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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奇丨汉官威仪:中国古代官府的权力

鲁西奇 社会科学文摘
2024-09-04


摘要

本文将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区分开来,主要考察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官府拥有怎样的权力、如何表现并施展权力、效果或影响如何,分析中国古代官府权力的根源及其本质,以进一步明晰官府及其权力在古代王朝国家整体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作者:鲁西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摘自:《南国学术》2022年第2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

2022年第6期

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权力系统可以区分为朝廷与官府两个组成部分。前者以君主(皇帝)为中心,主要包括中央决策机构和军事机构,制造、代表并宣示王朝国家权力的正当性,通过军事征服、政治控制、经济剥夺等强制性手段,实现对其统治疆域内土地与人民的控制;后者则是王朝国家的管控、治理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诸种政务机构,根据朝廷的授权,代表朝廷具体实施对其统治疆域内各种人群的治理,建立并维护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秩序,获取人力物力资源,并维持政权体系的运作。朝廷所展示并行使的权力是王朝国家的“主权”,也是王朝国家最高形式的权力,即现代政治学所说的“国家权力”;官府所拥有并行使的权力是王朝国家对其疆域与人民的管控、治理权,是国家统治权力的具体实施,亦即“统治过程的参与”,即现代政治学所说的“政府权力”。

本文将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区分开来,主要考察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官府(政府)拥有怎样的权力、如何表现并施展权力、效果或影响如何,分析中国古代官府(政府)权力的根源(它何以会有力量)及其本质,以进一步明晰官府及其权力在古代王朝国家整体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官威


中国古代官府(政府)的权力,主要表现为官威与官仪。“威”是由其地位而衍生出来的强制性权力,“仪”则是由其言行容表而衍生出来的教导性权力。前者可称为“威权”,后者可称为“礼教”。

官威,即官府的威权。它有三重含义:一是“立威”,即占有较高的地位,拥有使用诸种强制性手段的权力与能力;二是“恃威”,即以威权相威胁,把“用威”作为可能性选择,造成恐怖性气氛,迫使他人服从;三是“用威”,即实施各种强制性措施,其核心是实施暴力。

“立威”即树立威权。中国古代官府的地位和威权主要来自国家的授予与制度性规定。首先,中国历代王朝的君主,均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了政府首脑的责任;其作为官府长官的地位与威权,来自“天子”与“皇帝”的身份,亦即来自王朝国家的国家权力(最高主权)。其次,以不同形式“受命于朝”乃是各级官府官员拥有威权的根源。各种各级官府均由王朝国家(朝廷)根据制度建立、确定其等级地位,并授予其不同的权力。王朝国家(朝廷)的授权确保各种各级官府均得将王朝国家的合法性与国家机器(特别是军队与法律)作为行使其包括暴力在内的诸种强制权力的基础,从而将官府与王朝国家(朝廷)“捆绑”在一起,甚至以官府“代表”或“代替”王朝国家(朝廷)。

“恃威”即展示并依靠其地位与威权,建立并维护统治秩序。在日常统治过程中,官府主要通过展示其地位与威权,以履行其职责,达到统治的目标。官府治民、用民之要旨,在于通过义(伦理)、赏罚,将“民”纳入纪纲之中,建立官府所主导的统治秩序。“君民者”根据仁义、爱利、忠信等原则,规范民众,形塑社会,并确定、引导其发展方向。

“用威”主要是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威权。暴力是威权的极端方式。在日常统治中,暴力主要表现为威慑力,对于民众来说,乃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杀人威人,均是“凶德”,乃不得已而为之;威权表现的最高境界(“至威”),是持权而不用,恃威而不发,使人畏权慑威而服从。过度使用强制力,并不足取。

威权的目标,在于使人服从。无论是立威、恃威,还是行威,官府使用威权,核心目的皆在于确立其统治地位,建立并维护政治秩序。在中国古代,经济资源的占有及其分配基本上是由政治权力决定的,政治秩序是经济秩序的基础与前提,所以,经济秩序也主要是由官府威权所决定并造就的。


官仪


官仪,即官府礼仪,包括官府的仪容、仪表等外在的表现形式,以及官府展示行使权力、开展诸种政治活动的仪式。

“仪”首先是用来区分官贵与庶民的。从君臣到黎庶,无论是车舆、衣服、宫室、饮食等行、衣、住、食所用,还是嫁娶、丧祭等人生大事的活动程序与使用的器物,均按照尊卑贵贱的等级,各有规定,不得逾越。因此,仪、礼的核心目标,是确立并标识君臣官民的身份,明确人际差别,建立政治与社会秩序。

