能定位,厘定其适用范围、审查基准及程序设置。


关键词:比较听证;行政许可;审查基准;行政程序


2.(《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3期


作者:宋华琳、郑琛(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行政法上的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是保障行政程序当事人权利与提高行政行为正确性的重要制度设计,其制度建构应兼顾权利保障和行政效能,以实现“有原则的灵活性”。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应适用于除法定情形外的所有不利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程序要素包括行政主体的事先告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行政主体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审查和决定。可在不影响实体决定的情况下于救济程序启动前适用补正程序,违反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构成独立的起诉事由,应以对陈述和申辩权是否产生实质损害为依据,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撤销判决。


关键词: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权利;行政效能;行政法


3.(《法治社会》2020年第6期


作者:宋华琳、杨杰(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风险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依法治理的关键在于设计良好的行政程序,科学、及时地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较为理想的法定化方式是颁布行政基准,以明确“暴发、流行”的情形;建构专家咨询组织与完善专家咨询程序,为疫情防控提供决策咨询,精准研判“危害程度”。


关键词: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风险治理;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基准;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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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

周尚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立法研究院院长,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学会法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市政协常委,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专家,重庆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近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发表论文 70多篇,出版专著(译著) 7 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16项,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获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参与中央领导机关主持的课题起草工作,研究成果获国家级成果二等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等。


近期研究成果


1.(《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期要目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


内容提要:传统行政执法的研究依赖规范分析方法,从规则到个案,将执法个案置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概念体系中予以规范考察。这一研究方法对现实执法运行逻辑的分析过于抽象,难以有效解释发生在具体复杂社会场域中的执法运作。然而,如果从执法个案出发,则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从个案中如何提炼出具有足够解释力的观点、命题、一般理论。深入分析一起交通执法的个案可以发现,空间、本土、组织、微观权力等因素可以嵌入执法个案,并在具体执法环节中发挥作用。为此,可从执法个案的嵌入因素和作用机制出发,抽象出普遍性的执法理论,并最终找到解释执法的一般性工具。从执法个案到一般理论,是理论与实践互动的关联过程,理解执法个案需要沿着“观察个案——分析经验性事实——寻找概念——比较和对照——发现一般理论”的科学研究路线展开。


关键词:执法个案;个案研究;一般理论;理论化


2.(《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


内容提要:数字社会重新界定了人们的物理空间并不断开疆拓土,对传统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构成明显挑战。权力的专属性被稀释和“去中心化”,这种“去中心化”不是跨国家权力关系,而是超国家权力关系。它不是在国家权力之外新增一个权力种类,增加一个“数字权力”,而是在现有权力形态基础上,超越权力运行基本逻辑而建立起新的权力生产机制和生产关系。权力生产重回社会车间,并形成微粒化的单体关系网络;数字化塑造权力机制,使权力的存在形态发生了从强制权到解析权、从层级权力到空间权力、从公开的权力到隐蔽的权力的深刻变化。但这种变化并未改变主权国家“决定例外状态的权力”的核心逻辑以及权力的本质属性,改造的是权力的发生机制及其作用于人的方式。


关键词:数字社会;权力生产;行动权;整合


3.(《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凝聚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目前,对地方政府行为动因的既有解释,以“利益—权力”的技术分析代替了对制度的价值研究,无法有效说明地方政府的超经济行为逻辑,难以揭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治理绩效背后的深层机理和治理体系中的制度伦理。在组织结构上,党政结构中的地方政府、国家行政内的地方行政、中心工作下的价值评价导向,为地方政府的价值治理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制度依托。引入历史维度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的价值治理任务经历了从“团结目标”到“利益目标”,并迈向“综合目标”的渐变过程。地方政府增长激励是价值目标引领的结果,它将在目标调适中实现优化和转型。面对瞬息万变的风险治理格局,地方政府不仅亟须科学技术赋能,更需进一步优化价值动员机制,从提升组织内聚力出发,在价值目标吸纳、价值治理运作和价值协调反馈等方面加快实现制度升级,实现价值、制度、技术三个层面的治理能力提升。随着“综合目标”的不断丰富,地方政府将随之调适价值目标内涵,在价值吸纳和整合中提升价值体系的社会适应性,从而进一步集聚起价值治理的强大力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键词:价值治理;组织结构;制度伦理;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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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骏

