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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托诈骗犯罪中如何找准辩护方向

2018-01-30 王尚金律师 剑道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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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尚金律师

编辑:剑刑君

酒托诈骗在一些旅游城市非常普便,往往利用女性作为诱饵,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带其到指定店家,进行高额消费。受害人以男性居多,很多受害人因顾及社会影响,上当受骗后不愿报警,导致酒托行骗非常多。


酒托均采用团队做案,“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店家”各司其责、分工明确。在整个活动中有专本的“话本”,各个环节均按照“话本”推进与对接。


01


案情简介


W某系武汉人,在外地经营酒店餐厅,与酒托团伙有长期业务合作。2015年初当地社区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出租房居住人员众多,初步怀疑为传销人员,上报给当地公安局。公安局出警后发现实为酒托团伙的键盘手“机房”,当场控制23名嫌疑人,并查获电脑25台、台帐两部、一年之内的业务提成记录若干。W某因在查获的台账记录中有120多万的业务提成而涉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W某在内共十二名嫌疑人移送起诉。


02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因账本被查获,嫌疑人W某及家属均非常悲观,担心随着案件进展,金额恐怕还会高。

作为律师我首先让家属与嫌疑人明白,根据当地的规定,诈骗罪“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干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五十万元。案发查获的120万已是第三档的二倍都多了,再坏又能坏到哪去呢,这让他们稳住了神。

其次,也让他们明白对于这类案件,受害人一般不情愿接受警方询问,账上面的120万不可能全部定得下来,肯定能少下来。这让他们有了希望,没有破罐子破摔。

最后,行骗环节中的传号手与酒托女并没有到案。消费金额的传递,是由他们完成的。他们没有到案,金额的真实性存疑,只要存疑我们就有空间。

在侦查阶段嫌疑人与家属都没有乱分寸,稳扎稳打配合侦查。在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仅以70万的金额移送审查起诉。

03

律师辩护意见

因律师、家属及被告人对所犯罪名无异议,故只围绕其犯罪金额进行辩护。

(一)侦查机关指控牟取暴利70万余元,我们认为该金额的数据来源不真实、计算方式错误,不能做为量刑的依据。

(1)用来计算犯罪金额的数据来源不真实

首先,关键的涉案人员未到案,无法核实金额。

通过卷宗材料我们知道,被告人的诈骗方式为:被告人Z某纠集键盘手以虚假身份与异性聊天,然后将受害人信息提供给“传号手”D某,接着“传号手”将受害人信息传递给“酒托女”,酒托女带受害人到W某酒店消费,最后由酒托女将消费金额反馈传号手,传号手将受害人消费金额上传于QQ群,至此犯罪全过程完成。

在上述七个环节中,因传号手与酒托女没有到案,使得三个环节无法核实,诈骗消费金额的真实性无法判断。


其次,被告人Z某与传号手D某合谋做假账,抬高诈骗消费流水,以获取更高提成,他们提供并制作的流水金额不真实。

被告人Z某供述,自己与传号手合谋做假账,做大流水以获得更多提成。另外,Z某与D某均是按消费金额的比例提成,消费金额越高,他们的收入越多,他们均有做大流水的主观动机。并且,在受害人询问笔当中确有线索显示记载消费金额明显高于实际消费金额。

例证:受害人张某的消费金额为13000元,全部为刷卡消费,但是提供的凭证相加后只有11660元,受害人蒙某陈述刷卡消费18000余元,通过比对POS流水其刷卡消费仅有15760元;受害人何某供述刷卡消费14000元,但其提供的凭证相加后只有12768元;受害人谢某消费金额为9742元,全部为刷卡消费,通过比对POS流水其刷卡消费仅有8474元。对于38名受害人的比对情况,我们用附件提供了对比表格。

综上述,我们认为本案中侦查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来源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


(2)W某经营的酒店在利用酒托诈骗的同时,也在正常经营,并且两者不能进行有效区分,致使被告人Z某与传号手D某做假流水有机可趁。

被告人W某供述为了使酒托的事情尽量少让人知道,店里的收银及其他人员均不知道酒托的事情,同时基于对合作伙伴的信任,并没有将酒吧正常营业收入,也就他们所说的“散客消费”与诈骗消费进行区分。


(二)公诉机关统计犯罪金额时,应当排除的金额没有依法排除。

(1)收款人为案外人的的金额,共计385510元,公诉机关没有排除。

W某供述酒吧仅开通和使用了,名称分别为某超市(终端号:??73083)、某便利店(终端号:??52146)两部POS机。其他信息的POS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为W某使用。下面一一列举:收款人为盛某:12300元、罗某:50800元、齐某:15240元、尚某:65000元………


(2)没有实际消费而有记载的金额162000元,没有排除。

例证:徐某,被害人声称第一次刷了8000多元,第三次又刷了19000多元,后称反正共刷了27000元。但是被害人提供的当日银行流水显示,当天并没有上述的交易信息。……………


(3)已作民事调解结案的58650元,没有排除。

例证:受害人张某,消费了5264元,通过为被告人协商退还了2500元,已作民事调解处理,不应当再计作犯罪金额。李某………………


(4)消费地点与W某经营地址有出入的47381元,没有排除。


(三)经过前述论证我们认为W某的涉案金额应当为46459元。


04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我将辩护意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交流后,承办人采纳了其中的大部份意见,没有依据起诉意见书中70万涉案金额,仅以16万元的金额提起公诉。

05

一审策略与效果


基于公诉机关已经将金额下降到了16万元,一审的策略就是力争将金额继续往下拉,争取降到5万元以下。那样就属于第一档的量刑幅度了,如果再通过退赃。那样就可争取缓刑了;如果达不到此目标,就上诉进入二审,在二审阶段再以一审认定的金额考虑退赃,争取减刑。

最终,金额降又下来两万,一审认定金额14万元,判处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06

二审结果


二审中包括W某、Z某在内的三名主犯共同退赃14万,减刑一年半,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


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沉着冷静,对案件的走向一定要有预判,并且要依据预判,尽早形成辩护思路。在侦查与查审阶段就需要依据辩护思路与办案人员交涉,不能将所有问题全部拖到审判阶段去解决,不过在此过程一要规范执业,防范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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