可视化的官府权力,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宫室衙署。历代王朝均致力于营造宫室、殿宇、坛庙等大型建筑,极尽宏大壮丽、威严崇高,主要意图在于展示其权力及其合法性。都城、各级官府驻在城市的营构,以及各级官府衙门的营建,除其实用功能外,宣示权力也是其重要目标。建设城垣衙署,除借之以防守、办公之外,更在于“耸民之观瞻、一民之心志”。

二是乘舆卤簿与旌旗装备。从皇帝到各级官员,出行都是展示威权的重要方式,故出行之乘舆是官仪的重要部分。天子百官的乘舆警跸之制,愈加繁复,寓意越来越丰富,故其象征、展示权力的作用也愈来愈重要。旌旗也是彰显官府威仪的重要象征物。基层官吏则多以装备示其职权。

三是衣冠服饰。正容体、齐颜色,以正君臣之序,是衣冠服饰之制的根本要义。正衣冠的目的,在于使民“敬”,“望而畏之”。历代君臣官民服章制度,在原则上,亦皆遵从尊卑之序。衣冠服饰最重要的分别,是官民之别。历代王朝,对于庶民的衣冠服饰,均有严格规定,不得逾制。

四是玺印绶带。玺印是最重要的权力象征物。印绶均按等级使用,则是基本原则。所谓“绶者,有所受,以别尊卑,彰有德也”。

五是诸种官方礼仪活动。郊射、冠冕、明堂、朝觐、藉田等五端,被列为“天下之大教”,都是王朝国家与官府宣示其权力的重要仪式性活动。郊祀祭天地,所以明天道,示君权天授;明堂祀五帝,以祖宗配享,所以溯根源,明朝代正统,皆属于国家权力正当性建设的范畴。宗庙敬祖追亲,序世代,辨昭穆,所以立宗法,明承继之序,严君臣之分、上下之别;祫禘之享,合祀先祖之神,申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亲之孝,亦所以序尊卑、立诚孝之道;功臣配享,皆依生前尊卑之叙,以为位次,所以尊崇其德,明其勋,以劝嗣臣。凡此,都属于王朝国家权力体系建构之范畴。而社稷祭土谷之神,祈万物生长、五谷丰登,是为万民求福报功;藉田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祖,示种类孳息之祥,所以求国泰而民富,则属于官府履行其职能之范畴。天子藉田与百官劝农,都是要展示官府对于农业的重视,属于官府实施其统治、治理权力的范畴。

无论宫室衙署、乘舆卤簿与旌旗装备、衣冠服饰、玺印绶带,还是诸种官方仪式性活动,其主旨都是宣示官府的权力,并起到表率、提倡的作用,以引起民众向慕、模仿、学习,从而达致教化的目标。官仪在本质上是一种仪式标准和行为规范,它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形塑社会、规范民众行为的作用。


赏善刑恶与循理奉法


化、威、胁、刑可视为为政之四步骤:“化”指以德教使民众响应而服从,“威”指以王朝国家的合法性及与官府的地位使民众各安其位,“胁”是指以实施刑罚的可能性胁迫民众听从,“刑”是对不听命及违犯法规的民众直接使用刑罚。官府施展其权力,亦不出此四途。赏、罚又是官府实行其权力最重要的方式。

赏可别为两种:一是赏功,主要是以军功作为官爵之赏的根据。以官爵赏功之目的,在于劝民;劝民之目的,在于兴国。劳勤苦,赏有功,乃是历代王朝兴邦救危的重要手段。二是赏善。崇尚德行,贵重贤善,乃治平之世的赏誉之法。旌表以赏善,意在激励忠义之风,以礼教而治天下。

刑的本质,乃是以杀戮、残虐作为手段,迫使被统治者顺从听命,其所处置者,多为大罪。刑罪的方式,大抵以肉刑为主(墨、劓、宫、刖、杀,所谓“五刑”)。“罚”所处置者,则多为小罪。刑杀、罚金、贬黜,乃是官府实行刑罚的三种主要方式。

赏、罚既各据其功善、罪恶之大小而定,又关涉受者之身份及其政治经济地位之升降,故赏罚之公正公平与否乃成为官府权力施展之关键。善善而赏之,恶恶而刑之,无论贵贱官民,刑赏面前,一律平等,即为“善治”;“有功而不赏,则善不劝,有过而不诛,则恶不惧”,是为“恶政”。

因此,如何使用赏、刑,就成为为政善恶的重要标准。奉职、守法、循理,当是官府在“日常治理”中使用赏刑、实施权力的三个基本原则。“奉职”即奉行职守,行使所任官职赋予自己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守法”即遵守律令之规定,依法规行事。“循理”即在行政治理过程中适当地考虑人情物理,亦即“以仁义辅政”。


