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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推荐 | 罗猛:腐败成因因素论之批判与系统论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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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猛 |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纪审查室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刑事司法制度。




腐败成因因素论之批判与系统论之提倡


文章导读:有效分析腐败成因是国家制定精准反腐对策的前提。腐败的成因主要有因素论和系统论之争,其中的因素论又分为单因素论和多因素论。单因素论因归因单一、有失片面而少有支持者。多因素论对各种因素产生作用的程度和作用力的大小没有加以区分,因而很难对复杂的腐败成因作出合理的分析。系统论将腐败成因视为一个复杂的系统结构,认为各种诱因对腐败分子的影响力有大有小,层次上也有高低之别。相对于因素论,系统论因其分析更加辩证和全面而具有相对优势。

关键词:腐败成因  单因素论  多因素论  系统论  治理


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治国理政的重要议题之一。对腐败问题的治理,事关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贯彻执行,也决定着政权的兴衰与国家的命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踏石留印、刮骨疗毒的坚定决心治理腐败,取得显著成效。2022 年 6 月 1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1]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入探寻腐败形成的原因,对于巩固反腐败成果、推进对腐败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腐败成因因素论与系统论之争

腐败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对于腐败的的定义更是众说纷纭。严格来说,腐败一词不是法律术语,而属于政治术语。我国刑法总则以及分则中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也并没有直接使用“腐败”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腐败”有三种含义:①腐烂。如腐烂的食物。②(思想)陈旧;行为堕落。③(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如政治腐败。[2]在公共权力层面,腐败更多的是指后两种含义。在学术界,有的观点将腐败界定为“政府公职人员为了个人的收益而出卖政府权力的行为”,有的观点认为腐败是“一种政府公职人员使用权力以违反游戏规则的方式获取个人好处的行为”,把腐败概括为“政府公职人员为私利滥用职权”,还有观点认为腐败是“官僚或民选的公职人员为私利破坏规则”的行为。[3]

当今国际社会比较通行的关于腐败的定义,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来的,即“腐败是为了私人利益滥用公共权力”。[4]尽管关于腐败的认识未达成完全一致,但都比较倾向于认为腐败是公职人员违反规则、不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类:一是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给商人提供获利机会,商人拿出部分获利回报公职人员或者给公职人员提供色情服务,甚至有的女性与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然后利用公职人员的公权力去谋取商业利益。二是搞团团伙伙,形成帮派腐败。公职人员利用同学、同乡、同僚等关系买官卖官、违法提拔,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下级官员寻找靠山以求得到提拔,平级官员拉帮结派以巩固地位,上级官员私立山头以扩张权势,形成腐败利益链条。[5]三是以权谋私。一些领导干部的身边人,诸如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间接影响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有的充当权力掮客,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插手工程项目,不当获得商业机会,谋取经济利益,在领导干部腐败过程中发挥“加速剂”或“催化剂”的作用,甚至与领导干部形成利益共同体。四是甘愿被围猎。有的公职人员追求奢靡生活,喜欢享受权力带来的优越感,成为一些不法商人的围猎对象,违规接受他人提供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服务,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等方面给予照顾,与不法商人抱团腐败。

腐败的成因属于犯罪原因的范畴。犯罪原因是促成、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及发展的诸多因素,是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学术界关于腐败成因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分为因素论与系统论。因素论认为,腐败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某一种或者几种因素导致的。据此,因素论又可细分为单因素论和多因素论。单因素论认为,腐败的产生是由一个主导因素决定的。多因素论则认为,腐败之所以产生,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与因素论的各种观点不同,系统论则认为,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各种社会因素纵横交错、互相作用的结果。


