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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你可以这么认为,但你不可以这么说!

张智然 律师视野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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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导读:最近亿万富豪王振华性侵女童案引人关注。随着王振华辩护人陈有西律师一则声明的公开,以及律师作无罪辩护消息的曝光,被告人王振华两位辩护律师即刻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谩骂、声讨律师的声音不绝于耳。对陈有西律师公开发表的部分意见,我的看法是“两个不职业”和“两个不专业”。



王振华案辩护律师的“两个不职业”和“两个不专业”


近日,亿万富豪王振华性侵女童案引发人们的强烈关注,该案在网上持续发酵。王振华的两位辩护律师陈有西和李肖霖也因为作无罪辩护和一则公开声明被公众推到了风口浪尖,谩骂、声讨律师的声音不绝于耳。

对于律师的“无罪”辩护,网友们纷纷表示谴责

律师的无罪辩护,招致了网友的一片口诛笔伐,称律师“昧良心”的有之,称律师“只认钱”的有之,也有称律师的辩护粗糙低级,有违道德操守......《花10万仅为猥亵一个女童?一片谩骂声中陈有西发律师声明辩驳舆论?》一文称:“律师说:王振华是在嫖娼/嫖宿,而不是猥亵或强奸幼女。且不说是不是有金钱交易,法律上,作为律师,肯定知道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1.14周岁以下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2.司法解释规定,性侵不满12岁幼女,应当认定为“明知”。也就是说,“嫖娼”这种辩护,从辩护技术上没有成功可能性。面对受害者9岁、12岁的年龄,任何一家法院都不会判决说是嫖娼。可是呢,这两个律师还真就这么辩了。”

对于上述评判,作为律师同行,笔者实不敢苟同。由于本案是不公开审理,公开渠道获取的案件信息材料极其有限,故笔者不便评判。但可以确定的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肯定不是说嫖宿幼女无罪,相信二位律师也不至于如此无知,而是试图说明被告人只是嫖宿成年女性,并未嫖宿幼女。而从媒体公开的被告人的口供来看,王振华也一直否认猥亵幼女的事实,我想这也极有可能是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之所在。当然,事实究竟如何,王振华到底有没有猥亵女童,还得由证据说话。

笔者并非为陈有西和李肖霖两位律师“洗白”,而是认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不受舆情的影响,而根据案件需要发表独立辩护意见的权利,这跟律师的人品和收费多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作为同行,我仍然愿意相信:两位律师作无罪辩护,自有其内在的理由,至于理由是否充分,其无罪辩护观点是否成立,则是另一码事了。



然而,从公开报道获取的信息来看,陈有西律师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在其公开声明中的发言,均有不当之处。笔者可以用“两个不职业”和“两个不专业”来概括。“不职业”,是指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操守,说了不该说的话;“不专业”则是指其发表的某些意见与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不相匹配,就是说律师说了不够严谨、不够专业的话。

先说一下“不职业”,两位辩护律师的“两个不职业”具体是:

1.在公开声明中披露了不该披露的案件事实。

众所周知,该案由于涉及到幼女的个人隐私,故适用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尽管陈有西律师在声明中称:“迄今为止,我和李肖霖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没有接受任何一家媒体的采访,没有向社会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况。”但是在这份声明中,陈律师仍然透露了“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的案件事实。很显然,“阴道撕裂伤”不仅涉及到案情,而且还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显然属于辩护律师不应公开披露的情形。你或许会问:披露这一案件事实的岂止王振华的辩护律师?笔者不是说其他人可以披露,而是认为:作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有不公开案件事实的法定义务,所以说陈有西律师的这份声明有违律师职业操守。当然,被害人的代理人计时俊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披露了诸如“被害人处女膜破裂”等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案件事实。

2.在公开声明中称:“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这句话,显然属于对被告人不利的言论。陈有西在庭上有没有这么说,不清楚。但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庭下,在公开的场合发表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的意见,仍然有违律师职业操守,尽管他否认“阴道撕裂伤”的事实,但万一法庭认定了该事实呢?事实上,一审判决确实是认定了被害人阴道撕裂伤的事实,只是认为该事实不构成“情节恶劣”而已。如果按照陈有西律师的上述意见,倘若“阴道撕裂伤”的事实成立的话,那么王振华就应该是“更重罪名的定性”,也就是说,在该事实成立的情形下,辩护人和被害人双方均认可被告人应该接受更重的刑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一旦二审程序启动的话,陈有西律师的上述意见,将极有可能成为被害人一方攻击的软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可见,陈有西律师在其公开声明中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与其辩护律师的职责相悖。当然,私下里你可以这么想,但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公开场合你不可以这么说!


再说一说“不专业”。我们从公开渠道获取了陈有西律师的“两个不专业”的信息:


1.据被害人的代理人计时俊律师称:“陈有西在庭审时表示,五分钟内不会对女孩做那么大的伤害(指阴道撕裂伤)。”


这样的表述,即使是瓜众,一看也都会觉得毫无道理,自然会成为被害人一方或公诉人攻击的目标。计时俊律师接受采访时称:针对陈有西律师的上述表述,其当即反问:“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你认为猥亵时间需要多少时间?用手指侵害女孩阴道,需要几分钟吗?”笔者认为:作为专业律师是不应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这样的错误,容易使人联想律师的不专业,以至于影响辩护律师其它重要辩护意见的被采纳。


2.陈有西律师在其公开声明中称:“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


这一表述也十分业余,极其不严谨,再度显现出律师的不专业。你不是王振华,甚至不是他身边的人,你怎么知道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呢?没有发现并不等同于“从无”,这是常识,难怪陈有西律师遭到网友的一片声讨。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应不同于“代言人”,辩护律师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充当被告人的“代言人”。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被告人是一个有着正常性取向的人。”这样的表述,是不是显现得专业一些?事实证明:辩护律师只有向法庭充分展示了其优秀的专业素质时,其辩护意见才有被法庭采纳的可能。


(注:本文只是就事论事,并无任何贬低二位辩护律师的意思。实际上,陈有西律师和李肖霖律师均是业界公认的十分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当然,越是有影响、有成就的律师,越是应精益求精,充分展示其优秀的职业素养。)


 

作者简介


张智然律师

张智然  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咨询电话:1390296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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