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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规解读:建筑施工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工程实务问题解答

培训部 京师律师 2021-09-27

导LEAD语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我国政府和人民全国动员、全面部署、快速反应,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施工工期延误、工人无法按时复工等问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形式下的政策,就建筑施工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编写本文进行解答,供建筑施工企业参考。


1

问: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答: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明确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对法工委以上观点也进行了转载。因此,本次疫情因其突发性、严重性,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疫情的发生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符合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标准。


2

问:因本次疫情导致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可以主张完全免责或减责?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基于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可以主张完全免责或减责仍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基础,并区分合同履行期间、履行地、无法履行的具体事由而定。列举如下几种情况:


1、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完全不能履行合同,则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据此主张完全免责或减责。如果施工合同在本次疫情发生之前已履行完毕或者本次疫情发生之后才订立的施工合同,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完全免责或减责。


2、基于建筑施工企业原因迟延履行后才发生的疫情,对于迟延履行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完全免责或减责。


3、疫情必须实质阻碍到合同的履行。如本次疫情导致施工合同的履行增加间接的困难(例如材料价格、人工成本轻微上涨),但尚未达到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实质阻碍工程建设且无法克服的程度,则建筑施工企业依据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完全免责或减责存在风险。


4、建筑施工企业仅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除或减轻责任。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仍无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这部分扩大的损失,也存在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完全免责或减责的不能成立。


3

问:建筑施工企业因本次疫情无法履行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发包方?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次疫情在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影响的同时,对发包方也同样会产生影响,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尚未因疫情停工形成书面文件,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将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通知发包方,以减轻可能对发包方造成的损失。以下为建筑施工企业向发包方进行书面通知的范文主文部分,供发文时参考:


我司XXX项目部原定于2020年XX月XX日复工,但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目前我司XXX项目部无法按期复工,具体复工时间仍需要视后期疫情发展情况方能确认。本次疫情对我方履行编号为XXXX的施工合同存在实质性的阻碍,疫情结束之前仍持续影响合同履行。鉴于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现依据《合同法》118条及《施工合同》第XX条的约定通知贵司,望贵司知悉并采取妥善措施。我司将随时与贵司保持联系(我司指定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以期通过贵我双方共同努力,避免损失扩大。


4

问:建筑施工企业除向发包方发文通知,是否还需要收集或提交其他相关资料?答:在疫情持续的过程中及疫情结束后,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收集施工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及疫情导致损失大小的相应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下发的延长假期通知、延长复工期限通知、停工令等文件,收集能够证明相关租用的机械设备(如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占用情况、施工人员停工期间薪资发放情况等相应证据,保留与发包方就工期延期的来往函件和相关免责、索赔证明资料。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施工合同中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工期顺延及索赔申请具有时限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相应的申请。

5

问:停工期间,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薪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点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除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外,我省就以上的生活费标准需要按原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1997]22号)执行,即应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的70%或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困难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6

问:停工至疫情结束之前,有哪些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做的复工准备工作?

答:疫情持续影响复工的期间,建筑施工企业仍可以提前做以下的复工准备工作:

1、关注项目所在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通知,留意政府部门因疫情所进行的交通管控、疫情防控的规定,及时了解政府部门关于停、复工的通知,提前预估复工的时间以做好应对。


2、除关注与发包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外,需要关注与各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受疫情影响的履行情况。对正在履行的合同需考虑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尚未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应关注相关的价格行情、到货时间、设备供应时间等,避免复工后材料、设备无法正常供应。


3、关注停工期间职工的状态,摸排复工后可能产生的到岗情况。建筑施工企业除管理人员外,具有大量使用农民工的特性,而农民工本身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本次受疫情影响停工周期较长,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关注各班组及人员在复工后可能产生的到岗情况,避免复工后的人员不足。


4、关注分包人对分包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与分包人就合同受疫情影响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沟通,必要时应与分包人就合同履行产生变化的情况达成补充协议。



7

问:疫情结束复工后,有什么是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及时处理的事项?

答:疫情结束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如因继续履行合同需要进行复工,应及时处理的事项列举如下:


1、应提前与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取得联系,各方达成对复工的一致意见,有必要时应取得复工令。对于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复工的项目,在复工之前及时取得批复。


2、全面评估因疫情影响出现的损失,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索赔文件,及时向发包方申请因疫情影响造成损失的索赔,并与发包方就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损失份额达成书面协议。


3、及时通知各分包人、施工班组、施工人员复工时间,通知各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时供应材料设备,保障施工合同在疫情结束之后的正常履行。


结语


当前正处于疫情集中爆发期和节后复工期,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而作为招用人员较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疫情防控具有更强的必要性。因篇幅有限本文无法全面展开,希望以上的几点解答能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疫情提供帮助。相信通过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担当,同舟共济、共渡难关,一定能战胜疫情!



本文作者林耀辉,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注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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