二、腐败成因单因素论之摒弃

关于腐败的成因,我国古代就有人性本恶的单因素论的观点。从现代犯罪学的视角分析,单因素论是启蒙运动时期,特别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出现的学术思潮,后在刑事社会学派的推动下得以发展。例如,比利时人A.凯特莱认为,腐败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先天的生理个性所决定。单因素论的产生,和社会发展的阶段以及犯罪学不够发达密切相关。单因素论主张,腐败之所以产生是由一种因素决定的。只不过对于这种因素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个体因素,有的认为是外在因素。具体而言,单因素论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人类本性”说

尽管我国先秦时期荀子、韩非子也曾提出过人性恶的观点,但本文所说的人类本性说,是建立在现代犯罪学意义上的。由于西方民主法治的基础是西方的性恶论,所以,“人类本性”说是比较有学术地位的一种学说。[6]该学说认为,恶是人与生俱来的,不能克服和避免。人世间诸如声色、争夺、好利的所有负面效应都是源自这种人性之中的恶。官员也是人,也应该具备这一最基本的人性——恶。[7]传统“人类本性”说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意大利的龙勃罗梭,以及德国的康德、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等人。康德认为,“天生的善恶”是“被看作先于一切在经验中给定的自由运用而被奠定为基础,是随着出生就同时存在于人心中的”。[8]卡尔·施米特认为,人性本恶决定了政治根植于人性,是生活的根本维度和基本特性。他进一步指出,所有真正的政治理论均假定人性“邪恶”,也就是说,人绝对不是一种没有任何问题的生物,而是一种本性为“危险和动态的”生物。[9]该理论的核心观点认为,“人性恶是腐败产生的根源”。[10]因为人性具有善与恶、贪婪和理性的两面性,当意志薄弱者受到其贪得无厌、趋利避害、自私自利等恶劣品质驱使时,就容易利用职权牟利而走向腐败。此说不合理之处在于:一是这种方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人们处在类似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行为方式;二是将人的高级需求混同于动物的本能。腐败的根源产生于人的生活本能,发展于人的欲望之源,又造极于人的欲望的形成。在欲望与资源、贪欲与现实在个体内心的冲突中,人的欲望如果不加约束地任其表现的话,就会导致欲望的极度膨胀,尤其是发展到极端状态——贪欲时,冲突对腐败原动力的驱动作用即告形成。[11]

(二)权力原罪说 

权力原罪说将腐败的根源从权力的行使者转向权力本身。该理论的核心是:权力是腐败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该理论的信奉者将权力的滥用视为权力的自然本性,因而断言,权力的滥用与权力同在,是一种永恒的现象。[12]权力原罪说的主要代表者有德国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美国的丹尼斯、法国的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等人。马克斯·韦伯指出,权力即使在面临反对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实现自己愿望的能力,也能够滥用和借此贪赃。甚至有人将“权力作恶”看成是一种永恒的现象。[13]此说撇开一切社会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权力本身去寻求滥用职权违法的根源只是徒劳的。虽然他们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权力本身的特征,但由于历史的阶级局限性,他们未能找到权力滥用的总根源,因而决定了其理论缺乏科学性。米歇尔·福柯认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滥用权力的诱惑,因为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可能产生专横和腐败。[14]权力原罪说立足于权力性质,对权力的产生及运行展开论述,以此揭示权力本身自我约束的不足,这对于限制、规范权力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腐败的产生极为复杂,将腐败的成因仅仅归咎于权力本身,对于全面认识腐败、治理腐败而言具有片面性。

