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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审批吗?应具备什么条件?

土小语 土言土语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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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什么条件?需要报国土部门审批吗?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人的义务,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可转让;法律并未规定也未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另外进行审批或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转让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实际转让时而非签署转让协议时。签署转让协议时可能并未达到上述条件,只要实际交付土地、申请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时达到上述条件即可),在实际移交转让土地、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双方签署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建成的应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原不动产权证书、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或形成工业用地条件等的书面证明文件。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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