官府权力的内涵及其根源


分田里、令贡赋、造器用、制禄食、起田役、作军旅、建国典、立家度、修五礼、措九刑等十个方面,乃是中国古代王朝国家及其政府权力的基本内涵。其中,作军旅、建国典基本上属于政权建设的范畴,其所实施的是国家权力;分田里、令贡赋、造器用、制禄食、起田役、及修五礼、措九刑,则基本上属于日常统治与政府治理的范畴,其所实施的是政府权力。

五礼除了展示国家权力、构建统治秩序外,亦发挥着确立社会秩序与规范的作用,故“修五礼”与“立家度”(确定家庭之伦理)共同构成中国古代官府(政府)构建、确立社会秩序与规范的权力。各级亲民官吏,皆负有推行教化、建立并维护社会秩序与伦理的责任。进贤劝功、显善劝义、表彰善行,都是将官府认可、提倡的礼仪伦理推行到民众中去,并建立起合乎礼法的社会秩序与伦理规范。官府在构建、维护社会秩序与伦理规范方面发挥的作用与权力,可概括为“建制与教化权”。

历代各级官府均拥有治安警巡及司法审理权。刑理之官,既职司法律之制定与实行,也负责案件之审理,故后世刑理官署大抵皆包括刑部与大理寺两部分。而真正负责普通案件之审理及司法行政事务的,则主要是各级地方官府。州县官府在司法治安领域拥有重大权力。

令贡赋、起田役和作军旅,即稽查、掌握各种人民的户口、劳动力及其产业、收入、财物,以确定其征收数额;将民众编排起来,以征发兵役和劳役。这些都是官府征发民众物力与人力资源的权力。官府征发赋税力役,主要乃是为了供吏禄官用,满足统治者诸种欲望。

王朝国家之所以有权力向民众征收赋役,是因为其控制土地以及山泽等资源。历代王朝国家,均不同程度地掌握着土地资源的支配权。虽然不同时期王朝国家掌握的土地数量及其分配方式各有不同,但总的说来,中国古代王朝国家均宣称对其统治下的土地拥有最终支配权,官府亦皆以不同方式掌握数量不等的土地,并对大部分山林湖泽资源拥有支配权,所以,历代官府均可程度不同地使用“分田里”的方式,授田、均田、配田给民户,或者对民户的占田给予限制。正是在此基础上,官府才得以向民户征发赋役。

与对土地等资源的控制相适应的,是官府对民众的控制。对户口的控制乃是官府权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官府得以令贡赋、起田役、作军旅的基础,而户口控制的核心又是人身控制。历代王朝均采用不同方式,区分官、民与良、贱,又将普通民众区分为士、农、工、商,即所谓“四民”,甚至划分军户、民户、匠户、儒户、医户、灶户等不同户类,固定其身份,各据其身份纳赋服役。通过身份制、户籍制将民户固定下来,使其社会经济地位与居住地皆保持相对稳定,是历代官府掌握人口进而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

总之,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中官府的权力,主要包括确立社会制度、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建制与教化权”,维护统治秩序的“治安与司法权”,向民众征收赋税与征发力役(包括兵役与劳役)的“动员民众权”,以及控制民众身份的“人身控制权”。此四项权力,是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统治下官府权力的核心。

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官府何以能拥有威仪,施展其权力?第一,历代官府称述其威权之所自,必谓其得自圣王仁主,而圣王仁主代表着王朝国家的最高主权。换言之,官府之所以有权力,是来自君主(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授予,绝非来源于民众的“委托”或“让渡”,与所谓“民心所向”并无直接关联。第二,君王(王朝国家)之所以能够进行统治,是因为控制了人民与土地:掌握了土地,则可以役使人民耕种生产;掌握了人民,不仅可以使之在土地上耕种生产,还可以驱使他们为官府效力。所以,对人民、土地与物资财富的占有与支配,乃是王朝国家及其官府之所以掌握权力并得以施展权力的基础。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官府(政府)权力,乃是由王朝国家的国家权力(国家主权)自上而下逐级授予的,建立在对人民、土地及财富的占有与支配基础之上的统治权力。官府权力是王朝国家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根本上是通过暴力获取的,也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官府权力运行的目标,主要是为王朝国家及其统治服务、效力。它实际上无需得到其所治理的民众的认同与授权,民众利益与福祉也并非官府权力存在并发挥作用的重要理由或基础,而主要是其作用的对象或者说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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