(三)“制度缺陷”说

“制度缺陷”说认为,所有腐败都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或者制度缺陷导致的后果。其主要观点及代表人物有美国学者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赛缪尔·P·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以及我国的经济学家吴敬琏等人。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詹姆斯·斯科特提出,同正式的政党宣言、一般立法和政策声明不同,腐败可以看作是一种非正式的政治制度。[15]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赛缪尔·P·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腐化乃是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化的一种表征。[16]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针对我国的腐败问题提出,目前出现严重腐败现象的根源在于改革的不彻底,腐败表明平等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该说的缺点在于单纯从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角度剖析腐败的根源,着眼于腐败产生的现实机制,忽略了腐败产生的文化因素、个人因素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冷战时期乃至此后更长的一段时间,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腐败的产生原因在认识上截然相反,带着明显的政治色彩。一方面,在社会主义阵营,如苏联理论界很少研究腐败,他们认为腐败是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即使发生腐败案件,均被认为是相对少见的现象。[17]与此同时,我国当时的主流观点也认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长期存在,所以腐败也会伴随着长期存在。“从本质上说,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区别于历史上任何剥削制度的崭新的社会制度,为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创造了条件。”[18]“所有腐败现象都是剥削阶级思想、观念作用的结果,是剥削阶级价值观的表现,是剥削制度的产物”。[19]另一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阵营中,美国认为腐败主要是在社会主义这样的集权国家中存在,权力集中易于导致腐败,民主易于防止政治腐败。针对美国这样的所谓民主国家仍然存在腐败的现象,美国学者也不得不承认政治腐败是美国政治过程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和系统的组成部分。[20]随着东西方学术交流的增加,在关于腐败原因的问题上,尽管还存在一些分歧,但也逐渐认识到,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会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经济、社会、管理、法律、伦理、文化等诸多成因共同作用的有机统一体。由于腐败的成因复杂多样,如果仅选择其中一个因素而忽视其他的因素,则容易得出偏颇的结论,也难以有效治理腐败。由于仅从一个方面或视角去解释腐败产生的原因,受其单一性、片面性的影响,单因素论已经逐渐被摒弃。


三、腐败成因多因素论之批判

由于单因素论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而导致腐败的诱因往往并非一种因素。自19 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在质疑和批判单因素论的同时,逐渐形成多因素论。直到今天,多因素论仍有不少支持者。多因素论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拉尔德·凯登(Gerald E.Caiden)、意大利的韦托·坦茨(Vetto Tantz)、我国的任建明等。多因素论吸收了单因素论的合理部分,将不同的单因素扬弃整合,形成了多因素理论。但是,多因素论内部也有分歧,特别是腐败因素的范围和数量以及各因素对腐败的诱发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

