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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问津学术 2022-10-05

司法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

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国资委、工商联、贸促会,有关高等学校、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任务要求,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目标,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以全面推动新时代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为主题,以提高我国涉外仲裁人才队伍质量为核心,以完善涉外仲裁人才梯队体系建设为着力点,创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机制,优化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路径,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在跨境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中国涉外仲裁人才,建立适应中国国际仲裁品牌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专业人才培育、培训工作格局,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坚实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全过程和各方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尊重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基本规律,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改革创新,面向世界,推进涉外仲裁人才资源科学配置、健康有序发展。

二、培养目标

聚力实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培育涉外仲裁人才,到2025年,建立起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适应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遴选1000名高端领军人才、培训1000名职业进阶人才、培养1000名青年后备人才,打造一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素质专业化涉外仲裁人才队伍。

三、重点举措

(一)组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咨询协调机构,承担开展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主要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协调开展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年度规划。专家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仲裁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为政府制订规划、政策发挥专家“外脑”和智库作用。

(二)建立涉外仲裁人才培训基地。根据国家培养涉外仲裁人才开展培训和实践训练的实际需要,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10余家具备相关学科综合优势、专业师资配置完善的高校,成立多语种、各具特色的涉外仲裁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自身教学优势,以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相关法律和实践作为教学内容,发布项目课程计划,制订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培训课程相贯通的项目课程体系,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开展教学活动。教育部及科技部外专部门通过现有项目和经费渠道,对国外仲裁专家来华开展教学活动提供支持。

(三)组建涉外仲裁高端人才库(遴选1000名涉外仲裁高端领军人才)。司法部负责牵头组建涉外仲裁高端人才库,首期入库300名涉外仲裁高端人才,计划到2025年入库1000名,逐步选拔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质量、高水准、高素质的涉外仲裁高端人才。高端人才库可对接列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师资库,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推介、咨询等服务。推荐入库的涉外仲裁高端领军人才参与有关国际规则制定或多边贸易谈判等工作。鼓励支持涉外仲裁高端领军人才参与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或者到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机构担任职务,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我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提升我国仲裁法律服务业国际影响力。

(四)开展涉外仲裁项目证书教育(培训1000名涉外仲裁职业进阶人才)。司法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单位,依托涉外仲裁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涉外仲裁项目证书教育,统筹国内高校和仲裁委员会等培训资源,面向大型国企、民企、国际贸易企业法务部门、涉外律所、有关商(协)会组织等单位招录有学习意愿和外语基础的法律实务人才,以自主选学方式开展为期2-6个月的涉外仲裁培训课程研修,开展规范的涉外仲裁人才培训,课程结束后颁发各培训基地结业证书,计划到2025年完成1000名涉外仲裁进阶人才的培养工作。完成涉外仲裁项目证书教育的,可以优先考虑纳入涉外仲裁高端人才库。

(五)实施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培养1000名国际仲裁青年基础人才)。教育部、司法部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由司法部牵头,组织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涉外仲裁实务单位与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开展联合办学,开发优质课程,强化实践教学。探索将涉外仲裁项目证书教育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相衔接,鼓励和吸引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和法学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到2025年,完成1000名涉外仲裁青年后备人才招生培养工作。

(六)组织开展专题教育。鼓励国内知名仲裁机构,会同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基地,通过定期举办专题研讨、系列讲座、短期培训等方式,加大涉外仲裁人才培训力度。有关培训要纳入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培训课程,面向国内相关行业和仲裁机构招生。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举办大型涉外仲裁模拟比赛,打造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品牌。支持中国籍仲裁员和律师积极参加国(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开展的中短期培训项目,提升涉外仲裁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将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纳入本地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整体工作中统筹考虑、协同推进。要加大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为完善培养基地基础设施及师资力量提供便利,加快构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各培训基地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好各项培养任务,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学员培养质量。要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实现学科教育、项目证书教育和专题教育资源融合共享。

(二)有序推进工作。各培训基地应采取灵活和差异化的培养管理模式,明确责任人,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涉外仲裁法律实务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基地的支持,增强培养涉外仲裁人才的内生动力。要适时开展现场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政策保障。将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人才发展规划及重大人才工程,司法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单位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共同推进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健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投入机制,鼓励支持各培训基地以市场机制推动项目证书教育的开展,鼓励仲裁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投入资金,加大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支持力度。

(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涉外仲裁人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高效专业解决矛盾纠纷和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司法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    中国贸促会  

2022年3月31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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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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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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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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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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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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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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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已有如下这么多需要法律人了解、学习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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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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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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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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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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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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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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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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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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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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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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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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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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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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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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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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