赵骏,1978年出生,本科毕业于浙江大学,硕士毕业于哈佛大学,博士毕业于康奈尔大学,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获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比较法;现任职务: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

近期研究成果

1.(《商业经济与管理》2022年第7期)


作者:赵骏、翟率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丝绸之路”是数字经济赋能下“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在“一带一路”建设由项目导向到规则导向的转变下,进一步健全国际规则体系已成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主要目标。对此,以守正思维和创新思维回溯实体化“一带一路”法治实践经验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方面,承继实体化“一带一路”的法治价值、路径选择;另一方面,更新适应数字贸易模式、维护数字安全、处理数字经济纠纷的规则。鉴于实体化“一带一路”规则法治实践经验,“数字丝绸之路”国际规则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建立架构:完善以经贸协定为主要载体的数字经济合作体系;加强打击网络犯罪、ICT供应链风险管理、跨境数据保护等安全保障体系;构建适应数字纠纷特点的权利保障和争端解决机制。


关键词:数字丝绸之路;国际规则;实体化“一带一路”


2.(《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4期


作者:赵骏、孟令浩(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有效实现并完善国际法的功能是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命题。国际法的功能根植于法的一般功能,同时还包括维护和平状态、防止非法诉诸武力,促进国际合作、构建政策协调机制,促进共同体认同、实现共同体利益等基本内容。作为调整国际关系和构建国际秩序的规范基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国际关系现实的深刻影响。当前,国际社会的结构趋向多元化、治理需求趋向复杂化、国际社会法律关系处于动荡状态。从现实的维度看,国际法呈现出新的功能定位:建构国家身份的重要载体、维护国际秩序稳定的压舱石、全球治理赤字的填补器、开展国际法律斗争的重要媒介。中国应当充分发挥国际法功能,通过协调运用国际法的内容和方式、促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互支撑、探索弥补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正确处理国际法守正与创新的关系等,不断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与水平,以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与风险,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关键词:国际法功能;法律功能;国际关系;国际秩序;国际法治


3.(《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


作者:赵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是内在于国际秩序演进史的历史性议题,也是全球治理时代亟待回应的现实性命题。在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法守正与创新呈现出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国际法创新的起点是守正,即遵从国际法的现代性、崇尚国际法的价值性、遵循国际法的规律性。现阶段国际社会的动态发展促生新的规范需求,从而为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创造空间。推动国际法创新符合国际法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我国维护国家利益的可行路径。国际法创新的思维模式应处理好时空联结、新旧传承和内外互动,国际法创新的路径应注重领域与层次的识别、规范模式的选择以及时机和成本的考量等维度。作为新兴大国,中国可在国际法创新中形成规范话语,引领规则创新,直面国际社会新生的规范需求,通过激活规则的有效性推进国际法治深入发展,展示中国的法治成就,通过推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国际法治提供中国立场和方案。


关键词:两个大局;国际法治;守正创新;全球治理;规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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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

胡健,江苏盐城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现供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长期从事立法研究工作,参与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

在《中国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制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法治评论百余篇。著有《法治的底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常识的力量:香港法政观察》(新华出版社,2018),参著《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读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我国改革开放40年立法成就概述》《大智立法:新中国成立70年立法历程》以及立法法、选举法、代表法、反垄断法等法律释义,译有《美国破产法》《英国竞争法》等。

近期研究成果

1.(《人大研究》2022年第4期)


作者:胡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昆山市委)


2.(《人大研究》2021年第8期)


作者:胡健、任才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3.(《人大研究》2019年第5期)


作者:胡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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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增毅

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6-2020年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兼职)。

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法,重点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法基础理论。

200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赴牛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赫尔辛基大学等机构访问研究。

出版个人专著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发表英文论文多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多篇,撰写多篇研究报告。多项成果获省部级奖励。2014年、2020年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七、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2020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被国家人社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

近期研究成果

1.(《中国法学(文摘)》2023年第3期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回应数字时代劳动用工灵活化、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面临的挑战,健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促进法制统一。劳动法典应采取体系型编纂模式,包含总则编和分则各编。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应以劳动者权利类型和劳动法调整机制为理论逻辑,综合考虑现有规范基础、法典编纂目标和域外普遍经验。劳动法典应包括总则、劳动合同、劳动基准、特殊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八编。