杰拉尔德·凯登认为,有利于腐败形成的因素包括意识形态因素、外来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技术因素(行政系统不完善并存在着技术缺陷)。[21]
韦托·坦茨认为,腐败的成因可细分为直接成因和间接成因。腐败的直接成因包括:(1)管制和授权。这给了那些掌管授权和审查权的公职人员以垄断的权力,于是他们可以利用公共权力从那些需要授权和许可证的人那里获取贿赂。(2)税收。有些国家税收管理中的腐败极其盛行,以至于政府决定关闭现行的管理性机构而代之以新的机构。(3)支出决策。公共支出决策中的腐败包括:投资项目经常导致高频率的腐败行为;政府采购支出也是影响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预算外账户的不合法使用导致腐败。(4)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提供商品和服务。有些个人可以通过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获得大量信贷资金和外汇而大获其利。(5)其他形式的任意处置政策。如数额巨大的收入所得税等征收方面的决策、私人土地使用方面的决策、国有企业私有化及其推行过程中的决策等领域,高层腐败非常严重。(6)为政党融资。腐败的间接成因包括:(1)官僚体系的质量。不同国家管理体系的质量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公共部门的职位会给公职人员带来较高的声誉和地位,有些国家则不然。公务员的录用和提升越是很少按照其成绩来加以评判的国家,其腐败程度就越高。(2)公共部门的工资水平。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越高,其腐败的水平就越低。(3)惩罚机制。不合理的惩罚机制会加剧腐败的产生。(4)制度性管制。制度性管制如法规、审计制度等决定了国家对腐败的监管程度,也决定了违法者从事腐败行为的概率。(5)规章、法律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透明度的缺乏,为腐败提供了温床。(6)领导人的榜样。如果高层政治领导人不能做出表率,甚至直接参与腐败行为,或者容忍其亲属的腐败行为,那么公共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就很难保持廉洁。[22]
我国学者具有代表性的是主客观相结合观点。任建明等学者提出,腐败产生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腐败的动机,即主观原因,包括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政治上的动机(搞政绩工程、腐败为公、追求腐败经济、买官卖官)、办事的便利、个人私欲膨胀、思想道德堕落等。另一个是腐败的环境或条件,也就是客观原因,包括缺乏有效的制度及制度执行乏力、腐败的成本低、市场的消极影响、文化的消极影响等。这两个因素对腐败的产生缺一不可。[23]
多因素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腐败的成因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特别是从多个角度论述腐败产生的原因,对腐败现象、本质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刻,能够认识到腐败是在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同时,多因素论也存在着一些缺点。比如,杰拉尔德·凯登将腐败因素分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制度等因素,是较为全面的,基本能够含括腐败滋生的主要基点。但是,他把意识形态因素加入其中,是典型的“冷战”思维。意识形态的不同对权力的行使会有所差别,甚至偏离权力设置的初衷。腐败往往是基于某种利益而产生的,意识形态并不能直接导致腐败。将意识形态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因素,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又如,韦托·坦茨的列举型方式可以提炼出主要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一步细分,看似比较全面。但是,这种方式难以穷尽腐败的成因,在研究方法上具有片面性。将犯罪的因素单个列举这样的研究并没有多大的意义。[24]相对而言,任建明等学者的观点更为全面、详实,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形,具有更明确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然而腐败的形成往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条动态的线,而非静态的点。这种多因素论的观点缺乏动态的分析,而且没有对各个因素进行层次分解,对腐败成因的分析视角相对狭隘。
综合分析,多因素论着眼于各种导致腐败的直接因素,侧重研究腐败的近因,力图全面解释直接因素对腐败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多因素论的优点是能够客观、直接地认识各种引发腐败的诱因与腐败之间的联系。但是,多因素论没有对各种因素的作用程度和作用力大小加以区分,没有明确基本的和具体的影响腐败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对复杂的腐败行为难以作出精准的解释。特别是仅仅把注意力放在引起腐败的因素与腐败的关系上,必然忽略对腐败现象的宏观研究,很难在总体上认识腐败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25]也就不能揭示犯罪与某些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本质联系,因而有其不科学的一面。

四、腐败成因系统论之提倡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任何腐败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就是各种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形成了罪因结构。采用系统论的观点和分析方法,有助于从总体上认识腐败现象的本质,有助于认识腐败现象在特定历史阶段存在的必然性,也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腐败原因的作用机制,从而科学地确定腐败预防的指导思想。因此,相对而言,系统论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腐败成因系统论将腐败视为一个复杂的系统结构,认为腐败的各种诱因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各种原因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系统,在这一系统原因的作用下,导致腐败的产生。在系统论视角下,腐败成因系统可以分解为文化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三个方面,其中个体因素为内因,社会因素为外因,而文化因素融汇其中,三者之间共同作用推动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一)引发个体腐败行为的消极文化因素
人的言行总是受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和制约。腐败行为归根到底是消极文化因素作用的结果。消极的文化因素也是一个民族、地域、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共同特性的文化背景。引发个体腐败行为的消极文化因素,是指引发主体实施腐败行为,从而与腐败现象具有因果关系,潜在影响行为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及其过程。腐败的文化原因更多的是从揭示具有文化悖论或文化负面性质的因素着手,描述其与一般或特定腐败现象的因果联系。
尽管世界文明具有多样性,但仍然可以将其分为传统主义类型的文明和现代技术文明。现代技术文明的一个显著特点体现在构成其文化基质(文化基因)的价值和生命意义体系上,具体包括:第一,对人和人在世界中地位的特殊理解。人作为活动主体,是积极的、独立的自主个体,是能够融入各种不同社会群体、拥有和其他个体平等权利的自由个体。第二,把活动理解为对自然和社会客体的改造,并使其为人服务。第三,具有传统文化里所没有的人的个体自由和权利价值。第四,几乎已成为自我价值的创新和进步价值。第五,对权力和力量的独特理解。对权力的理解应避免局限于政治权力的传统误区,侧重从能动者或行为者的角度出发考察权力现象,更加关注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多种权力形态。技术文明条件下的法律是腐败的主要调节器和限制器。传统文明则表现为另一种价值和生命意义体系,包括:第一,个人及个人价值首先是由其所处的被严格界定的家庭、家族、种姓和等级关系来确定。第二,人改造外部客体和环境的活动绝不会被认为是人的使命。在传统社会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世代相传的观念、风俗、习惯和技能等传统表现出优先性,商业和日常生活中的腐败行为通常都融入文化之中,不被认为是应受谴责的,也不被认为是问题。
中国是典型的传统文明类型的国家。在两千多年的封建文明中,儒家文化对中国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轻轻尊尊”为核心,“三纲五常”为具体表现形式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以君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宗法社会,并逐步形成了独特的民族、地域以及国家文化特性。这种文化中消极因素的表现形式,不少学者有过论述。如任建明等学者指出,首先是官本位、特权思想,其次是想当官发财,再次是人治与人身依附思想。又如,何家弘教授对此论述到,重人轻规,送礼成风、公私不分、喜爱特权。[26]又如李翔教授对此的论述是,君权至上的专制思想、重礼轻刑的“德治”模式、宗法纲常的人情社会、独特的“官本位”文化现象。[27]以上观点大体相同,对此我们就不再赘述。除此之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剧烈社会变革,各种思想文化激烈碰撞,技术文明类型国家中存在的腐败诱因,文化中的糟粕部分,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使得反腐败的形势越加复杂多变,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二)引发个体腐败行为的消极社会因素
引发个体腐败行为的消极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社会环境中引发腐败的宏观层面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等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看,当一个国家处于转型期的时候,腐败处于高发态势。以近代工业革命为起点,欧洲进入一个长达百年的转型期,腐败问题也在转型期凸显。工业革命是现代化的起点,通过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欧洲经济高速发展,资本主义革命发生,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本质。在国家与市场、政府与资本之间的博弈中,以寻租为主要体现方式的腐败必然在政权内部悄悄发生并不断恶化。
改革开放 40 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同时经历了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关系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迁。具体而言,中国经历了两个转型期:第一个是经济转型,主要表现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此带来了不同人群经济地位和财富数量的巨大差异;第二个是社会转型,主要表现为相对单一社会结构向多元社会结构的变迁,即公民社会的兴起。中国的经济转型已基本完成,当前社会转型则还处于起步时期。当然,转型的实现还包括更为深刻的国家转型,这意味着中国真正从一个传统国家转型成为现代化国家,还是一个更加漫长的历史进程。[28]在转型过程中,各领域都是由无序向有序前进。但由于一些长期累积的不良风气一时难以彻底改变,有时仍然会诱发腐败的滋生,在社会上引发一系列不成文却被默认的潜规则。[29]
除我国以外,还有俄罗斯等不少国家也处于转型阶段。这些转型国家面临着对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或者是早期(原始)资本主义,或者是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或者是社会民主主义,或者是任何其他的“主义”。这些“转型国家”的如下特点对腐败具有特殊的影响:第一,由于国家内部大部分居民重新评价社会政治和精神价值而暂时削弱国家的社会和政治基础。第二,在权力划分体系中,政府支配权占主导地位。第三,转型期国家与法律发展中主观因素作用和意义的提高。第四,社会和国家法律实现的变数,国家、法律和社会按照既定道路发展的可能性。