关键词:劳动法;法典化;劳动法典;体例结构

2.(《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1期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离线权”通常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可断开数字工具而免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的权利。离线权的产生是为了克服数字技术广泛使用使劳动者工作和休息边界模糊,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并带来劳动安全健康风险的挑战。离线权作为数字时代劳动者的一项数字权利,属于衍生性权利、复合性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职场中广泛应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远程办公也颇为流行,有必要在立法上引入劳动者的离线权。离线权的立法应平衡工作弹性和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安全健康权保护,充分尊重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内容,同时应完善相关的工时制度。离线权和传统的工时制度应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特别是数字时代部分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

关键词:离线权;远程办公;数字权利;工作时间

3.《北方法学》2022年第6期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是法典编纂的基础问题。从两大法系法典化传统和劳动法典立法实践看,劳动法法典化模式和体例可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大陆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和大陆法系国家体系型法典三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劳动法典的主要区别在于体系性的差异和劳动合同编的有无。大陆法系汇编型和体系型法典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采取法律汇编形式,缺乏含有实体性规则的总则,后者采取体系化编纂方式,包括实质意义的“总则”。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我国劳动法典应采取体系型编纂模式,追求规范的完备性和体系性。法典应包含总则、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四大板块。个体劳动法应包含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等内容,并增加对特殊劳动关系等新型用工方式保护的规则。同时,法典在内容上应体现数字化对劳动法规则的时代需求。

关键词:法典化;法典编纂;劳动法典;汇编型法典;体系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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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德国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中国立法学研究会、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第三届北京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学习强国平台法治宣传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校合作专家。迄今为止发表论文1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数项。曾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教学名师等称号,获得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第三和第九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第一、三、四届孙国华法学理论优秀成果奖等奖项。


近期研究成果

1.(《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2期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法典化意味着什么”的问题,需要从现实的法典化理论进路出发,以19世纪以后的法典化实践为基础,从政治、科学(学理)和技术三个视角进行探讨。首先,法典是政治的产物。近代的法典化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政治意蕴,法典之争的背后总是伴随着政治角力,法典化现象本身则彰显着共和主义和立法中心主义的政治思潮。其次,法典是法学学术积淀的产物。近代的法典是法教义学的结晶和体系化方法的构造物,是形式化和实质化的双重体系的展现。最后,法典也是完备立法技术的产物。近代法典通常以论理体为体裁,既需设计符合民族和时代要求的体例,也需实现逻辑和经验的平衡。法典并非法律发展的终点,法典化是一个生生不息、不断成熟的动态过程,仰赖以法典评注和判例研究为支撑的教义学的发展。


关键词:法典化;政治;科学(学理);技术;动态过程


2.(《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存在显现度不够、释法功能较弱、价值宣示色彩过浓、结合个案进行的“融入式”论证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对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进行系统反思。核心价值观入法入宪后,已从纯粹的道德范畴或司法政策转变为当代中国法的效力渊源,成为法律体系和规范理论双重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核心价值观可通过三种途径融入司法裁判:作为裁判理由发挥说理功能、作为裁判依据发挥广义上的释法功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价值冲突的解决基础。广义上的释法功能可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或法律修正三种方式实现。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前提在于,结合个案事实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具体化论证。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论证以实践多段论为形式,且至少应当符合饱和性规则、连贯性规则和切合性规则。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原则;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具体化论证


3.(《中国法学(文摘)》2023年第1期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结合为特征的新科技时代,不仅给法律领域带来技术问题和法教义层面的问题,也对法理学知识体系,尤其是法学基本范畴形成挑战。对于这种挑战,大体有三种回应方式:部分基本范畴的独立范畴地位将被完全放弃(如“法律关系客体”“法律部门”),部分基本范畴的既有理解将得到彻底或部分重构(如“法律行为”“法律权利”),但也有部分基本范畴在新条件下应该得到坚定辩护乃至更好捍卫(如“法律责任”“法律主体”)。至于“法律”这一根本范畴是否需要重构,则仍无定论,有待未来通过充分的价值论辩来形成重叠共识。新科技时代并没有“肇生”全新的法理学问题,只是提供了“激扰”法理学知识体系、促使对既有理解进行反思的新语境。唯有对上述挑战作出及时有效的法理学回应,才能抓住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的新机遇。


关键词:新科技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法学基本范畴;法理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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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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