我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而在过去 40 多年乃至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将长期处于转型期。在经济体制方面,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取得快速发展,实现了阶段性成功。经济转型过程中,相关制度始终处于调整和试探过程中,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变化中的制度存在着大量漏洞的可能性,一旦漏洞出现,就存在着腐败的风险。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长足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我国的政治制度改革却相对较慢,呈现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相协调的状况。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处于转型时期,以前积累的一些腐败问题尚未彻底根除。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腐败行为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这些新旧交织的问题,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形成了党的纪委、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三位一体的预防、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体系,其中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践中,这一体制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中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超越权限办案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治的严肃性。人民检察院应该独立行使检察权,但目前检察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无法摆脱地方的影响。这造成了司法权的地方化,地方化与地方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使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得到真正落实。随着我国持续开展高压反腐,特别是反腐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腐败问题必将逐步减少。
(三)引发个体腐败行为的自身消极因素
引发个体腐败行为的自身消极因素,是指引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生物、生理、心理特质与观念结构等主体的内在素质及其相互关系。行为人个体状况是在先天生物、生理基础与后天自然、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互动中渐次成型的。腐败中行为人贪婪的个性特点属于犯罪的个体原因。
首先,马克思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30]当然,与动物简单的刺激感应性相比,人类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了特有的意识,在生存需求得到满足或者相对满足时,人类就会不再仅仅满足于个人的生存需要,而是有更高的物质、精神等诸多需求。在追求这些需求的过程中,人的自然属性逐渐被弱化,而其社会属性不断得到强化,人的意识发展为理性,人不再被动受到需求的支配,而是可以理性选择需求。腐败的初源来自于原始状态下的动物性本能,这种本能在社会生活中已经上升为社会本能。人类适应生存环境只需要而不断改变、提升其社会本能,这当中既包括其正确发挥社会本能而为社会、家庭、个人谋取福祉的一面,也包括其滥用社会本能谋取个人利益而为社会造成麻烦的一面,后者就是腐败的根源。
其次,“当人们所珍视的唯物主义价值观和目标以及特定社会所信奉的高自尊,与为了达到这些目标而可资利用的合法手段之间所形成的差异和矛盾被个体感知到的时候,犯罪必将发生。”[31]在人的社会本能的一体两面发生冲突,而后者战胜前者时,等待的就是机会的出现了。此种状况的出现是一个逐渐的、漫长的过程,与行为人原生家庭的影响,后天所受的教育,走入社会后所在单位、家庭的影响等都有关系,道德观逐渐偏离主流轨道,形成贪婪的意识,法律意识淡漠,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形成了贪腐的动机。
当行为人在牟利、谋权、贪色、虚荣等犯罪诱因驱动下,捕捉到腐败的犯罪场时就会实施腐败行为。行为人捕捉到的腐败时机是推倒多米诺骨牌的最后一击。当人在谋取个人利益的贪念支配下,寻求到制度缺陷下的腐败机会,就会积极实施腐败行为。例如,在“甘于被围猎”的腐败现象中,个人原因主要体现为贪婪、不平衡等基础性心理状态,从众、侥幸等条件性心理状态以及恐惧、焦虑等伴生性心理状态。在这种个人原因支配下,腐败分子“甘于被围猎”的腐败诉求往往有意地暴露在围猎者(行贿者)面前,为自己创造“被围猎”的机会。[32]很多腐败问题都是由于制度的缺陷滋生的,制度缺陷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局主任韦托·坦茨(Vito Tanzi)指出的:在很多国家,规章、法律和管理过程中透明度的缺乏,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规章条例对一些重要问题在概念上的含糊不清又给不同的解释提供了回旋余地。政治以及其他问题的管理程序和过程上的不透明(如对公共建设项目的竞争),使得人们无法事前对相关决策进行有效的评价。[33]


五、结语

精准研究腐败的成因对于腐败行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决不姑息。[34]在我国反腐败机制已经初步健全而且成效日趋明显的背景下,有必要在系统论视角下深入研究腐败形成的各种原因,体系化、层次化、多视角研究各种原因产生的渊源、作用发挥的过程、各种原因作用力的大小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反腐败机制,推进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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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编审: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朱桐辉
技术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毅丹

(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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